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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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保障勘察设计单位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保勘察设计单位和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包括勘察设计报酬和相关费用两部分,报酬是指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而获得的报酬,相关费用是指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实际费用。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合理确定:(一)工程勘察设计内容的复杂程度;(二)工程勘察设计完成所需的时间;(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当由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市场规律和行业发展情况自主确定,并报所在地区的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当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确定,应当包括勘察设计报酬和相关费用。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报酬的确定应当参考以下因素:(一)工程规模和难度;(二)勘察设计内容和工作量;(三)市场行情和竞争状况。

第八条相关费用的确定应当参考以下因素:(一)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差旅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等;(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费用,包括人力、设备、办公等。

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进行收费,不得以漫天要价、乱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客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和支付方式,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与客户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定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工作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交工作成果,并申请支付报酬和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客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报酬和相关费用。

(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2002年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统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加强管理,保障质量,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合法、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标准范围包括项目审查费、勘察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综合费等。

第二章项目审查费第五条项目审查费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和审核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项目审查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具体费率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提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缴纳项目审查费。

第三章勘察费第八条勘察费是指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所收取的费用。

第九条勘察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十条勘察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勘察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设计费第十一条设计费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进行的设计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二条设计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十三条设计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设计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咨询费第十四条咨询费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进行的咨询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五条咨询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十六条咨询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咨询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监理费第十七条监理费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进行的监理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八条监理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十九条监理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完整版)[202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22年修订本)

(完整版)[202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22年修订本)

(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与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合用于从事勘察设计的各类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及外商投资企业等,不合用于政府投资、国际援助、慈悲捐助等公共利益事业中的勘察设计。

第三条勘察设计收费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有计划、有组织、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勘察设计收费应根据工程类别、复杂程度、所在地区、技术水平及服务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收费方式和标准第五条勘察设计收费应分别列出勘察费和设计费。

第六条勘察费应按照实际勘察工作量确定,可以根据勘察工作量的大小和实际需要的结论的多少,分阶段收费,尽量缩短结算时间。

第七条项目勘察费的标准应根据勘察范围、勘察地区、勘察对象、勘察方式、勘察深度和制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设计费应按设计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建造工程设计费不宜超过所在城市人均建造工程费用的24%。

第三章收费程序和依据第九条进行勘察设计前,需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范围、标准、工作内容、质量、结算方法等事宜。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勘察设计工作量、服务水平、工作质量和服务效益等因素,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标准的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收费并提供详细的收费清单,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对方结算。

第十二条收费清单应清晰明细,标明相关标准、计价单价、实际执行的量及金额。

第十三条各种收入的计算应该按照有关税法的规定,在应纳税收入总额内计算。

第四章额外费用及计算方法第十四条如果勘察设计工作发生了变更,应当重新制定合同并重新确定收费标准,变更前已收取的费用应当退回。

第十五条如勘察设计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加班或者加急完成,可按照实际工作量及劳务费标准加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的约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勘察设计服务(一)工程勘察设计服务指的是为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勘察测绘、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变更设计、工程监理等服务的活动。

(二)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应依据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技术实力和业绩等因素进行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服务的收费应合理,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包括设计费、勘察费、测量费、监理费、变更费等。

(二)设计费是指根据工程规模和设计难度进行收费,应按照设计范围、设计内容、设计质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三)勘察费是指根据工程勘察范围和难度进行收费,应按照勘察范围、勘察内容、勘察质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四)测量费是指根据工程测量范围和难度进行收费,应按照测量范围、测量内容、测量质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五)监理费是指根据工程监理范围和难度进行收费,应按照监理范围、监理内容、监理质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六)变更费是指在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根据建设单位需求对设计进行调整而产生的费用,应按照调整范围、调整内容、调整工作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等级、技术实力、人员用工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制定。

(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查阅。

(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定期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应合理,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四、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合同(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工作进度、工作质量要求等内容。

(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合同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合同一旦签订,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进行工作。

