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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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承包合同纠纷
篇一:医院承包合同纠纷
篇一:高庆璋与洛阳市商业职工医院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再审民事判决书
高庆璋与洛阳市商业职工医院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
民事
判决书
(XX)洛民再字第51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高庆璋,男。被申请人(原审被
告)洛阳市商业职工医院。法定代表人:栾汝建,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兴旺、任延萍,法律顾问。高庆璋与洛阳市商业职工医院(以下简称商业职工医院)
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年11月24日,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XX)西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商业职工医院不服,上诉至本院。XX年6月5日,本院作出(XX)洛民一终字第668号民事裁定:撤销西工区人民法院(XX)西民初字第308 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XX年8月8日,本市西工区
人民法院作出(XX)西民初重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商业职
工医院仍不服,上诉至本院后又申诉撤回上诉,XX 年 2 月17日,本院作出(XX)洛民终字第1806号民事裁定:准许商业职工医院撤回上诉。西工区人民法院(XX)西民初重字
第308 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高庆璋向省高院申请再审,XX 年10月18日,省高院作出(XX)豫法民申字第01746 号民事裁定: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原判中止执行。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XX 年 3 月4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高庆璋和张辉与商业职工医院签订一份协议,协议载明: 1 、甲方(商业职工医院)将二台锅炉和浴池及配套设备提供给乙方(高庆璋、张辉)使用。甲方允许乙方对现有职工浴池进行扩建改造,……2、甲方负责办公楼、
病区和家属楼所有送暖和供气管道及散热器的维修保养。乙方负责甲方办公楼、病房和院部职工家属楼的采暖,乙方每月免费供甲方洗澡票1000 张。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一定承包金。承包期为6年。该协议于XX年2月24日进行了公证。1997 年7 月20 日、12 月 1 日,双方又签 2 份补充协议。协议载明:承包方必须在1997 年7 月 1 日前接管锅炉房履行原协议,甲方每年在承包淡季补助锅炉用煤费用10000 元。
1998 年7 月16 日,双方又续签承包附加协议一份。协议载
明:乙方承包甲方浴池已一年,因乙方准备再次装修原浴池,乙方需扩大投资,考虑时间短、难以收回投资。双方同意在原合同不变的
情况下增加三年,到XX年2月21日止。协议
达成后,高庆璋依约经营,并对浴池进行了改造、装修。XX 年 5 月,洛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达《洛阳市蓝天工程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于XX年7月底前完
成取缔手烧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本案所涉锅炉在被取缔之列。对此,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暂停营业,对原有锅炉进行改造,双方就集中供热开口费用负担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双方对所承包浴池采用何种能源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商业职工医院于
XX年7月6日与刘占营
达成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集中供热开口费万元由刘占营负责解决。仍在停业协商期间,商业职工医院于XX年11月13 日在《洛阳日报》发布通知,限高庆璋于15 日内到商业职工医院办理协议终止后有关手续,逾期不到,后果自负。公告后,商业职工医院于XX年5月18日和廛河公证处公证员王琳对高庆璋承包的浴池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 6 月10 日制作了公证书。XX年6月,商业职工医院单方将高庆璋的浴池拆除,导致高庆璋无法恢复经营。XX年12月14日高庆璋诉至法院,诉求商业职工医院赔偿损失298880 元。诉讼
过程中,张辉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根据高庆璋的申请,对其承包期间由于对方
单方拆除浴池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直接损失
元(其中XX年7月至XX年6月损失为元,XX年7月至XX 年2 月损失为元),间接损失(未经营造成的利润损失)元(其中XX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