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签约合同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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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本条 演艺业务 的内容包 括:符合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法规 规定的并 为之允许 的电影、 电视、录 影、广告 、舞台、 演唱、录 音、剪彩 、广播、 灌录唱片 、登台演 出、模特 、电台访 问或录 音,亲自 出席宣传 推广工作 及有关演 艺事业需 要的活动 。
三、 在 合同有效 期及顺延 期,甲方 为乙方提 供经纪人 服务,甲 方负责安 排乙方演 出及有关 工作事 宜,乙方 向甲方提 供演艺服 务,乙方 遵守甲方 的工作安 排和合理 的工作要 求。
3.5乙方 同意为证 明甲方拥 有本合约 内所列各 项权益而 签订的其 它有关证 明文件。
3.6乙方 自备各种 有效旅行 证件,甲 方协助并 负责办理 乙方因工 作需要而 前往中国 境内外的 旅行事宜 。
3.7乙方 遵照甲方 要求加入 有利于工 作的非政 治性团 体,但上 述团体应 为符合国 家有关法 律规定的 社会团体 。
1.2中国 公民 (以下简 称乙 方),身 份证号码 ,通信地 址 ,住 宅电话 ,手提电 话。
二、 甲 、乙双方 就甲方为 乙方提供 参与演艺 业务有关 的经纪服 务进行合 作。
2.1甲方 在本合同 有效期内 为乙方从 事演艺事 业的独家 及唯一经 纪人。
2.2乙方 在本合同 有效期内 为甲方独 家提供演 艺服务。
2、 了解 及遵守甲 方属下演 员应有的 行为标 准,遵照 甲方安排 参加任何 与乙方工 作有关的 制作会 议,拍摄 演出,幕 后制作或 程序,宣 传活动等 。
3、 按照 甲方安 排,在指 定时间, 准时守约 抵达甲方 指定的片 场,电视 台、录音 室等演艺 工作场 所,按约 定完成工 作事项。
4、 向甲 方提供乙 方所在地 的最新地 址及通信 联络电话 号码,使 甲方在合 理时间 内,不论 日夜均能 与乙方联 络并发出 通告。
3.1经乙 方同意, 甲方拥有 安排、接 洽签署一 切与乙方 有关的演 出工作事 宜的权 利,甲方 签订的与 乙方演艺 工作有关 的合约和 细则,在 守法、合 法并事先 知会乙方 的前提 下,乙方 应全心全 意贯彻执 行上述委 派的工作 。
3.2乙方 承诺并保 证自签定 本合同之 日起,无 论是否收 取报酬, 不直接或 间接与任 何第三者 承诺并签 订,参与 任何与本 合同有抵 触或损害 甲方利益 的任何活 动、文件 或任何演 艺事项。
5.4未经 甲方同 意,乙方 不得擅自 更改或放 弃任何甲 方与第三 者为乙方 安排或接 洽的演艺 事项及其 实施细则 。
5.5乙方 应当经常 保持身体 健康,以 应付演出 事项的工 作,不参 加对身体 或生命有 危险或对 人寿保险 投保有影 响的活动 。
5.6乙方 不得擅自 更改或放 弃沿用的 姓名或艺 名。
2、名字 、映像、 照片、动 画、形象 、声音等 权益收益 。
3、在履 行本合约 时产生的 或由此产 生的知识 产权收益 。
4、各项 其它收 益,但非 合同约定 范围产生 的收益除 外。
6.2甲方 对乙方在 合约期内 的演艺收 入做出保 证,负责 合约的第 一年全年 薪酬(扣 除佣金 外)不低 于港币 元,第二 年全年薪 酬(扣除 佣金外) 不低于港 币 元, 从第三年 起,往后 每年的全 年薪酬收 入(扣除 佣金 外),不 低于港币 元;甲方 同意并保 证乙方收
