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个人股权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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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五、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

股权转让税收待遇分析表

股权转让税收待遇分析表

股权转让税收待遇分析表股权转让税收待遇分析表序号税收政策含义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税率是否优惠1 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转让所得超过个税起征点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不享受优惠2 企业所得税企业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或其他企业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东转让所得超过免税额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享受优惠3 印花税股权转让交易的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交易的当事人股权转让合同的印花税按照9%计税不享受优惠4 城市维建税股权转让产生的利得作为城市建设维护基金的税收收入股权转让相关方股权转让产生的利得作为城市维护基金的各城市税收收入转让所得的2.98% 不享受优惠5 资产评估费用股权转让双方为了确定股权价值,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相关方资产评估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交纳企业可以从所得税税前扣除6 个税免税额个人股东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时,可享受个税免税额个人股东转让所得不超过免税额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享受个税优惠7 企业所得税减免转让方将股权出让给特殊行业企事业单位时,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转让方出让给特殊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股权符合相关减免条件的按减免税率计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8 印花税减免股权转让合同符合印花税减免条件时,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股权转让相关方股权转让合同符合减免条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减免税率计算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优惠9 资金股权转让以资金的形式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股权转让相关方符合资金股权转让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10 股权转让差额补税股权转让过程中,如出让方按照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股权,需要缴纳差额补税出让方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的根据差额计算补缴税款不享受优惠以上是股权转让税收待遇的一些常见情况和政策。

具体的税收待遇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来确定。

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交易,税收待遇的分析也是重要的一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7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股权转让纳税申报审核表(企业)

股权转让纳税申报审核表(企业)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审核意见: 经办人审核意见:
日期: 日期:
经办人: 经办人: 科长审核意见: 科长审核意见:
日期: 日期:
科长: 科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日期: 日期: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征收窗口一份,分局一份 ①转让股东的出资比例:转让股东拥有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②转让股东本次转让的出资比例:本次转让股权部分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③转让股权的原始投资成本:股东最初投资入股时的成本金额;可能存在超出其出资比例的溢价投资 情况;对存在溢价投资情况纳税人需提供溢价投资协议书和完税凭证
股权转让纳税申报审核表(企业) 股权转让纳税申报审核表(企业)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名称(公章): 地税编码: 地税编码: 行次 1 2 3 4 5 6 7 8 9 个人所得税申报审核项目
经营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手机: 手机: 金 申报数 额 审核数
股东权益调整后金额: 股东权益调整后金额: 转让股东的出资比例: 转让股东的出资比例: 转让股东本次转让的出资比例: 转让股东本次转让的出资比例: 转让股权的金额: 转让股权的金额:4=1×3 转让股权的原始投资成本: 转让股权的原始投资成本: 股权转让所得额: 股权转让所得额:6=4-5 已发生相关合理费用: 已发生相关合理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8=6-7 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 % % % % %
应纳所得税额:10= 10 应纳所得税额:10=8×9 已预缴所得税额: 11 已预缴所得税额: 应补( 所得税额:12=1012 应补(退)所得税额:12=10-11 应补( 印花税额: 13 应补(退)印花税额: 纳税人声明: 纳税人声明: 本人所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本人所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流程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流程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流程嘿,朋友们!咱今儿来聊聊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流程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股权转让啊,就好比你手里有个宝贝,现在要把它转手给别人,那可得把手续整明白了,不然可就麻烦啦!首先呢,你得清楚自己的股权转让到底是咋回事儿。

