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法保护法》期末重点
法学《环境资源保护法》期末考试重点知识总结

第一章环境与环境保护绪论一、名词解释1、环境: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2、人类环境:“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3、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4、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和。
5、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系统失调,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健康和生命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6、原生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由于自然界的运动引起的环境问题7、次生环境问题:是由于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8、环境破坏: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浪费9、环境污染: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现象。
10、环境保护: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二、简答题1、简述人类环境的概念以及环境科学对环境的分类。
“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2、简述我国环境法中的环境范围及其与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环境法的“环境”,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指的是围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境(物质条件和空间)。
环境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环境法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的关系: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他们在性质上本属于自然存在、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有机物和无机物的统一体。
当人类以一种静态的眼光来看待围绕人类存在的全部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环境的概念;当人类以是否对人类有用的角度来看待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自然资源的概念;当人类从生物的生存条件以及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环境问题的成因【论述】:概念: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生活,给人类生活带来灾害的现象。
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的进化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起来的。
环境问题的成因:早期起因于人类对自然资源所造成的人为破坏。
十八世纪工业革命时期及以后,环境问题的主要成因还要加上因工业化和都市化、人口的激增、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科技的滥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现象。
主要在于:首先,机器的使用虽然提高了生产力,同时也加大了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以及浪费其次,世界人口激增,给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
最后,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给人类带来了灭顶之灾的隐患环境法定义: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认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立法目的:【选择】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有二:一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任务;二是“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目的。
国际环境法的目的:第一是为了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环境保护阶段。
第二是包含未来世代人类利益的环境保护阶段。
环境法特征:(一)法律规范构成的科技性,体现有二。
第一,根据科学技术以及科学推理的结论确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第二,第二,根据自然科学规律(生态规律)确立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准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资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资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资料第一章绪论1、“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2、人类环境的概念人类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的范围同环境科学中的环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这是因为:(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
(2)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3)人类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
4、生态学的概念生态学的概念,是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
它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
目前,生态学的范围已超出了生物学,扩大到其他领域。
生态学的任务就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与机理。
5、生物放大的定义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6、生态系统的的定义和功能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
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是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
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是通过食物链进行的。
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是指物质在生态系统中周而复始地循环,被反复利用的现象。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1)综合性。
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环境保护的范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广泛,所采取的法律措施也具有综合性。
(2)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取了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要求等包括在法律体系之中,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考试重点(含缩印版)

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考试重点(含缩印版)第一篇: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考试重点(含缩印版)自然环境对人类作用:A一定质量的环境是人类赖以存在和延续的条件B自然环境是人类取得各种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源泉C自然环境为人类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各种活动的场所环境对发展的作用:A环境提供人类活动不可缺少的各种自然资源B环境对人类经济活动产生的废物和能量进行消纳和同化(即环境自净功能或环境容量)C环境为人类提供舒适性环境的精神享受环境法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和推动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保护的内容:(1)预防和治理由生产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4)防止臭氧层破坏、气候变暖、国土整治、城乡规划、植树造林、控制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环境法的特征:(1)环境法是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环境是以生态为重心,而生态必须以自然科学为控制和管理的依据,因此,环境保护包括法律对环境社会关系的调整,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等形式体现出来(2)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法既不属于传统的公法范畴,也不属于私法范畴,而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属于社会法的范畴(3)环境法是综合部门法;由于环境法调整的范围相当广泛,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运用的手段多佯,从而决定了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综合性,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部门法(4)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可持续发展;环境法不仅包含一般的价值观念,如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等,还有其特有的价值指向: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