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朝罪犯劳动管理制度的现代借鉴意义
论中国古代从严治吏的法律传 ——唐律给我们的启示
论中国古代从严治吏的法律传统——唐律给我们的启示唐朝统治者在吏治方而实施“安人宁国”的治吏方针,并承袭了法家以律治吏的思想,运用唐律作为整伤吏治的有力工具,通过强化对有职权者的法律监督,建立对官吏罪责追究的严密网络,并通过倡导吏治廉洁,严防司法腐败等方而来对官吏进行全而的管理。
立法者根据宽猛相济、明主治吏小治民的立法思想,制定的系列从严治吏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对我国在职官管理和廉政建设方而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一、唐律维护优良的吏治风气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止常运转。
唐统治者非常注重巩固君臣间乐于纳谏和勇于进谏的风气,唐代贞观君臣就以善于纳谏和敢于进谏而著称于史。
贞观九年,唐太宗李世民曾经总结经验说:“每思臣下有说言直谏,叫以施于政教者,当拭目以师友之。
如此,庶几于时康道泰尔。
”(《贞观政要·官道》) 这种吏治上的优良作风的思想基础,是唐朝统治者把臣下诚心匡止君主的失误看作臣子最重要的优良品质形成的。
《占律疏议·职制律》在规定对皇帝的制书小叫擅自改动的同时,明确规定,如果制书及官文中“有误”,小上奏及请示就执行的,也要分别处“杖十八”和“笞四十”刑罚。
贞观年间鼓励臣下犯颜直谏是唐初吏治的好风气,而唐律中关于对制书及官文“知误,小奏请而行者”要处罚的规定,则是贯穿这种好风气的强制保证。
二、法律监督官吏在政务上要依法“公止”、“均平”。
执政公平是关乎民心的大事,也是唐代吏治的项重要内容。
尽管唐代在官僚地主与农民之间小叫能有真止公平,但是就在事实不公平的前提下,法律还是提出了“公平”的问题,。
其所以这样做,是监督官吏在不公平的前提下,注意执行法律的“公正”、“均平”,以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
就赋役征收来说,规定在“富贫、强弱、先后、闲要”等方而,官吏要“均平”。
掌握的原则是“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否则便是小“均平”。
《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官吏如果“差科赋役违法及均平”,要处“杖六十’’之刑。
中国古代恤囚制度及对当代治狱的启示
中国古代恤囚制度及对当代治狱的启示中国古代的恤囚制度可以追溯到唐代,以驿站设立的监牢为主要制度形式,属于行政拘留的范畴。
该制度对于当时的治安维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也培养了一批署理官员的人才。
但是这种制度也存在缺陷,如官员的权力滥用、犯罪嫌疑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酷刑等等。
尽管如此,古代恤囚制度对于现代治狱仍然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古代恤囚制度强调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治狱同样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
在当前的治狱制度中,监狱管理人员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罪犯遵纪守法,同时也需要对罪犯进行心理疏导、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其次,古代恤囚制度对于罪犯的惩罚方式也值得借鉴。
古代恤囚制度采取的是髹油、杖责等方式进行惩罚,而现代治狱也需要探索最适合的惩罚方式,使罪犯得到伦理道德方面的惩罚,而不是一味地采取单一的体罚。
最后,古代恤囚制度也强调了司法公正和秉公执法的原则。
在治狱过程中,司法人员也应该秉持这一原则,对罪犯进行公正的审判和处理,不偏袒、不轻信谣言,保证罪犯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几个案例:1.唐代恤囚制度唐代恤囚制度以驿站设立的监牢为主要形式,但该制度对于官员权力滥用、犯罪嫌疑人受到不公正待遇等问题也进行了探讨,要求公正执法。
这一思想对于现代司法体制的完善有很大启示。
2. 海盐县恤囚制度明代时期,海盐县恤囚制度规定,在监狱中收容对象应根据犯罪事实和性质,采取不同的管教方式。
这一想法对于现代治狱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3. 清代恤囚制度清代恤囚制度重视对罪犯的人身保护和体面的尊重,规定在遣送犯人时,应当以舟车文案代替铁骑手铐,避免罪犯的人格受到侵害,体现了对于罪犯的尊重和关爱。
这种思想对于现代治狱的人身保护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除此之外,古代恤囚制度还体现了谅解和宽容的理念。
《中国古代的罚法制度》一书中就提到过,唐代初期制定的《仍令》中,规定若犯人身以外的罪行,可赦免其罪行。
这种宽容的想法在现代治狱中同样值得参考。
论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
论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第一篇:论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也发生了变化。
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
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该体现的价值及目前出现的问题,结合笔者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认识。
如何使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关系到监狱严格执行刑罚的问题,关系到监狱刑罚执行机关的形象和职能发挥问题,关系到监狱推进法制化建设的问题。
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势下,适应行刑科学化、社会化、文明化的发展,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进行拓展和深化,应当成为我们努力探索的方向。
一、劳动改造功能的重塑从根本上看,计划经济时代沿用至今的监企合一的生产模式,是造成现阶段劳动改造功能异化的根本原因。
