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牛津规则(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是解释术语AFOBBCIFCCFRDFAS
《牛津规则》是一份关于1982年修改后的《1932年华沙规则》的国际海事法律公约。
它主要解释了以下海事术语的定义和应用:AFOBBCIFCCFRDFAS。
1. AFO (According to Fitness). 这个术语指的是根据货物适航程度或装载性能来决定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这个术语,卖方必须根据货物自身的特点和装运的要求来进行评估。
2. BBC (Balance Between Convenience). 这个术语在合同中指的是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权益平衡。
根据这个术语,合同应该确保双方的方便或者利益保持平衡,以避免不公平的待遇或者不合理的要求。
3.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这个术语规定了卖方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这个术语,卖方必须负责支付货物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货物失陷的风险,直到货物交付买方为止。
4. CFR (Cost and Freight). 这个术语规定了卖方的责任和义务,并与CIF类似。
根据这个术语,卖方负责支付货物的运输费用,直到货物交付买方为止。
5.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这个术语指的是卖方将货物放置在船旁边,而不是将货物装上船。
根据这个术语,卖方的责任是将货物放置在合适的位置,并支付必要的费用,但不负责运输或保险费用。
6. IF (Insurance and Freight). 这个术语是CIF的一个变体,根据这个术语,卖方负责支付货物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直到货物交付买方为止。
7. C (Charter). 这个术语指的是包租合同。
根据这个术语,买方或租用人租用船只,并支付相应的租金,以便进行货物运输或其他船舶相关的活动。
《牛津规则》的重要性在于它提供了对这些术语的明确解释和规定,帮助各方在海事合同中准确定义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这有助于降低纠纷的发生,并确保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
国际贸易中常见术语的解释
卖方承担的费用:承担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 口报关的税费。 买方承担的费用:向船公司支付运费;向保险公司支 付保险费;承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 费。
(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船舷为界”的含义 船舷为界” 船舷为界是用来划分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表明货 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 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 在运输途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均由买方承担。船舷为 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它只说明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 界限,如把它用来划分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就不 十分确切了。因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过程,包括从岸上起 吊、越过船舷、装入船舱,双方不可能在船舷办理货物的 交接手续。
国际贸易术语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掌握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以及 13种贸易术语的解释,其中重点掌握6种主要的 13种贸易术语的解释,其中重点掌握6 贸易术语,以便在实际中正确运用。
课程内容讲解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是指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 英文字母的缩写, 英文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 的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问题,它是国际货物买卖 的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问题, 合同中单价条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中单价条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C组—CFR、CIF、CPT、CIP,采用C组贸易术语, CFR、CIF、CPT、CIP,采用C 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 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 任。 D组—DAF、DES、DEQ、DDU、DDP,当要求卖 DAF、DES、DEQ、DDU、DDP,当要求卖 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至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所需的费用和风险 时采用。 C组和F组贸易术语属于装运合性质,D组属于到达合 组和F组贸易术语装运合作,在FOB条件下,由于是买方负责 FOB属于装运合作,在FOB条件下,由于是买方负责 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 方,而卖方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双方各 负其责,故存在着货船衔接问题。根据有关法律与惯例, 卖方未能按时交货,或未能备妥货物,而买方的船只按时 地到达了装运港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 负责的船只提前或推迟到达指定的装运港,由此而引起的 费用或损失均由买方负责。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如果船等货,由此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由卖方承担;如 果货等船,由此产生的仓储费、保险费及迟收货款而造成 的利息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第二章
风险转移
一般情况下,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 一般情况下,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
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船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保险
对买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 是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 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卖方所拥有的买方 获取保险所需的信息
对卖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第一节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一)FOB——船上交货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主要被一些 美洲国家采用,由于它对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 是对FOB和FAS术语的解释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则》有明显差异,所以中国企业在同美洲国家进行交 易时,应在国际贸易术语的最后,注明所援引的国际 贸易惯例的名称。
