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做好扣缴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 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 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 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 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 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 下规定: 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 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 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 先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 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 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 章。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 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 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 1993 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 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 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 — 8 —
致的核对证明。 (四)涉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 营业执照 (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 及复印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 登记机关盖章确认) ,或其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 该行政机关盖章确认) 。 第二十六条 注意事项 (一)涉及需要信息披露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后,本公司方予以办理过户。 (二)过户股份涉及国有股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的批文。过户股份需要经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当事 人需要提供相关文件。 (三)持法院一审判决书办理业务的,需由出具该法律文书的法 院在法律文书上加盖亲自到本公司办 理过户手续。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并需提交 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 (五)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通知》 (财税【2009】167 号)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7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年)-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年)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协助执法业务,明确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防范法律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过户(即扣划,下同),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本公司其他业务规范性文件对协助执法业务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南所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查询、冻结、过户证券权限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
本指南所称证券,是指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内记载的由本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A股、B股、债券、基金份额等证券品种,按其股份性质分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3 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查询、冻结、过户时,应当依法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执法机关要求协助的事项应当具体、明确,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要求协助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指南相关条文的要求。
协助执行通知书格式范本详见附件一。
1.4 执法机关要求本公司协助办理查询、冻结、过户的,应当由执法人员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至本公司,本公司不接受邮寄、传真等方式的送达。
第二章查询2.1 本公司提供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的以下信息的查询:(1)证券账户开户信息;(2)证券持有情况;(3)证券持有历史变更情况(不含成交价格);(4)证券质押、冻结和轮候冻结情况;(5)其他可以提供的信息。
2.2 执法机关办理查询,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2)符合规范要求的协助查询通知书,文书应列明以下内容:①查询对象的姓名或名称;②查询对象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等)号码;③查询对象的证券账户号码;④具体查询事项;⑤执法机关联系人姓名及电话;(3)查询对象在20人/户(含)以上的,应同时提交含查询对象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的Excel格式电子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清 算 申 报 后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重 新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低 于 已 缴
纳税 保证 金 的 。 缴部 分税 务机 关应 及时 从 税务 代 保管 资金 多 账 户退还 纳税人 。同时 , 税务机 关应开 具《 收通用缴 款书》 应纳部 税 将 分作为 个人所 得税从 税务 代保 管资金 账 户缴入 国库 , 并将 《 税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 一 采用 纳税保证 金方 式征缴税 款的结 算
证 券 机 构 以 纳 税 保 证 金 方 式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办 理
关 于 限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缴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0 O年 1月 1 2 l 8日 国税 函 [ O O 2 2 1 ] 3号 )
[ 。 7] 2号 ) 20 1 有关规 定执行 。各地 税务机 关应严 格执行税 务代保
管资金账 户管理有 关规 定 , 防发 生账 户资金 的占压 、 污 、 用 、 严 贪 挪
盗 取等情 形。
证 种 类 由 各 地 自 定 ) 作 为 证 券 机 构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凭 证 , 证 , 凭 “ 别” 类 或 品 目 ” 写 明 “ 扣 个 人 所 得 税 。 同 时 , 务 机 关 根 据 拦 代 税 《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报 告 表 》 纳 税 人 开 具 《 务 代 限 分 税
( ) 券 机 构 技 术 和 制 度 准 备 完 成 前 形 成 的 限 售 股 , 转 让 一 证 其 所 得 应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采 取 证 券 机 构 预 扣 预 缴 、纳 税 人 自 行 申 报 清 算 方 式 征 收 。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可 根 据 当 地 税 务 代 保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与 否 、 人 退 税 的 简 便 与 否 等 实 际 情 况 综 合 考 虑 , 下 列 方 个 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7年修订)》
如因限售股份托管单元申报不实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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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
(适用于上市公司)
基本情况
DFZH17-05
上市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股份限售登记申报信息
股东全称/姓名
证券账户号码
股份数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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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份变更登记为限售股份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股份性质的变更登记,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 书》;对于申请延长限售股份限售期限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 日内延长该股份的限售期限,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限售信 息变更清单》。
五、限售股份转托管 限售股份在限售期内可报盘转托管,但已被质押、司法冻 结或处于解限期间的限售股份除外。投资者可在任一交易日通 过转出方证券公司申请转托管,并于次一交易日到转入方证券 公司查询转托管结果。具体情况参见本公司《证券存管业务指 南》。 六、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为其他 股东垫付对价的情形。为确保改革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上市 公司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并按以下步 骤进行: (一)向深交所提交垫付对价偿还申请 1、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下载或打印股本结构表以 及限售股份明细清单(PDF 格式); 2、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及深交