要改革现行监狱体制,纯化监狱的职能,让劳动改造的功能回归到服务刑罚目的实现的本义上来。
目前正在全国试点的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为我们对劳动改造罪犯功能的重塑和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和改革机遇。
在监企分开的新的体制模式下,监管改造与生产经营分开运行,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生产收入分开运行,企业的经营职能从监狱剥离,监狱职能得以纯化。
在这一制度设计下,监狱企业负责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场所和岗位,并以罪犯劳动成果为企业收益,而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被最大限度淡化甚至剥离;而其惩罚和矫正功能相应得到突出和强化,以更好地服务和作用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从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最终目标出发,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应以是否真正有利于监管安全,真正有利于改造罪犯,真正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为前提,坚持社会效益优先,落实改造人为宗旨,以便为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在新的监狱体制框架内构建合理架构,充分有效地发挥劳动改造刑罚手段的基础作用。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纪律,履行义务。
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
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
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管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效益。
虽然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伴随着新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注意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论唐朝监狱制度及影响
论唐朝监狱制度及影响摘要:唐朝监狱制度进一步完善、系统。
唐朝监狱的性质,有着古代监狱的共性,又同现代监狱有着本质的区别。
唐代的狱政管理主要包括了囚禁制度、安全制度、械具制度以及悯囚制度,唐朝的监狱制度呈现较成熟和完备的状态,对以后的狱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关键词:唐朝监狱监狱制度正文:公元618年,李渊建立了唐王朝。
唐朝历时近三百年,四方经略,声威远播,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辉煌而影响巨大的朝代,也是中国封建法制史和中国监狱史走向成熟的时期,在我国历史上具有很高的地位。
唐朝的监狱制度在总结前代狱政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封建狱政制度。
其狱政思想、监狱立法、监狱机构设置以及监狱管理制度直到今天仍有可借鉴的价值和意义。
一、唐朝的监狱立法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紧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唐朝作为一个较成熟的封建社会时期,立法众多,法制体系也比较完善。
但是,在唐代仍旧没有独立成册的监狱法典,监狱法令只能是见诸于其他相关的法律典章之中。
儿唐朝的诸多法律典章也基本规定了有关监狱设置和管理的条文。
唐朝的法律典章中,主要有高祖李渊时期制定的《武德律》,太宗李世民时期制定的《贞观律》,以及唐高宗永徽年间制定的《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唐朝法律沿袭隋朝法律,分十二篇,其中《捕亡》一篇是追捕逃亡罪犯,加强监狱管理的法律;《断狱》一篇是对于违反审判制度和监狱管理制度的刑事规范,这是直接对监狱法令制度的规定。
此外,在《武德律》和《贞观律》颁行的同时,又有《武德令》和《贞观令》,共27目,其中24目为《狱官令》,对唐朝的监狱制度做了详密的规定,是唐朝监狱执法的重要而直接的指导性法令。
在《唐律疏议》中基本保存了《武德律》、《贞观律》中《捕亡》、《断狱》两篇的内容和《狱官令》中有关监狱的法律条文,成为了唐朝时期监狱管理方面最重要的法令和文献。
这些法令和文献,是我们了解唐朝法律所规定的监狱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
唐代刑法原则的当代意义
唐代刑法原则的当代意义
唐代的刑法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公正、慎杀重罪、秉公执行等。
这些原则在当代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平等公正是唐代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当代社会,平等公正在法律领域仍然是永恒的追求。
在执行刑罚和处理犯罪行为时,依法平等对待所有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等方面的差异,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公平的待遇,这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其次,慎杀重罪体现了唐代刑法对于生命权的重视。
当代社会对于生命权的尊重仍然极为重要。
尽量避免死刑的使用,寻求更为人道的刑罚方式和刑罚目的,更好地保护被判刑人的身心健康,并提供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是唐代刑法在当代社会仍然有借鉴意义的地方。
最后,秉公执行是唐代刑法的一项原则。
在当代,法律的实施必须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避免利益干预和非法行为的发生。
只有做到公正执法,才能建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义。