第一节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一)FOB——船上交货
(1)EXW(ex works,产地交货)。 (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IF(cost,insurance,freight,成本、保险费、运费)。 (6)DEQ(delivery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第一节
二、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对各种国际贸易术语的解 释而制定的。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经多次修 订。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以下简称《2020通则》)于 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在全球实施。
第一节
二、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的名词解释
《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的名词解释1.引言在国际法领域中,牛津规则是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条约和准则,引领着国际间贸易和运输活动的发展。
《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即“华沙规则”,是一项重要的国际贸易法规定,旨在统一货物运输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和责任。
本文将对《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中的关键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规则的含义。
2.名词解释2.1托运人(S h i p pe r)托运人指的是出口货物的委托人或货主,也可以是其代理人或经纪人。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托运人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并对货物的包装、标记、文件手续等事项负责。
2.2承运人(C a r r ie r)承运人是指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接受托运人委托,承担将货物从起运地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的人或机构。
承运人可以是船舶、铁路、航空公司或其他运输企业,承担着货物运输的责任。
2.3验收证书(B i ll o f L a d i n g)验收证书是载明了货物的接收和承运的证明文件,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重要依据。
验收证书一般包括货物的数量、品质、包装等详细信息,并提供了货物交接的时间和地点。
2.4危险货物(D a ng e r o u s G o o d s)危险货物是指经济上有用但在运输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风险的物品,例如易燃、易爆、有毒等物质。
对于危险货物的运输,需要特殊的包装、标记和操作程序,以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2.5损害(D a m a g e)损害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坏损。
根据《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如果货物在承运过程中发生损害,承运人将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并根据损害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
2.6不可抗力(F o rc e M a j e u r e)不可抗力是指由于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外部因素导致合同履行受到阻碍的情况。
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根据华沙规则,承运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免除其对货物损失或延误所承担的责任。
13种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组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1932年华沙—⽜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华沙⼀⽜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制定的。
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泛采⽤,然⽽对使⽤这⼀术语时买卖双⽅各⾃承担的具体义务,并没有统⼀的规定和解释。
对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合同的统⼀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
其后,将此规则修订为2l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津规则》,沿⽤⾄今。
这⼀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式等问题都作了⽐较详细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个商业团体制定的。
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 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具上交货); 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具旁边交货); 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的港码头交货)。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在北美国家采⽤。
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与《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北美国家进⾏交易时应加以注意。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国际贸易中的常用术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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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商品价格和国际贸易术语
2018/8/10
3.C组 (MAIN CARRIAGE PAID主要运费已付)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2018/8/10
Incoterms 2010主要变化
5.INCOTERMS2010在每个贸易术语前增加了使用说明,解 释了每个术语的要点,何时适用,分险何时转移和买卖双 方如何分担费用。 6.在双方约定和符合惯例的情况下,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信 息同等效力。 7.明确了买卖双方间完成或协助完成安检通关的义务 8.明确码头作业费买卖双方如何分担
2.2.1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见贸易术语
1. 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 上交货 (…指定 装运港)
适用 范围
价格主 要构成
海运和内 河运输
出口商 品成本
2018/8/10
第2篇 商品价格和国际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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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至买方指派船上,通知买方