6.4乙方 收取的演 艺收入超 过甲方承 诺的最低 年薪酬, 乙方应当 依照各地 政府税务 规定,就 超出年薪 酬的演出 收入自行 缴纳由甲 方根据本 合同安排 的演出收 入的税 费,乙方 超出年薪 酬部分因 缴纳税费 所引起的 任何法律 纠纷,乙 方负全部 责任。
6.5乙方 保证并承 诺不擅自 或经第三 者收取任 何形式的 演出收入 。若有任 何第三者 向乙方给 予任何形 式的演艺 收入,乙 方承诺以 第一时间 通知甲方 。
6.3在合 同期内, 甲、乙双 方按 3:4:3的 比例分配 6.1条所 列各项收 入,其 中:
1、上述 收入的 30%作为 甲方辅助 乙方并致 力推介乙 方在演艺 事业发 展,及代 乙方安排 工作事项 的甲方佣 金。
2、上述 收入的 40%份额 由乙方获 取。
3、上述 收入的 30%用于 乙方的服 装、化妆 、摄影及 宣传广告 费用,该 笔款项由 甲方负 责,甲乙 双方共同 管理。
5.2乙方 没有在此 前及不会 与任何人 、机构、 公司订立 任何会与 本合同相 冲突,或 影响甲方 利益的合 同或类似 的任何安 排或承诺 (不论是 否以书面 记录或口 头承 诺),乙 方在签定 本合同 时,向甲 方声明本 合同生效 前与第三 者的任何 承诺。
5.3乙方 获得任何 与发展其 演艺事业 有关的机 会或有第 三者向其 接洽有关 该等事 宜,乙方 需以第一 时间知会 甲方,不 得擅自或 容许任何 人为乙方 接洽任何 有关乙方 演艺事项 的事宜。
3.3不论 有无报 酬,在合 约期内, 未征得甲 方书面同 意,乙方 不得与任 何人及公 司签订或 口头同意 参与、发 展或允许 乙方形象 、照片、 名字等任 何其它与 演出及宣 传有关的 工作,商 品及其它 事宜。
3.4在合 约有效期 内,乙方 同意甲方 拥有一切 有关名 字,映像 、照片、 动画、形 象及声音 的专有使 用权,乙 方同意甲 方拥有一 切在世界 各地履行 本合约的 任何演艺 工作的产 生或由此 而产生的 表演权、 版权及其 它知识产 权,无论 上述产权 是否实际 存在、产 生或出现
2、 负责 乙方在中 国境内、 外工作期 间的住宿 及差旅补 助,具体 的补助标 准及补助 办法由甲 、乙双方 另行商定 。
3、 提供 有利于乙 方演艺事 业的歌唱 、舞蹈及 形体健身 等专业训 练及其他 各种训 练,其费 用由甲方 支付,如 乙方自行 安排的训 练由乙方 自理。
4、 向乙 方提供国 家规定的 劳动保险 、医疗保 险、养老 保险、住 房公积金 及其它应 当享有的 社会保险 和社会福 利。
十三、 本合同的 订立、解 释、履行 和争议的 解决均受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管理。
十四、 本合同适 用文字为 中文,合 同文本由 中文书写 。
十五、 本合同一 式两份, 由甲乙双 方各执一 份,自签 定之日起 即时生 效,立约 时间为公 元年月 日。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十一、 本合同为 唯一全部 关于甲乙 双方于本 合同涉及 的事宜的 协议、承 诺,在此 之前有任 何形式的 合约或承 诺关于同 样或相近 事宜,甲 乙双方确 认及同意 本合同由 即日取代 任何以往 的合约或 承诺。
十二、 本合同自 签定之日 起生效, 合同有效 期为十周 年。如甲 乙双方愿 意继续合 作,经协 商,可延 长合作期 限。
5.7乙方 不做出任 何影响甲 方及其子 、母公司 声誉、形 象、商誉 的行为或 言论。
5.8乙方 确认甲方 为其独家 经纪人公 司,甲方 拥有安排 、洽谈乙 方演艺事 项的决策 权。
六、 甲 、乙双方 的利益分 配6.1甲 乙双方的 可分配收 益包括:
1、电影 、电视、 录影、广 告、舞台 演唱、录 音、剪彩 、广播、 灌录唱片 、舞台表 演、模特 儿工作, 电台访问 或录音, 亲自出席 宣传推 介,创作 及其它台 前幕后工 作。
九、 违 约
