民事抗诉、申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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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诉的规定

民事案件抗诉、申诉的法律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

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

复函 (6)

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印发《关于审理民

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

见》的通知 (7)

3.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

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

见 (9)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

员会审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范围的规定. 12

5.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14)

6.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

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

的意见 (28)

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驳回

人民检察院就民事案件提出的抗诉问题的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

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

理问题的批复 (32)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

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

理问题的批复 (33)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

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34)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

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35)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

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

题的批复 (36)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36)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

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

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

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

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复函 (38)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

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

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

否受理的批复 (39)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

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40)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修

正) (41)

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

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43)

20. 《民事诉讼法》 (44)

2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

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47)

22.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2001年

11月5日法[2001]164号) (51)

23.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

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

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51)

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

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57)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

问题的复函 (61)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62)

27. 《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 (63)

2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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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复函

(2004年4月20日法函[2004]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因审查当事人申诉而提起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否应当准许的请示》(云高法[2003] 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作出再审裁定后,当事人正式提出撤回原抗诉申请,人民检察院没有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原判决、裁定可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印发《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10月15日法审[2003]1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作出再审裁定书前,撤回抗诉的几种情形作出了规定。经研究并征求本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工作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意见,现就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出现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达成和解协议、主体发生变化、拒不出庭应诉等情形,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

二、人民法院对民事抗诉案件、行政赔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发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发现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四、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经合法传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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