卖方
买卖双 方基本 责任
承担货物装上船前一切 风险和费用 办理出口 提供相应单据 安排船只接货,支付运费,通 知卖方
装运港船上交货
成本加运费 成本加保险费、 运费
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同上 同上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包括多式联运 同上 同上 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同上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包括多式联运 同上
C组 主运费 已付
CPT Carriage Paid To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1932年牛津—华沙规则
1932年,国际海商法领域内迎来了一项重要的规则,即牛津—华沙规则(Oxford-Hamburg Rules),也被称为《关于国际海洋货物运输的一些规则》(Rules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该规则对于国际海洋货物运输的合同和责任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海洋货物运输市场的规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牛津—华沙规则的主要特点是提高了货物运输的保护水平。
相比于海牙规则,起草委员会在制定牛津—华沙规则时更加注重货物运输的特点和实际需求。
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并增加了一系列的赔偿条款。
首先,牛津—华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承担的责任更为明确。
根据规则的规定,承运人要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承担更广泛的责任。
此外,规则还取消了海牙规则的“不可抗力”条款,即使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承运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牛津—华沙规则引入了一系列新的赔偿条款。
首先,规则规定承运人对于因货物运输不当引起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也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规则还明确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时间的责任。
如果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送达或投保时效保险将不再适用,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牛津—华沙规则还对货物运输的保险问题进行了规定。
规则规定,承运人有义务为货物运输提供适当的保险,保障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同时,规则还规定了承运人对保险文件的要求,以保证保险的合法和有效。
牛津—华沙规则的颁布对于国际海洋货物运输市场的规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规则的制定为海洋货物运输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护。
在实践过程中,各国法院纷纷采纳这一规则,并将其应用于海洋货物运输相关的争议解决中。
然而,牛津—华沙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该规则较为复杂,运输当事人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成本来理解和遵守。
其次,规则对于金额赔偿的具体规定较为模糊,这导致了赔偿金额的差异,进而可能产生争议。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 第一章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法协会制订了()专对CIF买卖合同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作了统一的规定。
A.《华沙--牛津规则》B.《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约克—安特卫普规则》D.《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B【答案解析】:1928年至1932年,国际法协会制订了《华沙--牛津规则》专对CIF买卖合同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作了统一的规定。
(10页)2、()首先吹响了发展中国家共同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团结战斗的号角。
A.《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B.万隆会议C.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D.第二次亚非会议【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 【答案正确】【答案解析】: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首先吹响了发展中国家共同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团结战斗的号角。
(15页)3、国际经济法属于()。
A.国际私法的范畴B.国际公法的范畴C.国内私法的范畴D.国内公法的范畴【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 【答案正确】【答案解析】: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公法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它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
(28页)4、下列不属于1958年欧洲共同体成立时成员的是()。
A.荷兰B.英国C.法国D.比利时【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A【答案解析】:1958年欧洲共同体成立时成员包括: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23-24页)5、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出于加强国际投资保险的实际需要,1985年10月,国际社会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多边性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即(),建立了国际投资保险的新体制。
A.《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B.《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C.《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D.《海牙规则》【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 【答案正确】【答案解析】: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出于加强国际投资保险的实际需要,1985年10月,国际社会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多边性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建立了国际投资保险的新体制。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1、()又称特惠关税区。
A.优惠贸易安排B.自由贸易区C.经济与货币联盟D.关税同盟【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 【答案正确】【答案解析】:优惠贸易安排又称特惠关税区,是指在优惠贸易安排成员方间,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商品或一部分商品相互给予削减关税的优惠待遇,而对区外各国仍然维持原有的关税水平,实行独立的关税政策。