五、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监督(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受到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收费行为的合法合规。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收费标准是为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方利益,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各类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建筑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勘察设计领域。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根据勘察设计项目的规模、难度、工期、风险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确保科学、公正、合理。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制定收费方案,并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收费内容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包括以下内容:1. 勘察设计人员薪酬费用;2. 办公费用及管理费用;3. 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产生的专用费用;4. 可变费用,如勘察设计过程中的补正费用等。

第三章收费依据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依据包括以下因素:1.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规模、难度、工期;2.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风险等级;3.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专业资质及设计能力等。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 根据工程造价比例进行收费;2. 根据设计工作量进行收费;3. 根据勘察设计过程中所需的时间进行收费。

第四章收费标准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预算范围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修订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方意见后才能生效。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对违反本收费标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十三条其他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管理事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程勘察设计:指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建筑工程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活动。

2. 勘察设计单位:指具备工程勘察设计资格,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系统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系统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2005-3-8 12:06:05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第一条为了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宏的浮动幅度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自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市境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收费原则,维护市场价格平稳,促进市场的发展和竞争,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最新定价标准执行,如有不合理之处,应当及时调整。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向委托方提供清晰、公正的收费说明,不得隐瞒费用或采取欺骗手段。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收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收益,哄抬价格,牟取非法利益,夸大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收费涉及到外观、环境、公共利益、政策、规划等因素,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沟通,获取必要的行政审批、许可等手续。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纳税,合规运营,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费用标准计算税费。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计的难易程度、地理位置、价值、规模、工期、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包括基本收费、风险评估费、服务费、人工费、材料费和管理费等项目。

第十一条基本收费是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根据设计委托方的要求,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所应当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费是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合理评估相应风险,确定的额外收费,由设计委托方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支付。

第十三条服务费是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技术咨询、配套、监理等相关服务项目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人工费是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根据工作量和难度,按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和协议书规定,计算的技术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用。

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2005-3-8 12:06:05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与《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与《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与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与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就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与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与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与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与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宏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与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与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与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自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与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收费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合理定价,保障客户利益和行业发展而制定的。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市场原则和成本费用,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向客户公示。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和收费时间,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定期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并及时向客户通知。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收费标准,违规收费或其他不正当收费行为。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收费方式和支付时间接受客户支付,并提供相应的收费凭证。

第七条客户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收费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并有权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申诉。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定期向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报送收费情况和相关数据。

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确保收费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完整版

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完整版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完整版为了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收费标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一、总则1.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是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基本收费标准,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本收费标准执行,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1.2 本收费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1.3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二、收费标准2.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基本收费和附加收费两部分。

2.2 基本收费包括勘察费、设计费、项目管理费等。

附加收费包括特殊技术要求、加急、变更等费用。

2.3 各类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表》。

三、收费依据3.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依据合同约定,合同中应明确收费标准、付款方式、支付期限等内容。

3.2 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3.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四、收费管理4.1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2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3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纳入企业财务核算,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五、附则5.1 本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负责解释。

5.2 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完整版为了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收费标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一、总则
1、本规定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行
业收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费用收取管理规定制定,适用于各类工程勘察
设计项目收费工作。

2、本规定所称的收费是指财政部认可的任何形式的收费,包括但不
限于:费用、税费、报酬、报酬等。

3、工程勘察设计的收费要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收费
标准遵循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收费,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全面控制工程收费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原则,并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工期确定。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收费标准以项目为单位计价,不得违反国家规
定的限定,不得以收取“定额”或“不定额”收费的形式加以强制。

3、收费标准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提前预算,签订合同后,不得擅自增
加收费,不得用任何形式进行任何形式的隐性收费,如涉及调整收费标准,应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三、收费程序
1、工程收费应按照《勘察设计行业收费标准》和客户签订的合同规
定的期限缴纳,期限不得超过45日。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工程项目的数量与规模不断增加,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也蓬勃发展。

为了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便更好地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

二、收费标准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能够合理反映勘察设计工程的实际价值和质量水平。

