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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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法》调整的行为是建筑活动。 适用《建筑法》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 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12
建筑法
对建筑法调整对象所称的“建筑活动” 的理解:
• (1)并非包括各种土木工程的建造与安装活 动,仅指“各类房屋建筑的建造与安装”。
• (2)调整对象所称的“建筑活动”不是建设 活动,不包括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只包括建设 活动的一部分,即建造与安装活动。
• (3)“各类房屋建筑”,是指供人们生产、 生活使用的建筑物。
• (4)关于建筑活动,《建筑法》和其它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还应执行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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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建筑法》虽然是调整各类房屋建筑的建筑活动,但 本法所确定的基本制度,也是适用于其他专业(如铁路工 程、民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的建筑活动 的。 《建筑法》第81条规定:“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 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转包,以及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 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6
建筑3法)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
近几年来,由于建筑市场的竞争激烈,导致问题迭出,主 要表现在:
(1) 设计不合理。 (2) 施工质量差。 (3) 建筑材料功能不过关。 (4) 农民施工队伍大量涌入,施工事故频繁发生。 建筑业长期以来存在的渗、漏、堵、空、裂等工程质量问 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在社会上都造成了不 良的影响。 在建筑安全生产方面,建筑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全国每年 施工死亡人数仅次于矿山,位于第二。 因此,制定《建筑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建 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5
建筑法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建筑活动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宏观的监督管理和微观的监督管理。
宏观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指从宏观的产业政策、行 业标准上对建筑活动进行的组织、协调、控制、监督 和惩治等措施。
微观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指有关部门对建筑项目的 施工许可管理,从业者资质与资格认定管理、建设工 程承包管理以及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
7
建筑法
2.2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原文(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 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 1)法律的时间效力, 即法律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 和什么时候开始失效。 2)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 3)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适用。 4)法律对行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行为适用。
8
建筑法
1)《建筑法》的时间效力
建筑法第85条规定,“本法自1998 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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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2)《建筑法》的空间效力,即《建 筑法》调整的地域范围
《建筑法》调整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地域范围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 应适用特别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规定,只有列入《基本法》附件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特别 行政区适用。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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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3 建筑许可制度 3.1 建筑许可概念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 申请,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 行为。
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4
建筑法
2 《建筑法》总则 2.1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法律原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 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促进 建筑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首要目的)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 3)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两个核心点)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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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建筑法》规定的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
施工许可 从业资格许可
从业单位资质许可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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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3.2 施工许可
法律原文 (建筑法 第7条 施工许可的申领)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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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3)《建筑法》对人的效力
建筑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一切从事 建筑活动的主体及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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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3)《建筑法》对行为的效力
法律原文(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14Βιβλιοθήκη 建筑法???释 义???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 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的安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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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在本法的附则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 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 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
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 陕西省评标专家库专家
1
建筑法
整体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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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建筑法
建筑法
建筑法
1. 《建筑法》总则 2. 建筑许可 3.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4. 建筑工程监理 5.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6.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7. 违反《建筑法》的法律责任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 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调整的行为是建筑活动。 适用《建筑法》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 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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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对建筑法调整对象所称的“建筑活动” 的理解:
• (1)并非包括各种土木工程的建造与安装活 动,仅指“各类房屋建筑的建造与安装”。
• (2)调整对象所称的“建筑活动”不是建设 活动,不包括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只包括建设 活动的一部分,即建造与安装活动。
• (3)“各类房屋建筑”,是指供人们生产、 生活使用的建筑物。
• (4)关于建筑活动,《建筑法》和其它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还应执行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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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建筑法》虽然是调整各类房屋建筑的建筑活动,但 本法所确定的基本制度,也是适用于其他专业(如铁路工 程、民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的建筑活动 的。 《建筑法》第81条规定:“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 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转包,以及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 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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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3法)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
近几年来,由于建筑市场的竞争激烈,导致问题迭出,主 要表现在:
(1) 设计不合理。 (2) 施工质量差。 (3) 建筑材料功能不过关。 (4) 农民施工队伍大量涌入,施工事故频繁发生。 建筑业长期以来存在的渗、漏、堵、空、裂等工程质量问 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在社会上都造成了不 良的影响。 在建筑安全生产方面,建筑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全国每年 施工死亡人数仅次于矿山,位于第二。 因此,制定《建筑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建 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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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建筑活动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宏观的监督管理和微观的监督管理。
宏观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指从宏观的产业政策、行 业标准上对建筑活动进行的组织、协调、控制、监督 和惩治等措施。
微观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指有关部门对建筑项目的 施工许可管理,从业者资质与资格认定管理、建设工 程承包管理以及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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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2.2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原文(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 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 1)法律的时间效力, 即法律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 和什么时候开始失效。 2)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 3)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适用。 4)法律对行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行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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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1)《建筑法》的时间效力
建筑法第85条规定,“本法自1998 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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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2)《建筑法》的空间效力,即《建 筑法》调整的地域范围
《建筑法》调整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地域范围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 应适用特别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规定,只有列入《基本法》附件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特别 行政区适用。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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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3 建筑许可制度 3.1 建筑许可概念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 申请,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 行为。
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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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2 《建筑法》总则 2.1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法律原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 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促进 建筑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首要目的)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 3)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两个核心点)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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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建筑法》规定的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
施工许可 从业资格许可
从业单位资质许可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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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3.2 施工许可
法律原文 (建筑法 第7条 施工许可的申领)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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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3)《建筑法》对人的效力
建筑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一切从事 建筑活动的主体及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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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3)《建筑法》对行为的效力
法律原文(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14Βιβλιοθήκη 建筑法???释 义???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 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的安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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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在本法的附则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 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 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
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 陕西省评标专家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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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整体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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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建筑法
建筑法
建筑法
1. 《建筑法》总则 2. 建筑许可 3.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4. 建筑工程监理 5.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6.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7. 违反《建筑法》的法律责任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 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