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卫生局、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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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直卫生系统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活动实施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直卫生系统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活动实施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直卫生系统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办[2014]9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01.19
【实施日期】2014.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直卫生系统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办[2014]9号)
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活动工作意见》精神和要求,为全面实现安全安庆目标,结合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市直卫生系统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制定下发,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落实。

安庆市卫生局
2014年1月19日
市直卫生系统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活动工作意见》(庆安全[2014]1号)精神和要求,提高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各市直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八次会议精神,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以建设生产安全为核心,通过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活动,达到市政府提出的生产安全有提升、人居环境有改善、食品药品安全有保障、社会平安有保证的目标要求。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活动的组织领导,现成立安庆市卫生局开展安全安庆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储艳云(局长)
副组长:施勤(副局长)
欧阳海(副局长)
纪明勤(副调研员)
成员: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财行〔2016〕168号•【施行日期】201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168号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重新修订了《安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财政局2016年3月17日安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费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市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在常驻地以外地区统一安排餐饮的招商、考察、推介及其他相关活动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机关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宜政办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安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精神,设立安庆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按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三)健全市、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与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六)增加对非工业企业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负责起草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社区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社区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社区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基妇[2012]98号【发布部门】安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2.05.07【实施日期】2012.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社区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基妇[2012]98号)各县(市)、区卫生局:依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1年社区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建设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妇社秘〔2011〕855号)、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印发社区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妇社社卫便函〔2012〕1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此项工作,确保实施效果,特制定《安庆市社区卫生管理人员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安庆市社区卫生服务团队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庆市社区卫生管理人员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安庆市社区卫生服务团队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附件1安庆市社区卫生管理人员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为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社区卫生人员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强化全科医学理念,转变服务模式,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我市决定于2011-2015年开展社区卫生管理人员能力建设项目。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训目标和任务2011-2015年,对在岗社区卫生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服务能力培训,使社区在岗卫生技术人员掌握全科医学理念和团队服务形式和方法,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和服务能力。

计划在5年内完成社区卫生管理人员培训。

各年度具体培训任务按照省卫生厅每年下发的年度计划执行。

二、培训对象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社区卫生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

三、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主要培训内容:全科医学理念、社区卫生服务概念、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解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概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管理能力和管理技术。

安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安庆市卫生局党务公

安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安庆市卫生局党务公

安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安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发[2011]37号【发布部门】安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1.11.10【实施日期】2011.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安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发[2011]37号)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石化医院党委:《安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11月10日安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市直卫生系统党务公开工作,不断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安徽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安庆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和《安庆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卫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四个安庆”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目标到2011年底前,市直卫生系统基本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

在此基础上,不断积累经验,总结有效做法,不断完善和规范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和监督,力求取得更大成效。

通过实行基层党务公开,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水平和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体现党员主体地位,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的生机活力;提高党务工作透明度和开放度,密切党与群众。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卫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试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卫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试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卫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发[2006]36号【发布部门】安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6.06.05【实施日期】2006.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卫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试行)》的通知(卫发[2006]36号)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安庆市市直卫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6月5日安庆市市直卫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卫生局机关及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的原则;2、任人为贤、德才兼备的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6、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四条党政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宜政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0日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城镇职工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三)其他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人员。

用人单位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日常工作。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新增或者减少参保人员的,单位缴费基数相应调整和确定。

安庆市农业委员会、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庆市农业委员会、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庆市农业委员会、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7.22•【字号】庆农〔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农业委员会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农委(农业局)、财政局: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5〕9号)精神,现将《安庆市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农业委员会安庆市财政局2015年7月22日安庆市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5〕9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就奖补资金申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按年度申报,本年度申报截止时间:“开工类”项目为9月30日,“文件认定”类项目为12月31日。

各县(市)区单位和个人在所在地农业(渔业、农机)、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县(市)区农业(渔业、农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制《安庆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申报表》集中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市林业局;市直单位和个人,直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林业局申报。

市农委、林业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汇总审核。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一)若干政策:第3条优质粮油基地建设1.申报条件(1)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生产基地建设:当年获得农业部认证的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生产基地。