—2—
性全部解除限售,并申报托管在虚拟托管单元“XXXXXX”上。 (二)向深交所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以及深交所
要求提交的其他解除限售申请材料。 (三)深交所同意解除限售后,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 1、在线填报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基本信息; 2、提交申请书或申请表(须与向深交所提交的申请内容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处理流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处理流程有关问
题的答复意见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的处理流程如下:
1. 确定持股时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所得税税率和纳税期限与持股时间有关。
持股一年以上的个人转让限售股,属于长期持有,适用的税率为20%,享
受税源递延政策;持股不满一年的个人转让限售股,属于短期持有,适用的税率为股票交易所得的20%。
2. 缴纳税款:在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务要求,需要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对于长期持有的限售股转让,可以根据税源递延政策,实现税款的递延缴纳。
3. 申请税务退税:对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所得税退税的情况,需要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申请。
具体的操作流程可能因地区和税务政策而有所不同,一般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合同、转让协议等)、纳税负担证明等,填写申请表格并向税务机关递交相关申请,等待税务机关的审批并退还退税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的处理
流程可能因地区和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税务专业人士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操作指导。
关于发布《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现发布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2014年11月发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表单3、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税费计收标准汇总表2016年1月4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方便投资者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权证等证券的非交易过户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因证券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法人资格丧失、继承(含遗赠,下同)、离婚财产分割、向基金会捐赠、公司合并与分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错误交易产生的证券非交易过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和社保基金证券账户所持证券划转等。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5%(含)以上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程序完成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条按国家有关规定,过出方因限售股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申请人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18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颁布⽇期:2011-07-07执⾏⽇期:2011-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义务⼈的范围界定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企业转让代个⼈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因股权分置改⾰造成原由个⼈出资⽽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应作为企业应税收⼊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时不再纳税。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以下简称受让⽅),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计⼊企业当年度应税收⼊计算纳税。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依照本条第⼀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的,受让⽅不再纳税。
四、本公告⾃2011年7⽉1⽇起执⾏。
本公告⽣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20101110-1-1-财税[2010]70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七)其他限售股。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深圳股权转让程 个税申报流程
深圳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流程一、股权转让个税的概念股权转让个税是指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卖方获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通过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按照相关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个税的纳税主体1. 自然人:个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取得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法人: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若获得股权转让收益,则按照公司的纳税主体身份和所得性质,将股权转让所得纳入企业所得税范围进行税收征管。
三、股权转让个税的计税依据股权转让个税的计税依据包括转让股权的收益额、转让股权的原始成本、股权转让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1. 股权转让收益额:即卖方通过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股权的转让价格、资产评估增值和其他补偿等。
2. 股权转让的原始成本:即股权的取得成本,包括购物股权的价格、从公司获得的收益等。
3. 股权转让费用:包括交易过程中的中介费用、评估费用、过户费用等相关费用。
4. 其他相关因素:还包括对特定转让交易所涉及的特殊因素的考虑。
四、股权转让个税的申报流程股权转让个税的申报流程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
以下为深圳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流程:1. 确定纳税人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首先需要确认纳税人的身份,包括卖方的身份信息、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等。
2. 计算纳税所得额:根据股权转让的收益额、原始成本和相关费用,计算实际纳税所得额。
3. 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计算出的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法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提交申报材料: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核算。
五、深圳股权转让个税的操作技巧1. 了解税务政策:深入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股权转让个税的政策法规,牢固掌握相关法规,以免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纳税风险。
深圳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流程
深圳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流程深圳市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流程涉及以下步骤:
1. 确认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申报个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一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进行
股权转让之前,需要确定是否需要申报个税。
2. 资料准备:准备以下资料以备申报使用:
- 股权转让合同及相关文件
- 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
- 公司的相关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等
3. 提交申报:在深圳市网上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或者其他指
定的申报渠道)登录,并填写个税申报表。
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
关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股权转让日期、转让价格、税率等。
同时,需上传相关的文件,如股权转让合同等。
4. 缴纳个税:根据个税申报表计算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将个税
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5. 备案登记:根据深圳市的规定,还需要将股权转让信息进行
备案登记。
需联系所在地税务局,提交申请文件,并进行备案登
记手续。
请注意,以上述流程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有
所差异。