参见教材P139。
2、()是目前被广泛使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约占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总数的90%。
A.优惠贸易安排B.自由贸易区C.政治联盟D.共同市场【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 【答案正确】【答案解析】:自由贸易区是目前被广泛使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约占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总数的90%。
参见教材P140。
3、()欧共体发布《单一欧洲法案》。
A.1984年B.1985年C.1986年D.1987年【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D 【答案正确】【答案解析】:1987年欧共体发布《单一欧洲法案》。
参见教材P145。
4、()欧元正式流通。
A.l999年1月1日B.2000年1月1日C.2001年1月1日D.2002年1月1日【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D 【答案正确】【答案解析】:l999年1月1日,欧元诞生,2002年1月1日欧元正式流通。
参见教材P146。
5、()是欧盟的立法机构。
A.欧洲议会B.欧洲法院C.欧盟委员会D.部长理事会【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 【答案正确】【答案解析】: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
参见教材P148。
6、()是欧盟的决策机构。
A.欧洲议会B.欧盟理事会C.欧盟委员会D.部长理事会【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 【答案正确】【答案解析】:欧盟理事会由各成员国首脑和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是欧盟的决策机构。
参见教材P148。
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年正式生效。
A.1944B.1948C.1965D.1978【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 【答案正确】【答案解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1948年正式生效。
贸易术语
4.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5.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在目的港提货用的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本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想以货物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CIP术语。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义务:
1.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22条,成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又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FOB Stowed(FOB包括理舱费)
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
(4)FOB Trimmed(FOB包括平舱费)
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一、 FOB术语
二、 CIF术语
三、 CFR术语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试题与答案详解
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试题课程代码:00149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题1分,共30分)在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项选择或未选均无分。
1.一国某一时期的出口总额超过进口总额时,称为( )A.贸易顺差B.贸易逆差C.贸易平衡D.贸易差额1.【答案】A【解析】P8此题考查了贸易顺差的含义。
贸易顺差是指当出口总额超过进口总额时。
与此相反的是贸易逆差指的是当进口总额超过出口总额时。
【点评】本知识点属于常考的知识点,属于送分题,很好理解,考生肯定要把握、易以单项选择的形式出现。
2.国际分工产生和开展的根底是( )A.自然条件B.资本流动C.上层建筑D.社会生产力2.【答案】A【解析】P16此题考查了国际分工与开展的根底。
属于影响国际分工形成于开展的主要因素主要有:一是社会生产力是国际分工形成于开展的决定性因素;二是自然条件是国际分工和开展的根底;三是资本流动,特别是战后跨国公司的兴起和开展成为国际分工向广度、深度、多层次开展的重要力量;四是上层建筑可以推动或延缓国际分工的形成于开展。
【点评】本知识点属于识记性的内容,是根本的考点,在近两年都考过相近的内容〔特别是自然条件是国际分工与开展的根底〕,考生务必掌握、易以单项选择的显示出现。
3.世界市场价格变动的根底和中心是( )A.国际生产价格B.国际价值C.国别价值D.国际市场的供求关系3.【答案】B【解析】P39此题考查了世界市场价格变动的根底和中心。
国际价值是世界市场价格变动的根底和中心。
【点评】本知识点也是一个非常根底的知识点,属于识记性的内容,在08年10月单6考过,易以单项选择的形式出现。
4.治理贸易的轴心是( )A.干预贸易环境B.磋商谈判C.协调国家经济利益D.协调治理全球贸易关系4.【答案】B【解析】P68,此题考查了治理贸易轴心。
治理贸易介于自由贸易与爱护贸易之间,属于组织的自由贸易。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概述回目录中文名《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中文简称英文名Warsaw-Oxford Rules 1932 英文简称原文生效时间中国签署时间修改历史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华沙制订了CIF 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计划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在1930年纽约会议、19 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上,双相继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称之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本协议当前有效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另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但由于各国对其解释不一,从而影响到CIF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
为了对CIF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华沙制订了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计划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
此后,在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上,双相继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称之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 w- Oxford Rules 1932)。
