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陕西安全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陕西安全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陕西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频发,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为了有效应对安全风险,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陕西省决定推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以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权益。
二、实施目的1. 保障安全责任通过实施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有效保障企业和个人因安全事故导致的责任和赔偿问题,降低相关风险。
2. 规范安全生产推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行为,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3. 促进经济发展有效的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内容1. 保险责任范围安全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
2. 保险责任限额根据企业的规模和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保险责任限额,确保企业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和保障。
3. 保险费率测算根据企业的行业、规模、安全管理水平等因素,测算相应的保险费率,确保保险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4. 保险机构选择企业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进行安全责任保险投保,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实力,确保保险服务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四、实施步骤1. 制定保险方案企业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安全责任保险要求的保险方案,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限额等相关内容。
2. 选择保险机构企业可以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签订安全责任保险合同。
3. 缴纳保险费用企业按照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安全责任保险费用,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4. 定期评估企业应定期对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保险方案,确保保险制度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五、实施效果评估1. 降低事故风险通过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 规范生产行为企业为了获得更低的保险费率,将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12.31
•【字号】黑建规范〔2022〕11号
•【施行日期】2022.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建规范〔2022〕11号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31日。
山东省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作用和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87号)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保险。
不包括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奖补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县投入为主,省级投入为辅。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和化工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方面的资金。
第五条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财政激励引导、市场机制运作,省级统筹规划、市县主导实施,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简便高效”原则。
第六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保监局共同负责。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确定合作保险机构和参保企业名单,指导企业参保,对各级安监部门保费补贴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山东保监局牵头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及费率报备管理、业务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试点期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作保险机构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通过公开方式选定,向全省公布合作保险机构目录,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从目录中选择承保机构。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企业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应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而购买的一种商业责任保险。
该保险旨在强调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同时为企业在面临安全生产事故时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保障,切实减轻事故风险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
一、保险具体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主要包括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直接经济损失;2.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培训、咨询等支持服务的费用;3.企业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受到的行政处罚、诉讼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4.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企业声誉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
二、实施办法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给予赔偿的承担责任。
保险责任的限额应综合考虑企业规模、行业风险、资产规模及潜在风险等因素确定,保障企业维持日常经营活动的基本安全。
2.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按照统计数据、风险评估和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率会根据企业历史安全生产记录、安全设施完善程度、员工培训情况等多个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等级进行不同程度的定价。
3.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基础,包括保险公司与企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期限、免赔额等条款。
企业应仔细审核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确保保单覆盖了企业所有安全生产风险。
结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企业防范和应对安全生产风险的一种方式,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降低事故风险、保障员工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企业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确保企业在面对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经济支持和保障。
XXX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XXX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促进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生产经营单位遭受安全生产事故或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第三方责任索赔时,由保险公司向其提供经济赔偿和风险管理服务的保险制度。
第三条被保险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范围履行保险义务。
第二章保险责任与范围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二)对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四)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第五条被保险单位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及时报案,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责任范围进行赔偿。
第三章保险费与赔偿第六条保险费的收取原则是按照被保险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历史安全记录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被保险单位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应当按照实际风险情况购买相应的保险金额,确保能够覆盖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八条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件中,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受理、核实、调查并进行赔付,保险理赔的周期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预防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被保险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提供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
第十条被保险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体系,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管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保险业务许可证等措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黑政办规〔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承保与投保第三章事故预防第四章理赔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投保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前款所称“第三者”,是指除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承保机构)和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含实习学生、被派遣劳动者)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事故预防、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实施。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2年〕23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22年〕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过失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一系列责任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公众责任险等三个险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企业;(二)船舶修造企业、电力企业、冶金企业、建材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三)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四)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网吧、歌(影)剧院、娱乐和休闲等在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的企业;(五)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危险性较大的企业。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但上一年度连续发生二起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参加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条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公益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的意愿,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逐步实现互利共盈。
《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应急政法〔2019〕1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银保监分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银保监局、河北省财政厅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银保监局河北省财政厅2019年8月6日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涉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第四条依保险合同取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不影响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合法及时的原则。
按照政策引导、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可将保费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列入企业成本。
第七条保险机构要切实转变服务理念,由注重事后赔偿向注重事前服务转变,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粤府令第27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分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强化事故预防,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企业依法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参与企业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