保护环境资源和促进经济发展环境法的价值:A环境法的工具性价值(1)环境法的确认性价值(2)分配性(3)衡量性(4)保护性(5)认识性B环境法本身的价值(1)环境法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2)环境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手段(3)环境法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环境的法律武器(4)环境法是增强公民环境意识的精神文明准则(5)环境法是加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的重要手段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因保护和改善环关系(1)基于国家环境行政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环境和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3)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与环境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4)基于国家环境权益保障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1)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与环是环境法律规范对具体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3)是一种特殊的综合性的法律关系(4)受自然规律的影响与制约(5)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均具有明显的广泛性和综合性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3)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原则(4)环境责任原则。
环境法期末复习重点考点整理

环境法期末复习重点考点整理一、概述环境法是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在复习环境法时,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三、环境法中的主要法律文件1. 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的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管理、环境责任等内容。
2. 自然资源法:涉及自然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方面的规定。
3. 生态保护法:主要针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防止生态系统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前进行的一种评估,以评估该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需要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等内容。
五、大气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大气污染治理中,需要了解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六、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是环境保护的另一大重点。
在水污染治理中,需要了解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资源管理等内容。
七、土壤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是近年来环境保护的新领域。
在土壤污染治理中,需要了解土壤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土壤修复技术、土壤污染责任等内容。
八、噪声污染治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在噪声污染治理中,需要了解噪声源排放标准、噪声治理措施、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知识。
九、环境监管与执法环境监管与执法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在环境监管与执法中,需要了解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与权力、环境执法程序等内容。
十、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旨在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环境与资源法保护法》期末重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重点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原生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人为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人类不恰当地开发利用环境造成的。
环境污染: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进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自然环境破坏: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污染和环境破坏。
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环境法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建立和维护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法律秩序,保护人类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
定义包括以下含义:(1)环境社会关系的间接性。
(2)法律调整的直接性。
(3)环境社会关系的秩序性。
环境法律体系:是指环境法的内部层次和结构,是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法律整体。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效力体系:环境法的效力体系是根据各种形式意义上的环境法的制定机关、具体内容的不同,按照不同的效力等级或层次而划分的环境法的内部结构。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效力体系如下: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宪法》第9条第2款,第26条第1款2.《环境保护基本法》3.环境单行法《森林法》、《水法》等生态环境立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立法。
4.环境行政法规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6.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环境规章7.环境标准国家级环境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地方级环境标准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制定,并须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的: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根本任务: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元论:①保护人体健康;②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答:①综合性(对象的广泛性、方法的多样性);②技术性(各种技术工艺);③社会性(人与自然);④共同性(全球性的问题)。
3、外国环境法发展阶段和完善阶段的特征答:发展阶段:一、加强国家环境管理;二、完善污染防止立法。
完备阶段:一、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二、制定环境基本法;三、加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四、完善环境法体系。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依据答:必要性:一、环境问题是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必须由国家来履行其职能;二、国家环境管理运用的各种手段中,法律手段特别重要;三、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需要全面保护和整体调整。
可能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人类生存环境。
5、生态规律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运用答:一、物物相关。
注意对每一种环境要素的保护及各环境要素之间的影响。
"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二、相生相克。
向某一生态系统引进原生态系统没有的物种或人为的消灭某一物种的行为的限制。
"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检疫。
"三、能流物复。
关于发展生态农业和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产、生活方式。
"控制有毒有害物质"四、负载定额。
以产定供,污染物排放量。
五、协调稳定。
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保护森林、植被等。
六、时空有宜。
根据地区特点实行区域性原则,地方法规优先原则。
6、可持续发展的含义答:可持续发展是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的共同未来》中提出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1、我国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了环境保护应坚持的原则?A.谁污染谁治理原则B.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C.污染者付费原则D.污染者担责原则正确答案:A2、最先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是A.美国B.中国C.日本D.英国正确答案:A3、最早实施“三同时”制度的国家是A.日本B.英国C.美国D.中国正确答案:D4、我国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几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A.15B.7C.10D.20正确答案:A5、我国最早规定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法律是A.《环境保护法》B.《水污染防治法》C.《大气污染防治法》D.《环境保护税法》正确答案:B6、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A.环保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B.国务院下达,国务院所属个部门分解落实。
