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女儿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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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赡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

最高法公布赡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

3.最高法公布赡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导读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本篇整理了其中关于赡养纠纷案例,提炼裁判要旨,并附上相关权威案例和立法观点,以飨读者。

1.子女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案例要旨: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的配偶应当协助其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益。

2. 赡养人应当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提供医疗费用——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案例要旨: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父母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3.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案例要旨: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应按照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支付赡养费。

4.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周某与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案例要旨:子女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赡养老人的义务和法律规定

赡养老人的义务和法律规定

赡养老人的义务和法律规定《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

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

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

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律案例(3篇)

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80岁,退休前为国家某事业单位高级工程师。

乙,女,75岁,退休前为国家某医院护士。

甲乙二人育有一子丙,现年50岁,在某企业担任中层管理人员。

甲乙二人退休后一直居住在儿子丙的家中。

近年来,随着甲乙二人年龄的增长,身体逐渐衰老,生活自理能力逐渐下降,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不断增多。

甲乙二人多次要求丙承担赡养义务,但丙以自己经济条件有限为由拒绝。

无奈之下,甲乙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子女是否应当承担赡养义务;2.赡养义务的范围;3.赡养费用的承担。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甲乙二人为丙的父母,丙作为甲乙二人的子女,依法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关于赡养义务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经济上的赡养;(二)生活上的照料;(三)精神上的慰藉。

”因此,丙应当承担甲乙二人的经济、生活和精神上的赡养义务。

关于赡养费用的承担,法院认为,丙作为甲乙二人的子女,有赡养能力。

根据甲乙二人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丙每月支付甲乙二人赡养费人民币2000元,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生活费用等。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子女赡养老人这一社会热点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这是基于我国传统孝道观念和法律规定而确立的。

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 赡养义务的范围。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赡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在本案中,丙作为甲乙二人的子女,有义务支付赡养费用,并协助甲乙二人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3. 赡养费用的承担。

赡养费用的承担应根据子女的经济条件、父母的实际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丙的经济能力和甲乙二人的实际需要,判决丙每月支付赡养费人民币2000元。

子女不赡养父母的例子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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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赡养父母的例子-回复标题: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案例分析及解决途径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家庭结构也在发生变化。

然而,尽管物质条件得到了改善,一些负面的社会现象却仍然存在,其中就包括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问题。

这不仅违背了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子女不赡养父母的例子”为主题,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这一问题,并探讨可能的解决途径。

二、案例描述张老夫妇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

大儿子在国外工作,二儿子在国内上班,女儿已经出嫁。

由于年事已高,两位老人身体状况越来越差,需要人照顾。

但三个孩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意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

无奈之下,张老夫妇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如果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例解读:在这个案例中,张老夫妇的三个子女都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

他们以各种借口推脱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传统道德观念。

四、解决途径1. 法律途径:当子女拒绝赡养父母时,父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强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2. 社区介入:社区也可以在解决子女不赡养父母的问题上发挥作用。

社区工作人员可以通过调解等方式,帮助父母和子女达成共识,解决赡养问题。

3. 宣传教育: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子女不赡养父母的问题,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让更多的年轻人明白赡养老人是他们的责任和义务。

五、结论子女不赡养父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既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道德。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法律途径、社区介入和宣传教育等。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努力,能够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让老年人能够在晚年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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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女儿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文档推荐]育龄人口减少,人口老龄化现象加剧,老年人横亘在社会的普遍性日益凸显,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亟待解决。

以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对老年人的照顾事业及老年人的可持续发展已取得了一些积极的进展。

儿子女儿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197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起,中国开始继承及发展妇女赡养义务制度,总体上纳入了三代赡养:“一代赡养父母,二代赡养子女,三代赡养孙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配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未履行赡养义务,不能支付穷困老年人的生活费用时,穷困老年人有权向家庭成员要求赡养。

”其中,“配偶、子女”是被赋予赡养义务最主要的家庭成员,是老年人最有保障的家庭关系间接赡养形式。

再次,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一:“父母依法被赋予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子女可以根据父母的实际情况予以赡养”和第五条:“子女应负责支付父母的护理费用”。

