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部《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环涵【2010】139号)
自然保护区调查技术标准
自然保护区调查技术标准自然保护区调查技术标准是在科学的基础上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指导,用于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这些标准中的技术要求:1. 调查目标和范围: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包括调查的时间、空间和调查的对象(如动植物、地貌和自然资源等)。
2. 调查方法:确定适合调查对象的调查方法,包括野外调查、实地观察、现场测量、遥感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GIS)等。
3. 数据采集和记录:准确、全面地采集和记录调查数据,包括采样点的位置、观察结果、样品标本等,并制定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措施。
4. 数据分析和处理: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应用统计学和科学方法,进行数据可视化和模型构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释调查结果。
5. 植物和动物物种调查:包括物种多样性调查、物种分布和数量状况的监测等。
需要制定适当的调查方法和指标,如物种丰富度、优势度、重要度等。
6. 生境调查和保护:对自然保护区内的不同生境进行调查和评估,包括森林、湿地、海洋等。
制定保护措施,如生境恢复和保护等。
7. 自然资源调查和管理: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资源进行调查和管理,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
制定可持续利用和管理措施,以实现保护和利用的平衡。
8. 社会经济调查和参与:了解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和居民的需求和意见,制定合理的社会经济调查方法和参与机制,促进社区发展和保护区管理的协调。
9. 监测和评估:建立长期监测系统和评估指标,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状况和可持续性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采取措施。
10. 技术培训和知识共享: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建立知识共享和交流平台,促进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以上仅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自然保护区调查技术标准中的内容,具体标准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制定。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和《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1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何要开展这次清理工作?答:这次清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的。
开展这项清理工作,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环境保护部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
7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这次继续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摸清家底”,也是整个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问:这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哪些?答:环境保护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问:未列入目录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答:《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400件文件均为经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目录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废止、自行失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等情况。
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09]195号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二○○九年八月十三日主题词:环保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导则函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制订本导则。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
一、目标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明确,资源本底清楚,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一)总体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同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并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地下铺设。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
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动物救护站(中心、点)、珍稀植物繁育场圃、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以及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保护区应在办公用房、保护管理站(点)、界碑界桩、宣传牌等位置尽可能使用自然保护区区徽。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为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调国办发[1998]111号)的精神,防止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造成冲击,协调好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现就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一方面要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步伐,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抓紧在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抢救性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另一方面要强化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一切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冲击和破坏,确保实现国家跨世纪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管理的规定。