是把全部股份都转出去啦,还是只转一部分呀?这可得搞清楚,就像你出门得知道往哪儿走一样重要。

然后呢,要准备好各种材料。

这就像做饭得有食材一样,没材料可做不出美味来。

什么股权转让协议啦,身份证明啦,资产负债表啦等等,一个都不能少。

你可别嫌麻烦,这都是为了后面能顺顺利利的呀。

接着,就是申报环节啦。

这就好比你去参加比赛要报名一样。

你得按照规定的步骤,一步一步来。

填写各种表格,把该写的都写清楚,别马马虎虎的。

不然审核不通过,那不是白折腾嘛。

再来说说计算个税的事儿。

这可有点像做数学题,得算清楚咯。

根据你的股权转让收入和成本,算出该交多少税。

可别算错啦,不然到时候多交了冤枉钱或者少交了被查出来,那可就闹心了。

申报完了也别以为就没事儿啦,还得等着审核呢。

这就像你等考试成绩一样,心里有点小忐忑吧。

不过只要咱前面都做得好,就没啥好担心的啦。

哎呀呀,你说这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流程是不是挺重要的呀?就像我们走路得知道方向一样,不能瞎走乱跑。

只有把每个环节都做好了,才能顺顺利利地完成股权转让。

咱举个例子吧,假如你有个特别好的公司股份,现在想转让给别人赚一笔。

要是你不按照流程来,该准备的材料没准备好,申报的时候填错了信息,那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

到时候可能钱没赚到,还惹了一身麻烦。

所以啊,咱可得重视起来,把这事儿当成一件大事来办。

总之啊,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流程可不能马虎。

咱得认真对待,就像对待自己心爱的宝贝一样。

把每个细节都考虑到,每个步骤都走对。

这样咱才能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顺顺利利的,开开心心地拿到自己应得的那份收益。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呀?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2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告知单

2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告知单

2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告知单第一篇:2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告知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告知单一、根据转让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2014年67号公告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二、数字证书(或一证通)登陆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点击“涉税事项办理”模块,找到“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报告事项”模块,填写报送:“个人股东/股权变动报告”“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加盖公章、签字、拍照或扫描上传股东会决议、资产负债表)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提交资料清单(一)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提交:《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2份);《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份);纳税人自行申报提交:《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2份)。

(二)包含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要求纳税人报送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资料。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1.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报送相关政策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2.继承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应根据情形分别报送: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将股权转让给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将股权转让给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的公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的,报送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原件及复印件;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股权转让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格模板(A表格模板)

股权转让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格模板(A表格模板)

精心整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金额单位:人民列至角分)【表单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申报期限次月十五日内。

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此期限内将每月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6.自行申报情形: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二)表内各栏纳税人在填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第1~4列需分行列示各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的工薪,同时,另起一行在第4列“收入额”栏填写上述工薪的合计数,并在此行填写第5~22列。

纳税人在填报“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需分行列示。

1.第1列“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名称全称。

在多家单位任职受雇的,须分行列示。

如果没有,则不填。

2.第2列“所得期间”: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的起止时间。

3.第3列“所得项目”: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

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时,须分行填写。

4.第4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额。

5.第5列“免税所得”:是指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

6.第6~13列“税前扣除项目”:是指按照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1)第6~9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

(2)第10列“财产原值”:该栏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3)第11列“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股权转让纳税申报审核表(个人)

股权转让纳税申报审核表(个人)

日期: 日期: 日期:
股权转让纳税申报审核表(个人)
股东姓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地址: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行次
个人所得税申报审核项目
1
股东权益调整后金额:
2
转让股东的原始出资比例:

3
转让股东本次转让比例:

4
转让股权的金额:4=1×3
5
转让股权的原始投资成本:
6
股权转让所得额:6=4-5
7
已发生相关合理费用:
8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应纳税所得额:8=6-7
9
适用税率:

10
应纳所得税额:10=8×9
11
已预缴所得税额:
12
应补(退)所得税额:12=10-11
13
应补(退)印花税额:
纳税人声明:
本人所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承担 法律责任。
手机: 申报数
金额 % %