这些规定就表明,配偶和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7)第九条“子女赡养父母,被赡养人应该被尊重,享受依法应享受的当然权利”,确认孩子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并强调:子女赡养父母的行为是尊重人的权利,而不能被看做是依赖他们的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以及《民法通则》第九条,亦确定了子女违反赡养义务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并允许穷困老年人有权诉讼以获刑法律干预。

为了加强对子女赡养父母义务的规范,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中国多个省市自2016年起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责任对父母进行赡养和有权进行追偿;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和社会节税等政策也会优先考虑子女赡养父母行为。

儿子女儿赡养老人是遵循父母的教育原则,一个国家的繁荣富强需要孩子们有责任心,赡养父母,从而更好服务社会。

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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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至第18条有全面规定,赡养人的具体义务包括:(1)物质上的赡养。

生活费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

当被赡养人患病时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担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

对于年老体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给以照顾、扶助,对生病的父母应给予悉心照顾。

(3)精神上给予慰藉。

父母进入老年后需要亲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独感。

精神赡养是社会经济发达以后更为重要的赡养义务。

因为物质条件会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提高,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能够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许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所以物质赡养会弱化。

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得到解决。

唯有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关心、体贴、安慰是无法从其他途径得到解决。

赡养老人这一义务显得更为重要。

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对老年人也承担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其法律适用条件较为严格:(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能力,即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可靠的生活来源,足够负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生活费。

(2)直接赡养人,即子女已经死亡或丧失赡养能力。

赡养义务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_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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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亲抚养孩子长大至成年属于义务,而当父母老去时,儿女对他们应该尽到赡养义务。

这看似理所应当的抚养与赡养的问题,却成为有一些家庭兄弟姊妹间撕破脸的矛盾点,那么今天小编就来说一说关于赡养义务的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一、赡养义务:(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

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

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

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

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

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出嫁的女儿有对自己父母的赡养义务吗

出嫁的女儿有对自己父母的赡养义务吗

出嫁的⼥⼉有对⾃⼰⽗母的赡养义务吗尊⽼爱幼⼀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

作为⼀个家庭观念⽐较强的国家,抚养⼦⼥,赡养⽗母对我们来说⼀直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由于中国疆域范围较⼴,各地的风俗习惯有差异,所以对于赡养⽗母的具体⽅⾯及内容⼤家还有⼀些疑惑,就如出嫁的⼥⼉有对⾃⼰⽗母的赡养义务吗?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嫁的⼥⼉对⾃⼰的⽗母有赡养义务吗答案是有的,⽆论是否出嫁,是否结婚,⼦⼥都对⾃⼰的⽗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条【⽗母⼦⼥之间的法律义务】⽗母对未成年⼦⼥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对⽗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千零六⼗七条【⽗母的抚养义务和⼦⼥的赡养义务】⽗母不履⾏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活的成年⼦⼥,有要求⽗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不履⾏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或者⽣活困难的⽗母,有要求成年⼦⼥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年⼈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赡养⼈应当履⾏对⽼年⼈经济上供养、⽣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年⼈的特殊需要。

赡养⼈是指⽼年⼈的⼦⼥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

赡养⼈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履⾏赡养义务。

三、地⽅习俗在中国的许多农村地区,当地的⼀些传统风俗认为赡养⽼⼈的责任主要应该由⼉⼦来承担,出嫁的⼥⼉已经嫁出门,赡养⽼⼈的责任会少⼀些。

但是,也并不是说完全没有赡养⽗母的责任。

但是从中国的法律规定我可以知道,⼦⼥对⽗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履⾏赡养义务时,⽆劳动能⼒或⽣活困难的⽗母,有要求⼦⼥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有负担能⼒的成年⼦⼥,不论已婚未婚,在⽗母需要赡养时,都应当履⾏这⼀法定义务。

赡养⽗母是我们每⼀个⼦⼥应尽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是我们民族的传统,我们应该⾃觉履⾏这⼀光荣的义务。