几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不得安排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体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进行的项目建设,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按核心区、缓冲区规定管理。
三、强化穿越自然保护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经国家批准的交通、水利水电重点建设项目因悦自然条件限制,必需穿越自然保护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时,应对自然保护区的内部功能区划或者范围、界线进行适当调整。
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
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项目的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林业咨询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指导林业行业开展调查规划工作,特制定《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可作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取相关费用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调查规划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四条 本《意见》中的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简称三类调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自然保护区科考调查、林业行业专项规划项目、卫星遥感数据正射影像图制作及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入库、营造林综合核查调查、营造林设计调查、珍稀古树调查、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项目。
第五条 本《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9)6.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工程咨询服务(境内)人工成本要素信息调查情况的通报》(中咨协政〔2015〕46)7.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8. 国家标准《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20399-2006)9. 林业行业标准《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10. 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的通知(林湿综字〔2010〕7号)11. 林业行业标准《国家沙漠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导则》(LY/T2574-2016)12. 林业行业标准《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LY/T2004-2012)13. 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14. 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16. 林业行业标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17. 国家标准《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18. 林业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19. 国家环保部《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环函〔2010〕139号);20. 林业行业标准《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 2083-2013);21. 国务院《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国务院第588号令);22. 林业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环保系统所属自然保护区开展管理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环保系统所属自然保护区开展管理工作评估的通知【法规类别】自然保护【发文字号】环办[2003]105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3.11.07【实施日期】2003.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环保系统所属自然保护区开展管理工作评估的通知(环办[2003]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近年来,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取得了显著进展,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都有了较快增长。
据统计,2002年底全国已建立自然保护区1757处,面积达到132.9万平方公里,陆域面积126.9万平方公里,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3.2%。
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展更快,到目前为止,经国务院审定并公布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26处,面积87万多平方公里,占同期全国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68.5%。
但是,当前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尤其是不能对拥有最典型、最具代表性的生物多样性区域和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有效管理,影响了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到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国际履约工作。
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经有关部门协商同意,2003年至2004年上半年,各有关部门应对已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自开展管理工作评估。
通过对其管理基础、管理进展等工作情况及所形成的管护能力、发展潜力和存在差距的评估,推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的提高。
现就环保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3年环保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由各省、区、直辖市环保局分别组织本系统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二、评估工作既要统一规范,又要结合各地的实际,做到科学、客观和可操作,并不断总结提高,逐步完善。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的时间和方法,由各地决定和具体组织实施。
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