《华沙—牛津规则》对CIF合同的性质,特点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为那些按CIF贸易术语成交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合同是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用,在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约定采用此项通则,凡在CIF合同中订明采用《华沙-牛津规则》者,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应按此规则的规定办理,由于现代国际贸易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质,因此,买卖双方在CIF合同中也可变更,修改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增添其它条款,当此规则的规定与CIF合同内容相抵触时,仍以合同规定为准。
《华沙—牛津规则》自1932年公布后,一直沿用至今,并成为国际贸易中颇有影响国际贸易惯例,这因为此项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CIF合同的一般解释不仅如此,其中某此规定的原则还可适用于其它合同,例如《华沙—牛津规则》规定,在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称转于买方的时间,应当是卖方把装运单据(提单)交给买方的时刻,即以交单时间作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此项原则,虽是针对CIF 合同的特点制订的,但一般认为也可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它合同,可见《华沙—牛津规则》的制订和公布,不仅有利于买卖双方订立CIF合同而且也利于解决CIF合同履行当中出现的争议,当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一般都参照或引用此项规则的规定与解释来处理。
华沙--牛津规则(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 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法协会•【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1932.01.01•【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华沙--牛津规则(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1932年国际法协会制定)序言本规则是为了对那些愿按CIF条款进行货物买卖但目前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人们提供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
如果没有明示依照下述方式采用本规则,那末,按照CIF条款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不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一条总则本规则称为《华沙--牛津规则》,如在合同中采用本规则,就肯定说明合同当事人意欲订立一个CIF合同。
在CIF合同中,本规则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变更、修改或增添其他条款,但这样的变更、修改或增添必须经合同当事人明示地协议才能成立。
如无上述明示的协议,则一切涉及全部或部分海上运输货物的买卖,凡明示采用《华沙--牛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用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时,应以合同为准。
凡合同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本规则所使用的“特定行业惯例”,是指在特定行业中已形成的普遍通用的习惯,从而可以认为合同当事人已共知这一习惯的存在,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参照了这一习惯。
第二条关于卖方装船的责任(Ⅰ)除依照上节和第七条第(Ⅲ)款、第(Ⅳ)款的规定外,卖方必须备妥合同规定的货物,并且依照装船港口的习惯方式,将货物装到该港口的船上。
(Ⅱ)如成交时订售的是海上路货,或按照第七条第(Ⅲ)款和第(Ⅳ)款规定的方式已经交给承运人保管,或者为履行合同起见,卖方有权按合同规格买进海上路货时,卖方只需将该货划拨到买卖合同项下。
这种划拨不需在单据提交买方以前办理,提交单据即意味着该货划拨到买卖合同项下。
第三条装船时间和日期证明(Ⅰ)订售货物的全部数量必须依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
如合同没有规定时间或期限,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
2价格术语及报价核算
四、200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分类
• 2000通则分类方法:(4组) E组(1) F组(3)
C组(4)
D组(5)
E组 (DEPARTURE起运) • EXW (EX WORKS)工厂交 货(…指定地点)
F组 (MAIN CARRIAGE UNPAID 主运 费未付) •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
3、买卖双方基本责任
卖方 ⑴安排运输,支付至目 的港运费,及时通知买 方 ⑵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 一切风险 ⑶办理保险,支付保费 ⑷办理出口 ⑸提供相应单据 买方 ⑴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 一切风险 ⑵负责装船后装运港到 目的港通常运费、保费 以外费用 ⑶办理进口 ⑷支付货款
4、注意问题
(1)关于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险别 (2)关于租船订舱 • 卖方按通常情况行事 (3)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 •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CIF Landed(卸到岸上) •CIF 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 •CIF EX Tackle(吊钩下交货)
(4)象征性交货
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 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 所有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 成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 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FOB、CFR和CIF的比较
相同点:
1. 使用于内河及海洋运输 2.交货在装运港 3.风险转移界限:船舷
4、注意问题
(1)关于已装船通知 (2)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 •CFR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CFR Landed(卸到岸上) •CFR 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 •CFR EX Tackle(吊钩下交货)
国际商务单证员《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考前点题卷一
国际商务单证员《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考前点题卷一[单选题]1.制单的主要方法是:先核算单据中的计算数据,再备齐信用证或合(江南博哥)同要求所出具的全部空白单证,从()缮制入手,并作为其他单据缮制的参照。
A.合同B.提单C.发票D.信用证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商业发票是出口方向进口方开列的发货价目清单,是买卖双方记账的依据,也是进出口报关交税的总说明。
其他单据都是以发票为依据的。
[单选题]2.与我国进行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是()。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D.《托收统一规则》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BCD三项都属于国际惯例,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而且都只针对国际贸易的某个环节。