在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如税务
师或律师,以确保您的申报和交易合规。
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日照职业技 术学院 周 末 丁昌勇
《 于个人转让 上市 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有关 问 关
值 得 注 意得 是 17号 文件 颁 布 后 ,类 似 限售 法 人 股转 让 给 个 6 人 的方 式筹 划不 再 有 效 ,但 由 于个 人 转 让 限 售股 适 用 个 人所 得 税
题 的通知》 财税 [o9 17号 ) ( 2 o ]6 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
股 转让所得 个人 所得税 征 收管理 工作 的通 知》 国税 发 [0 0 8 ( 2 1 3
的税率 2 %,与企业所持 限售股适用企业所得税 的税率 2 %, 0 5 存 在5 %的税率差 , 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采取其他模式 。
并 上 市 的 公 司 形成 的限 售 股 ,以及 上市 首 日至 解禁 日期 间 由上 述 股 份 孳 生 的送 、 股 。3 其 他 限 售 股 , 转 () 即财 政 部 、 务 总 局 、 制 办 税 法 和证监会共同确定 的其他限售股。 关于限售股 的范 围, 在具体实施
售期结束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 征收。 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 款 , 于次月 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
向 主管 税 务 机 关缴 纳 。 管税 务机 关 在 收 取 纳 税 保证 金 时 , 向证 主 应
券机构开具 《 纳税保证 金收据》 ,并纳入专户存储 。执行时间为
一
不能提供完整 、 实限售股原值凭 证的投资者设定 了 1%核定 限 真 5
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如果部分持股人持股成本低 于转让收入的
1%, 了避免部分税费 , 5 为 可能会 故意不提供限售股原值凭证。随
深圳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税务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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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2014年67号文件原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3)
国税2014年67号文件原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3)(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三条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征收管理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好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不断提升股权登记信息应用能力。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积极推进股权转让各税种协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财税[2010]70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成文日期:2010-1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七)其他限售股。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新上市公司提供的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照号码、证券账户号码、新上市公司全称、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数量、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每股成本原值等。
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应仅申报一个成本原值。
个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应对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取得股份数量为权重进行成本加权平均以计算出每股的成本原值,即:分次取得限售股的加权平均成本=(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累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
(国税发〔20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
特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管操作规定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1.证券机构的预扣预缴申报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并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
证券机构应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件1)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应按每个纳税人区分不同股票分别填写;同一支股票的转让所得,按当月取得的累计发生额填写。
2.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即,限售股转让收入必须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国税函〔201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1-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与否、个人退税的简便与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下列方式中确定一种征缴方式:1.纳税保证金方式。
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有关凭证(凭证种类由各地自定),作为证券机构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或“品目”栏写明“代扣个人所得税”。
同时,税务机关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栏写明“预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保证金缴入税务机关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
2.预缴税款方式。
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直接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向证券机构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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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扣缴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各证券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为做好上述工作,现做出如下安排:
1、个人股东的托管证券公司为限售股份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本公司计算其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的明细金额,并下发证券公司。
2、本公司自2010年1月4日起,于每个交易日清算完成后通过D-COM系统,向托管证券公司总部发送“个人股东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及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的所得税明细清算数据(相关技术接口见附件)。
托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清算结果,扣缴对应个人股东的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3、纳税人自行计算的应纳税额,与证券公司扣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公司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公司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
4、请各证券公司根据上述安排,在1月4日前做好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5、关于证券机构如何做好技术和制度准备工作,本公司正在研究中。
待主管部门进一步详细要求出台后,本公司将会下发后续通知,请各证券公司跟踪关注。
6、联系方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日
附件:
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所得税数据接口限售股所得税信息库
(1)本接口库用于发送个人所持有限售股卖出后应缴所得税的数据。
本接口库通过D-COM 系统发送到各证券公司总部。
(2)SDSHDBZ(字段3:划断标志),用于标识本次所卖出限售股的形成阶段。
‘0’表示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1’表示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
(3)SDSYWLB(字段4:业务类别),目前一律填写‘00’,表示交易业务(含集中交易系统成交和大宗交易)。
(4)对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划断标志SDSHDBZ为‘0’),各字段说明如下:
卖出价格(SDSMCJG字段),对股改限售股填写股改复牌日收盘价,对新股限售股填写上市首日收盘价;
限售股每股原值(SDSMGYZ字段)、卖出印花税(SDSMYHS字段)、卖出佣金(SDSMCYJ 字段)为0;
卖出限售股资金金额(SDSMCJE字段)=卖出价格(SDSMCJG字段)×卖出限售股数(SDSMCXS字段);
卖出限售股总原值(SDSZYZ字段)=卖出限售股资金金额(SDSMCJE字段)×15%,四舍五入后保留2位小数;
应纳税所得额(SDSYSSD字段)=卖出限售股资金金额(SDSMCJE字段)-卖出限售股总原值(SDSZYZ字段);
应纳税额(SDSYNSE字段)=应纳税所得额(SDSYSSD字段)×所得税税率,四舍五入后保留2位小数。
(5)SDSMGHF(字段19:卖出限售股过户费)、SDSQTSF(字段20:卖出限售股其它税费)为备用字段,目前一律填写为0。
(6)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所得税数据发送的有关说明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