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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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质量奖是经批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中国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国。
第三条中国质量奖评选周期为2年,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90个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的组织和个人,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级或相当于处级干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
第五条中国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市场监管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评选表彰委员会由质量领域院士、专家、学者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质量专家、学者组成,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监督委员会由法律、公证、消费者、媒体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中国质量奖的监督工作。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九条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
秀质量文化;
(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成熟度高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十条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报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可以通过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
(二)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准确性进行核实,应当对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主体资格;
(二)申报渠道;
(三)申报程序;
(四)材料规范。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市场监管总局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评选表彰
第十八条对予以受理并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
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已进行现场评审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负责人就质量管理创新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评审报告,评选表彰委员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四条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定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表彰决定,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奖牌或奖章并组织表彰授奖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监督委员会对中国质量奖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监督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委员会对回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