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合集下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4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4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4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征收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依法依规做好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使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房屋征收活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切实按照《条例》要求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尽快确立本地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政策规定,并对实施房屋征收所需人员和费用予以保障,切实履行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的责任。

在《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出台前,各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鄂建〔2017〕8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7〕8号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房管局,恩施州党委组织部、住建委,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优化我省创业环境,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7〕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鄂办发〔2017〕7号)精神,现就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聚天下英才为湖北发展助力,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为人才及时提供住房保障,积极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吸引海内外各类人才来我省创业创新,将湖北建设成为开放包容、富于创新、英才汇聚的人才就业创业高地,为湖北的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到2020年,我省各类人才住房问题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建立以政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的人才住房保障机制,树立“人才优先,引领发展”和“以人为本,优化环境”的理念,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人才聚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人才住房保障的投入,不断完善人才住房保障的体制机制。

科学谋划,供需结合。

将住房的供给与人才的实际住房需求紧密结合,针对本地人才类型和数量,结合现有房源,充分考虑人才自身对住房、就医、子女就学等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为其提供“配置合理、配套齐全、生活便利”的住房。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鄂建文〔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着力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鄂州市、荆州市等人口净流入且市辖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保基本”的要求,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要结合就业情况、租赁需求等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和供应比例。

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本地区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

充分听取各类主体的意见,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

坚持供需匹配,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重点发展城市,在“十四五”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提高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武汉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达到2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恩施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达到15%以上。

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合理确定实施范围。

各地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和标准,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应在2017年6月底前明确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孝感市、黄冈市和仙桃市应在2018年6月底前确定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其他设区城市、恩施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应在2019年6月底前确定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

各地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可适时对实施区域、范围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二)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省住建厅要加快编制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支持企业编制标准、加强技术创新,鼓励社会组织编制团体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

强化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建设标准之间的衔接。

制订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

完善装配式建筑结构性能检测标准和方法。

制定全省装配式建筑预制率、装配率计算规则。

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能覆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的标准体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三)将省民政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五)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管理机制。

(七)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九)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7•【文号】国办发〔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对加快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三)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鄂建〔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重视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

二、明确对象对象主要包括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

具体范围和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保障标准相关住房的供给要满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群体的差异化住房需求,与不同对象的住房需求相匹配,充分考虑家庭人口、代际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

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

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户型面积、租金价格或销售价格、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比例等具体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四、供给渠道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加有效供给,摸清住房需求,对接市场资源,采取购买、改建、改造、租赁、新建等多种方式,提供多元化的租购住房产品。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 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 务总局
建 保 [0 08 2 17号 1
各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 , 国 务 院各有 关部 门 : 根据《 国务院 关于 坚决遏 制部 分城 市 房 价 过快 上涨 的通 知 》 国 (
( ) 一 政府 组织 , 会参 与 。各 社
地 区在 加 大政 府 对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投入 的 同时 ,要切 实采取 土 地 、 财 税 、 融 等 支 持政 策 。 分 调 动各 金 充
济适 用住 房政 策 的家庭 , 不得 承租
公共 租赁住 房 。 ( ) 二 公共租 赁 住房租 金水 平 ,
住房 的 , 当责 令退 出。承租 人购 应
Z E Gc I一l_ H N E A __I 政策法规 .E _
买、 受赠 、 承 或 者 租 赁 其他 住房 继
的 , 当退 出。对承 租 人 拖欠 租金 应
件 , 建 住房 只 能租 赁 , 所 不得 出售 。
( ) 、 人 民政 府 要通 过 直 二 市 县
较 突 出。 同时 , 随着城 镇化 快速 推
进, 新职 工 的阶段 性住 房支付 能 力 不 足矛盾 日益显现 , 来务 工人 员 外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 并 纳 入 2 1 — 0 00 2 1 2年保 障性 住 房 建设 规 划和 “ 二 五 ” 房保 障规 划 , 十 住 分年
过 市 场 租 赁 或 购 买住 房 的 问题 比
地 区要 根 据 当 地 经济 发 展 水 平 和
市 场 小 户 型 租 赁住 房 供 需 情 况 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8•【字号】鄂政办发[2000]194号•【施行日期】200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10月18日鄂政办发〔2000〕194号)《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8〕84号)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省直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适合省直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单位职工住房问题。

(二)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扩大住房信贷服务,有步骤地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指导下,结合省直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政策与原有政策相衔接,综合配套,平稳过渡,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直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武政办[2011]7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完善我市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都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改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但我市仍有部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既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者购买住房;同时,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部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对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各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二、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在政府主导下,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导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供应规划、土地储备计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等有机衔接,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规模,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武办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武办发〔2017〕25号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1日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体系,助力“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把武汉打造成为更具吸引力的“青年之城、梦想之城、创新之城、活力之城”,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未来五年,建设和筹集250万平方米以上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其中,大学毕业生安居房85万平方米,以6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大学毕业生租赁房165万平方米,以人均租住面积20平方米为主。

让大学毕业生以低于市场价20%买到安居房,以低于市场价20%租到租赁房(如属于合租的可低于市场价30%),形成留汉大学毕业生“租购并举”的安居路线图,构建起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聚人气、聚产业、聚服务,培育打造创新创业的新青年聚集地和新文化策源地,将武汉的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二)基本原则——市区分级,市场运作。