综上所述,唐代刑法原则在当代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包括平等公正、慎杀重罪、秉公执行等。
这些原则是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生命权和维护法律权威的关键所在,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核心要素。
简述唐朝法制的内容特点及意义
简述唐朝法制的内容特点及意义
唐朝法制的内容特点及意义
一、法制内容特点:
1. 详尽完备:唐朝法制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刑法、民法、官制、地方制度等,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
2. 严明公正:唐朝法制坚持公正判断原则,注重平等、公正的法律适用,保障了人民的权益。
3. 稳定可靠:唐朝法制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4. 高度规范化:唐朝法制对各个方面的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规范,为社会生活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二、法制意义:
1. 维护社会秩序:唐朝法制建立了严密的刑法和民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2. 保障人民权益:唐朝法制强调公正、平等的原则,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增强了社会公平正义感。
3. 促进经济发展:唐朝法制在商法和税收方面进行了规范,为经济活动提供了保障和稳定的环境,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4. 培育文化繁荣:唐朝法制对文化事业进行了规范和保护,为文人
墨客提供了创作自由和安全,推动了文化的繁荣和进步。
5. 传承法治理念:唐朝法制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法治观念的基础,对后世法治思想和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总而言之,唐朝法制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远意义,它的完善和实施为社会秩序的维护、人民权益的保障、经济的发展以及文化的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唐朝法制也为后世的法治思想和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唐朝囚犯劳役管理对现今监狱管理的借鉴意义的探析
唐朝囚犯劳役管理对现今监狱管理的借鉴意义的探析摘要早在我国唐朝就已经对监狱内的犯人进行劳役管理,除了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外,也是封建统治阶级对劳动人民进行奴役与剥削的一种方式。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犯人也通过劳动得到了改造,同时也能够稍微弥补国家对于不断增长的工、杂役的需要。
而唐朝的这种囚犯管理制度对现代监狱管理也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字唐朝;囚犯劳役管理;现代监狱“罪犯”这一词,通俗地讲,就是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人。
几十年的时间一再证明,罪犯是可以改造的。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的对象是犯了罪并被判处刑罚处罚的罪犯。
监狱要正确执行刑罚,发挥刑罚的积极作用,才能对罪犯的改造有积极提高作用。
[1]而对于罪犯的改造管理我国唐朝就已经有很大的发展。
“唐因隋制,沿用不改。
唐律规定,徒刑分为五等。
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凡被处以徒刑者,除监禁而外。
均须从事劳作。
”[2][3]“徒者,奴也,蓋奴辱之。
”[4]徒役虽无流远之苦,然“著钳若校”,“在官吏监督下进行无偿劳动的时间,却比犯流行者要长。
徒刑实际惩治的强度,与流行相去不远,甚至轻重有所倒置。
”[5]《名例律》疏文说,“徒”是用罚为役的方法加羞辱。
服徒役的内容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服苦役。
[6]那我们从唐朝的囚犯劳役管理中能看到哪些具有借鉴意义的东西呢?本人不揣浅陋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我对唐朝囚犯劳役管理对现今监狱管理的借鉴意义的看法。
一、男女囚犯分开管理,各施所长在当时唐朝的监狱中,对囚犯的劳役管理并不是所有人的标准都一样,例如“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饎。
”[2][3]意思是要劳役的人中,男性一般都在蔬菜园里,女性一般都在厨房服劳役。
“在京送将作监,妇人送少府监缝作。
外周者供当处官役及修理城隍、仓库及公廨杂使。
犯流应往居所者亦凖此。
妇人亦留当州缝作及配舂。
”[7]意思是在京城的男性罪犯即把其押送到将作监去强制劳动,修建国家土木木工程,女性罪犯则押送到少府监作缝纫工。
《唐代职务犯罪实践中的权力与法律互动研究》范文
《唐代职务犯罪实践中的权力与法律互动研究》篇一一、引言唐代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重要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均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唐代职务犯罪的实践和其背后的权力与法律互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研究封建社会法律体系和权力结构的重要视角。
本文将结合历史文献资料,探讨唐代职务犯罪中的权力与法律的相互作用及其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二、唐代的职务犯罪概况唐代职务犯罪涉及官吏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当时的政治生态和经济社会秩序。
