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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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是指企业或政府为了扩大投资和发展经济,采取种种措施,吸引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者到本地区投资、创业、开办企业的一种法规。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是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提供最佳信息和优惠政策的桥梁,是国家政策的执行细则。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解说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一、招商引资的特点招商引资是一种主动吸引外来资本的经济活动,其特点如下:1、针对性强,区别于一般的市场拓展;2、大力宣传,包括广告宣传、招商推介、财经媒体宣传等等,吸引广大投资者的眼球;3、政府在引进企业和资本时具有相当的话语权和关键作用,政策在其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4、目标明确,引进一定形式和门类的企业和项目;5、与经济发展的方向和规划密切相关。

二、招商引资的流程1、项目审批首先需在政府相关部门申报项目,经过审核同意后才可落地。

2、市场调查拓展为了招募符合要求的投资者,需要做详细的市场调查和拓展工作。

3、招商推介确定投资领域后,吸引投资者必不可少的环节就是通过各种方式(如:网站、展览、社交媒体等),进行招商推介。

4、投资者交流一旦达成合作意向,开始与潜在投资者建立联系,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优质的咨询服务,让他们更加深入认识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全面了解项目的风险和收益。

5、合作谈判此环节中,需双方明确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合作期限等详细事项,并明确项目投资的具体计划。

6、合同签署项目商议后,需签署商务合同,明确各项协议内容、责任法律关系等。

三、招商引资的优势1、形成良性循环引进优秀企业或项目,既能引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各类资源,又能形成一定的产业链,使本地区的工业结构、产品结构、市场结构等发生相应变化,促进各类影响因素、条件因素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有序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2、促进就业引进的企业和项目,能够带来一定数量的就业机会,特别是高技术企业和高端服务业,对降低城镇就业率、缓解就业压力有着积极意义。

3、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的活动是基于地方条件和优势展开的,招商引资活动也将使得本地区的资源、资本、人才、技术等各类优势能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地方的经济发展。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东丽政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东丽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第三章项目准入管理第四章项目协议管理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和制约机制第六章投产项目的帮扶服务第七章附则东丽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提升项目引进质量,将新引进项目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东丽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项目引进要符合我区城市发展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原则,符合准入标准,具有技术水平高、成长性好、经济社会效益好、拉动作用强、无污染低能耗等特点。

招商重点围绕航空航天、先进装备制造、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生物医药及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科技服务业、总部商务、现代物流和电子商务及商贸、文化创意及文化旅游等十类产业。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项目洽谈、项目推进、项目签约、工商注册、行政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产运营等环节,需合作交流办、商务委、工业经委、科委、财政局、法制办、发改委、审批办、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建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推进。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第四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东丽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区招商引资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全区招商引资重要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招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区长兼任,相关经济职能部门及载体单位为成员,统一组织全区招商工作。

具体执行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负责审核全区招商引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并通过政府项目例会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制定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的做法

制定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的做法

标题:制定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的做法一、概述招商引资是指吸引外部投资者投资于项目或企业,为其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专项资金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合理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不仅能够有效保障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率,还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项目,提升整体竞争力。

针对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的做法,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二、建立合理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1. 确定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在招商引资中,应当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专项资金管理的指导原则和范围。

2. 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或机构:为了保证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正常运转,有必要在企业或项目中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收支、监督和管理。

3.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及制度:根据招商引资的具体情况,建立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及制度,包括资金收支的审批程序、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资金监督的制度等。

4. 完善专项资金监督制度:建立专项资金监督制度,明确资金监督的责任主体和监督程序,防止专项资金被滥用或挪用。

三、实施科学的专项资金管理方法1. 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标准: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标准和范围,避免专项资金被滥用或挪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转。