C.国家发改委下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D.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正确答案:D7、关于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C.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D.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正确答案:C8、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特征不正确的是A.客体是环境权B.主观方面大部分罪为故意C.单位不能构成本类犯罪D.需要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正确答案:C9、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是A.主观方面不同B.客体不同C.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D.主体不同正确答案:C10、下列不属于公害特征的属性是A.直接致人损害B.伴生性C.累积性D.综合性正确答案:A11、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也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法律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知识点+题库讲解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知识点+题库讲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部法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法共分为九章,每章内容都涉及到不同的知识点。
下面将对每个章节进行详细的讲解。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重点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同时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公民和法人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二章:大气环境保护本章重点规定了大气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标准。
其中包括空气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的管控、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等内容。
此外,还详细规定了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
第三章:水环境保护本章主要规定了水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标准。
其中包括水体的保护、水污染的防治、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内容。
此外,还规定了对水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本章规定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措施。
其中包括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等环节。
此外,还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程序和标准。
第五章: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本章重点规定了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措施。
其中包括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农业面源污染源的管控、农田水利设施的改造等内容。
此外,还规定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技术标准和监测要求。
第六章:生态保护与建设本章规定了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内容和措施。
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生态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生态环境修复等内容。
此外,还明确了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监督机制。
第七章:资源保护与利用本章重点规定了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措施。
其中包括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循环利用、资源的保护和补偿机制等内容。
此外,还规定了资源利用的限制和条件。
第八章:环境与资源监督管理本章规定了环境与资源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措施。
其中包括环境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环境监督的程序和方法、监督结果的公布等内容。
环境资源保护法期末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保护法一、名词解释1.环境问题:在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的作用下发生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结构和状态变化的现象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提出预防活着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3.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4.环境侵权: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平等民事权益的行为。
5.环境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开发、利用、管理自然资源,保护与改善环境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并为环境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社会关系,即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关系。
6.排污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许可,是环境保护管理的八项制度之一,是以许可证为载体的,是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利进行约束的一种制度。
二、简答题论述1.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优先原则:国家按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要求,在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时要把生态和环境保护放在较优先的位置予以考虑和对待。
(2)预防为主原则: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并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理的原则。
(3)综合治理原则: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4)公众参与原则:群众参与,依靠群众保护原则。
(5)损害担责原则:任何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三同时制度(1)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2)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开始仅限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后来不断扩大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重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重点、法的基本特征:(一)法的产生要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二)法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三)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法律由什么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来划分法律的不同形式。
我国法的渊源及其表现形式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五种制定法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被称为“母法”。
2、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为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5、国际条约:指我国政府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具有条约性质的其他国际文件。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一)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二)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受自然因素制约的思想社会关系;(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
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资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资料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础法律,它是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础上出台的,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规范和指导性文件。
