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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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完善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 冯娟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各国法律往往在司法程序中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作为一项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目标就是使与案件不相关的第三方以独立的角色,介入到案件中去。在世界其他法治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日本及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历史也较为悠久。而在我国大陆地区,尽管引进该制度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但直到2012年,此项制度才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增设。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使用“合适成年人”这一用语,但实质上将“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纳入合适成年人的范畴。综合该制度在我国多年实践运行情况来看,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探索经验进行对比,找出该制度的实践困惑,根据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思考,以促进该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和发展,使其真正发挥保护刑事诉讼程序中未成年人正当权利的作用。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尽管未成年人尚未成熟,但部分青少年所犯罪行之严重仍令人咋舌。对这些未成年人,公

众和受害人往往希望司法机关对其处以严重的刑罚,以达到保护社会的目的。然而,当青少年面对公检法机关时,往往是其最脆弱、最需要保护的阶段。讯问作为强大的国家力量与犯罪嫌疑人的正面交锋,往往会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各种压力陷入恐慌,从而无法正确理解提问或进行表述,同样因为迫于压力,承认了自己未犯下过的罪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一)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定义

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 )参与制度又被称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1、“合适成年人介入制度”2、“适当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等。根据合适成年人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入司法程序的时间,可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区分为狭义、中义、广义上的概念。所谓狭义上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即在触法未成年人案件进入侦查讯问阶段时,合适成年人介入;中义上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具体指在未成年人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时,合适成年人进行参与;广义上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即不论是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合适成年人都全程介入。3

1 徐美君,《适当成年人讯问在场制度研究——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例》,载《现代法学》第2003年第5期。

笔者认为,广义上的概念更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且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和274条同样将使用范围扩充到审判阶段,广义理解该制度更符合立法原意。结合我国各地实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应该是指公检法人员在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监督和帮2 姚建龙,《英国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引入》,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 3 陈玮芝,《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完善》,山东大学,2014年。

助,否则程序违法,讯问所得作为毒树之果,也不得作为证据适用。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域外考察

1.英国

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1972年,英国三名未成年男孩承认了杀害一名男子的罪行,被判处谋杀罪,上诉法院在审查时发现,警方在没有任何独立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了讯问,且未告知其联系律师或朋友的权利。上诉法院认为,此情况导致虚假供述,宣布判决无效。

1981年,英国刑事诉讼皇家委员会第一次提出应当设立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OLICE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中,正式确立了合适成年人的概念,如果讯问笔录上没有合适成年人的签名,则该证据会被当作不正当的证据予以排除。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条件有:1.成年人自身需与案件没有联系;2.成年人的主观和客观身份应具有中立性;3.成年人不能向未成年人提出非法的建议;4.成年人要有履行职责的能力。相应的,不得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有:1.成年人自身与案件有关;2.与未成年人关系僵化的父母,而

且未成年人不希望其出现;3.公检法机关的人或者其聘用的人。4 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此

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合适成年人的身份范围:“法定代理人、律师、公益团体组织成员”。1988年,《犯罪和骚乱法》再一次强调地方当局应主动为青少年人提供少年司法服务,包括“在警察拘留或者讯问的情况下,提供合适成年人以维护儿童和年轻人的权益。”

2.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1914年颁布了《犯罪法案》(THE CRIMINAL ACT),该法案中规定,在警察讯问之前,未成年人有权与朋友或亲戚和律师在不被监听的情况下交流,享有在讯问时有一名成年讯问朋友在场的权利。成年讯问朋友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未成年人的律师。如果以上人员均不能到场,那么未成年人选择的朋友可以充当。如果这些人均不能出席,则由一个独立的第三人替代。5

3.我国香港地区

我国香港地区确立了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根据香港法律规定:被警察拘留的青少年,只有在父母、监护人或与该名少年的性别相同的人士(例如其兄或姐)在场的情况下接受接见。若青少年的口供是在没有该等认识的人在场的情况下录取,该口供可被视为以欺压手段获得,法庭可以此作为足够理由,不把口供列为证据。6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现状

部分司法机关在实际讯问中并不履行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职责,即使通知到了,也存在法定代理人身在异地,无法到场参加讯问或是因为羞愤等原因故意不到场的情形。这些均导致了在一些人员流动较为频繁的城市中,法定代理人的到场率低。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一些地区从十几年前便开始结合自己的地区情况进行了积极地探索,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盘龙模式。2002昆明市盘龙区与英国儿童救助会合作,开

5顾娟,《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8:13。

6顾娟,《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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