2. 建立专项资金监测系统:建立科学的专项资金监测系统,实时监控专项资金的流动情况,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强化专项资金审计与评估: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 开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定期评估: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3. 推行透明化的专项资金管理: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应当实行透明化的管理制度,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效果,增强企业或项目的信誉度和透明度。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青财工字〔2020〕705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10—2020—0007青财工字〔2020〕705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增强招商引资实效,持续推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2017〕7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5月29日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增强招商引资实效,持续推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2017〕70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对成功引进并落地建设的重大和关键项目(含技术创创新项目),举办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和编制、项目评审及信息化建设等基础性工作进行奖补的扶持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补扶持遵循公开透明、重点突出、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政府招商引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省财政厅为资金主管部门,负责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招商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招商活动和基础工作计划的拟定、项目评审及项目的实施等管理工作。

招商管理办法

招商管理办法

招商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招商引资已成为各地政府和企业争相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然而,招商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一套成熟的管理办法来确保有效和有序进行。

本文将探讨招商管理办法,旨在为相关方提供参考并促进招商工作的高效推进。

1. 招商前准备在进行招商工作前,相关方需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各项条件得到妥善安排和准备。

首先,要明确招商的目标和方向。

招商引资可以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不同地区和企业可能有不同的目标和需求。

因此,对于招商引资的目标和方向要有清晰的定位,以便更好地吸引和促进投资。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库和数据库。

招商需要大量的市场数据和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决策和引进投资者至关重要。

相关方应建立起一套健全的信息采集、整理和管理机制,以确保及时准确地获取关键信息。

2. 招商方式招商方式的选择对于招商工作的成效至关重要。

在选择招商方式时,需要根据企业特点和招商目标来进行综合考量。

一种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展会和洽谈会来与潜在投资者进行互动和交流。

这种方式有效地打破了地域限制,增加了投资者的选择和参与度。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在线平台进行招商推广和宣传。

这种方式可以更加广泛地覆盖潜在投资者,并提供了便捷的交流渠道。

除了以上方式,还可以采取招商代表团访问、招商路演等方式,以增加影响力和吸引力。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需要在宣传推广上进行精准定位和精心策划,以确保招商工作的顺利展开和成功进行。

3. 招商服务一项成功的招商工作不仅仅是吸引投资者来投资,还需要提供优质的服务和环境来支持和推动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招商管理办法的一个关键方面就是招商服务,它涉及到招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方面。

首先,要提供全程投资咨询和指导服务。

潜在投资者在决策投资前,需要了解项目的各个方面和相关政策,还需要对当地的市场情况和环境有全面的了解。

因此,招商工作人员需要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指导,帮助投资者解决问题和疑虑。

其次,要为投资项目提供协助和支持。

建筑和房地产业招商管理办法

建筑和房地产业招商管理办法

建筑和房地产业招商管理办法一、引言建筑和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推动经济增长、改善居民生活条件、促进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和房地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招商管理办法。

二、招商原则1、规划引领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建筑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2、质量优先原则注重引进具有较强实力、良好信誉和先进技术的企业,提高产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3、效益为本原则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项目经济效益为目标,合理配置资源,确保招商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4、公平公正原则营造公平竞争的招商环境,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一视同仁,依法依规进行招商活动。

三、招商流程1、项目策划(1)结合城市发展需求和市场趋势,制定建筑和房地产业招商项目规划。

(2)明确项目的定位、规模、功能和预期效益等。

2、信息发布(1)通过政府网站、招商平台、行业媒体等渠道,广泛发布招商项目信息。

(2)组织招商推介会、座谈会等活动,向潜在投资者宣传项目优势和投资环境。

3、项目洽谈(1)对有投资意向的企业进行初步接触,了解其投资需求和实力。

(2)就项目的具体细节进行深入洽谈,包括土地价格、优惠政策、建设要求等。

4、项目评估(1)对拟引进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企业实力、项目可行性、环境影响等。

(2)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估报告。

5、项目签约(1)根据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

(2)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6、项目落地(1)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2)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优惠政策1、土地政策(1)对于重大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并给予一定的土地出让价格优惠。

(2)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对土地进行合理的整合和开发。

2、税收政策(1)对新引进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根据其投资规模和纳税贡献,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或奖励。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招商引资活动,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招商引资范围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引进外资、合作开发等活动。

三、招商引资流程
1. 招商引资需求确定
在招商引资活动之前,需明确招商引资的具体需求,包括招商引资项目的类型、规模、投资额等。

2. 招商引资宣传推介
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招商引资项目的宣传推介工作,吸引更多投资者关注。