本文将重点介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学习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概念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规范环境保护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协调环境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法律。
2. 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保护生态环境,预防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恢复受损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3. 资源保护的基本任务: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资源,开展资源保护与恢复工作,推动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 污染的监测和排放限值2. 污染物的治理和减排3. 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4.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5. 废弃物的处置和利用6. 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7. 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和监管8. 环境应急和事故处理9. 立法、行政和司法责任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主要修订点1. 立法宗旨从“控制污染、防治污染”向“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转变2. 环境影响评价实行严格审批制度3. 主动公开环保信息,加强环保督察和执法力度4. 强化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等领域的监管5. 加强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置6. 增加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相关政策指导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上政策文件都是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同学们在复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时候,不妨将其整理起来,加深对环境保护的理解。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重点复习资料汇总

环境与资源保卫法重点复习资料汇总1、环境法所要保卫的对象是〔人类环境〕。
2、环境与资源保卫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和行为〕。
3、对我国?环境保卫法? 的环境与资源保卫法目的的理解正确的有:〔采纳了目的二元论;协调了环境与开展的关系,的目的能够分解为三项任务,这三项任务:①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②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卫人民健康。
③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开展〕。
4、“可持续开展〞与我国的“协调开展〞的关系是〔文字表述不同,实质含义完全一样〕。
5、最早提出清洁生产概念的是〔联合国环境署〕。
6、我国?环境保卫法?中的最全然的环境政策是〔使环境保卫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相协调〕。
7、被称为污染操纵法的“支柱〞的制度是〔许可证制度〕。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卫法? :“驯养生殖国家重点保卫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这种许可证的性质是〔资源利用许可证〕。
9、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依据的环境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
10、进行环境治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截了当依据是〔环境与资源保卫单行〕。
11、构成环境科学中常用的环境分类依据的是〔环境的形成;环境的功能;环境范围的大小;环境的不同要素〕。
12、首先提出立法的变更是实现可持续开展的全然要求的文献是〔?21世纪议程?〕。
13、属于协调性环境与资源保卫机构的有:〕德国的联邦内阁环境委员会,意大利的环境咨询题部际委员会,澳大利亚的环境委员会〕。
14、全面、合理布局要紧表达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那么〕。
15、“三同时〞制度首创于〔中国〕。
16、自然资源保卫治理中最全然的制度是〔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17、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污染物排放标准〕。
18、环境〔是环境与资源保卫关系的中介〕。
19、环境与资源保卫关系的内容包括〔国家环境行政治理权、公民的环境权益,公民的保卫环境的义务〕。
20、我国立法上的“资源税〞要紧是指〔矿产资源税〕。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第一章绪论环境1、概念:(法律上的定义)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太阳及其光和热不属于)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要素: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人类环境的分类:1、按环境要素的形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法采、最常见)2、按环境功能的不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宪法)三、人类同环境的关系:1、关系: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环境对人类有反作用2、环境的两种能力:为了维持人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四、(了解)某些自然物在它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作用的时候,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但当它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
例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种植的庄稼、果树等等,它们不再被看作环境要素,而视为一种财产,成为民法所有权保护的客体。
五、区别:土地、森林、草原、渔业、水、矿产,野生动物,几种资源的可再生和不可再生。
六、生态系统和生物圈:1、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统一体,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
2、生态系统的功能:(1)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A、1/10定律: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1/10被上一级所利用。
B、生物放大: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
(2)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七、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知识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①基本定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呢,简单说就是为了保护环境还有资源,国家制定的一堆规则。
保护环境包括像空气、水、土地这些,资源呢,像森林、矿产之类的资源都涵盖在里头。
它规定了人们该怎么做,不能怎么做,就是要在发展的同时让环境和资源不被过度破坏。
②重要程度:在现在这种全球环境问题很严重的情况下,它可太重要了。
要是没有这个法,那企业就会为了挣钱无限度地排污、乱开采资源,咱们的生活环境会变得超级糟。
在这个学科里,它也是核心内容之一,就像房子的承重墙一样,整个环境学科的规则性都靠它撑着呢。
③前置知识:得知道基本的环境知识,像是自然界里哪些东西是宝贵的资源,像水对万物的重要性这种。
还有对社会基本运行规律的了解也很必要,毕竟这个法得在社会里执行。
比如知道企业是怎么运作的,人们平时的生活方式对环境有啥影响等。
④应用价值:实际中用处可多了。
像咱们常见的禁止工厂乱排污水到河里,靠的就是这个法。
又比如森林被乱砍乱伐,执法部门能依据它来处罚。
要是有这个法,环境就有人撑腰,子孙后代也能有好的环境生活。
就好比家里订了规矩才能井井有条,地球这个大家也需要这个法来维护秩序。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整个环境学科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处在规范整个环境相关事务的核心位置。
周围串连着像环境科学的基础知识、环境影响评价这些周边的知识点。
②关联知识:和环境生态学相关,因为保护法得根据生态学原理来制定规则,什么样的生态平衡需要维护这些都有关。
和资源管理学也有关联,毕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得靠它来规范。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说实话有点难。
首先,它的条文特别多,而且还得理解每个条文背后的立法目的。
比如说对于一些处罚条款,为啥要这么定,这需要理解很多相关知识。
- 关键点:要重点理解不同环境要素和资源对应的各种保护规定。
像土地保护和海洋保护规则差别就很大,要搞清楚到底咋回事。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特别重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期末复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复习整理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理论1,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调整对象是:人类的环境与资源的利用关系;所要控制的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