(2)育秧工厂建设:建有育秧厂房。

包括建有室内流水线播种操作间200平方米以上,晒场200平方米以上;建设育秧大棚。

钢架大棚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配置相关喷(滴)灌设施;购置集中育秧播种流水线2套以上,以及配套的碎土机械、自动化播种育秧盘、运输和插秧机械等;有必要的技术保障。

安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安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安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平稳运行及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民生工程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参合农民的利益为核心,完善政策措施,最大程度地惠及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地方便参合农民,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目标任务建立和完善高效的管理经办体系、科学的筹资增长机制、合理的费用补偿方案、方便的补偿结算程序、有效的费用控制办法、安全的基金监管制度和分工协助的责任落实机制,巩固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和补偿受益面,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落实精准扶贫医疗救助,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范围和医疗机构范围。

三、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扩大制度覆盖面各统筹地区参合率不低于96%。

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农垦系统、农林渔场以及各类开发区、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新农合。

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四、提高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探索完善筹资机制2018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筹资提高到每人每年670元(如国家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参合农民个人缴纳提高至180元;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490元,其中:对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356元,省财政补助119元,市县财政承担15元;对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282元,省财政补助156元,市县财政承担52元。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地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

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

五、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提高住院大病补偿待遇各地要按照2016版《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卫基层秘[2015]643号)、2018版《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卫基层秘[2017]558号)和大病保险统筹等补偿指导方案,进一步完善各地的补偿实施方案,合理设计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补偿比例,参合患者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不含大病保险补偿及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定额补偿)提高至25万元以上(含)。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卫生局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的通知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卫生局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的通知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卫生局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卫办[2009]92号【发布部门】安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9.03.30【实施日期】2009.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卫生局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的通知(宜卫办[2009]92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发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安庆市卫生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已经2009年3月25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局办公室是我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行政复议职能,负责承办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3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条相关职责。

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协助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和受理。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名称、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亲自到办公室提出。

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将申请的内容记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并将记录的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记录人在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上签名或者加盖印章。

第五条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记录的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应当予以登记,注明申请日期或者收到日期。

第六条办公室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照《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第14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和理由,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融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融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融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宜财编〔2023〕696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融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财编〔2023〕696号市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安庆市本级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宜政办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跨部门间工作协同,将事前绩效评估、预算评审与预算安排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研究制定了《安庆市市级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融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财政局2023年10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前融合评估的分类和内容第三章融合评估的组织和管理第四章事前融合评估的结果及应用第五章附则安庆市市级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融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安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宜财编〔2020〕523号)以及《安庆市本级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宜政办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安庆市本级在预算申报过程中探索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预算评审”相融合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以下简称事前融合评估),将事前绩效评估、预算评审与预算安排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进一步将零基预算理念发展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手法、步法、打法”,加强跨部门间工作协同,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零基预算管理改革,继续落实市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市财政局探索将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融合嵌入到部门预算编制流程,成为预算编制的必要环节,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切实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应对财政紧平衡态势,强化重大事项(政策)财力保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皖卫农[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农[2012]6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铜陵县社会保障局:现将《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以及《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2]173号),本着“患者负担能下降,医院收入不减少,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基本原则,支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就新农合基金支付县级医院(本办法所指县级医院包括纳入综合改革的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下同)门诊和住院诊察费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门诊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办法为全面落实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政策,根据我省实际,对县级医院门诊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以参合出院人次数为基准,与住院药品及材料费控制情况挂钩,实行“总额控制、质量考核、按季结算”。

(一)总额控制1、总额控制计算公式新农合基金支付门诊诊察费,依照参合患者出院人次数的N倍实行总人次数控制及总额控制。

计算公式如下:(1)县人民医院:新农合基金支付某县人民医院门诊诊察费总额=该院参合出院人次数×系数N×34元。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宜政发[2013]2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宜政发[2013]2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宜政发〔201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31日安庆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为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1.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支农资金范围,2013年度安排5000万元,按实际奖补金额兑付,下年度起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3.固定资产投资奖补。

市农委制订安庆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指南,对符合投资指南的农业企业,1年内完成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或者2年内完成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范围为厂房、生产设备。

4.重大农业投资项目奖补。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国际、国内知名的跨国、跨省、跨市农业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支持标准不低于第3条固定资产奖补标准。