3. 招商引资项目评审
对投资者的资质、实力等进行评审,确保能够达到招商引资的预期效果。

4. 招商引资协议签订
双方达成共识后,签署招商引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投资额、项目进度、风险控制等内容。

5. 招商引资项目实施
按照协议内容,实施招商引资项目,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6. 招商引资项目监督检查
定期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四、招商引资管理机构
设置专门的招商引资管理机构,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招商引资风险防控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六、招商引资成果评估
定期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成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优化招商引资工作。

七、其他
本管理办法经单位X审核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文档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说明,详细实施细节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

招商引资项目退出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项目退出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项目退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工作机制,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履约落地、加快建成投产见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根据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重点招引县外企事业法人、自然人等投资方来我县投资建设的实体产业项目。

第三条以下招商引资项目退出适用于本办法:(一)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二)签订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招商引资项目;(三)其他纳入市县考核管理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条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退出综合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退出项目的土地、海域等处置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出项目各级财政补助等处置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对退出项目缴税情况进行核查;司法部门负责对项目退出合法性提供法律支持;经信、生态环境、统计、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招商引资项目退出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招商引资重大项目退出机制流程分为项目退出申请、项目退出评估、项目退出执行三个主要环节。

第六条招商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退出。

(一)签订投资协议后未按时注册属地项目公司或未实体运作项目公司的;(二)未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参与海域、土地使用申请或招标、拍卖、挂牌的;—1—(三)未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开工建设的,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进展,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四)超过投资协议约定时间1年未竣工投产的,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五)投产后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生产能力、税收额度等经济指标的;(六)投产后能耗指标超标或环保不达标且拒不整改的;(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八)擅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项目建设主体或股权的;(九)其他未履行投资协议行为的。

第七条非投资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的,需要项目退出的,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实行“一事一议”协商解决。

第八条招商引资项目退出程序分为约谈、整改、退出三个步骤。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招商引资,发挥经济发展的潜力,提高本地区、本机构的经济实力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机构和下属各单位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第三条招商引资首先应以“开门红、招牌企业、重点项目”为宗旨。

第四条招商引资应坚持“加速、整合、创新、发展”的工作思路。

第五条招商引资应具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和科学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引资第六条招商引资的重点是指本机构、本地区希翼吸引的优质企业。

第七条招商引资的主要渠道是指各类商会、中介机构、海外代表机构、国、内外企业联谊会、企业家协会等。

第八条招商引资的方式主要采用洽谈合作、投标、招标、租赁等方式。

第九条招商引资应根据对外经济业务开展工作重点和各种政策,确定未来招商引资的计划。

第十条招商引资需要对各种渠道及合作企业的信息进行评估,并对合作企业进行审核与审批。

第三章尽职调查第十一条在确定项目前,需对招商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信誉度、市场潜力、资本实力、经济收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与分析。

第十二条尽职调查需严格遵守对外经济合作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实际情况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将所有资料、材料、文件都做好记录、保存,并将其报告上级领导。

第十四条对于不能进行尽职调查的项目,需撤回或者调整,避免不良影响。

第四章监管第十五条招商引资需要建立完善的节点监管体系,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和管理,避免招商引资过程中的风险。

第十六条全体参预招商引资的人员,都应具备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加强学习和实践。

第十七条招商引资的监管应具体明确,实行责任到人的管理方式,对参预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八条招商引资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妥之处,应及时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汇报,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奖励与激励第十九条对于优秀的招商引资项目及人员,应赋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肯定其为机构做出的重要贡献。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的激励机制,通过激发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动力,以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益。

招商引资工作制度(五篇)

招商引资工作制度(五篇)

招商引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充分调动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鼓励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引荐外地投资者来苍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苍南产业导向的下列投资项目,并对引荐成功者给予奖励。

(一)生产性项目;(二)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三)技术转让项目;(四)扶贫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外地投资者为来苍兴办投资项目的外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____和个人(包括苍南籍人士在外地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引荐者为直接介绍外地投资者来苍兴办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国家规定不得享受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荐,是指引荐者在项目投资方与县政府之间发挥中介作用,通过介绍、推荐和沟通,最终促成项目在我县举办成功的行为。