审核数
单位:元
经办人审核意见:
纳税人:
科长审核意见:
经办人:
备注:
科长:
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征收窗口一份,分局一份
①转让股东的出资比例:转让股东拥有的股权占注册资本 的比例;
②转让股东本次转让的出资比例:本次转让股权部分占注 册资本的比例;
③转让股权的原始投资成本:股东最初投资入股时的成本 金额;可能存在超出其出资比例的溢价投资
情况;对存在溢价投资情况纳税人需提供溢价投资协议 书和完税凭证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3.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资料;
4.发生股权转让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5.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特定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6.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自然人股权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合地税股转〔20〕号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原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新股东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原股东
投资方式
原股东
认购额
原股东
实缴额
原股东持股数量
及比例
原股东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时间
本次转让股权数量及比例
转让收入
特定资产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资产比例
转让上月的账面(评估)净资产
转让后原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转让后新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次转让股权收入-对应的股权原值-缴纳的税费)×20%
应缴
印花税
税票号码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有效。
纳税人签章:
扣缴义务人签章:
年月日
审核人员签章:
复核人员签章:
年月日
征收机关签章:
年月日
股权转让收入100万元以下留存备查资料清单: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合地税函[2014]110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合地税函[2014]110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合地税函〔2014〕110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决定自6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工作的目标规范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检验个人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工作实行几年以来的实际效果,查找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明显漏洞和薄弱环节,逐步完善我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二、核查工作的范围(一)重点核查人群1.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人群;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企业和个人;3.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和从业人员;4.各类培训机构、各类专科医院、美容连锁机构的投资人;5.各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投资人或合伙人;6.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包括有限合伙)的投资人或合伙人。

(二)重点核查项目1.高收入者的股权投资收益和经营利润;2.建安企业个人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所得;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4.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5.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所得;6.企业清算中自然人股东的分配所得;7.未进行12万元申报的个人所得。

(三)重点核查行业1.各类整形美容医院、会所;2.各类教育、留学、特长培训机构;3.各类会计师事务所;4.各类资产评估事务所;5.各类工程造价咨询公司;6.各类工程监理公司;7.各类私募基金公司;8.本地注册的建安企业;9.挂牌股份制的上市后备企业;10.各类金融企业。

国税函【2009】第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第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所属类别:【个人所得税】发文机构:发文日期:2009-05-28名称:国税函【2009】第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第285号有效性: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发文字号】皖地税发[2015]137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5.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发〔2015〕137号)各市、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直属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总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管理(一)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股份,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各项原则确认个人股权转让收入。

(二)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因股权转让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如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以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

(三)个人转让股权收入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明显偏低情形且不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合理情形的;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配合税收管理的其他情形等,主管地税机关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主管地税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的方法先后顺序选定核定方法。

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资产能进行正确核算的,应采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可采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上述两种方法都无法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发布部门:税政科| 发布时间:2010-08-16 | 点击次数:99奉地税政函[2010]3号为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自然人(以下简称为个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我市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法定扣缴义务人。

二、应纳税额计算1、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相关税费是缴纳的产权转移合同印花税等。

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

2、对于分期投入获得的股权,在部分转让时应以股份加权平均计算转让成本,即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3、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时未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在股权转让时其计税成本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情形(一)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1、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2、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3、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5、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20%的;6、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7、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2009-06-23 09:46 国税函[2009]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股权转让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格模板(A表格模板)

股权转让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格模板(A表格模板)

精心整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金额单位:人民列至角分)【表单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申报期限次月十五日内。

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此期限内将每月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6.自行申报情形: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二)表内各栏纳税人在填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第1~4列需分行列示各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的工薪,同时,另起一行在第4列“收入额”栏填写上述工薪的合计数,并在此行填写第5~22列。

纳税人在填报“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需分行列示。

1.第1列“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名称全称。

在多家单位任职受雇的,须分行列示。

如果没有,则不填。

2.第2列“所得期间”: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的起止时间。

3.第3列“所得项目”: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

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时,须分行填写。

4.第4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额。

5.第5列“免税所得”:是指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

6.第6~13列“税前扣除项目”:是指按照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1)第6~9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

