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数据

合集下载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一、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误工费=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计算公式:1、护理人员有收入:护理费=护理人员误工收入(天/月/年)×护理期限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四、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统计数据(2023年度)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统计数据(2023年度)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统计数据(2023年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4.03.08
•【字号】苏高法电〔2024〕128号
•【施行日期】2024.03.08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侵权责任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统计数据(2023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4〕128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人民法庭:
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近期公布的统计数据,现将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所依据的2023年度相关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202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3211元。

2、202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0461元。

3、2023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30054元,经营净收入为6645元。

4、2023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5491元。

5、2023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9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24年3月8日。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标准。

江苏省作为我国东部发达地区之一,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伤残造成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间接经济损失。

在江苏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对于上述各项赔偿费用都有具体的标准和规定。

其次,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考虑到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因人身损害受到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江苏省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

此外,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还包括了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对于因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受害人,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家属进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

这一项赔偿标准也是在考虑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作为受害人或其家属,如果对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以向当地法院进行咨询和申诉。

同时,也建议广大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发生人身损害事件,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受害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规定,其内容涵盖了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多个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死亡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热门城市:六盘水律师玉溪律师河源律师巴彦淖尔律师安庆律师巴中律师孝感律师郴州律师吉林市律师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一直以来是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最近,也出台了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那么,大家对于▲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了解多少呢?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一、江苏省统计数据根据《2015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2016年江苏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476元;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57元;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820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缺数据)▲二、赔偿项目及标准1、死亡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57元×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57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57元×5年2、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20•【分类】地方司法文件解读正文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范围内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

为此,我院于2019年9月9日发布苏高法电〔2019〕616号公文,授权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赔偿标准。

目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省苏州、无锡、常州、徐州、连云港、宿迁、盐城等市先后公布了相应的统一赔偿标准。

根据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试点地区的实施情况,我省统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的条件已经成熟,为此,我院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

现就相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实施方案的起草背景和主要思路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回应社会公众“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呼声作出的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对妥善审理全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挥了巨大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融合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平等意识也逐渐加强。

人民群众期待司法更加公正高效和权威。

特别是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上,人民群众对城乡二元结构下按照户籍地标准采取不同计算方式的意见较大,希望统一赔偿标准的呼声很高。

江苏省2019年人损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

江苏省2019年人损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8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8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全省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62元;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56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细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9年3月8日死亡赔偿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南通65957元/12月×6月=32978.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 )的20倍为785020元。

附:2016年度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单位:元)总计 72684按企业、事业、机关分企业 68499事业 92663机关 102726按国民经济行业分农、林、牧、渔业 38858农业 36263'. 林业 40521畜牧业 40074渔业 57492农、林、牧、渔业服务业 56561采矿业 62797制造业 66468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7547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138680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82171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73480建筑业 59102房屋建筑业 59440土木工程建筑业 54263建筑安装业 64306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57272批发和零售业 67423批发业 89192零售业5128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2826铁路运输业 107053道路运输业 66222水上运输业 68768航空运输业 137311管道运输业 91002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70998仓储业 68469邮政业 76384住宿和餐饮业 46514住宿业 49784餐饮业 4366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1872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107069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1864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7235金融业 151615货币金融服务业 159696资本市场服务业 203086保险业 108375其他金融业 213672房地产业 74088房地产开发经营 10766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1083租赁业 67283商务服务业 60937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101897研究和试验发展 133642专业技术服务业 97689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7306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4760水利管理业 82629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71864公共设施管理业 5874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8345居民服务业 58222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73595 其他服务业 50786教育 90661卫生和社会工作 95727卫生 95996社会工作 8060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7087新闻和出版业 94711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104320 文化艺术业 79093体育 68448娱乐业 60437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0010中国共产党机关 107054国家机构 99814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122855社会保障 85955社团、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108279201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公式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016年国家赔偿标准及计算