[单选题]3.下列发盘()有效。
A.请改报装运期10日复到有效B.你15日电每公吨30英镑20日复到C.你15日电可供100件参考价每件8美元D.你15日电接受,但以D/P替代L/C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AD两项属于还盘,且对原发盘内容作了实质性修改;C项为询盘(邀请发盘)。
[单选题]4.我方某公司向国外客户发盘,限4月15日复到有效,4月12日接到对方复电:“你10日电接受,但以获得进口许可为准。
”该接受实际上是()。
A.只要我方未表态,即为接受B.逾期接受C.还盘D.有效接受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还盘是指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为进一步协商,反过来向发盘人提出变更某些发盘内容或建议的表示。
该题中对原发盘内容的接受附带条件,视为还盘。
[单选题]5.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12年4月30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为()。
A.最迟装运期为2012年4月10日B.最迟装运期为2012年4月16日C.最迟装运期为2012年4月30日D.该信用证无效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根据《UCP600》规定,如果信用证只列明有效期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那么受益人应按双到期信用证的要求操作。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早在19世纪初,在国际贸易中已开始使⽤贸易术语,但当时各国对贸易术语并没有形成统⼀解释。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使⽤贸易术语和规定交货条件时,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这样⼀来,就容易引起当事⼈之间的误解和争议,既浪费了各⾃的时间和⾦钱,也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问题,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我们把这种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般做法称为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即《1932年华沙-⽜津规则》、《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1932年华沙⼀⽜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1932年华沙⼀⽜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制定的。
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
其后,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予更名为《1932年华沙⼀⽜津规则》,沿⽤⾄今。
这⼀规则对于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式等问题都作了⽐较详细的解释。
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90)《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是由美国九个商业团体制定的。
该定义修订本对6种贸易术语作了详细的解释,这6种贸易术语分别为:EXW(named place)、FAS(Free Along Side)、FOB(Free on Board)、CFR(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CIF(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和DEQ(Delivered Ex Quay)。
《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_国际贸易实务_[共4页]
35第三章 贸易术语中做出了明确规定,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使用某项惯例,则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辅助诉讼或提交仲裁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我国法律规定,凡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联合国国际贸易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没有排除的惯例、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惯例、经常使用反复遵守的惯例适用于合同。
一、《1932年华沙_牛津规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由国际法协会所制定的,它规定了唯一的一个贸易术语CIF。
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22条。
后又经过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将其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这一规则对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的转移方式等问题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它主要包括如下条款:总则、关于卖方装船的责任、装船时间和日期证明、例外、风险、所有权、卖方对提单的责任、特定的船只——船只的种类、运费在目的地支付、进口税等、卖方对货物状况的责任、卖方对保险的责任、装船通知、进口许可证、产地证明书等、品质证明书等、单据的提供、装船后货物灭失或损坏、关于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关于买方检查货物的权利、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和补救、通知。
根据这一规则,CIF合同的卖方所需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说明的货物装到船上,并负担货物毁坏或灭失的风险,直到货物装上船时为止;必须根据货物的性质和预定航线或特定行业通用的条件,自付费用,订立合理的运输合同,该运输合同必须以“已装船”提单为证据;必须自付费用,向一家信誉良好的保险商或保险公司取得一份海运保险单,作为一项有效的确实存在的保险合同的证明,该保险单一般需按特定行业或预定航线上的惯例承保除战争险外的所有保险;必须在货物已装船时通知买方,说明船名、唛头和详尽细节,发出该通知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必须以各种合适的方式提交包括提单、发票、保险单以及根据买卖合同卖方有责任取得并提交买方的附属于这些单据的其他单据在内的所有单据,并有责任使其得以提交给买方。
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第⼀节贸易术语概述⼀、贸易术语国际惯例的种类或历史:(⼀)32年华沙—⽜津规则:主要制定了CIF统⼀规则。
(⼆)《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注意美国对FOB的特殊规定。
1、美国对FOB的理解是适⽤于各种运输⽅式;2、⿁⼦要求后⾯写上“Vessel **港⼝”,这样才表⽰海洋运输和船上交货;3、⿁⼦对FOB的风险理解是以船底为分界点,⽽《2000通则》是以船舷为分界点;4、⿁⼦认为FOB项下,出⼝⽅没有义务帮助进⼝办理出⼝报关,我们从美国进⼝尤其注意这点。
(⼆)2k贸易术语通则1、EXW进⼝⽅办理在出⼝国的出⼝报关、⽀付⼀切费⽤,承担⼀切风险;2、DDP出⼝⽅办理在进⼝国的进⼝报关、⽀付⼀起费⽤,承担⼀切风险;3、此外,都是出⼝⽅出⼝报关;进⼝⽅进⼝报关。
4、E、C、F组风险货越船舷或货交承运⼈归进⼝⽅,⽽不管运费和保险费谁付。
D组风险由出⼝⽅承担。
同样,运费和保费也由出⼝⽅⽀付。
第⼆节六种常⽤术语⼀、 FOB(⼀)、后⾯必须跟出⼝国的港⼝,不能是国家和进⼝国的港⼝。
如我国出⼝,格式如:FOB SHANGHAI USD 5000 (⼆)、特征:1、风险转移以货越船舷为界,此前风险归出⼝⽅,之后归进⼝⽅。