如果您情况⽐较复杂或是还有其他疑问,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在店铺进⾏法律咨询。

子女赡养法律责任案例(3篇)

子女赡养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男,70岁,某市居民。

其早年丧偶,育有一子一女。

由于李某年轻时工作繁忙,加之家庭经济条件有限,其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未得到足够的关爱和照顾。

随着李某年龄的增长,身体逐渐衰弱,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生活费用增加。

然而,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在得知父亲需要赡养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二、案情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子女是否应当承担赡养义务,以及赡养费的数额。

三、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老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其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李某的儿子和女儿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李某的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法院认为,李某的儿子和女儿作为李某的子女,有法定赡养义务。

尽管在李某年轻时,他们未能得到足够的关爱和照顾,但这并不能成为他们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子女的基本责任。

2. 赡养费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李某的年龄、健康状况、生活费用以及子女的经济能力,判决李某的儿子和女儿每月支付李某赡养费2000元,直至李某去世。

四、案例解析1. 子女赡养义务的法律性质子女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不仅会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子女应当认真履行赡养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2. 赡养费的确定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子女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确定赡养费时,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生活照料费用等。

3. 赡养纠纷的解决途径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老年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赡养纠纷:(1)与子女协商解决;(2)向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寻求帮助;(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税赡养老人法律规定(3篇)

个税赡养老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减轻家庭养老负担,鼓励子女对父母尽孝,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赡养老人。

本文将从个税赡养老人法律规定的背景、具体规定、执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个税赡养老人法律规定的背景1.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20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64亿,占总人口的18.7%。

预计到203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3亿左右,占总人口的1/4。

面对如此庞大的老年人口,养老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2.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面临挑战在我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家庭成员分离现象日益严重,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面临诸多挑战。

3.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养老事业为了鼓励子女赡养老人,减轻家庭养老负担,国家逐步完善了税收优惠政策。

个税赡养老人法律规定就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

三、个税赡养老人法律规定1.政策概述个税赡养老人法律规定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一定标准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以减轻家庭养老负担。

2.扣除标准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的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3.扣除条件(1)纳税人的父母或法定赡养人年满60岁(含)以上;(2)纳税人与父母或法定赡养人共同居住,或父母或法定赡养人独自居住,纳税人为其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支出;(3)纳税人的父母或法定赡养人无其他子女赡养。

4.扣除方式(1)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2)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执行情况个税赡养老人法律规定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民法典》有规定儿媳需要赡养公婆吗

《民法典》有规定儿媳需要赡养公婆吗

《民法典》有规定⼉媳需要赡养公婆吗《民法典》规定,赡养⼈的范围只包括⽼年⼈的婚⽣⼦⼥、⾮婚⽣⼦⼥、养⼦⼥、有抚养关系的继⼦⼥以及有负担能⼒的孙⼦⼥、外孙⼦⼥,不包括⼉媳、⼥婿,关于《民法典》有规定⼉媳需要赡养公婆的更多内容,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民法典》有规定⼉媳需要赡养公婆吗1.⼉媳可以不赡养公婆,从法律⾓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条明确规定⼉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

⽽且⼉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其法律地位的。

2.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法定继承⼈的范围中,有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和外祖⽗母。

就是在我国专门调整婚姻和家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其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母⼦⼥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母外祖⽗母和孙⼦⼥外孙⼦⼥的关系。

3.由此可以看出,⼉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

赡养是在⾎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的⼀种回报式的义务。

赡养的含义基本上符合我们通常说的孝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公婆对⼉媳的抚养义务,也⽆⼉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并且在⾮特定条件下⼉媳对公婆遗产也⽆继承权,声讨⼉媳不赡养公婆不孝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所以赡养⼈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履⾏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

若赡养⼈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死亡,那么,配偶⼀⽅协助赡养的义务就⾃动解除了。

⼆、法律规定的赡养⼈是谁1.根据《民法典》、《⽼年⼈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成年⼦⼥有赡养扶助⽗母的义务。

