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怎么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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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怎么向法院申请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怎么向法院申请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不予执行的理由及条件,欢迎阅读。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怎么向法院申请【1】

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条件

千万不要以为“只要我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就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如果仲裁结果这样没有公定力的话,就失去了仲裁的意义。

因此,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需要法定理由的。

《仲裁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合适,裁定不予执行。”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一十七条,下同)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腐收贿,徇私,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不予执行情况)

因此,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只能是仲裁机构本身出现了法定的过失,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对于仲裁的赔偿数额不满意,则不能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只能是“自认倒霉”。

而且,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如果当事人都没有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则不能申请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撤销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异同

仲裁结果出来后的救济途径主要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而且二者极为相似,那么它们究竟有什么相同、不同之处呢?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2】

申请人:深圳市南方中海货运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西某某仓库综合楼1楼2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代理人:晏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都某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xx号某某大厦23楼。

负责人:杨某某。

申请不予执行事项:

申请人收到贵院(20xx)深中法执字第4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xx)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18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该裁决书)现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决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事后补充签订任何合同,更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包括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根本就不是合同关系,而是根据保险法,在双方之间形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关系。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二、该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仲裁裁决书认定案由错误,属适用法律有误。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所言:“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纵观本案,根据自20xx年4 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

的纠纷,显然不属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而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该两种案由甚至不在最高院案由规定的第一级案由序列中。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第一级案由)中的第十类合同纠纷(第二级案由)中的第70种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第三级案由);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属于最高院案由规定的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级案由)中的第二十七类保险纠纷(二级案由)中第317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中第(5)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四级案由)。

结论: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该案仲裁委无权受理。

(二)该裁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解释,属对司法解释的自行扩大解释,属适用法律有误。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此处的“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只能从字面上严格理解和解释,属于最高院案由规定的第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第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第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

纷;而不能再行扩大解释理解为:包括与合同纠纷根本就不属第一级案由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院接受人大授权,对法律适用所作出的具体解释,各级法院理应严格适用,但不能自行对再将司法解释予以扩大解释和适用;如果将最高院上述对仲裁法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的理解和适用再予以扩大化,显然属于适用法律有误。

有人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其实质就是债权的转让,与合同的转让没有本质的区别。

但是今天我们探讨的是程序,是仲裁协议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否有效。

如果追求最终本质,第一,那是实体上讨论的范畴,第二,要想追求到真正的最终本质,不能没有程序做保障。

(三)从该司法解释但书完全可以看出和认定,该司法解释所指的只能是合同转让纠纷。

该司法解释在但书中明确规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这一规定显然无法适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如果按照可以再行扩大解释的做法,那么该当事人是否也应该包括作为被代位追偿的申请人?如果包括,那么申请人和实际承运人风行物流公司的另有约定(该种约定再扩大为消极约定),是否应该除外?

三、该仲裁书认定申请人的损失数额依据不足。

1、既然货物全部烧毁,公估公司的评估价格就没有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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