市级负责全市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运营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管理和政策指导,区级负责本辖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和日常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民间投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坚持“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向民间资本开放。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应坚持“有需则让、不与民争利”。

(一)加快推进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电信、市政公用、农林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投资体制改革和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民间资本投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公共服务体系。

完善基础设施运营监管,采用项目业主招标、独资、控股、参股、承包租赁等方式,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可经营性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

住建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住建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住建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但是,由于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

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二)因地制宜,分别决策。

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

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各地区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租赁管理(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住建部等七部委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住建部等七部委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主 , 可 以相对 集 中建 设 。在 外来 务 工人南
l也

217 第3 期l 0 总 5 0 5 7
公 共租 赁 住房 建 设和 运 营 的投 入 。省 、 自治 区人 民政府 要给 予 资金 支持 。中央 以适 当方 式给予 资 金补 助 , 公共 租赁 住房 的建设 和运 营给 予税 收 对 优惠, 具体 办法 由财 政部 、 务总 局制 订 。 税 鼓励 金
《 见》 意 明确 了公租 房建 设 的基 本原 则 : 府 政 组织 , 会参 与 ; 地制 宜 , 别决 策 ; 筹规划 , 社 因 分 统 分步 实施 。 关 于租 赁 管理 , 意 见》 《 明确 公共 租 赁住 房 供 应 对象 主 要是 城市 中等偏 下 收入 住 房 困难 家庭 。 有 条件 的地 区 , 以将 新 就业 职 工和 有 稳定 职 业 可 并在 城 市 居 住 一 定年 限 的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纳 入 供 应 范 围。 公共 租赁 住 房租 金水 平 , 由市 、 人 民政 县 府 统 筹考 虑住 房 市 场 租 金 水 平 和 供 应 对 象 的支 付 能 力 等 因 素合 理 确 定 ,并 按 年 度 实 行 动 态 调 整。 公共 租赁 住房 出租 人 与承 租人 应 当签订 书 面 租赁 合 同 。公共 租赁 住房 租 赁合 同期 限一 般 为 3 至 5年 , 同示 范 文本 由省 、 合 自治区 、 直辖 市 住房 城乡 建 设 ( 住房 保 障) 门制订 。 赁合 同期 满后 部 租
健 全 公 共 租赁 住 房 申请 、 核 、 审 公示 、 候 、 租 轮 配
租赁 住 房 只 能 用 于承 租人 自住 , 得 出借 、 租 不 转 或 闲置 , 也不 得用 于从 事其 他 经营 活动 。承租 人 违 反规 定 使用 公 共租 赁住 房 的,应 当 责令 退 出 。 承 租人 购 买 、 受赠 、 承 或者 租赁 其 他 住房 的, 继 应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武政办〔2021〕116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准确把握保障对象,合理确定面积范围,科学确定租金标准。

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推动产城人融合。

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三)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计划建设2.16万套(间)。

二、保障标准(一)保障对象。

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我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

(二)户型面积。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

(三)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

三、工作措施(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以及人口流入情况,科学编制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以利用存量房、存量地为主,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供给。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可以研究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探索将社会向市场提供的中长期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逐步建立起以公共租赁住房为基本形式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

(二)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增加住房供给,调整住房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下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

在政府主导下,引导各类资金和各类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可以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由专业化的企业或机构负责建设、租赁、维修等日常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1•【字号】武政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1日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障方式和标准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五章配租与退出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障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户型面积标准、租赁价格,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无房新就业职工和在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负总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公租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初审、复核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住房保障管理力量,落实街道、社区住房保障管理人员。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主管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

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

财政、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入集中交付期,其运营和后期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后,其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区为主、市区联动、机构运营、封闭运行”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统筹兼顾、注重衔接、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工作,统筹房源建设,优化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完善差别化补贴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机构,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的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发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培育和发展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培育和发展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培育和发展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鄂建办〔2024〕3号•【施行日期】202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培育和发展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24〕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城管委(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园林局、水务局,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仙桃市住房保障中心、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天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精神,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培育和发展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推动湖北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培育和发展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4年10月8日培育和发展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精神,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培育和发展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推动湖北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

住建行业是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要深刻理解新质生产力的内涵,坚持新发展理念,适应行业发展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的新要求,因地制宜探索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的推进路径,着力在城市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等方面,深化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模式创新、机制创新,推进全省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1]2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27
【实施日期】2011.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1〕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可以研究将廉
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探索将社会向市场提供的中长期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逐步建立起以公共租赁住房为基本形式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

(二)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增加住房供给,调整住房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下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

在政府主导下,引导各类资金和各类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可以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由专业化的企业或机构负责建设、租赁、维修等日常工作。

二、明确目标
(四)“十二五”期间,以基本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目标,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使城镇居民租得到、租得起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住房,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五)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成套建设的,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面积和收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六)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量较大的武汉、襄阳、宜昌市等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要科学测算市场需求,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细分户型标准。

武汉市要结合特大城市的实
际,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在全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黄石市和襄阳市要认真做好全国和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不断探索,积累经验,为全省同类城市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三、筹集房源
(七)各级政府通过新建一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