职务犯罪的频发,不仅损害了朝廷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权力在职务犯罪中的作用在唐代,权力是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
一方面,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权力结构的层级性为权力滥用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部分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和腐败行为,导致职务犯罪频发。
此外,封建社会的家族观念和地方势力也对职务犯罪产生了深远影响。
例如,一些官员为了维护家族或地方利益,会利用职权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或保护不法行为。
四、法律在职务犯罪中的制约作用尽管权力在职务犯罪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唐代法律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权力进行了制约。
唐朝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对职务犯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法律的执行机构如御史台等,对职务犯罪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惩处。
此外,唐朝还实行了科举制度,通过选拔有才能的官员来增强官僚体系的整体素质,从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权力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在唐代职务犯罪实践中,权力与法律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一方面,权力的滥用可能导致法律的失效和腐败的滋生;另一方面,法律的存在和执行又对权力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监督。
这种互动关系在唐代政治生活中表现为一种复杂的博弈过程。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官员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规避法律的制裁,而法律的执行机构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级别的官员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六、结论通过对唐代职务犯罪实践中的权力与法律互动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权力和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之比较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之比较
首先,唐朝的法律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与现行刑法有所不同。
在唐朝时期,法律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适用于政府对个人的控制和社会秩序的
维护。
而现行刑法则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犯罪
行为,还包括个人与政府、社会组织之间的犯罪行为。
在刑罚执行方面,唐朝的法律制度相对较为严苛,执行手段相对残酷。
唐朝的刑罚多以死刑、剥夺财产和剥夺名誉等为主。
而现行刑法则注重人
权保护,主张从人道主义角度对待犯罪分子。
现行刑法中,对于刑罚的执
行往往会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个体情况等因素,以确保
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唐朝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与现行刑法相似的特点。
首先,两
者都强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其次,唐朝和现行刑
法都注重对犯罪行为的依法裁判和公正审理,以确保正义的实现。
此外,
两者都强调对于犯罪行为的预防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在适用范围、犯罪类型和刑罚
执行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和相似之处。
无论是唐朝还是现行刑法,它们
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安全而存在的。
唐
朝的法律制度为现行刑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现行刑法则在唐朝的基础
上不断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范本模板】
浅论劳动改造的意义【摘要】自从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之后,关于“首要标准”的讨论就成了当下监狱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了。
罪犯劳动改造制度是监狱依照法律法规, 以改造人为宗旨,以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为方针,使服刑罪犯通过劳动进行改造、学会劳动技能、重新适应社会, 实现监狱的改造功能和其他社会功能的一项监狱制度,是监狱在依法行刑、公正执法、完成劳动改造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
在监狱体制改革的重大历史背景下, 从完善监狱法规的维度出发, 我们必须构建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使我国监狱能够顺利实现落实“首要标准”、提高改造质量的目标,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首要标准;劳动改造;创新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