附件一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为规范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活动,查清自然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状况和威胁因素,促进自然保护区的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制定本规程。
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所有已建和拟建的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科学考察工作。
2.总则2.1考察程序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包括前期准备、实地调查、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写四个程序。
2.2考察周期自然保护区建立之前,应对拟建区域进行全面系统地综合科学考察。
自然保护区建立后,原则上每10年应开展1次综合科学考察。
拟进行范围或功能区调整的自然保护区,应在调整申请之前进行一次综合科学考察。
当遇到突发性重大特殊事件,对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系统或物种造成严重影响时,应及时开展综合科学考察,了解相关情况。
2.3考察原则(1)科学性原则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必须坚持严格的科学性,尽可能获取第一手的实测数据,调查、分析、评价应该实事求是。
(2)定量定位和定性定向相结合原则数据收集以定量定位为主,对于无法定量定位获取的数据,可进行定性定向分析。
(3)重点和全面相结合原则调查应以自然保护区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区域为重点,同时兼顾各种生境类型和各功能分区。
(4)保护优先原则考察过程中尽可能不损伤野生动植物,严禁对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损伤性采样。
3.考察前期准备3.1资料收集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单位应收集自然保护区各类数据资料,包括地形图、水系图、高分辨率遥感卫星图片、功能区划图、物种分布图、植被分布图、地质、气候、水文、土壤等基础资料以及相关文献,初步判断自然保护区土地利用类型、水域利用类型(捕捞、养殖、增殖放流水域)、植被分布范围、动物分布范围、交通线路、居民点分布等情况。
3.2制定考察方案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单位应于科学考察前制定详细的考察方案。
考察方案内容包括确定考察时间表、调查线路、任务分工等。
3.3考察队伍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由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具体实施,自然保护区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综合科学考察。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黄润秋2021年1月4日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对下列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一)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359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原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1.将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应当合理收费,不得随意抬高、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2.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评价机构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3.将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技术评估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意见无效或者禁止该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5.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或者评估专家,禁止其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
多年来,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自然保护区频繁进行调整或被非法侵占,部分物种的栖息地受到威胁,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
为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
定期开展全国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和评价。
并在各部门相关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完善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积极推进中东部地区自然保护区发展,在继续完善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布局的同时,将河湖、海洋和草原生态系统及地质遗迹、小种群物种的保护作为新建自然保护区的重点。
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的天然分布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通过建立生态廊道,增强自然保护区间的联通性。
对范围和功能分区尚不明确的自然保护区要进行核查和确认。
设立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原则上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已经存在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区域要从严管理。
二、强化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准的原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废止。
国务院2013年12月2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
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通报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综合评估结果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通报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综合评估结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12.03•【文号】环办科财函〔2021〕560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通报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综合评估结果的函环办科财函〔2021〕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科技局,各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根据《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环科财函〔2019〕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1〕316号)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科技部对第一批至第六批75家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开展了综合评估工作。
