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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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5.在有火灾危险、或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电气设备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1.电气设备必须具备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物业工程部确
4.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5.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也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整改。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部门
应按规定向保安部申请“动火许可证”,经公司领导同意、消防主管部门检查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2.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考试
5.严禁在有可燃蒸汽、气体或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场所进行焊割作业。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
定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焊割操作不准与粉刷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
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10.广场内仓库、配电间、机房、营业场所及办公区严禁
烟火。
11.主管部门需派人到现场监督,并定时巡查。未办理
“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按规定给予适当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