2.这⾥的赡养是指⼦⼥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母提供必要的⽣活条件,⼦⼥作为赡养⼈,应当履⾏对⽼年⼈经济上供养、⽣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年⼈的特殊需要。

⼉⼦和⼥⼉都有义务赡养⽗母。

3.《民法典》第⼆⼗六条第⼆款规定:成年⼦⼥对⽗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儿女照顾老人规章制度内容

儿女照顾老人规章制度内容

儿女照顾老人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老年人的关爱和照顾,促进家庭和谐,建立健全儿女照顾老人制度,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特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儿女照顾老人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家庭。

第三条儿女照顾老人是一项社会责任和义务,儿女应当尊重老人的人格,关心照顾老人的身心健康,尽到养老责任。

第二章儿女照顾老人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儿女照顾老人应当遵循尊重老人、关爱老人、维护老人权益的原则,倡导孝道传统,注重家庭和谐。

第五条儿女照顾老人应当坚持尊重老人的意愿和选择,保障老人的人格尊严,尊重老人的隐私权和自主权。

第六条儿女照顾老人应当关心照顾老人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包括生活照料、护理服务、情感交流等。

第七条儿女照顾老人应当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加强亲情交流,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沟通和理解。

第八条儿女照顾老人应当避免依赖老人生活和消费,保障老人的养老金或福利待遇,避免给老人带来经济负担。

第九条儿女照顾老人应当根据老人的实际需求和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的照顾服务,满足老人的生活和情感需求。

第十条儿女照顾老人应当加强对老人的健康管理和康复护理,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老人健康问题。

第三章儿女照顾老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儿女有责任和义务照顾好年迈的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支持,维护家庭和谐。

第十二条儿女应当尊重老人的选择和意愿,不得违背老人的意愿和需要,不得对老人实施暴力或侵犯老人的权益。

第十三条儿女应当关心照顾老人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保障老人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四条儿女应当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家庭和谐,解决家庭矛盾和矛盾,共同维护家庭团结。

第十五条儿女应当帮助老人处理财产和金融事务,保障老人的经济权益,不得侵占老人的财产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儿女应当协助老人处理法律事务和身份证明,维权维益,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老人的利益。

女儿和儿子的赡养老人区别是什么出嫁后女性是否还要赡养老人0520

女儿和儿子的赡养老人区别是什么出嫁后女性是否还要赡养老人0520

女儿和儿子的赡养老人区别是什么?出嫁后女性是否还要赡养老人?我们知道自古以来子女就有义务责任去赡养父母,但是仅今年子女抛弃父母的现象频发发生,国家在道德教育的同时也在法规中明确规定相关责任,入股故意抛弃父母致使父母出现严重的健康损失就要依法追究责任,有时候还会出现儿子和女儿赡养的不同,那女儿和儿子的赡养区别是什么?女儿和儿子的赡养区别是什么?1、女儿和儿子在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

就是说,女儿和儿子承担同等的赡养父母的义务。

这项是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其他事由而改变。

2、如今的社会是男女平等时代,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在法律中一视同仁,都有责任去赡养老人,没有规定哪一方要赡养另一方不赡养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一般都是儿子在赡养老人,因为这是我国长期以来的社会现象,还需要更长时间来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的状况。

作为子女,有法定赡养父母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是亲生子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

因此,你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出嫁后女性是否还要赡养老人?女儿出嫁后仍应赡养父母。

我国的传统思想是养儿防老,重男轻女。

尤其是农村中的老人,自己也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在老人遗产的继承上、家庭财产的分割上都是儿子有份,女儿没有的,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在这样的观念支配下,一些女儿尤其是已经出嫁的女儿,往往忽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女儿同样得到了父母的抚养,应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也就是说,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上,男女是平等的,不因女儿出嫁而取消她的赡养义务。

离婚后是否还要赡养对方老人?1、夫妻离婚后,就没有义务赡养对方的父母了,因此,你和丈夫离婚后,你无需赡养对方的父母。

法律赡养费纠纷案例(3篇)

法律赡养费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由:赡养费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男,70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68岁,张某的妻子。