现将综合评估结果予以通报(见附件)。
通过评估发现,大多数科普基地能够按照定位要求,围绕中心工作,展示生态文明实践成果和生态环境科技成果,积极开展生态环境科普活动,促进了全社会环境意识和科学素养的整体提升,为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其中,北京排水科普馆等26家科普基地积极发挥科普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综合评估结果为“优秀”,特此提出表扬。
同时也发现,个别科普基地存在履行科普职责不到位、管理水平不高、经费投入不足、科普活动创新不够、出现问题应报未报等问题。
其中,汉能清洁能源展示中心、成都市锦江区白鹭湾湿地和“垃圾的归宿”环保科普公园3家科普基地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经研究,责成汉能清洁能源展示中心和成都市锦江区白鹭湾湿地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改,撤销“垃圾的归宿”环保科普公园的“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称号。
请各地加大对科普基地的支持和指导力度,总结一批好的科普项目、成果和经验做法,积极宣传推广。
请各科普基地及其依托单位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加强科普基地管理和建设,加强交流学习,创新科普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科普服务效能,切实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
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综合科学考察研究1 自然保护区1.1 自然保护区的概念和建立意义自然保护区(nature reserve)是指为保护各种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拯救濒临灭绝的野生生物,以及保护自然历史遗产而划定的特殊的自然地域。
自然保护区是现阶段各种生态地理带上保存下来的具有代表性的区域,是自然界的“本底”,人类参观学习的“活的博物馆”,开展科学研究的“天然实验室”。
因而,其对保护、恢复、发展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1.2 自然保护区的类型结构(性质)表1 自然保护区类型结构类 型 举 例自然生态系统类森林生态系统类型 黑茶山自然保护区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 五台山亚高山草甸自然保护区 荒漠生态系统类型 甘肃民勤连古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陆湿地及水域生态系统类型 山西省运城湿地自然保护区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 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生物类野生动物类型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植物类型 大瑶山国家自然保护区 自然遗迹类地质遗迹类型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火山自然保护区古生物遗迹类型 帽天山自然保护区1.3 自然保护区地带类型与管理规定表2 自然保护区不同地带的管理规定管理地带 目 的 管理规定核心区 保护完整的野生生物、自然遗迹和自然生态系统。
禁止进入,除非经特殊批准,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如果有必要,将区内居民迁移,重新定居。
禁止修建生产设施。
缓冲区 核心区周围的区域 禁止旅游、生产或贸易活动。
经特殊批准,允许进入保护区开展非破坏性研究、采集标本、教育活动等。
禁止修建生产设施。
实验区 缓冲区周围的区域 经特殊批准,允许参观、旅游。
发展旅游业不应该破坏或者污染原有的地貌和风景。
凡违反自然保护区的总指导方针的参观和旅游项目都予以禁止。
禁止修建可能污染环境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或者风景的生产设施。
要求现有设施减少排放量,并且将排放的污染物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9•【文号】环发[1999]99号•【施行日期】1999.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环发〔199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现予公布,请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更有效地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或难降解的建设项目。
(4)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影响到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林业建设协会收费指导意见(2018)
注:收费计算公式:收费(元)=收费基价*调查面积*通用调整系数(T)*专业调整系数(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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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第二十四条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编制 是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建设方的委托,对拟用地范围 内的林地进行收集资料,制订调查方案细则,进行勘测、调查等野 外作业,以及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按照块状用地和线 状用地两种类型进行计算收费。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收费=基础费 用+基价×实物工作量(块状用地范围内使用林地的总面积或线状用 地的总长度)×调整系数。 第二十六条 基础费用主要针对使用林地面积很小的项目,该 类项目如果只按照用地范围内使用林地总面积或用地总长度计算取 费,无法真实反映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成本支出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块状用地主要针对: 1.使用林地面积集中,呈块状的建设项目; 2.使用林地以块状为主,有少量呈线状分布的辅助工程的建设 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中,线状用地收费基价主要针对宽度应 在 20 米(含 20 米)之内的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石油天然气管 道等以线状分布为主的建设项目,此类项目多跨地域,森林资源勘 察和协调工作量较大。 第二十九条 报告编制单位在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时,委 托方需要增加森林采伐作业设计调查、协助查验、植被恢复方案设
项目 名称
作业设计调查收费基价表
调查方法 全林实测 收费基价 (元/公顷) 600 备 注
调查类型
常规经营性采 作业设 计调查 (三类 调查) 建设项目使用 林地林木采伐 设计调查 标准地调查 480 全林实测 800 伐设计调查 标准地调查 360
1. 收费金额 低于 10 万元的 按照 10 万元计 算; 2. 收费基价 中含采伐作业 设计
