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特种设备日常巡检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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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日常巡检维护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巡查处置行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及时消除隐患,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宁波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现场巡查时发现问题的处置。

本规范所指的特种设备,仅是《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并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特种设备。

第三条工作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2、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
3、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
4、《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甬质发[2009]65号)
6、《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
7、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
8、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章巡查要求
第七条严重事故隐患的查处
严重事故隐患是指特种设备本身或使用管理上未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时,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恶劣社会影响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缺陷。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的规定,特种设备的监察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对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使用单位存在上述问题的,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隐患未得到有效消除前不得投入使用,及时依法查处。

对因特殊原因无法立即停用的严重事故隐患设备,应在使用单位保证落实相应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的同时,将严重事故隐患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其它有关部门,商定处理意见。

第八条现场巡查应认真填写《特种设备日常巡查记录表》(详见附件一),详细记录巡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处置情况;对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还应按规定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并及时输入数据库;上述检查记录,均需由被查单位签署对检查内容和记录的意见,并存档备查。

同时,现场巡查还需对整改结果跟踪落实。

现场巡查结束后,要定期对发现的问题和处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应将上一季度分析报告上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第九条现场巡查发现使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未办理报停手续的、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超期未检(校)验的,应及时依法查处,并按附件二的要求处置。

对使用超期未检申报检验的,市特检院应及时安排,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检验。

第十
条巡查人员现场巡查过程中,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应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⑴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⑵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⑶、未落实各级安全责任人员;
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或无培训记录;⑸、未制定特种设备
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无演练记录;⑹、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⑷未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或无记录。

第十一条有关具体事项的处置
1、使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的
现场巡查发现使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分清原因,并按下列要求处置:(1)设备铭牌、设计、制造、安装等技术资料齐全的。

巡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办注册登记,并及时依法查处。

超过检验周期的,应督促使用单位向市特检院申报检验,在检验合格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对于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条适用范围的储气罐等简单压力容器,可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六章的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不需办理使用登记。

(2)设备铭牌、设计、制造、安装等技术资料不齐全的。

对有铭牌,无设计、制造等技术资料的,巡查人员应确认铭牌上的制造单位是否有相应的制造资格。

无相应制造资格或不能确定的,巡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

对有相应制造许可证单位的产品,应督促使用单位向原制造单位补齐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登记;
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不能补齐的,应及时督促使用单位申报检验,检验机构应按制造检验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对无铭牌并无设计、制造、安装等技术资料的,按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处置,巡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

其中,对铭牌、技术资料不齐全的起重机械,巡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制造、改造单位进行评估判定或改造,补齐有关技术资料并出具评估判定报告或改造质量证明书后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注册登记。

对有相应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而由无相应资格单位安装的,巡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

使用单位可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实施重新安装,检验合格后方可注册登记。

2、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的
巡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向市特检院申报检验,并及时依法查处。

市特检院应及时安排,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检验。

3、使用安全附件超期未检(校)验的特种设备的
巡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设备并督促使用单位及时送检(校)验,
4、特种设备作业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的
巡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

5、设备已停止使用,未办理报停手续的
巡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设备已报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巡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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