而以预防事前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为目的,或者以自然灾害之后实施环境恢复或者重建等为目的法律规范,理论上都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
3,环境与资源利用行为:(1)本能利用行为(为了生存繁衍和适应环境变化);(2)开发利用行为(以牟取环境容量和经济利益)。
4,参与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主体包括:公众,各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和国家机关。
5,以上主体权利义务概括:公民权利:(1)优美,舒适环境享受权;(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义务:(1)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2)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的特别义务。
企业(1)企业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一般权利与义务(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利用环境容量排污);(2)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政府(1)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2)各级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1)保护国家财产和公众环境权益;2)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3)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政府的重要目标。
6,见新法条: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体制7,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1)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1)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决策权;2)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及其相关行政许可权;3)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监督管理权;4)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
(2)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
环境资源法期末考试复习题

环境资源法1.目前,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可持续发展。
2.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的环境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
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口连续处罚。
4.环境法所要保护的对象是人类环境。
5.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的机构是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6.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城市建设规划属于专项规划。
7.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项目。
8.环境基础标准只有国家级没有地方级。
9.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初报告实行1小时报告制10.《海岛保护法》是我国的自然保护立法。
11.被视为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黄金规则”的原则是预防原则。
12.答案:D解析过程:土地复垦的责任原则是谁损毁,谁复垦。
13.最早在环境法中使用“公害〃一词的国家是日本。
14.环境规费的确定以补偿成本为原则。
15.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水污染〃不包括海水。
16.排污者可以申请减缴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的情形是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17.根据我国环境法的相关规定,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负有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8.1954年《宪法》中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19.环境法是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
20.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为世界各国的环境政策和发展战略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即可持续发展。
21.在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实行的收费制度有环境费、环境税、生态补偿金。
22.推荐性的环境标准有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
环境资源保护法 期末强力重点

环境资源法一、概念1.环境P2: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责任原则P130:是对“谁污染谁承担责任”、“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环境保护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等原则的概括,是使造成环境问题者承担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环境责任制度的一项环境法基本原则。
3.环境民主原则P136:在我国,环境民主主要指公众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参与对国家环境事务的管理。
环境民主原则是指导公众和非政府非营利部门参与环境管理、推行环境治理、提供环境合作与协调的指导原则,其重要体现是群众有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权利。
4.国家环境权P145:是指国家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权利:(1)各国有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对国家管辖权内的环境和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主权权利。
(2)对影响和决定该国生存、发展的各种环境条件,各国有享有改过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种环境条件的自然权利。
(3)对国家管辖权以外的人类共有的环境和资源,各国有依照国际法进行享受、开发、利用的权利。
义务:(1)对国家管辖权内的环境和资源,各国有通过各种措施和途径对其加以保护、改善、治理和管理的义务。
(2)对国家管辖权内的人为活动,各国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活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资源的义务。
(3)对国家管辖权以外,但对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影响的环境和资源,各国有根据国际法公平、合理地承担保护和改善环境和资源的义务。
5.个人环境权P142:即自然人的环境权,这里的个人主要指公民,但范围大于公民,包括环境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个人或自然人。
个人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宁静权,眺望权,通风权,日照权,享有自然权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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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重点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原生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人为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人类不恰当地开发利用环境造成的。
环境污染: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进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自然环境破坏: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污染和环境破坏。
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环境法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建立和维护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法律秩序,保护人类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
定义包括以下含义:(1)环境社会关系的间接性。
(2)法律调整的直接性。
(3)环境社会关系的秩序性。
环境法律体系:是指环境法的内部层次和结构,是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法律整体。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效力体系:环境法的效力体系是根据各种形式意义上的环境法的制定机关、具体内容的不同,按照不同的效力等级或层次而划分的环境法的内部结构。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效力体系如下: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宪法》第9条第2款,第26条第1款2.《环境保护基本法》3.环境单行法《森林法》、《水法》等生态环境立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立法。