他认为, 人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但改造客观世界, 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
因此, 劳动是改造人、造就人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 对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改造作为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高度的重视, 已经走过了60 年的历史征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
从某种方面说,罪犯劳动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基石”。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任何一种监狱制度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决定的, 以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为背景条件的.具有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的罪犯劳动已成为许多现代国家监狱制度中的内容。
①”在中国将监狱与罪犯联接最为广泛的、最为紧密的是罪犯劳动。
众所周知,我国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劳动改造人和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思想基础之上的,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罪犯通过劳动实现由犯罪人到守法公民的转变, 最终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新中国半个多世纪的罪犯劳动改造实践证明, 罪犯劳动是我国监狱工作中的一项基本手段,是惩罚与改造罪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 也替代不了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和刑罚执行内容。
潜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潜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对罪犯的刑罚方式也趋于多样化,除了监禁外,劳动改造也成为一种重要的惩罚方式。
通过劳动改造,可以让罪犯在劳动中掌握一定的技能,提高思想素质,减轻社会负担,且有助于罪犯重返社会。
然而,劳动改造仍面临着监管不足、安全隐患、劳动权益等问题,下面就劳动改造及管理进行探讨。
一、劳动改造的重要性劳动改造是一种惩罚方式,但它并非简单的体罚,而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它不仅为罪犯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更有助于他们在劳动中完善人格,培养职业技能,提高思想素质,为重返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劳动改造还可以减轻社会负担。
这是因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能够掌握一些职业技能,在刑满释放后就能够自食其力,而不会再次回归监狱,这也将减轻社会负担。
二、劳动改造的管理1.安全问题:首先,劳动改造的现场必须确保安全。
三利娱乐场所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的审计和监督。
在劳动改造现场,必须配备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劳保用品和器材,如安全帽、手套等。
在进行高风险作业时,必须贯穿整个过程,保证安全。
2.劳动权益:劳动改造不是侵犯罪犯劳动权益的手段,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正当劳动时间、工伤保护、工资支付等。
在劳动改造中,罪犯应当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工资待遇,严禁吸收他们的劳动力而不给予相应的报酬。
3.思想教育:劳动改造不仅是体力上的活动,更是对罪犯思想的矫正和教育。
因此,在进行劳动改造时,必须与普通职工一样接受思想教育。
在这个过程中,专业教官应对罪犯进行定期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形成良好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4.职业培训:劳动改造的主要目的是培养罪犯的职业技术,该技能有助于他们在刑满释放后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
在进行劳动改造时,重视罪犯职业培训的质量和数量,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建立职业技能考核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奖励制度,鼓励罪犯参与培训,积极学习和掌握职业技能。
唐律中关于官吏犯罪的规定及其现代价值
唐律中关于官吏犯罪的规定及其现代价值摘要:唐律中将贪污受贿归为赃罪,立法严密,惩罚严厉,对有效预防和打击贪赃腐败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具有官吏之赃罪重于平民之赃罪、贪赃即惩、法网严密、宽严相济等显著特点,表现出较高的立法水平,至今仍具有明显的现代价值,值得当代立法者学习、参考、借鉴。
关键字:唐律官吏赃罪贪污贿赂贪污贿赂,古已有之,是几千年”官本位”、”权本位”社会的痼疾。
贪官污吏的贪暴无度,常常会激化阶级矛盾,进而危害到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定,因此惩治官吏贪污贿赂犯罪成为历代统治阶级打击的重点,并力图从制定和完善立法上来加以保证。
在乱世中夺得天下的李氏父子,亲身经历了隋朝贪赃成风而导致政权短祚、各地皆群起而反抗的残酷现实,因此从取得政权开始,就把预防和打击官吏贪赃腐败作为治吏的重中之重。
作为我国历代封建法典之集大成者《唐律》对贪污贿赂罪进行了严密而科学的规定。