2. 收费标准应根据工程类型、规模、难度和区域经济水平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建立相应的收费档次。

3. 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确保科学合理。

三、收费方式1. 工程勘察设计可以采取定额收费、按比例收费或混合收费的方式。

2. 定额收费应根据工程类型、规模、难度等因素进行制定,并应与实际工程量相匹配。

3. 按比例收费可以根据工程造价或工程投资比例来确定。

4. 混合收费方式可以根据工程特殊情况,综合考虑定额收费和按比例收费的因素进行制定。

四、收费依据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有合法合规的依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合同、工程量清单等。

2.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依据应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不能够随意捏造或篡改。

3.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依据应详细明确,避免模糊或歧义。

五、收费程序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程序应规范合法。

在收费前,应向委托方提供相应的收费项目、金额和依据,经委托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收费。

2. 如果发生变更或增加工程量,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并调整收费金额。

3. 收费程序应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如收款时间、发票开具时间等,以确保收费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六、收费管理1. 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责任和流程,确保收费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 收费管理应有专门人员负责,同时应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收费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效率。

3. 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收费档案,包括收费合同、收费依据、收费程序等,以备查阅和审计。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如下:
1. 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2. 收费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包括勘察设计报告编制费、勘察设计报告审核费、现场勘察费、办公费等。

3. 收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进行收费。

收费依据应当合理、合法,不得为项目提供者和接受者提供不合理的经济利益。

4. 收费形式: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可以选择现金、转账等方式收取费用,应当开具相应的发票和收据,并保留相关收费记录。

5. 收费监督: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对工程勘察设计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处罚。

6. 收费纠纷: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和项目提供者之间发生收费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或诉讼。

7. 公示信息: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依据等信息,向项目提供者提供相关费用咨询。

以上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的一般规定,不同地区或不同类型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还可能有特定的收费管理规定。

具体的收费管理细则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22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22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合用于各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等服务的收费标准。

第二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行业情况、勘察设计单位的规模、技术水平、人力、物力成本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分为基本收费和特殊收费两部份。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按照质量先行、定价公开、收费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基本收费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基本收费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计的类型、规模、复杂程度以及工程建设所在地的行业平均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基本收费的计算方法为:总基础费用 = 总工程量×基础单位工程量的费率其中,总工程量指工程可计价部份,不包括免费咨询服务;基础单位工程量的费率指在统一行业、同一行业区、相同勘察设计单位、同一技术水平的前提下确定。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基础收费标准的具体实施应根据不同工程勘察设计类型的特点确定,并报局科技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特殊收费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的特殊收费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计的具体情况以及客户对勘察设计的特殊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所投入的大量额外成本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特殊收费的计算方法为:总特殊费用 = 特殊费用明细之和其中,特殊费用明细应当包括特殊服务费用、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所投入的大量额外成本等项目。

第四章阶段付款第十条工程勘察设计所收取的基本收费和特殊收费可以采取阶段付款的方式。

第十一条阶段付款的具体情况应在发包方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章外部社会性公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第十二条外部社会性公益工程的勘察设计收费应当根据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来确定。

第十三条本行业的外部社会性公益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环保、节能、安全等。

【结尾】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计算方法说明2、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法律名词及注释:1、质量先行原则:按照勘察设计质量立起的计价框架安排收费。

完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完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完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确定。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浮动。

政府指导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XXX、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量、质量、技术难度、工程环境、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在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不得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并保证其质量。

如因勘察设计人员的原因导致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勘察设计收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结算。

发包人应当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以未收到勘察设计费用为由拒绝提交勘察设计成果。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XXX、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设计费=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设计费率其中,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是指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的概算投资额,设计费率是按照《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指导价》确定的收费比例。

1.0.4工程设计收费应当遵循优质优价的原则,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定收费额。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设计项目,可以在政府指导价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完整版)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完整版)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完整版)工程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收费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收费标准》和《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收费。