二人于1960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张某和李某早年在外地打工,儿子小张和女儿小李分别在外地求学。

2000年,张某和李某回到家乡,开始享受退休生活。

然而,由于李某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家庭经济负担加重。

在此背景下,张某与李某就赡养费问题产生纠纷。

诉讼请求: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支付赡养费人民币1万元/月。

答辩意见:李某辩称,自己患有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治疗。

自己退休金有限,无力支付高额赡养费。

同时,李某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张某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也应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

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二、法院依法传唤了张某和李某,并通知了双方代理人。

三、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 张某的退休金证明;2. 张某的医疗费用清单;3. 张某的家庭支出清单。

李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 李某的退休金证明;2. 李某的医疗费用清单;3. 李某的家庭支出清单。

四、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某和李某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互扶养、相互照顾。

李某患有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张某作为丈夫,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

同时,张某的退休金有限,但仍有能力承担部分赡养费用。

综合考虑李某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每月支付张某赡养费人民币5000元;2. 张某负责李某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住院费用等;3. 双方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费纠纷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了判决。

一、关于赡养费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某的丈夫,有义务承担李某的赡养费用。

孙子有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0520

孙子有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0520

孙子有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孙子有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依据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赡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

因此,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第28条中“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指“该”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也有人认为是指其子女全部“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

笔者认为《婚姻法》第28条中所称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应当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换言之,只要其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无须承担赡养义务。

故而孙子对奶奶拥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一,奶奶无子女或有子女但该子女无赡养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赡养;二,该孙子有赡养能力。

对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

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不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解读

不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解读

不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解读每个人都会逐渐衰老,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任意放弃。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不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解读,欢迎大家参考。

不赡养父母的法律相关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给付赡养费。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赡养保证的履行。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亲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给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根据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而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的关于放弃继承的权利从而不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协议同样无效,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

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当然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最新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每月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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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每月多少钱中国是礼仪之邦,尊老、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规范的要求,还是法律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我国的《婚姻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每月多少钱,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赡养人的义务有哪些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

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老年人赡养法律案例(3篇)

老年人赡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老年人赡养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因赡养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不仅影响家庭和谐,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一起赡养纠纷为例,探讨老年人赡养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75岁,退休教师,居住在某市。

被告乙,男,40岁,甲之子,已婚,在某企业担任中层管理职务。

甲的妻子于两年前去世,甲独自生活。

近年来,甲因年事已高,身体多病,生活难以自理。

甲多次要求乙承担赡养责任,但乙以工作繁忙、经济压力大为由拒绝。

2019年5月,甲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赡养责任。

甲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 甲与乙的父子关系证明;2. 甲退休证、妻子去世证明;3. 甲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用等支出证明;4. 甲与乙的通话录音,证明乙多次拒绝承担赡养责任。

乙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工作压力大,经济条件有限,无法承担赡养责任。

同时,乙提出,甲的孙子乙丙(乙之子)已经成年,可以承担部分赡养责任。

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父亲,乙作为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乙有义务对甲尽赡养义务。

甲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生活困难,乙作为有能力承担赡养责任的子女,应当承担赡养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甲支付赡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甲去世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止;2. 乙每月承担甲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住院等费用;3. 乙承担甲的生活费用,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4. 乙丙承担甲的部分赡养责任,每月向甲支付赡养费人民币1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赡养纠纷,体现了亲情与法律的碰撞。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赡养义务的法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本案中,乙作为甲的儿子,有义务对甲尽赡养责任。

2. 赡养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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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女儿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
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

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
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
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

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
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

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
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
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
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
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
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
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

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
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1.寻求社区工作人员帮助。

对于子女不赡养问题,可以寻求社区工作人员帮助,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社区协助监督。

2.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儿女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
付赡养费的权利。

3.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能构成遗弃罪。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
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
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而儿媳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基本上是没有法律地位的。

只有《继承法》中对丧偶儿媳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有所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只是规定赡养人的配偶有协助赡养义务。

因此,儿媳对公婆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应该由三子一女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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