2016年国家赔偿标准及计算

2016年国家赔偿标准及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那么国家赔偿2016最新赔偿标准消息是什么?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什么?国家赔偿标准如何计算?一、2016国家赔偿新标准: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侵犯人身自由权日赔242.3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 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局2016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兀。

另据《最咼人民法院、最咼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各级检察院自2016年5月16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知识延伸:2015国家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国家统计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比上年增加4967 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2014国家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4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00.69元国家统计局2014年5月27日公布,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2379元,比上年增加4786 元;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比上年增加18.34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95]95次会议讨论通过)一、起诉与受理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

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径行以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

4.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

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法院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江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

江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

赔偿总计: 不计责任数额: 分责任数额:
0 0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37173元 ∕ 年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 性支出24966元 ∕ 年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入16257元 ∕ 年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 消费支出12883元 ∕ 年 5、住宿费:确有必要 到外地治疗且不能住院 的310-350元。 6、2016年度营养费34 元
序 号
赔偿 项目
计算方法
计算内容及标准
其他指后续治疗、整容 、康复费(交强险1万限 额支付,不分责任)
汇总计 算
1
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受害人有固 定收入的 受害人无固 定收入的, 能证明最近 误工费 三年的平均 收入状况的 受害人无固 定收入的且 不能证明最 近三年的平 均收入状况 的 护理人员有 收入的 护理费 护理人员没 有收入或者 雇佣护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 /天)X误工时间(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 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 (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 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 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 (天)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 /天)X护理期限(天)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 天)X护理期限(天)
5
6 7
8
残疾赔 60周岁—75 偿金 周岁之间
75周岁以上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 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 偿,即100%;二至十级 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 递减〔伤残系数=(11 -减伤残级别)/100〕 。
9
残疾辅 助器具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费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10 丧葬费 均工资(元/月)X6个月 18586.5(8128.5)+909 办理丧葬事宜误工支出=日均工资*3人*3天 1、有其他扶养人时,赔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 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 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 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 出)×(18-实际年龄) 费÷扶养人数;2、被扶 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 18周岁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 —60周 (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出)×20年 岁 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消费性支出);3、城镇 60周岁 —75周 (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出)×[20-(实际年龄-60)] 24966元,农村人均年生 岁 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活消费性支出12883元。 75周岁 (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 4、以受害人(扶养人) 以上 身份计算,而不是以被 出)×5年 扶养人身份计算。

江苏省2020年人身损害类案件赔偿标准及计算办法

江苏省2020年人身损害类案件赔偿标准及计算办法

江苏省2020年人身损害类案件赔偿标准及计算办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2020年3月20日,江苏高院下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正式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也就是说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要实现“同命同价”。

一、相关各项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如下:
二、各项赔偿项目及具体金额如下:。

江苏省工伤赔偿表

江苏省工伤赔偿表

江苏省工伤赔偿表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般来说是按照伤残程度进行界定的,下面是根据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整理的工伤赔偿表:
一、轻微伤残(残疾程度达到伤残等级1-3级):
1. 伤残津贴:每月按照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发放。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
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二、一般伤残(残疾程度达到伤残等级4-8级):
1. 伤残津贴:每月按照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发放。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
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20万元。

三、重度伤残(残疾程度达到伤残等级9-10级):
1. 伤残津贴:每月按照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
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30万元。

四、死亡的工人:
1. 丧葬补助金:按照被扶养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20万元。

2. 抚恤金:按照被扶养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发放,但
以每月不超过本省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标准还包括一些具体细则,如被扶养人范围、计算基准等,具体情况应根据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致核对。

以上仅为参考,如有不足之处请多多指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行法院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二、适用范围1.我省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

2.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试行标准1.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

江苏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伤残赔偿是指因工伤或者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而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对于伤残赔偿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如下:一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倍。