第三条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和收费根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和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和收费,其基准价根据《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和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费和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和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费和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或者《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作量增加或者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费或者费。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22年修订本)(计价格[2022]10...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22年修订本)(计价格[2022]10...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1.概述本《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及人员收费的基准,也是有关部门审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费用的依据。

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勘察设计综合收费标准。

2.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包括地质勘察、地形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工程地下水等专业2.1 地质勘察注:工程地质勘察是特殊勘察,应按照特殊勘察的规定收费。

2.2 地形测量注:地形测量范围根据工程调查情况而定。

3.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注:工程设计综合收费标准以分别计价。

3.1建造设计注:建造外工程设计范围根据工程调查情况而定。

3.2市政工程设计注:水文计算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勘察设计综合收费标准注:如勘察设计范围超过本标准规定范围的其他勘察设计项目,应参照本标准中同类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适当调整。

5.合用范围本标准合用于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及人员的收费。

6.其他规定注:如非征收“依据”,对不宜征收费用的规定,本标准中未作出相关规定。

7.附表无以下为简要注释:地质勘察:指根据勘查目的及要求,对地质条件和地质环境进行调查和研究的工程技术活动。

地形测量:是测量地球表面地形的一种测量手段。

工程地质:是研究岩土体在工程中的物理力学及工程特性和规律的学科。

水文地质:是研究地下水和水文地质相互作用的地理学分支科学。

岩土工程:是研究岩石、土壤等岩土体在工程中的物理力学及工程特性和规律的学科。

工程地下水:指在建造物、水利建造物、交通运输设施等工程建设中,地下水对工程建设的不利影响以及工程建设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等方面的问题。

建造设计:指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和使用的需求,通过构思、绘制图样、制定规划等科学技术手段对建造物的构造、功能、形态、美学、经济等进行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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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1.0.2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2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专业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项目可以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0.3通用工程勘察收费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由实物工作收费和技术工作收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方法和标准,分别在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章节中规定。

1.0.4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 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3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4 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1.0.5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勘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

1.0.6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在相关章节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

1.0.7实物工作量实物工作量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在勘察纲要中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

1.0.8附加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是对工程勘察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和复杂程度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各章节中。

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

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9在气温(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气象报告为准)≥35℃或者≤-10℃条件下进行勘察作业时,气温附加调整系数为1.2。

在海拔高程超过2000m地区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海拔高程2000~3000m为1.1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

建设项目工程勘察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勘察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5%加收主体勘察协调费。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不包括以下费用: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费;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费;修通至作业现场通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费;勘察材料以及加工费;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费;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费;青苗、树木以及水域养殖物赔偿费等。

发生以上费用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工程勘察组日、台班收费基价如下:工程测量、岩土工程验槽、检测监测、工程物探1000元/组日岩土工程勘察1360元/组日水文地质勘察1680元/组日勘察人提供工程勘察文件的标准份数为4份。

发包人要求增加勘察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刷勘察文件工本费。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

2 工程测量2.1技术工作2.2地面测量2.3水域测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3 岩土工程勘察3.1 技术工作3.2 工程地质测绘3.3 岩土工程勘探与原位测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4 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4.1 岩土工程设计4.1.1 岩土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要求,现场踏勘,收集分析已有资料,调查周边建筑物及地下管线情况;编制岩土设计文件,绘制施工图,提出试验、检测和监测方案;配合施工,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

4.1.2 岩土工程设计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5 水文地质勘察5.1 技术工作5.2 水文地质测绘5.3 模拟计算、遥感判释5.4 水文地质钻探水文地质钻探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按所钻探地层分层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水文地质钻探实物工作收费基价=130元/(米)×自然进尺(米)×岩土类别系数×孔深系数×孔径系数5.5 现场测试与取样5.6 洗井、固井与旧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6 工程水文气象勘察6.1 技术工作工程水文气象勘察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为22%。

6.2 工程水文勘察6.3工程气象勘察种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7 工程物探7.1 技术工作费工程物探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为22%。