(不同)2、投保、租船订舱由进⼝⽅负责;出⼝⽅负责及时码头交货并发出装船通知。
3、出⼝⽅负责出⼝清关、交单;进⼝⽅负责进⼝清关和付款赎单。
(三)、FOB变形(主要是针对⼤宗散装货项下的租船运输情形)1、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卖⽅不负责装船,因为买⽅租船时已经⽀付;2、FOB Under Tackle(钓钩下交货):类班轮条件,(驳船⾄)钓钩下交货,船⽅装船(买⽅已付费);3、FOB Stowed / FOBS(船上交货并理舱):卖⽅负责装船及理舱费⽤。
4、FOB Trimmed / FOBT(船上交货并平舱):装船负责装船及平舱费⽤。
5、FOBST / FOB Stowed & trimmed:卖⽅负责装船并负责平、理舱费⽤。
2024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惯例(CIF条款)3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P E R S O N A L2024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惯例(CIF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2 解释第二条货物的描述2.1 货物的种类2.2 货物的数量2.3 货物的质量第三条价格与支付3.1 价格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第四条交付与运输4.1 交付地点4.2 交付时间4.3 运输方式第五条风险转移5.1 风险转移的时间5.2 风险转移的地点第六条保险6.1 保险的义务6.2 保险的金额6.3 保险的办理第七条检验与索赔7.1 检验7.2 索赔的条件7.3 索赔的期限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卖方的违约8.2 买方的违约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的解决地点9.3 争议的解决时效第十条适用法律10.1 合同的适用法律10.2 法律冲突的解决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1 合同的变更11.2 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12.1 通知的方式12.2 送达的地点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保密信息的定义13.2 保密义务13.3 保密期限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4.1 不可抗力的定义14.2 不可抗力的后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货物:指本合同中约定转让的物品,具体描述见附件一。
(2)卖方:指合同中承担货物销售义务的一方,即[插入卖方名称]。
(3)买方:指合同中承担购买货物义务的一方,即[插入买方名称]。
(4)CIF:指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arriage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卖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货物运输途中的一切费用和保险费。
(5)指定目的港:指买方指定的货物最终到达的港口,具体名称见附件二。
1.2 解释本合同中使用的词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其含义按照本条1.1款的定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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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牛津规则①(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1932年国际法协会制定)序言本规则是为了对那些愿按CIF条款进行货物买卖但目前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人们提供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
如果没有明示依照下述方式采用本规则,那末,按照CIF条款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不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一条总则本规则称为《华沙--牛津规则》,如在合同中采用本规则,就肯定说明合同当事人意欲订立一个CIF合同。
在CIF合同中,本规则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变更、修改或增添其他条款,但这样的变更、修改或增添必须经合同当事人明示地协议才能成立。
如无上述明示的协议,则一切涉及全部或部分海上运输货物的买卖,凡明示采用《华沙--牛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用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时,应以合同为准。
凡合同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本规则所使用的“特定行业惯例”,是指在特定行业中已形成的普遍通用的习惯,从而可以认为合同当事人已共知这一习惯的存在,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参照了这一习惯。
第二条关于卖方装船的责任(Ⅰ)除依照上节和第七条第(Ⅲ)款、第(Ⅳ)款的规定外,卖方必须备妥合同规定的货物,并且依照装船港口的习惯方式,将货物装到该港口的船上。
(Ⅱ)如成交时订售的是海上路货,或按照第七条第(Ⅲ)款和第(Ⅳ)款规定的方式已经交给承运人保管,或者为履行合同起见,卖方有权按合同规格买进海上路货时,卖方只需将该货划拨到买卖合同项下。
这种划拨不需在单据提交买方以前办理,提交单据即意味着该货划拨到买卖合同项下。
第三条装船时间和日期证明(Ⅰ)订售货物的全部数量必须依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
如合同没有规定时间或期限,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
(Ⅱ)有效提供的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或其他单证,其所载明的装船日期或交给承运人保管的日期就是在该日实际装船或实际交付的表面证据,但并不因此使买方丧失提出反证的权利。
第四条例外由于不可抗力、任何特殊原因、事故,或者由于不论何种或何处发生的阻碍,或由此而产生的结果,为当时卖方所不能预见或避免,以致卖方延迟或未能装运全部或部分订售货物或者延迟或未能将全部或部分订售货物,交给承运人保管,卖方对此将不负责任。
如果上述原因、事故或障碍,阻止、妨碍或耽误了全部或部分订售货物的生产、制造、交给卖方或装船,或者全部或部分船只的租赁,卖方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买方,此项通知一经发出,装船时间或交给承运人保管的时间应展延到上述原因、事故或障碍解除时为止。
但是上述那些原因、事故或障碍,如延续超过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的日期或截止期限十四天(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此项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的日期或截止期限,则按第三条规定预计合理的期限截止时计算),全部或部分合同是否仍由卖方履行,可由买卖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选择决定,对此,任何一方都可在上述十四天后的七天内进行抉择并通知对方。
此项通知发出后,任何一方将无权由于此项抉择而对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
第五条风险风险应依照第二条规定从货物装到船上时起转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按照第七条第(Ⅲ)款、第(Ⅳ)款规定有权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保管,以代替装船,则从实际交给承运人之时起,风险转由买方承担。
第六条所有权除依照第二十条第(Ⅱ)款的规定外,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
第七条卖方对提单的责任(Ⅰ)卖方有责任由自己承担费用订妥运输合同。
