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融资配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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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融资合作协议
甲方(开证方):
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一、合作双方 :
开证方(简称甲方): 具备相应的开证能力,负责开出德意志银行之SBL/C(备用信用证)。贷款方(简称乙方): 具备SBL/C之抵押贷款额度,负责将该SBL/C做为担保向贷款银行或通过接证银行贷出款项。
二、合作模式:
甲方负责申请德意志银行开立以接证银行所提供的条款版本的 SBL/C ;并负责开出SBL/C;乙方负责支付 SBL/C 贷款之利息费用与相关费用。
三、合作机制:甲方以投资乙方项目之名义,开出 SBL/C 作为项目贷款担保,受益人为乙方或乙方的贷款银行。
四、SBL/C条件:
开证银行:德意志银行(币种为:美元,金额为:大写五千万美元,小写$50,000,000.00)。期限:一年零一天。
受益人:为乙方或贷款银行,乙方为借款受益账户公司;此账户在接证贷款银行开户时则先与甲方建立“联名共管”。
样版以贷款银行提供之 SBL/C 样版为准,SBL/C 到期是无条件承兑、不可撤销、可转让之版本。
合约总额:参考贷款银行给予乙方之贷款额度,甲乙双方另行协定。
发送方式:以 SWIFT MT-760 开至贷款银行。
五、乙方企业必须提供之文件:
完整的企业资料,简称六证一卡,包括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注册资金以实际投资资金为准)\企业法人的护照彩印件( A4 规格)等,所有企业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贷款银行给予乙方之 SBL/C 贷款额度信(须银行正式开出并具名签章之正式信函)。贷款银行之完整坐标。
贷款银行提供之SBL/C样版(须盖上银行签章)。
六、融资贷款后之资金分配比例:
以SBL/C 面额计,按照甲方74%、乙方26%的比例分配。乙方于贷款银行收到SWIFT MT-760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要求配合将备用信用证面额的74%划拨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七、签约:
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之相关文件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双方在深圳签署正式合约并约
定于香港律师事务所办理业务见证。
合约签办公证后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正式申办开证银行之开证额度手续进入银行对银行
的发文与相互查询确认开作并促以 MT760将SBL/C开至乙方贷款银行。
八、操作程序:
甲方开证行先以SWIFT-MT-799方式向乙方接证行发出“开证通知。接证行接到上述“开证通知”并经核实后,即以SWIFT MT-799 回复开证行“准备并同意接受”SBL/C。同时,接证贷款银行向乙方(以信开 / 电开方式)开出,“不可撤销、有条件之贷款(放贷付款)指令”;
在接证贷款银行收到SWIFT MT-799发来的预开证通知书并经核定无误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放贷)付款承诺,并且此承诺书需加盖银行公章确认。
甲方银行收到乙方银行回复的接证确认电文后,三个银行工作日内以 SWIFT MT-760 方式将 SBLC 正本发到乙方接证行。
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分配贷款资金后,交易完成。
九、违约责任:
双方确定,违约责任以本协议书之作业程序的各条款为对照,双方之任何一方未按该作业程序的条款约定执行,即视为违约,应无条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甲乙双方签约后,乙方未能安排好接证行或提供的接证资料不实、甲方银行开证通知发到后未能安排接证行开出(放贷)付款(承诺)指令,属乙方违约。乙方除应负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乙方除向甲方交付违约金(本协议书之违约金额为SBLC面额1%款项)外,还应当无条件将SBLC按甲方指令转出。
十、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代表正签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约束。
甲方:乙方:
授权签约代表人:授权签约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