应急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第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保险公司拟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拟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保险费根据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数量和岗位风险等情况确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贵州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贵州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实施细则获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可将保费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列入企业成本。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级政府有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上述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地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投保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增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第七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一)商业信誉情况;(二)偿付能力水平;(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四)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转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
转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江南产业集中区、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安委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有关企业:现将《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徽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1月2日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等其他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构建政府部门、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多方协调运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与承保、服务与评价体系,协同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按规定在税前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宿迁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宿迁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一、引言宿迁市作为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积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旨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社会稳定。
为此,制定本实施细则,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顺利实施。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宿迁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以及所有从事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义务1.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所属行业的特点和风险状况,购买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费用。
2.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保障员工安全。
3.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范围1.人身伤亡保险:对企事业单位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提供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等。
2.财产损失保险:对企事业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提供赔偿,包括设备损失、停工损失等。
3.公众责任保险:对企事业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提供赔偿。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申请和审核流程1.企事业单位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前,需要填写保险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企业信息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2.保险公司对企事业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进行评估。
3.审核通过后,企事业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保险费用。
4.保险公司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企事业单位立即整改。
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付流程1.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企事业单位应立即报告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和损失清单。
2.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将派出理赔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核实损失情况。
吉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安全风险防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夯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可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在责任限额内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保险。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载体的事故预防和赔偿保障机制,是利用市场效能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应当构建政府、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多方协调运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与承保、服务与评价体系,协同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成为有效防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政策保障。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和保本微利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共保服务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六条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全体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件,受害人得到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第七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与承保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商业信誉度;(二)偿付能力充足率;(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四)市(州)设立分支服务机构的;(五)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六)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为确保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8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它行业企业积极投保。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企业在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以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一条款为准。
三、投保费率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见附件1)。
为体现收费差异化,对煤矿企业设臵规模系数,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设臵投保人数优惠系数,将按煤矿规模、企业投保人数实行差异化收费。
四、投保期限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投保期限为一年。
企业应当每年按期续保,保险公司也应及时提醒、督促企业办理保险。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投保期限不得低于两个月。
经营期间不足月的按月计收。
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费率非煤矿山中的石油勘探、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等企业保费按照不含尾矿库的露采非煤矿山保费标准执行。
五、投保方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记实名方式投保。
企业投保时应填写投保单和从业人员清单。
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企业提供的从业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企业的从业人员名单发生变动,投保企业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离职人员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吉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吉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吉林省作为中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农业大省,工农业发展迅速,工业产值和农产品产量居全国前列。
然而,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和违规操作等原因,吉林省的安全事故频发,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对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吉林省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定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企业购买的一种保险产品,用于保障企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风险,将相关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以降低企业面临的风险成本。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作用1. 降低企业风险成本:通过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将安全生产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降低了企业的风险成本,有助于企业降低经营压力。
2.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加强:为了能够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必须对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改进,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3. 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有助于提升企业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声誉。
四、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条件1. 安全生产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资料,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和认证。
2. 培训与教育: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3. 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齐全:企业必须确保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的齐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和维护。
4. 安全风险评估:企业必须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理赔流程1.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事故调查报告。
2. 保险公司派专业人员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并核实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 保险公司根据事故的情况进行赔偿,并向企业提供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对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79 号各市安监局、金融办、经贸委、煤炭局、国防科工办,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大地财险山东分公司:为仔细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精神,踊跃安妥地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合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质,拟订了《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督查管理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中国保险督查管理委员会山东看管局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7 号)文件精神,踊跃安妥地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拟订以下工作方案: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仔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政府指引、市场运作、突出要点、多方参加的原则,探究推动将责任保险体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的方式和途径,逐渐在全省成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联合的良性互动体制,进一步健全完美全省社会安全发展保障制度。
(二)工作目标。
经过推动试点,进一步完美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系统,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扶助政策,争取第一年度试点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率达70%以上,逐渐成立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体制,确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易应急处理水平。
二、试点范围和试点时间(一)试点范围:全省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鞭炮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民用爆破器械生产单位,其余生产单位可自行参加。
(二)承保范围: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富保险山东省分公司与中国大地财富保险山东分公司负责。
为保证试点工作一致有序进行,依据先期试点工作、各市经济规模和有关保险公司业务展开状况,确立烟台、威海、临沂、荷泽、莱芜、日照、东营、滨州、德州等9个市由中国人民财富保险山东省分公司为主承保,济南、淄博、潍坊、济宁、泰安、枣庄、聊城等7个市由中国大地财富保险山东分公司为主承保。
XXX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XXX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企业为了预防和应对事故风险,向保险机构购买的一种责任险。
