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催款通知书保留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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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催款通知书保留诉权

欠债问题,恐怕是每个企业都要遇到的难题。随之而来,清欠便成为了诸多债权人(特别是企业法人)日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的一个客户,乃某国有大型骨干企业,自2002年开始就选派人员组成了专门的清欠债务工作组,专职负责日益棘手的催讨债务工作。据了解,目前已有相当多的企业设立了这样的部门和专职的人员具体负责清欠工作。而通

过向债务人发催款通知书的方式主张债权并以此行为保留诉权,已经成为广大债权人催讨

债务并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常见的和有效的方式。广大债权人们愿意采用催款通知书催款

的原因主要是这种方式既可以给债务人施加,又可以保留诉权,且成本低廉;然而如何正确使用催款通知书使其产生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效力呢?

首先谈谈诉讼实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举个例子:赵某是一个沙发厂的,由于生意不好做,白某开始变着法拖欠货款。后赵某多

次找他催要,白某是能躲就躲,想方设法藏起来不见面。赵某看到手中有的欠条太长,担

心再催要不回来,想告状却过了时效,于是他给白某发了一封催款函,并把函件存根和邮

局的收据都留下了。但后来在诉讼中,白某却说他没有收到过催款函。

在赵某、白某的这个纠纷中,赵某是权利人(债权人),白某是义务人(债务人)。法律

规定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为2年,假设赵某与白某约定在2004年12月31日清偿债务,但白某没有履行协议,那么如果赵某想提起诉讼——也就是行使其作为权利人的权利——就

必须赶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否则就超过了“诉讼时效”。

那什么又是“诉讼时效中断”呢?上述赵某与白某的纠纷,该债权纠纷之诉讼时效应该始于2004年12月31日而终于2006年12月31日,如果赵某在2005年8月3日给白某发了一封催款函,向白某(义务人)主张了权利,催促其还款,那么该纠纷的诉讼时效自2005

年8月3日起中断,自2005年8月4日开始,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其次是否以债务人收到为要件,认定催款通知书产生中断时效的证据效力呢?

从当前各个法院的判决情况看,绝大多数法院采用的是投邮主义观点。也就是以债权

人寄出催款函件为准。

律师建议: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律师给广大债权人几条建议:

第一,寄发催款通知书最好由律师见证或者请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公证寄发行为、催

款通知书所要送达的对象以及催款通知的内容。

第二,除了采用催款通知书这种方式之外,录音、对账、签订还款协议、对方部分还

款等都可以成为联结诉讼时效的手段。因此,建议债权人(1)要勤对账,也就是双方对应收款、已收款、下余款进行核对,形成书面材料或由对方财务盖章,从而一方面进一步明确

债权,另一方面又可将时效中断。(2)对无法或拒绝对账的,则要重视催款通知书的使用,催款通知书最好以特快专递方式来证明己方已经主张权利。

(贝通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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