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以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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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国军与嘉峪关三威铁合金有限公司

工伤纠纷一案的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嘉峪关三威铁合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管甲锁

请求事项:

请求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嘉峪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嘉劳仲案字(2013)第207号裁决进行调解。

事实与理由:

1.本案本身在劳动局裁决后就存在着争议,可三威公司考虑

到受害方的实际情况,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再没有上诉。

2.我公司自2012年以来受整个经济环境的影响,基本处于

停产且严重亏损状态,在最困难时期,政府也曾出台相关

政策帮助企业共渡难关,请人民法院着实考虑企业困难,

看在企业曾经为政府做出突出贡献的份上,恳请法院和谐执

法,以调解为盼。

3.调解焦点:将劳动局裁决的50000元能否跟受害方沟通调

解为42000元。如调解不成功,我们为受害着郑重承诺:

待企业生产后,积极全额赔付。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嘉峪关三威铁合金有限公司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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