9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
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项目的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林业咨询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指导林业行业开展调查规划工作,特制定《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可作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取相关费用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调查规划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意见》中的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简称三类调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自然保护区科考调查、林业行业专项规划项目、卫星遥感数据正射影像图制作及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入库、营造林综合核查调查、营造林设计调查、珍稀古树调查、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项目。
第五条本《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年12 月29 日)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 年4月29 日)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3月19 日国务院令第698 号修订)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年7月2日)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9)6.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工程咨询服务(境内)人工成本要素信息调查情况的通报》(中咨协政〔2015〕46)7.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 中规协秘字第022 号)8. 国家标准《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20399-2006)9. 林业行业标准《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10. 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的通知(林湿综字〔2010〕7 号)11. 林业行业标准《国家沙漠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导则》(LY/T2574-2016)12. 林业行业标准《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LY/T2004-2012)13. 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 号)14. 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 号);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 号);16. 林业行业标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17. 国家标准《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18. 林业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19. 国家环保部《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环函〔2010〕139 号);20. 林业行业标准《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 2083-2013);21. 国务院《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 年1月8日国务院第588 号令);22. 林业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等。
2010大事记
2010大事记2010年1月4日,省政府在南昌召开江西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汇报会。
孙刚副省长主持汇报会,省环保厅厅长邓兴明代表省政府汇报我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
省政府副秘书长肖亻毛根、办公厅副主任叶磊、省环保厅副厅长罗来发、省污染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各设区市环保局有关领导出席。
2010年1月5日,我省第四届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南昌召开。
评审委员会主任、省环保厅厅长邓兴明出席并讲话,评审委员会副主任、省环保厅副厅长雷元江主持会议,评审委员会副主任、省发改委副主任叶柏青、省林业厅副厅长詹春森、江西农大副校长金志农及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会议。
2010年1月7日,省环境监察局2009年度总结表彰大会在南昌召开,邓兴明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厅长谭今来主持会议。
2010年1月18日,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会议在南昌召开。
会议总结了2009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研究部署了2010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
省环保厅厅长邓兴明对会议的召开作出指示,副厅长谭今来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0年1月19日,省政府在南昌举行鄱阳湖水利枢纽六大研究课题专家聘任暨协议签订仪式,聘请国内著名科研机构的院士、专家领衔承担相关课题研究。
省委书记苏荣、省长吴新雄等省委省政府领导会见受聘专家,并颁发聘书。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凌成兴致辞,省委常委、副省长陈达恒主持。
同日,省环保厅厅长邓兴明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舒俭民研究员签订“鄱阳湖水利枢纽对水质影响及对策研究”课题协议书,副厅长陈荣参加签字仪式。
2010年1月20日,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邓兴明主持召开厅党组会,传达学习省纪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研究学习贯彻的具体措施,对2010年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总体要求。
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罗小璋传达了苏荣书记在第十二届省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尚勇同志在第十二届省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
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
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综合科学考察研究1 自然保护区1.1 自然保护区的概念和建立意义自然保护区(nature reserve)是指为保护各种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拯救濒临灭绝的野生生物,以及保护自然历史遗产而划定的特殊的自然地域。