引荐者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方和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项目投资方与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谈过程中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引荐者应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或章程、资金到位、项目竣工投产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促进。

第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荐项目成功标准,是指项目经县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县完成工商注册,投资者同我县国土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厂房购买合同或厂房租赁合同,并且土地款、购房款或租房款实际到位,项目竣工投产。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七条对引荐者的奖励以来苍投资企业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县外境内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为准、境外项目以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为准)计奖,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奖金为人民币。

第八条对引荐者的奖励标准。

引进县外境内资金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按____‰兑奖。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云南凤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抓住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发建设10大历史文化旅游项目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加强对元谋人及其文化的挖掘、保护、展示和开发。

通过建设一个文化景区、一个旅游小镇、一个休闲度假区、一个热坝田园山谷休闲区,打造一个文化旅游产业新城、国家AAAAA级景区和国家级旅游渡假区。

将古人类遗产与历史文化、旅游产业、现代农业、城镇建设等有机结合,多产业融合发展,增强古人类文化的吸引力,深度挖掘其文化内涵,开发面向中高端市场、相互紧密联系、文化含量较高的集文化体验、科普探奇、温泉度假、养生度假、避寒度假、运动休闲、农业观光、商务会务、生态居住等功能于一体的世界古人类体验旅游区,中国内陆冬季度假首选地。

为整合集团公司内外部资源,扎实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招商引资的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招商引资是指:从云南凤凰文旅集团以外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品牌、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元谋人世界公园发展的产业导向。

第四条重点招商领域【文化旅游】“元谋人”文化景区开发、建设、运营【农业庄园】百果园农业嘉年华特色农庄【养生养老】养老旅居互换、接待、输送【地产板块】特色花园洋房精品别墅群【户外运动】自驾游营地山地极限运动【社会事业】景区学校医疗机构农产品超市第五条招商合作方式以国有资产不流失、不贬值为前提,可采用参股、合资、租赁、独资等合作方式。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招商引资工作机构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招商部构成。

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总经理、副董事长担任,成员:招商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工程处、运营策划中心等处室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商部,招商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公司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云南凤凰文旅集团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指挥、协调;(二)根据国家政策及项目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三)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针对不同项目的合作模式进行顶层设计;(四)审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五)研究审定招商引资工作重点、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价事宜。

东阳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东阳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1东阳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东阳市根据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编制的,重点招引市外法人、自然人来东阳市投资建设及非财政投入的民间投资建设的项目.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入库程序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发展规划,选择有市场前景、条件较为成熟的项目进行科学分类,重点方向是:先进制造业领域、影视文化旅游领域、金融领域、现代商贸业领域、公共服务项目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现代农业领域及以上领域项目的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总部经济项目。

第四条招商引资项目目录分为八大类:工业科技类、建筑提升类、影视集群类、文化旅游类、商贸红木类、现代农业类、社会民生类、基础设施类等。

原则上入库项目单体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有促进作用的项目,对相关产业链配套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投资规模。

第五条招商引资项目格式一、项目编号二、项目名称三、项目所属镇(乡)街道、功能区四、项目所属行业五、项目背景及建设条件六、项目准备和进展情况七、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八、项目合作方式九、项目方可提供的合作条件十、引进项目效益分析(可具体分析整个项目的投资回报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内容)十一、项目联系方式:联系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地址、电子信箱等第六条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市有关单位等要按照“储备一批、策划一批、推介一批”的要求,在做好本级招商项目库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向市政府申报入库项目,确保市政府下达征集招商引资项目任务的完成(自正常年份起,每年9月份下达,11月底前完成入库征集工作).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市有关单位等按要求推荐入库项目报送市发改局统一初审。

市政府成立由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招商局等五部门组成的市招商项目库入库审查小组,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经初审后,属融资类项目统一由市发改局入库管理,属招商类的项目由市发改局转市招商局入库管理,其中涉及外资类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入库管理。