实行“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支持政策。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安全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安全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安全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卫医[2010]27号【发布部门】安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0.02.01【实施日期】2010.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安全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卫医[2010]27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发局,市区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深入查找医疗安全隐患,提高医疗安全意识,改进医疗安全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0年2月至5月在全市开展以加强医院感染管理、落实核心制度为重点的“医疗安全百日行动”活动。

现将《安庆市医疗安全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照我省第二周期医院评审相关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安全专项检查。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安庆市医疗安全百日行动实施方案为有效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通过开展“医疗安全百日行动”,促进医疗机构深入查找医疗安全隐患,提高医疗安全意识,改进医疗安全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以医疗安全为百日行动主题,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重点,增强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意识,深化医疗核心制度落实,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二、组织领导市卫生局成立安庆市医疗安全百日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杨金奎副组长:卞宜心解光彤刘跃进董金余欧阳海成员。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宜政办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第四章生产和生活卫生第五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六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七章吸烟危害控制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九章附则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改善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安庆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害因素,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建设、健康中国行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公共场所和生产生活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和吸烟危害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质量兴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质量兴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质量兴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宜政办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质量兴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发[20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质量兴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安庆市质量兴市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要求,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增强全民质量意识,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的整体水平,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升经济竞争实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兴省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5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安庆市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提高质量和产业素质为重点,以强化质量管理、推进科技进步为支撑,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品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提升质量工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有效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并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行业全面发展的新产业格局,全面提升我市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达到以下目标:(一)产品质量1、产品质量明显提高。

全面质量管理意识得到普及,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得到推广应用。

主要工业产品国家级和省级产品质量平均抽查合格率、国家重点产品可比性跟踪监督抽查合格率两项指标达到90%以上,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宜政办秘〔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秘〔2019〕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1日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

第三条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家庭)账户。

第五条普通门诊。

(一)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两个目录”)规定的纳入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

(二)待遇标准。

在参保县(市、区)域内承担普通门诊服务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0%。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09•【字号】宜财产权〔2024〕401号•【施行日期】202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参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皖财资〔2023〕397号),我们制定了《安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财政局2024年7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结果认定及报告第一节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第二节资产盘盈及其认定第三节资产损失及其认定第四节资金挂账及其认定第五节资产清查报告第四章资产核实的程序、审批权限及账务处理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六章附则安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清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并在清查报告中反映国有资产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灭失。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7]82号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7]82号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2003年以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扎扎实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较好地完成了试点工作预期目标。

2007年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试点阶段转入全面推进阶段的关键一年。

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与任务。

经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开始,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进阶段,覆盖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

各地区要明确目标与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工作准备,进一步扎实工作,确保实现既定目标。

二、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扩面工作。

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是针对全国提出的,各省(区、市)在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时要本着既积极推进,又实事求是的原则,量力而行,坚决防止出现为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工作质量的现象。

在确定扩面进度时要坚持以下标准:一是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是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能够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从2007年开始,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合计达到每人每年20元,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的筹资水平。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06.06
•【字号】宜财农〔2024〕319号
•【施行日期】2024.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
金(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根据《安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下达你县(市、区)2024年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一批),金额详见附表。

该项资金收入科目列2024年政府收支科目“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支出科目列“21305-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

一、你县(市、区)收到资金后,要及时匹配项目,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强内生发展动力。

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二、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加强绩效管理,做好公告公示。

加快资金拨付,提高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严格落实直达资
金管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监控,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附件:安庆市2024年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一批)分配表
安庆市财政局
2024年6月6日附件:
安庆市2024年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一批)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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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卫生局、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卫基妇[2009]44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03.24
【实施日期】2009.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卫生局、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

(宜卫基妇[2009]4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开发区社发局、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二十八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09]1号)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安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卫生局
安庆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新农合工作得到长期、平稳、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与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安庆的高度出发,以保障农民的利益为核心,最大程度地惠及农民,最大程度地方便农民,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比较完善的新农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进一步扩大补偿受益面,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报销补偿。

全市参合率、受益面和受益程度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初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三、提高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
在2008年人均筹资标准100元的基础上,随着国家要求及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调整,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和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采取简便易行的农民个人筹资方式,逐步建立新农合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

四、扩大新农合制度覆盖范围
坚持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

失地农民、务工农民可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居住
地的新农合。

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含外市籍)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五、完善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
各统筹地区要执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安徽省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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