(2)第10列“财产原值”:该栏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3)第11列“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股权转让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格模板(A表格模板)

股权转让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格模板(A表格模板)

精心整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金额单位:人民列至角分)【表单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申报期限次月十五日内。

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此期限内将每月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6.自行申报情形: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二)表内各栏纳税人在填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第1~4列需分行列示各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的工薪,同时,另起一行在第4列“收入额”栏填写上述工薪的合计数,并在此行填写第5~22列。

纳税人在填报“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需分行列示。

1.第1列“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名称全称。

在多家单位任职受雇的,须分行列示。

如果没有,则不填。

2.第2列“所得期间”: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的起止时间。

3.第3列“所得项目”: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

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时,须分行填写。

4.第4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额。

5.第5列“免税所得”:是指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

6.第6~13列“税前扣除项目”:是指按照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1)第6~9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

(2)第10列“财产原值”:该栏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3)第11列“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流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征管,个人股权转让【颁布单位】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合地税(2011)21号【发文日期】2011-04-08【实施时间】2011-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县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工商局各分局: 现将《合肥市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局反映,经两单位协商后修订执行。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合肥市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 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合肥市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地税[2011]9号)规定,个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股权(不含转让暂免征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现将我市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明确如下: 一、地税部门征管流程 (一)受理税务机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股权转让企业的主管地税分局办理征免手续。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材料 股权转让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工商登记)之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地税主管分局办理纳税(扣缴)申报手续,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自然人(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各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提供表样);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4、股权变更上月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股权原值凭证(验资报告或公司章程); 6、相关合理费用凭证; 7、需要经过评估程序的,应提供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 8、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地税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提交资料明细单

地税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提交资料明细单

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原件(缴纳印花税)(转让协议包括内容:转让 股份份额、转让价格、付款时间、双方签字、签署时间)
股权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基本资料
公司(企业)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认股书或其他能够证明股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复印件;受让方为非自然人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 权原值的资料原件 (副本)复印件 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委托代办时出示) 公司(企业)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认股书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 复印件
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有关税费的,相关税费证明原件(比如:印花 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税) 完税凭证原件(已经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出示) 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复印件(委托代办时提交)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委托代办时提交) 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有关税费的,相关税费证明复印件(比如:印花税) 完税凭证复印件(已经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提交) 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应提供 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 结婚证原件(股权转让双方系夫妻关系的出示) 结婚证复印件(股权转让双方系夫妻关系的提交)
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提交资料明细单
出示资料 提交资料 以下两种申报方式仅选择一种: 一、属于受让方或代办机构扣缴申报的情况下提交: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三份)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一式三份)(此环节扣缴义务人为受让方) 3、《基础信息采集表》(一式一份) 二、属于转让方或代办机构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提交: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一式三份)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一式三份) 3、《基础信息采集表》(一式一份) 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复印件(按照其他证明资料原件(股权转让双方 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复印件(股权转让双方系父母、子 计税依据偏低 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提交) 且有正当理由 的出示) 应提交资料 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股权 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计股权转让双方 转让双方系赡养、抚养关系的出示) 系赡养、抚养关系的提交) 能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 能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的内部转让,提供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原件 提供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复印件 特定情形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以上,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中 介机构评估核实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醒:1、提供的全部复印件均应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名,日期” 2、建议您在下一次办理申报手续时携带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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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股权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合地**税股转〔201*〕**号
企业名称
企业编码
原股东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股权转让
基本情况
原股东投资方式
原股东投资额
原股东持股比例
股权转让时间
转让收入

新股东持股比例
新股东持股数量
税务机关审核情况
完税情况
(元)
免税情况
(理由)
发票号码
税票号码
审核人员签章:
分管局长签章: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注:1、股权转让基本情况及以上部分由纳税人填写,以下部分由税务部门填写。
2、此单一式三份,一份由企业交工商管理部门,以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纳税人留存。
3、同一企业有多人转让股权的,应分别填写,每人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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