自然保护区是现阶段各种生态地理带上保存下来的具有代表性的区域,是自然界的“本底”,人类参观学习的“活的博物馆”,开展科学研究的“天然实验室”。
因而,其对保护、恢复、发展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1.2 自然保护区的类型结构(性质)表1 自然保护区类型结构1.3 自然保护区地带类型与管理规定表2 自然保护区不同地带的管理规定2 自然资源综合科学考察研究自然资源综合科学考察研究是在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指导下,通过对自然资源进行跨学科、跨部门、跨区域的考察和研究,从而搞清其基本情况,探索自然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为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的一种科学研究活动。
3 我省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综合科学考察的研究历史3.1 研究历史1)1934年,日本人土岐章,馆助操等对山西进行过综合考察,撰写了《山西学术探险记》一书。
2)1953-1955年,黄河中游水土保持综合考察,对吕梁山以西黄河沿岸各县水土保持进行综合科考。
3)1963年,华北物理研究所地理地震室和忻县有关单位组成的忻县综合考察队,对忻县自然条件、农业生产状况,经济情况进行了综合考察。
4)1965年,山西农科院农业资源综合考察研究所,在五寨县进行了综合考察。
5)1999-2003年,山西师范大学毕润成等对吕梁山南部的五鹿山自然保护区进行了以植被考察为主的综合考察,并编写了《山西省五鹿山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6)2007-2008年,山西大学的上官铁梁教授等人,对山西省黑茶山自然保护区进行了以植物区系和植被为主的综合科学考察,编写了《山西省黑茶山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环保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预评估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环保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预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02•【文号】环办[2002]108号•【施行日期】2002.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环保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预评估的通知(环办[2002]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过多年的抢救性建设,我国自然保护区数量和面积都有了显著增长,特别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展很快,目前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已达到188处,面积60.05万平方公里,占同期全国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46.23%。
由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般拥有最典型、最具代表性的生物多样性区域和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能否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关系到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促进管理,提高质量,推动自然保护区工作从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国家环保总局拟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机制。
为做好建立评估机制的各项准备工作,检验有关技术规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请你们在2002年10月~11月对本辖区内归口环保系统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一次预评估。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评估要素和项目。
评估要素主要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基础和管理进展两个方面,目的在于通过评估反映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情况及所形成的管护能力、发展潜力和存在的工作差距等。
共设评估项目20项,其中“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管护设施”、“管理目标与规划计划”、“法制建设与执行情况”、“日常管护”、“科研监测”和“保护对象现状与前景”等7项,因其重要性而作为特定项目(评估项目和项目解释见附件二)。
二、评估方法与等级。
评估采用打分法,每个项目有4种高低不等的分值与其实际状况相对应,评估打分应恰当选择其中之一。
总得分85分以上者评估等级为优秀,70~84分者为良好,60~69分者为合格,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国家环保部《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环涵【2010】139号)
《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国家环保部《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环涵【2010】139号)为规范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活动,查清自然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状况和威胁因素,促进自然保护区的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制定本规程。
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所有已建和拟建的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科学考察工作。
2.总则2.1考察程序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包括前期准备、实地调查、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写四个程序。
2.2考察周期自然保护区建立之前,应对拟建区域进行全面系统地综合科学考察。
自然保护区建立后,原则上每10年应开展1次综合科学考察。
拟进行范围或功能区调整的自然保护区,应在调整申请之前进行一次综合科学考察。
当遇到突发性重大特殊事件,对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系统或物种造成严重影响时,应及时开展综合科学考察,了解相关情况。
2.3考察原则(1)科学性原则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必须坚持严格的科学性,尽可能获取第一手的实测数据,调查、分析、评价应该实事求是。
(2)定量定位与定性定向相结合原则数据收集以定量定位为主,对于无法定量定位获取的数据,可进行定性定向分析。
(3)重点与全面相结合原则调查应以自然保护区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区域为重点,同时兼顾各种生境类型和各功能分区。
(4)保护优先原则考察过程中尽可能不损伤野生动植物,严禁对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损伤性采样。
