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规范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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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规范

1.1.1.1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8.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8.1.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光报警器等组成。

8.1.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有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8.1.3 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规定设置,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8.1.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8.1.5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报警器。

8.1.6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报警要求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实现。

8.1.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置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时,尚应符合有关防爆要求。

7.3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7.3.2 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厨房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应选择甲烷探测器,使用液化气的用户应选择丙烷探测器,使用煤制气的用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测器。

2 连接燃气灶具的软管及接头在橱柜内部时,探测器应设置在橱柜内部。

3 甲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顶部,丙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下部,一氧化碳探测器可设置在厨房下部,也可设置在其他部位。

4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宜设置在灶具正上方。

5 宜采用具有联动关断燃气关断阀功能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6 探测器联动的燃气关断阀宜为用户可以自己复位的关断阀,应具有胶管脱落自动保护功能。

5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5 对使用、生产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5.2.11 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1 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

2 燃气站和燃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

3 其他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场所。

5.2.12 在火灾初期产生一氧化碳的下列场所可选择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1 烟不容易对流或顶棚下方有热屏障的场所。

2 在棚顶上无法安装其他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场所。

3 需要多信号复合报警的场所

8.2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

8.2.1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

8.2.2 可燃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部位附近。

8.2.3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格》GB50493的有关规定。

8.2.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8.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8.3.1 当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8.3.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1.1.1.2石油化工

1.1.1.

2.1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1.3在使用或生产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8.11.3当电缆沟进口处有可能形成可燃所体积聚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4.1.2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设检测器:a: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b: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c: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d: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4.3.1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

4.3.2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缷设施,应设探测器。

4.3.3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应设探测器。

4.3.4液化烃灌装站应设探测器。

4.3.5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装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且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测器。

4.3.6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探测器。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应设置探测器:

4.4.1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

4.4.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

4.4.3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空调引风口、电缆和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的洞口,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时;

4.4.4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且可能积聚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液化烃或有毒气体时。

1.1.1.

2.2检测点的确定

可燃气体释放源是指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点。

可燃气体释放源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GB50058-1992规定,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多级释放源。可燃气体检测器所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8.2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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