该项合同从货物的性质、预定航线或特定行业的现有条款来看,应该是合理的。
除依照其中载有的惯常的例外以外,上述运输合同必须订明在买卖合同所规定的目的地交货。
此外,除下述另有规定者外,上述运输合同必须用“已装船”提单作为证明,此项提单应当符合良好的商业要求,由船公司或它的正式代理人签发,或者依照租船合同的规定签发,注明日期,并注明船名。
(Ⅱ)如果买卖合同或特定行业惯例许可,除依照下述规定和限制外,运输合同可以用“备运”提单类似单据(视情况而定)作为证明,此项提单或单据应当符合良好的商业要求,由船公司或它的正式代理人签发,或者依照租船合同的规定签发;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备运”提单或类似单据,就各方面讲,应当认为是有效提单,并可由卖方提供对方。
再者,如果这样的单据已经恰当地注明船名和装船日期,它就应被认为在一切方面相当于“已装船”提单。
(Ⅲ)如果卖方有权提供“备运”提单,除依照第二条第(Ⅲ)款的规定外,卖方必须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备妥,并有效地交给装船港口的承运人保管,以便尽速发运给买方。
(Ⅳ)如果卖方依照买卖合同的条款或特定行业惯例有权提供“联运”提单,而此项提单涉及到部分陆运和部分海运,签方“联运”提单的运输机构又是陆运承运人,则卖方除依照第二条(第Ⅱ)款的规定外,必须备妥合同规定的货物,并有效地交给该承运人保管,以便尽速发运给买方。
除非卖方依照买卖合同的条款或特定行业惯例有权利用内河运输方式,否则货物不得经由内河运输。
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只用海运,卖方无权提供部分陆运、部分海运的“联运”提单。
(Ⅴ)如果货物用“联运”提单运输,此项单据必须规定自风险转由买方承担之时(按第五条的规定)起的全部运程中,对买方的完全和连续的保障,买方有权对参加运输该货物至目的地的每一个或任何一个承运人要求合法的补救。
(Ⅵ)如果买卖合同规定了特定的路线,则有效地提交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或其他单据,必须规定货物由该运输路线运输,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路线,则由特定行业惯例所采取的路线运输。
(Ⅶ)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有效提供的提单或其他单据应当并且只限于用以处理合同中所订售的货物。
(Ⅷ)卖方无权使用提货单或船货放行单来代替提单,除非买卖合同有这样的规定。
第八条特定的船只--船只的种类(Ⅰ)在买卖合同规定由特定船只装运,或者一般地应由卖方租赁全部或部分船只,并承担将货物装船的情况下,非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改用其他船只代替。
买方也不应不合理地拒绝同意。
(Ⅱ)如果买卖合同规定用蒸汽船装运(未指定船名),卖方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用蒸汽船或内燃机船运给买方。
(Ⅲ)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装运船只的种类,或者合同内使用“船只”这样笼统名词,除依照特定行业惯例外,卖方有权使用通常在此路线上装运类似货物的船只来装运。
第九条运费在目的地支付货物运达最终卸货地点交给买方时,买方有责任支付可能未付承运人的任何运费。
如果卖方未曾在提供的发票内将此项未付的运费作相应的扣除,买方有权从合同货款内扣去。
如果因单据无可避免地在货物运达后才能提供以致卖方必须支付可能未付承运人的运费,那末,卖方可向买方索还这笔款项。
除依照第十条规定外,关于未付的运费,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要求买方支付大于合同货款的金额。
第十条进口税等货物的关税和费用开支,或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或到达目的港后所发生的费用,除这种开支应当包括在运费内的以外,卖方一概不承担责任。
如果由于单据无可避免在货物到达后才能提供,以致卖方必须支付这种关税、费用开支和/或其他不包括在运费内的任何开支,那末,卖方可以向买方索还这笔款项。
第十一条卖方对货物状况的责任(Ⅰ)买卖合同货物应在这样的状况下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即在正常的航行后并在正常的情况下运到合同规定的目的地时能保持可商销状态。
由于货物固有的变质、漏泄、体积或重量的损耗(不是由于货物在装船或交付承运人保管时已有的缺陷造成的,也不是由于装船或运输发生的),不在此限。
适当参照特殊行业惯例,容许通常的变质、漏泄、体积或重量的自然损耗。
(Ⅱ)如果在成交时,订售的是海上路货,或已经交给承运人保管;或者,如果卖方为履行合同起见,有权买进合同规格的海上路货,那末,可以认为买卖合同中含有这样的默示条件,即货物已经依照前款规定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
(Ⅲ)如果在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时,对有关货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又没有依照买卖合同的条款、特定行业惯例或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所签发的任何证明书,那末,货物的品质、规格、装态和/或重量或数量,应当依照当时装到船上时的状况来决定。
如果卖方是依照第七条第(Ⅲ)款、第(Ⅳ)款的规定,把货物交给承运人保管,以代替装船者,就按照确实交给时的状况决定。
第十二条卖方对保险的责任(Ⅰ)卖方有责任承担费用向信誉良好的保险商或保险公司投保,取得海运保险单,作为有效和确实存在的保险合同的证明。
此项保险单是为维护买方的利益,承保了买卖合同规定的全部运程中的货物(包括习惯上的转船)。
除依照本款第二段和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定外,此项保险单,对于货物在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时,按照特定行业惯例或在规定航线上应投保的一切风险,必须向保险单持有人提供完全和延续的合同保障。
除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外,卖方不负投保“战争险”的责任;(a)买卖合同有投保“战争险”的特别规定者;(b)货物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前,卖方接到买方的通知,要求投保“战争险”者。
同时,除买卖合同另有特殊规定外,投保“战争险”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Ⅱ)如果在提供单据时,未取到保险单,买方应接受信誉良好的保险商或保险公司(照上述保险单的规定)所签发的保险凭证以代替保险单,并作为承保海洋险的依据和代表本规则意义内的保险单。
对于原应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有关提单和发票项内货物的主要条款和条件,该保险凭证应转载清楚,并将保险单内的一切权利转让给持有人(持证人)。
在这样情况下,卖方有责任保证在买方要求时,尽速提出或取得凭证中所指明的保险单。
(Ⅲ)除非特定行业惯例可以由卖方向买方提供保险经纪人的承保书以代替保险单,这种承保书不应作为代表本规则意义内的保险单。
(Ⅳ)投保货物的保险金额,应当依照特定行业惯例来定;如果没有此项惯例,保险金额应当是运交买方货物的CIF发票价,减去货到时应付的运费(如果有的话),再加CIF发票价(减去货到时应付的运费--如果有的话)的百分之十利润。
第十三条装船通知为使买方便于自行增加投保本规则第二十条第(Ⅰ)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风险、或增加投保“保险金额”、卖方应当通知买方,说明货物业已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如有可能应列明船名,并说明唛头和全部细节,通知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如果不曾收到这种通知,或因疏忽没有通知,买方不得因此而拒绝接受卖方提供的单据。
第十四条进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明书等(Ⅰ)如果合同规定的货物需要有出口许可证才能装船,卖方有责任承担费用,申请许可证,并竭力获得这种许可证的批准。
(Ⅱ)除下列情况外,本规则不赋予买方要求卖方提供有关订售货物的产地证明或领事发票的权利;(a)特定行业惯例规定需取得这两种单据或其中任何一种者;(b)货物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前,卖方接获买方明确指示需要取得此种证明书和/或此种领事发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