红河州片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红河州片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红河州片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吸引外来投资,尤其是承接好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产业转移,促进红河州产业转型和升级,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河州片区招商引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片区招商工作小组”)是红河州人民政府的临时派出工作机构,归口红河州招商局管理,代表州人民政府在派驻地及相应的范围内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第三条根据红河州发展的实际需求,分别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片区各设立1个片区招商工作小组,其中:长三角片区招商工作小组负责上海、浙江、江苏等长三角地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珠三角片区招商工作小组负责广东、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地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环渤海片区招商工作小组负责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地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各片区招商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州招商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各片区招商工作小组招商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名,其中设工作组长1人,副组长1人,工作人员2—3人(根据工作情况由各工作组长自行招聘增减)。

长三角、珠三角片区工作组小组长由州招商局局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州招商局科室长、副科室长以及选派人员担任;环渤海片区招商工作组小组长由驻京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驻京办相关工作人员担任;各片区招商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从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河口跨合区、全州招商系统及全州省级重点工业园区选派,并可根据需要由工作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报经州招商局备案后按程序聘用。

招聘人员固定工资上限为6000元/人/月(含5险),待遇按工资+出差补贴+绩效方式计算,具体标准按《红河州片区招商引资工资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主要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片区招商工作小组工作职责(一)创新举措,搭建平台。

积极构建招商关系网络,形成以点连线、以线带面的招商关系网络,千方百计捕捉投资信息,不断完善企业信息库和在谈项目库。

(二)宣传红河,夯实基础。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活动,是指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引进项目、资金、人才,以及技术品牌、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在生产经营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全市招商引资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招商引资人人有责,人人都是招商员;(二)招商引资各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营造诚信重诺、开放透明、公正公平的良好招商环境;(三)招商引资项目应满足环保、高质、实效要求,并符合省市产业规划;(四)招商引资应按照推荐洽谈、签约落地、跟踪落实及督查考核的流程稳步有序、分工协作地开展工作;(五)招商引资活动应按照统一口径进行宣传推介。

第二章机构职能第四条组织机构。

市招商引资工作成立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协调、各招商推荐主体推荐、主服务部门跟踪落实及职能部门要素保障的层级分明、协同有力的组织机构。

各招商部门按照其各自职责完成招商任务。

第五条统筹领导部门。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招商引资活动的统筹领导部门,根据《关于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招商引资和签约项目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由分管招商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统筹协调部门。

市投资促进局是全市招商引资活动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招商引资的制度建设、政策执行、产业研究;负责招商平台、招商引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全市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履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跟踪协调和考核;可作为推荐主体、主服务部门、要素保障部门。

第七条推荐主体。

招商引资项目的推荐主体是指全市所有公职人员、各区政府(含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市直各职能部门、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市属各国有企业。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三、
四、五年减半返回,每年兑现一次。:
三、税收奖励政策。①税收入库奖。属
一、二产业项目建成后,年税收(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入库总额50万元以上,依法纳税不欠税的,以其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为基数(不含出口退税和所得税返还),按比例分段给予入库奖:10――50万元奖2%;51――100万元奖3%;101万元――500万元奖4%;500万元以上奖5%。入库奖最高限额为25万元。②税收贡献奖。对企业税收县级留成比上年增加部分分档给予贡献奖:增加额为20――100万元的,奖励增加额的2%;增加额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奖励增加额的பைடு நூலகம்%。贡献奖最高限额为15万元。③所得税返还。对新办工业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支配部分实行“返二减三政策”,即投产后第一年、第二年全额返回,第
3、其他项目土地优惠政策。投资公共、公益事业项目开发,除按规定承担上级收取的征地费用和农民土地补偿费外,其他由县本级收取的征地费用的优惠额度原则上不小于现行标准的50%。
二、规费减免政策。对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
一、二产业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规费收取,除县级以上的按规定办理外,县本级收费实行统一减免,原则上行政性规费只收工本费,服务性收费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50%。
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亩平投资不少于100万元的工业项目除按规定承担上级收取的征地费用和农民土地补偿费外县本级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等税费按先征后返政策予以全额优2入园项目土地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一、土地优惠政策。凡是在县城内投资进行项目开发的,不分外资与内资、公有还是民营,不管是新上项目还是技扩改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一律享受以下优惠:

拉萨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

拉萨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

拉萨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21〕5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拉政办发〔2020〕50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拉政发〔2015〕13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理清招商引资工作责任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优化分工协作,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以优化发展格局为切入点,以要素和设施建设为支撑,以制度机制为保障,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结合拉萨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二条成立拉萨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招商引资项目的筛选、洽谈、落地、建设、投产、考核、服务等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管委会办公室、人社局(组织部)、经发局、建设局、财政局、市政市容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社会事业局、综治办(民宗局)、税务分局、双创办、工青妇办、柳梧街道办、火车站站前派出所、柳梧消防大队、拉萨高新控股集团、柳梧投资公司等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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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街镇招商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合理引导外资投向,提高外资利用质量,促进我镇招商引资管理工作步入规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镇行政区域投资的经镇招商办确认的镇境外投资商或企业回乡创业的个人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在发展本镇经济过程中,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以经济资源优势激发投资者的投资欲望,吸引投资商或资本扩企业的资金、人才、技术、设备、产品、市场和管理等生产要素,促进全镇经济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招商引资必须坚持“六结合”的原则:(一)招商引资要与发展本镇特色经济相结合;(二)招商引资要与推进产业化(集团化)建设相结合;(三)招商引资要与盘活存量资产相结合;(四)政府招商要与全民招商、以商招商相结合;(五)引进资金要与引进人才、技术、市场、管理经验相结合;(六)当前招商要与长远规划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为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成立镇小街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招商办,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镇招商引资的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组长为镇党委书记、镇长,副组长为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镇长班子成员。

第六条镇招商办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文件精神;(二)对全镇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三)制定全镇招商引资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意见;(四)检查、指导全镇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七条镇招商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镇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全镇招商引资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招商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编制下达年度计划及考核指标。

(二)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立及资金、技术、人才的引进工作,向外征集、储存、编印、推介项目,做好引进、洽谈、签约和落实工作。

(三)负责为外来投资企业开展全方位服务,检查投资环境情况,处理投资商的投诉案件,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四)负责制定各部门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组织年度检查考核和年终责任目标的奖罚兑现;(五)负责筹办镇重大招商活动,搞好各类经贸招商洽谈会议的组团及展馆展销工作;(六)负责跨区域、跨行业的经济联合协作,结交友好关系,开展信息交流,搞好网上招商和对外宣传;(七)研究分析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新情况、新问题,代镇政府拟定招商引资的规定、办法等,并监督实施。

(八)落实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承办镇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招商引资工作流程第八条为进一步提高小街镇招商引资工作的质效和水平,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确保招商引资项目顺利落户,实现合作共赢。

按照“理顺流程、明确职责”的原则,现就规小街镇招商引资工作流程和相关工作制度。

(一)项目洽谈1、信息处理。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小街镇发展定位的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将意向性投资项目信息通报县镇招商办,并进行项目初步了解,包括拟投资项目概况、投资者背景资料等容。

5个工作日,镇招商办进行初审,认为项目可行的,及时向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相关领导汇报。

2、前期洽谈。

镇招商办对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向客商介绍镇情概况、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情况,投资方需向镇招商办提供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意向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背景资料。

投资意向书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概况;项目用地、用电、用水等需求;项目选址意向;投资方优惠条件意向及需求等。

投资方背景资料主要包括:投资者基本情况;若属企业投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明或授权委托书等;若属自然人投资,需提供个人明或授权委托书。

镇招商办与投资方洽谈了解项目产业类型、工艺流程、装备情况、技术水平、投资额、环境影响等基本情况;了解对方投资实力、市场前景、投资计划、投资要求、投资诚意等情况以及选址要求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容。

配合投资方到项目拟实施地点进行踏看。

洽谈中凡涉及土地价格、财政扶持、减免收费、政策配套等主要政策条款时,镇招商办初谈后应及时上报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领导。