二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倍。

三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3倍。

四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倍。

五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倍。

六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倍。

七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倍。

八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倍。

九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九级伤残赔偿标准,赔偿金的计算是以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应当在受害人确认伤残程度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受害人或者其指定的受益人。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且应当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总的来说,江苏省对于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受害人的权益给予了保障。

同时,用人单位也有责任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助。

希望受害人在遭受伤害后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南京市伤残赔偿金标准

南京市伤残赔偿金标准

南京市伤残赔偿金标准
南京市伤残赔偿金标准主要根据伤残等级来判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1.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2.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3.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4.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6.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7.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8.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9.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10.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另外,对于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对于不同伤残等级的津贴也有明确标准,例如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会补足到2783元/月。

请注意,这些只是一般性的标准,具体的金额可能会因个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如果涉及实际的赔偿问题,建议咨询相关机构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2016年最新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2016年最新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2016年最新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我们都知道,伤残是分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的,其中一级伤残最重,赔偿的也最多,而十级伤残则是最轻的,那么大家知道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吗?这个问题,律师365小编下文做了解答,大家可以阅读了解。

一、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

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三)医药费。

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五)住院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

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误工时间。

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清单:2016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清单:2016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清单:2016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6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16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2016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6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6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2016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全省上下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实现了“十三五”良好开局。

全省综合实力明显增强,转型升级步伐加快,新旧动力加速转换,发展质量稳步提升,社会事业取得进步,民生福祉持续改善。

01一、综合经济发展总体平稳、稳中有进。

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6086.2亿元,比上年增长7.8%。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078.5亿元,增长0.7%;第二产业增加值33855.7亿元,增长7.1%;第三产业增加值38152亿元,增长9.2%。

全省人均生产总值95259元,比上年增长7.5%。

全社会劳动生产率持续提高,全年平均每位从业人员创造的增加值达159934元,比上年增加12620元。

产业结构加快调整。

三次产业增加值比例调整为5.4∶44.5∶50.1,全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1.5个百分点。

全年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6.7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0%;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41.5%,比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

战略性新兴产业销售收入4.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5%;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30.2%。

经济活力继续增强。

全年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增加值51510.3亿元,比上年增长8.0%,占GDP比重达67.7%,其中私营个体经济占GDP比重为43.6%。

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达55.2%。

年末全省工商部门登记的私营企业达222.9万户,当年新增50.1万户,注册资本98090.7亿元,比上年增长34.4%;个体户438.8万户,当年新增77.6万户。

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

年末城镇化率达67.7%,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

区域发展协调性进一步提高。

苏中和苏北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45.3%,沿海地区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18.4%。

2016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2016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2016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对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6年发布的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对于确定伤残等级和鉴定伤残等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2016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读者对该标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首先,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划分标准》(GB/T16180-2016)制定的。

该标准将劳动能力损失程度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和十级。

每个等级对应的劳动能力损失程度不同,具体标准如下:一级,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达到1%;二级,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达到2%;三级,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达到3%;四级,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达到4%;五级,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达到5%;六级,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达到6%;七级,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达到7%;八级,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达到8%;九级,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达到9%;十级,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达到10%或以上。

其次,根据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将根据其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进行确定。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和评估,包括身体功能、运动功能、感觉功能、精神功能等方面的评定。

根据评定结果,结合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确定劳动者的伤残等级,从而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认定依据。

最后,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发布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伤残鉴定,可以确保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得到准确的认定,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和劳动能力鉴定服务。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以依据标准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综上所述,2016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发布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伤残鉴定,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认定服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数据
(自2016年2月起适用)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966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57元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883元
根据2016年2月29日江苏省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城乡一体化住户抽样调查,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39元,比上年增长8.7%。

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增长8.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57元,增长8.7%。

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5095元,比上年增长10.1%。

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按五等份分组,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8485元,增长12.3%;中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6614元,增长10.8%;中等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5122元,增长9.9%;中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36374元,增长6.1%;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68590元,增长6.3%。

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556元,比上年增长7.3%。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