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桩产品质量-检验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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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桩产品质量见证取样检测细则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三年八月
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桩产品质量
见证取样检测细则
一、总则
本细则适用于针对苏州市住宅工程和其他类型工程进场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桩(以下简称“预制桩”)产品质量的见证取样检测。
二、预制桩分类
预制桩分类、执行标准及图集见表1。
表1 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桩分类
三、抽样规则
1、抽样地点:样品在住宅工程和其他类型工程的施工现场抽取。
2、受检批组成:住宅工程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型号每进场300根预制桩组成一个受检批;其他类型工程按同一生产厂家每进场500根预制桩组成一个受检批;每一标段或单位工程当不足上述批量时仍作为一个受检批。
3、抽样方法:抽样应在建设(监理)单位、预制桩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见证下由施工单位从工程现场随机抽取。
4、样品数量:从受检批中抽取3根样品,其中1根为必检样品,另外2根作为备用样品封存于工程现场。样品外壁上应加盖建设(监理)单位封样章或粘贴封样条。
5、送样要求:必检样品在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下送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检测机构检验。
四、检测项目
1、抗弯性能:包括抗裂弯矩和极限弯矩;
2、壁厚:管桩壁厚、方桩内径;
3、预应力钢筋保护层厚度;
4、端板厚度;
5、预应力钢筋直径;
6、螺旋筋直径;
7、螺旋筋间距;
8、加密区长度或区内螺旋筋圈数。
五、检测方法
预制桩检测方法见表2。
六、判定规则
预制桩检测项目单项判定方法见表3。
七、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要求
1、检测报告应真实、客观、正确,原始记录应完整、准确并具有可追溯性。
2、检测报告的内容应符合DGJ32/J21-200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5.4条中有关检测报告的要求,并在检测报告中说明:预应力钢筋直径、螺旋筋直径、螺旋筋间距、加密区长度或区内螺旋筋圈数等项目的检测判定是依据本细则规定。
3、检测机构应提供检测样品封样状态、8个项目的现场检测结果和监理到场见证检测过程的照片等影像资料作为检测报告的附件。
八、检测机构要求
1、检测机构必须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其资质证书的能力附表中必须包括所承检预制桩产品的认可范围,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建设(监理)单位应将样品送至检测机构获得资质认可的场所进行检测。2014年05月01日起,检测机构在未获得资质认可的场所从事本细则规定项目的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验收依据。
九、检测过程见证要求
1、建设(监理)单位需对检测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见证,并保留现场见证的影像(照片或录像)证据。
2、建设(监理)单位送检的样品在检测之前经检测机构检查存在影响抗弯性能结果的缺陷(如桩身裂缝)不适合做抗弯性能检测样品时,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可在备用样品中抽取一根替换原样品,并将相关情况予以记录。需用备用样品复验时所缺样品可在受检批中随机抽取补充。
3、建设(监理)单位应提供能证明检测样品是见证取样的样品、见证人员到场见证检测过程以及能证明各项目结果的影像资料(照片或录像)。
4、2014年05月01日前,若在检测机构以外的其他场地进行检测的,检测原始记录应经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签字确认,未经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见证的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工程验收依据。
5、检测结束样品应再留样一周后处置。
十、附则
本见证取样检测细则自2013年09月15日实施,本细则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