(二)项目准入1、准入论证。

经过前期洽谈,对有明确投资意向的项目,镇招商办要围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立项、选址、用地、环评以及项目的可行性与预期效益等方面,根据项目涉及容,征求发展改革、住建、国土、环保、财政、工商科信、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准入论证。

必要时,召开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形成是否准入的意见。

2、签订意向协议。

对准入的项目,根据行业类别,可由镇主要领导与客商签订投资意向性协议。

意向协议签定后,投资方在镇招商办协助下开展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预选址地点踏勘、环评预审、土地预审等工作,到发改局等部门进行前期备案登记,开展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

(三)规划选址对准入的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要求以及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行业类别,分管建设规划、国土的政府领导、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领导召集国土资源、住建、作等相关部门以及项目拟选址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项目选址方案,进行选址定点。

选址确定后迅速启动土地报批等前期工作,交纳履约保证金,预付土地征地款,具体数额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

(四)综合审批1、协议文本审定。

引资单位与投资方深入洽谈协商,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后,双方参照小街镇招商项目意向协议书容拟定投资合作协议,明确项目预期产出效益与政府配套投入等双方权利义务问题,根据投资项目涉及行业,向县工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局、镇招商办、政府法制办等相关单位发出征求意见的函,相关单位对拟落地的项目进行项目投资强度和投产后预计对财政贡献等双方权利义务容深入进行政策审查和行业审查。

对协议条款涉及到各部门职责围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各单位所出具的审查意见必须有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协议文本审批。

协议文本采取文件会签方式或者专题会议方式审批。

文件会签方式。

引资单位会同县镇招商办综合各方面意见,同投资方就协议修改部分进一步统一认定后,行文请示(附协议文本)报县人民政府。

报签程序:政府办公室→挂钩联系项目领导→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副县长→分管国土、城建规划的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专题会议方式。

对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项目审批专题会议或者县委常委会议,以会议形式通过项目协议文本审批。

(五)组织签约凡与镇人民政府签订正式协议的招商引资项目,由政府主要领导与投资方签订。

签约方式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镇招商办负责落实。

正式协议应由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签字,任何部门、单位无权代签,对涉及政府或群众重大利益的协议,由镇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签约双方单位各一份,镇党政办公室、镇招商办公室各存档一份。

重大项目由镇招商办公室统一组织签约活动。

签署协议后,由企业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六)项目建设手续审批正式签约后,镇招商办视项目进展情况,行文请示征地等工作,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投资者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持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到县环境保护局办理环评手续,须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引资单位、县环保局积极协助投资方开展项目环评工作,直到办理完环评审批相关手续为止;2、到建设规划部门办理有关建设报建手续(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3、持协议及公司章程、资金审验评估报告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4、持协议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在引资单位配合下到发展改革局办理立项批文;5、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后,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

6、特殊行业同时办理人防、安监、公安、药监、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一些审批手续。

7.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批 7 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到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申报办理用地的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8、按规定办理其他项目建设所需手续。

以上手续办结后做好项目开工的准备。

本意见规定的项目引进落地的各个阶段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及进度,部分工作流程可交叉或同步进行第八章招商引资奖惩第二十五条对外商投资企业有突出贡献的法人代表和管理者将授予、聘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六条鼓励国外各界人士通过各种渠道为我镇招商引资,奖励按照《镇小街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积极工作、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并受到社会和投资商高度赞扬的工作人员,在评选先进、提职、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服务不到位,甚至干扰、设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有下列行为者,要承担违规责任,并移交司法、监察部门处理:㈠严重干扰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㈡利用手中职权,向外商投资企业索要钱物的;㈢故意推诿、拖办外商投资企业手续,给投资商造成重大损失的;㈣未经镇招商办领导小组批准,强行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㈤经投资商举报,镇招商办领导小组根据法律法规认为应当查处的其它行为。

第九章招商引资考核第二十九条招商引资实行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列入各乡镇各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容。

考核的主要容:㈠组织机构、工作安排和总结;㈡项目论证、推介和项目库建设;㈢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完成量(凭有效证明);㈣服务及优化投资环境;㈤《招商引资横向联合协作项目明细表》报表的报送。

第三十条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由镇招商办办汇同县招商局全权负责。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镇招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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