保险机构在企业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根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赔偿。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保险制度要求,及时向保险机构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依法购买保险,并配合保险机构进行理赔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购买与保障第六条各类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购买金额。
购买金额低于风险造成的损失金额时应建立风险管理预案。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第九条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并配合保险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理赔工作。
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企业的理赔申请,认真审核理赔资料,并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提供赔偿。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购买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责令其补齐保险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二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承保、勤勉履行合同、及时理赔。
第十三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收集整理企业购买保险的情况,并向公众公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企业未按照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其限期补齐保险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经济制裁。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和企业双方因保险事故产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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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安全风险防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夯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可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在责任限额内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保险。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载体的事故预防和赔偿保障机制,是利用市场效能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应当构建政府、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多方协调运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与承保、服务与评价体系,协同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成为有效防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政策保障。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和保本微利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共保服务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六条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全体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件,受害人得到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第七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与承保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商业信誉度;(二)偿付能力充足率;(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四)市(州)设立分支服务机构的;(五)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六)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
第八条按照“统一服务、分散风险、持续推进”的原则,全省沿用共保服务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由省内具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践经验的多家保险省级机构,组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共同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服务。
第九条共保体各成员应当在意愿参加且符合条件的报名保险机构中选取,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招投标等比选方式,公证部门公证,确定多家保险机构为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实施,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第十条共保体应当明确并公示主(或首席)承保机构和协保机构,制定承保方案,确定保险条款费率及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和流程,共同分担风险和提供保险服务。
共保体应设置办公室,成员由共保体各保险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主承保机构牵头负责承保出单、安全评估、事故预防和查勘理赔等工作。
第十一条共保体应当建立保险条款、费率规章、赔偿标准、索赔流程、事故防控、共同承保的“六统一”统保模式。
共保体可以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以主险和附加险的方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选择。
第十二条共保体应当建立成员退出机制,凡申请退出的保险机构,应由共保体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成员承保业务的接转由共保体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应急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产品,其责任范围不得小于上述范围。
以上所称“第三者”是指除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承保机构)和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含实习生、被派遣劳动者)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与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期限保持一致,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保险合同期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
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可投保短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第十六条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不同行业之间实行分类分级差别费率。
费率标准按照危险程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结合“分类分级”标准确定基础费率,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对基础费率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费率调整根据以下系数综合确定:(一)事故记录和等级系数: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原则上下浮0-40%;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原则上上浮10-30%;发生较大死亡事故的,原则上上浮30-100%;发生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的,原则上上浮100-300%。
以上浮动仅限于一个投保年度。
(二)其他费率调整系数: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赔付率等。
具体的费率浮动系数,共保体参考以上因素,根据相关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事故预防及理赔第十八条共保体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通过内部机构或者委托取得合法资格的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以下范围服务:(一)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咨询服务;(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与应急救援演练;(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共保体应当按照以上服务范围,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服务项目及频次。
第十九条共保体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验及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管理能力;(二)拥有一定数量的各行业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和相应专业资格;(三)具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条共保体办公室应当从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保费总额的10%的事故预防费用,专款用于支持、帮助被保险人事故预防,专门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规定范围的安全生产服务。
事故预防费用由共保体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事故预防费用的管理应当制定年度预算,财务账户予以据实列支,并执行以下规定:(一)事故预防费统一由共保体办公室按照相关财务规定予以支出,省、市、县三级安排使用,具体程序由该机构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办理。
(二)事故预防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当年提取,次年一季度前用完,不结余,不转存。
共保体办公室每半年向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公布一次事故预防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地区事故预防费的使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指导性意见,由共保体制定方案和实施。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直接支配和使用事故预防费用。
(四)共保体办公室应当定期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共保体应当每年或者在期限不满1年的保险合同期内,至少组织1次对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评估,提出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建议,并约定整改期限。
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时实施整治。
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拒不整改重大隐患的,可上浮保险费率,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主承保机构应当完善事故鉴定程序,对于需要提交鉴定报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明确事故鉴定报告和调查结论的认定程序和标准。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按要求提交事故鉴定证明,以便保险机构在责任认定、赔偿处理时参考。
第二十四条主承保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偿保险金,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险机构依被保险人的书面要求,及时提供预付赔款,化解矛盾纠纷。
保险机构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赔偿保险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先行赔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赔偿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第二十六条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限额,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万元赔偿,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对其他非死亡事故的赔偿额度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提高责任保险限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第二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纠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第四章激励与保障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风险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应当在安全生产相关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十条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清退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直接转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对赔付及时、事故预防成效显著的承保机构,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联合激励。
第三十二条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承保机构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各地区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实施方案与激励政策,并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综合监管工作以及职责范围的行业领域推进工作;吉林保险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其他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推行和监管工作。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相关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依法为保险机构定责、定损提供所需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吉林保险监督管理局,依托省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省保险行业协会业务信息平台,共享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投保企业基础信息、保险费、损失原因、定损金额、赔款处理、保险机构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和事故预防费用使用情况等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汇总分析并向社会公开省内生产经营单位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保险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为金融信贷、证券评估、抵押担保、工伤保险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