7.2 工程物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8 室内试验8.1 技术工作费室内试验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为10%。

8.2 土工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9煤炭工程勘察9.1说明9.1.1本章为煤炭工业的矿井、露天矿、选煤厂、水煤浆制备与燃烧应用、煤层气抽放及输配等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

9.1.2煤炭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工作量为30%,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工作量为70%。

9.2煤炭工程勘察收费9.2.1根据场地地形和岩土工程复杂程度,煤炭工程勘察分为一般场地和复杂场地两类:一般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和工程测量按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的12~18%计算收费;复杂场地,如岩溶、洞穴、泥石流、滑坡、沙漠以及山前洪积扇等,按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的20%计算收费。

9.2.2矿井井巷、露天矿疏干,边坡和排土场的工程勘察另行计算收费。

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10.1 说明10.1.1 本章为水库、引调水、河道治理、灌区、水电站、潮汐发电、水土保持等工程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

10.1.2单独委托的专项工程勘察、风力发电工程勘察,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0.1.3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计算公式如下: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基本勘察收费+其他勘察收费基本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0.1.4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收费的计费额、基本勘察收费、其他勘察收费及调整系数等,《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中未做规定的,按照《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原则确定。

10.1.5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收费基价是完成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勘察服务的价格。

10.1.6水利水电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按照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15~20%计算收费。

10.2 水利水电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及专业调整系数10.3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复杂程度划分10.4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收费基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1电力工程勘察11.1 说明11.1.1 本章为火电、变电、送电、核电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

11.1.2 电力工程勘察收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11.1.3 电力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比例11.2 火电工程勘察复杂程度划分11.2.1火电、变电、送电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赋分值见表11.7-1。

11.2.2火电、变电、送电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见表11.7-2。

11.3 火电工程勘察11.4 变电工程勘察11.5 送电工程勘察11.6 核电工程勘察11.6.1 核电工程勘察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1.6.2 编制核电工程勘察总报告书,按照核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30%计算收费。

11.7 火电、长输管道、铁路、公路工程勘察复杂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2 长输管道工程勘察12.1 说明12.1.1本章为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矿浆等气态或液态介质,从外输总站到用户口站间管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收费。

12.1.2长输管道穿越或跨越河、渠、湖泊、冲沟、公路、铁路,以及站址、隧道等工程,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长输管道工程勘察收费应当扣除其相应的长度。

12.1.3长输管道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12.2 长输管道工程勘察复杂程度划分12.2.1长输管道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赋分值见表11.7-112.2.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见表11.7-312.3 长输管道工程勘察收费基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3 铁路工程勘察13.1 说明13.1.1本章为铁路工程勘察收费。

13.1.2铁路线路工程勘察按照正线公里计算收费。

在铁路线路工程勘察正线公里范围内引起的其他铁路改建的工程勘察不再计算收费。

13.1.3根据工程性质需要作工程地质加深勘察或者进行专项工程勘察的,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3.1.4本收费标准中的1:2000地形图是按照宽度0.4公里计算收费的,采用航测时,宽度为0.6公里,超出的0.2公里,按照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另行计算收费。

13.1.5铁路工程勘察按照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13.2 铁路工程勘察复杂程度划分13.2.1铁路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赋分值见表11.7-113.2.2铁路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见表11.7-313.3 铁路工程勘察收费基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4 公路工程勘察14.1 说明14.1.1本章为公路工程初测和定测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

14.1.2地质病害集中的山区公路、长大隧道及独立大桥梁,超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规程》常规范围的工程勘察,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4.1.3本收费标准中的1:2000地形图是按照宽度0.4公里计算收费的,采用航测时,宽度为0.6公里,超出的0.2公里,按照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另行计算收费。

14.1.4公路工程勘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14.2公路工程勘察复杂程度划分14.2.1公路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赋分值见表11.7-1 14.2.2公路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见表11.7-314.3公路工程勘察收费基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5. 通信工程勘察15.1 说明本章为通信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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