3.考察前期准备3.1资料收集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单位应收集自然保护区各类数据资料,包括地形图、水系图、高分辨率遥感卫星图片、功能区划图、物种分布图、植被分布图、地质、气候、水文、土壤等基础资料以及相关文献,初步判断自然保护区土地利用类型、水域利用类型(捕捞、养殖、增殖放流水域)、植被分布范围、动物分布范围、交通线路、居民点分布等情况。
3.2制定考察方案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单位应于科学考察前制定详细的考察方案。
考察方案内容包括确定考察时间表、调查线路、任务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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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国家环保部《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环涵【2010】139号)为规范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活动,查清自然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状况和威胁因素,促进自然保护区的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制定本规程。
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所有已建和拟建的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科学考察工作。
2.总则2.1考察程序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包括前期准备、实地调查、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写四个程序。
2.2考察周期自然保护区建立之前,应对拟建区域进行全面系统地综合科学考察。
自然保护区建立后,原则上每10年应开展1次综合科学考察。
拟进行范围或功能区调整的自然保护区,应在调整申请之前进行一次综合科学考察。
当遇到突发性重大特殊事件,对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系统或物种造成严重影响时,应及时开展综合科学考察,了解相关情况。
2.3考察原则(1)科学性原则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必须坚持严格的科学性,尽可能获取第一手的实测数据,调查、分析、评价应该实事求是。
(2)定量定位与定性定向相结合原则数据收集以定量定位为主,对于无法定量定位获取的数据,可进行定性定向分析。
(3)重点与全面相结合原则调查应以自然保护区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区域为重点,同时兼顾各种生境类型和各功能分区。
(4)保护优先原则考察过程中尽可能不损伤野生动植物,严禁对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损伤性采样。
3.考察前期准备3.1资料收集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单位应收集自然保护区各类数据资料,包括地形图、水系图、高分辨率遥感卫星图片、功能区划图、物种分布图、植被分布图、地质、气候、水文、土壤等基础资料以及相关文献,初步判断自然保护区土地利用类型、水域利用类型(捕捞、养殖、增殖放流水域)、植被分布范围、动物分布范围、交通线路、居民点分布等情况。
3.2制定考察方案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单位应于科学考察前制定详细的考察方案。
考察方案内容包括确定考察时间表、调查线路、任务分工等。
3.3考察队伍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由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具体实施,自然保护区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综合科学考察。
开展综合科学考察前需根据自然保护区特点,组建包含植物学、动物学、生态学、地质学、水文学等相关学科专业技术人员的调查组,并对参加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方法的统一培训。
4.实地调查4.1基本内容自然保护区野外调查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状况和威胁因素等专项调查。
调查内容可依据保护区类型、主要保护对象等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2生物多样性专项调查(1)调查范围及指标生物多样性专项调查范围主要包括植物、动物、遗传资源与生态系统调查。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开展微生物、昆虫调查。
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调查可包括浮游生物、底栖生物、游泳动物与大型藻类等,调查方法依据《海洋调查规范》。
植物调查范围包括被子植物、裸子植物、蕨类、苔藓等高等植物以及地衣、大型真菌、藻类等低等植物,以主要保护对象、珍稀濒危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为调查重点。
调查指标主要包括植被类型、植物地理区系、种类组成、分布位置、种群数量、群落优势种、群落建群种、盖度、频度、生活力、物候期等。
生态系统类型依据《中国植被》,根据群落建群种来确定。
动物调查范围包括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等脊椎动物以及昆虫、软体动物、环节动物、甲壳动物等低等无脊椎动物,以主要保护对象、珍稀濒危及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为调查重点。
调查指标主要包括动物地理区系、种类组成、分布位置、种群数量、种群结构、生境状况、生态位、重要物种的生态习性等。
遗传资源调查范围包括畜禽特色乡土品种资源、果树、农作物野生近缘种等。
调查指标主要包括品种组成、品系特征、资源存量等。
(2)调查方法植物区系可采用专家咨询和资料检索相结合的方法。
植被类型可采用群落优势种直接观测和资料检索相结合的方法。
植物调查应首先在地形图与植被分布图上选设调查线,进行线路踏查,记载所见的植物群落与珍稀濒危种,并对有代表性的群落刺点,然后作群落样地与样方的详细调查。
样地和样方的设置可根据不同地理位置、生境、气候带、调查对象(乔、灌、草)和生态系统类型灵活选择,但必须遵守典型取样、完整性和代表性的原则,样地不能小于群落最小面积。
动物调查采用实地调查与资料检索相结合的方法。
其中,大型兽类和鸟类采取线路调查法,啮齿类等小型兽类、两栖类、爬行类采取食物诱捕或直接捕捉法,鱼类采取渔获物法,昆虫、软体、环节等低等无脊椎动物采取直接捕捉法。
遗传资源调查采用实地调查、资料检索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方法。
表1生物多样性调查方法4.3自然地理环境专项调查(1)调查范围及指标自然保护区自然地理环境专项调查范围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地利用、土壤、地质遗迹、自然景观等。
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必须对区域地质背景、自然遗迹的形成条件和形成过程、自然遗迹类型和分布范围、自然遗迹的价值意义等内容进行重点调查。
海洋自然保护区调查范围包括岸滩、海域与海岛自然地理条件、海域环境质量等。
调查指标主要包括地质构造类型及其分布地点、海拔高度(尤其最高与最低海拔高程点)、地貌类型、土壤类型及其分布规律、年均温、绝对最高与最低温、活动积温、气候突变、年均降水量、洪旱灾害、河流分布与年径流量、平原地区的地下水位、湖泊水位变化与水源、河床地形地貌、水质状况等。
(2)调查方法自然地理环境专项调查采用野外调查和资料检索相结合的方法。
气候、水文等资料可以从附近的气象站、水文站和生态监测站等收集,但应注明资料年份和该站的地理位置。
以自然遗迹(地质遗迹)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应当采用野外调查法对自然遗迹、地质、地貌等内容开展详细的调查。
表2自然地理环境调查方法4.4社会经济状况专项调查(1)调查范围及指标自然保护区社会经济状况专项调查范围包括自然保护区及周边社区的经济、人口、土地利用等。