4.环境行政法规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6.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环境规章7.环境标准国家级环境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地方级环境标准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制定,并须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环境标准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
8.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主体根据环境法的规定,在参加与环境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保护环境的权利义务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环境法主体,是指环境权利的享有者和环境义务的承担者,或者参加环境法律关系享受环境权利承担环境义务的当事人。
目前一般的环境法理论,都将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分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
1.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主体分为两类:管理主体;开发主体。
管理主体依环境法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活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是主动者;开发主体在接受国家管理方面,则处于被动地位。
2.污染防治法的主体分为两类:管理主体;污染防治主体。
管理主体依法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行使执法权,是主动者;污染防治主体接受国家的环境管理,因而处于被动地位。
3.环境法的主体分为两类:即管理主体与受制主体。
一般而言,管理主体是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其环境资源保护职能的各种国家机关;受制主体则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接受国家的调控和管理的主体,包括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
环境管理主体的权力:是指法律赋予的,为实现国家环境资源管理职能所必需的,运用各种国家机器及物质设施使全社会服从其意志的各种方法手段和强制力量的总称。
包括:(1)环境管理规范制定权(2)环境行政处理权(3)处罚强制权(4)特别物权是指国家对特定物的管理权,由特定国家机关进行管理,实现其环境效益。
(5)环境司法权环境管理主体的义务:1.管理2.服务3.接受监督环境受制主体的权利:(1)参加环境管理权(2)环境利用权(3)保障权(4)受益权(5)申诉和控诉权环境受制主体的义务:(1)遵守和维护环境法律秩序(2)服从国家环境管理(3)服从制裁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环境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作为环境法的理念,“可持续发展”“环境权”“污染者负担原则”等必须在行政法之外探求渊源。
(2)鉴于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以及对环境与人类存续关系的调整,一般行政法难以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并采取充分的对策;(3)鉴于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综合理解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制度,并在上述理念的指导下整合行政法、民事法、刑事法、国际法等各种法的手段。
环境容量:是指某一环境区域内对人类活动造成影响的最大容纳量。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环境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调整并决定一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所有行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环境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①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保护优先原则)②预防原则③污染者负担原则(损害担责)④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
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的概念:广义:运用行政、经济、政策、法律、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规划、调控和监督,以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狭义: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
环境资源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我国的环境行政实行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模式;中央级监督管理与地方分级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特点。
国务院: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宏观指导和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2.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全国环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3.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分工负责管理权4.水利部分工负责管理权5.农业部分工负责管理权6.国家林业局7.国务院其他具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权的部门(1)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3)交通运输部(4)公安部(5)住房与城乡建设部(6)工业和信息化部(7)商务部(8)文化部(9)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0)军队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是指某类或某项环境资源工作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某类或某项环境资源工作的法定化和制度化,是某类或某项环境资源工作的法律规则、程序和保障措施的总和。
环境法的特别制度:只在单项环境保护立法中确立的具有特殊性和针对性的法律措施和方法的总称。
基本制度分类:(1)环境规划制度(2)环境保护规划(3)国土规划(4)自然资源规划(5)环境标准制度(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7)“三同时”制度: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8)环境资源许可制度(9)环境资源税费制度(经济调控制度)(10)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11)清洁生产制度:1.清洁的能源采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
2.清洁的生产过程尽量少用和不用有毒有害的原料;采用无毒、无害的中间产品;选用少废、无废工艺和高效设备;尽量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性因素;采用可靠和简单的生产操作和控制方法;对物料进行内部循环利用;完善生产管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3.清洁的产品产品设计应考虑节约原材料和能源,少用昂贵和稀缺的原料;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以及使用后不含危害人体健康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因素;产品的包装合理;产品使用后易于回收、重复使用和再生;使用寿命和使用功能合理。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12)自然资源权属制度(13)自然资源恢复制度(14)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禁限制度(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1)执行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2)针对大气污染物及其产生设施实行的控制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定制度;重点城市划定制度(3)防治燃煤污染提高燃煤品质;加强对城市燃煤污染的防治;对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实行严格的区域性污染防治措施(4)防治机动车船污染不得超标排放准;鼓励清洁能源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必须年检。
(5)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等污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它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种类。
可回收利用,“放错了地方的资源”。
环境噪声概念: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有形危害:有形物质造成的环境危害视为污染。
无形危害:无形物质或因素造成的环境危害视为公害。
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自然资源法:是指有关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及相关用益物权强调的是保护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关系。
生态保护建设法:有关灾害防治、自然保护、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风景名胜区: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风景名胜区分为市(县)级、省级和国家级。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际社会成员主要是国家间因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而形成的国际环境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