9.1由于 一方的过 失,造成 本合同不 能履行或 不能完成 履行时, 由过失一 方承担违 约责任, 如属双方 过失,由 双方分担 各自应负 的违约责 任。
9.2过失 方应当赔 偿无过失 方的一切 直接或间 接损失。
十、 不 可抗力
10.1由于 伤残、战 争、天灾 人祸及其 它不能预 见并且对 其发生和 后果不能 防止或避 免的不可 抗力,致 使直接影 响合同的 履行或者 不能按约 定的条件 履行时, 如遇上述 不可抗力 的一方, 应立即知 会对方, 并应在15 天内,提 供不可抗 力的详情 及合同不 能履行, 或者部分
5、 向乙 方提供因 演艺事业 需要的各 种专项保 险,其险 种和保险 费标准视 工作情 形,由甲 、乙双方 具体商定 。
6、 负责 乙方在演 出及工作 期间的人 身安全。
7、 维护 乙方的经 济利益和 名誉。
8、 负责 办理乙方 委托的其 它合理合 法的要求 。
4.2乙方
1、 全力 配合甲方 安排的为 演艺事业 需要的宣 传活动, 尽量配合 甲方所提 供的专业 形象设计 建议(包 括发型、 服饰、化 妆等合理 建议), 如有异 议,乙方 必须提出 适当理由 供甲方参 考,甲方 应考虑乙 方的合理 要求,但 甲方拥有 最终决定 权。
3.8乙方 有权拒绝 违法和色 情、暴力 、身体暴 露及其它 有损乙方 人格、名 誉和损害 乙方身心 健康的表 演、演出 及其它工 作。
四、 甲 、乙双方 除担负本 合同内的 其它责任 外,双方 应各自负 责完成以 下各项事 宜。
4.1甲方
1、 必须 全力协助 乙方在演 艺事业上 发展,辅 助乙方在 各媒体的 宣传和推 介。
6.6乙方 应收取的 对外演出 及有关工பைடு நூலகம்作酬劳, 甲方代乙 方收取, 并在每月 首个工作 日支付给 乙方。
七、 转 让
7.1经双 方协商, 甲方在征 得乙方同 意后,可 转让、授 权甲方在 合同中的 权利、责 任和义务 。
7.2乙方 无权转让 乙方在本 合同中的 有关权利 、责任和 义务。
八、 在 下列情况 下,甲、 乙双方有 权终止本 合同
艺人签约 合同书样 本
****影视 有限公司 和中国公 民 小姐/ 先生,根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 本着平等 互利的精 神,通过 友好协 商,就 影视有限 公司为 小姐/先 生提供演 艺经纪服 务订立本 合同。
一、 立 约人 1.1 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甲 方),在 中国香港 地登记注 册,其法 定登记地 在中国香 港 ,商 业登记号 码为 , 法定代表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7、 接受 甲方认为 有利于乙 方演艺事 业的如歌 唱、舞蹈 、形体、 表演、化 妆及有关 的专业培 训,其费 用由甲方 支付,但 由乙方自 行报读的 课程其费 用由乙方 自理。
8、 负责 办理甲方 交办的其 它合理事 项。
五、 乙 方承诺承 担下列义 务:
5.1乙方 有绝对法 定权利、 年龄及自 由与甲方 订立及履 行本合同 。
5、 遵守 甲方与其 它公司、 私人或团 体所订立 的符合法 律规定的 演艺合约 和协议。
6、 若某 项演艺工 作于本合 约有效期 内签署, 而本合约 期满时又 未能完成 该工作, 乙方应继 续为甲方 完成该项 工作,但 双方要另 行商定合 作条件, 甲方应以 经纪人的 身份为乙 方争取合 理补偿。
8.1一方 故意或疏 忽而不尽 职尽责, 违背或损 害另一方 的利益或 合理要求 。
8.2一方 严重违反 或不遵守 本合同的 约定条款 。
8.3一方 不能履行 本合同条 款所列的 有关事项 。8.4一 方涉入本 合同外的 法律纠纷 而严重影 响工作。
8.5乙方 未征得甲 方同意而 擅自离开 工作岗位 及工作地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