调查指标主要包括总人口、农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土地利用类型、交通状况、水域利用类型及面积、水域权属等。
除常规指标外,也可选取年人均收入、保护区内土地权属与国有、集体土地各占面积数、河流与湖泊受污染情况、污染源、区内与周边工厂、矿山分布情况。
海洋自然保护区可包括海域使用类型与面积、海域使用权属等。
(2)调查方法社会经济状况专项调查采用资料调研和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查阅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统计资料,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记录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和本地社区内的乡镇、行政村名称及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包括土地面积、耕地等土地利用类型及范围、土地权属、人口、工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第三产业产值。
社会经济状况应注明统计资料年代。
表3社会经济状况调查方法4.5保护区威胁因素专项调查(1)调查范围及指标自然保护区威胁因素专项调查范围包括自然保护区内生境退化、外来物种入侵、生态旅游活动、资源利用状况等。
调查指标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路铁路水利等)、村镇建设、环境污染、土壤沙化、盐碱化;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组成、传入途径、种群数量、危害程度;旅游规模、开展方式、旅游影响;围垦(湿地或草原)、过度放牧、采集、滥捕乱猎等。
(2)调查方法保护区受威胁因素专项调查采用实地调查和资料收集相结合的方法。
表4威胁因素调查方法5.数据处理分析5.1数据记录综合科学考察调查记录的相关数据,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只保留一位可疑数字,有效数字的位数应根据计量器具的精度的示值确定,不得随意增添或删除,有效数字的计算修约规则按GB8170执行。
采样、计算失误造成的离群数据和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执行GB4883。
平行样品的测定结果用平均数表示,并给出标准差和标本数。
5.2数据处理综合科学考察的数据汇总、信息管理和制图必须通过数据库和GIS软件进行。
空间数据的存储格式为ArcGIS的Shapefiles。
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需建立包括全部调查因子的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调查数据采用Excel软件记录,各自然保护区的调查资料数据及统计结果应以统一格式输入数据库。
5.3综合评价综合科学考察结束后,必须对自然保护区内生物资源、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状况和保护价值进行综合评价,尤其是对主要保护对象的动态变化和保护成效应进行专门评价,分析其威胁因素、功能区划的合理性、管理的有效性、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内容。
分析应尽量做到定位、定量。
6.报告编写综合科学考察结束后,编写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考察报告的编写提纲参见附录。
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必须附有自然保护区动植物名录和相关成果图。
(1)野生动植物名录野生动植物名录必须按照数据库要求,注明物种中文名、拉丁名、发现的地理位置和时间、数据来源、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等级与种群数量等内容。
其中,数据来源指该条物种数据是否来源于活体生物、标本、照片摄影、文献资料等等。
文献资料应注明作者、资料名称、刊物名称、出版时间等。
(2)成果图相关成果图应根据调查成果,利用计算机和GIS软件制作。
相关成果图的底图应得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带有准确的经纬度网格,标注保护区及其周边城镇村庄、交通线路、河流和山峰等地理特征,图面投影应符合国家规定,专题图比例尺一般应大于1:25万。
专题成果图包括:①自然保护区位置图*;②自然保护区地质分布图;③自然保护区水文水系图;④自然保护区地形图*;⑤自然保护区植被图*;⑥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对象(动物、植物)分布图*;⑦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⑧自然保护区土地利用现状图*;⑨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分布图;⑩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现状图。
注:*表示必须提交的成果图。
7.标本保存除珍稀濒危植物外,自然保护区内有分布的野生植物应采集一份腊叶标本作为凭证标本,同时拍摄数码照片,归档保存。
区内有分布的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含国家重点保护和数量极其稀少的小种群野生植物)原则上不得采集标本,仅拍摄数码照片作为凭证标本,并用GPS定位,归档保存。
除珍稀濒危动物外,自然保护区内有分布的野生动物可制作一份剥制标本或浸制标本,并拍摄数码照片,归档保存。
区内有分布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含国家重点保护和数量极其稀少的小种群野生动物)原则上不得采集标本,仅拍摄活体或痕迹照片作为凭证标本,并用GPS定位,归档保存。
综合科学考察中采集的动植物的标本至少应有一份保存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附录1: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编写提纲前言第1章总论1.1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1.2自然地理环境概况1.3自然资源概况1.4社会经济概况1.5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划1.6综合评价第2章自然地理环境2.1地质概况2.2地貌的形成及特征2.3气候2.4水文2.5土壤第3章植物多样性3.1植物区系3.2植被3.3植物物种及其分布3.3.1被子植物3.3.2裸子植物3.3.3蕨类植物3.3.4苔藓植物3.3.5大型真菌3.3.6其他植物资源3.4珍稀濒危及特有植物第4章动物多样性4.1动物区系4.2动物物种及其分布4.2.1哺乳类4.2.2鸟类4.2.3爬行类4.2.4两栖类4.2.5鱼类4.2.6昆虫4.2.7其他动物4.3珍稀濒危及特有动物第5章自然遗迹*5.1自然遗迹形成条件与过程5.2自然遗迹类型与分布5.3自然遗迹的价值意义第6章旅游资源6.1自然旅游资源6.2人文旅游资源第7章社会经济状况7.1保护区社会经济状况7.2周边地区社会经济概况7.3产业结构7.4保护区土地资源与利用第8章自然保护区管理8.1基础设施8.2机构设置8.3保护管理8.4科学研究第9章自然保护区评价9.1保护管理历史沿革9.2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划评价9.3主要保护对象动态变化评价9.4管理有效性评价9.5社会效益评价9.6经济效益评价9.7生态效益评价9.8保护区综合价值评价附录1:自然保护区野生植物名录附录2: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名录附录3:自然保护区植被类型名录附录4:自然保护区自然遗迹名录附录5:自然保护区昆虫名录附录6:自然保护区大型真菌名录附图(略)注:*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应将第5章作为重点,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可不编写此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