《唐律》在吸收、总结了前代惩治官吏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法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首次将”赃罪”专门列出,后世各代的法律多有借鉴于此的,时至今日唐律赃罪仍有着显著的现代价值。
一、唐律中对官吏犯赃的规定“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晋张斐在《晋律》注中说:”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唐律·名例律》中指出:”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这六种赃罪中,除了强盗和盗窃外另外四种均是专门针对官吏经济犯罪所设,主体均是官吏。
另外,窃盗罪中的监临主守自盗属于贪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是官吏。
《唐律》中的官吏赃罪范围很广,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类犯罪。
(一)贪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唐律》中没有直接使用贪污的罪名,而是规定了若干条罪名来约束官吏。
(1)监临主守自盗。
《贼盗律》第283条规定:”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
古监狱罪犯管理制度范文
古监狱罪犯管理制度范文古代监狱罪犯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惩罚罪犯、提高罪犯的改造教育效果,根据《古代法律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罪犯管理制度是指监狱对罪犯进行生活管理、劳动教育、思想改造、法律教育等各项工作的具体规定,依法保障罪犯权益、维护社会安全。
第三条监狱罪犯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法治原则:依法治狱,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二)人文关怀原则:重视罪犯的人格尊严,提供必要的人文关怀和教育;(三)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监狱的管理效能;(四)改造导向原则:以罪犯自我教育和改造为主要目标。
第四条监狱罪犯管理制度应当根据罪犯的性别、年龄、刑期等特点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五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罪犯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罪犯生活管理第六条监狱应当为罪犯提供基本的食宿安排,保障罪犯的生活需求。
第七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罪犯生活制度,包括作息时间、饮食规定、卫生保健等,确保罪犯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八条监狱应当制定严格的监禁管理制度,保障监狱的安全和秩序。
第九条监狱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配备医疗人员,并设立医疗机构,为罪犯提供紧急救护、疾病治疗等医疗服务。
第三章罪犯劳动教育第十条监狱应当建立罪犯劳动教育制度,通过劳动提高罪犯的劳动技能、培养劳动习惯,并以此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
第十一条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罪犯的劳动任务,确保罪犯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保障罪犯的劳动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保障罪犯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罪犯思想改造第十三条监狱应当通过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等措施,帮助罪犯认识错误、悔过自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第十四条监狱应当引导罪犯积极参与各种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满足罪犯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五条监狱应当推行亲情监管制度,鼓励罪犯与家人保持联系,接受家庭照料和支持。
唐代职务犯罪之借鉴
课程论文学号:1051909082姓名:李阳2005级法律硕士唐代吏治之借鉴 ——简析唐代公职犯罪的规定唐代吏治之借鉴——简析唐代公职犯罪的规定论文摘要:唐代的繁荣与唐代的吏治息息相关。
唐代对官员犯罪的处罚及防治公务犯罪措施对我们今天的制度建设和法律完善也有着很大的借鉴价值。
本文以唐代公职犯罪为切入点介绍唐代针对公务犯罪的一些主要规定。
并且与现行法规作了简单对比,指出借鉴地方。
关键字:唐律疏议公职犯罪吏治唐代的法律一向被视为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之巅峰,尤以《唐律疏议》更为影响深远。
可以说唐代社会的繁荣与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不无关联。
中国自古就有着注重国家管理职能的传统。
而一个国家对公务人员自身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关系到国家管理职能的实现。
某种程度上讲“吏治促进了唐代盛世的出现”1的确不为过。
其实历朝历代对吏治都很重视,但偏偏只有唐代最为成功。
秦代举世公认是法家最为昌盛的时代,在吏治方面更是严酷,但是秦的繁荣却仅仅是昙花一现,转瞬即逝;明代也被认为是吏治严明的典范,尤其是朱元璋在位期间,所作《大诰》四篇就是专门为约束官吏犯罪而制定的,但其作用也仅仅发挥到朱元璋去世之前。
可见在唐律在这些方面必然有其过人之处。
当然公职犯罪中,严刑峻法并不一定是最好的办法。
与《秦律》,《明律》相比,唐律所注重的不仅仅是对公务人员的管理,与之配套的监督、考评等机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经验与教训可谓今日前车之鉴,不可不闻。
公务犯罪之处罚公务人员犯罪在唐律中称为“职制”,“职”就是指官员的职位,“制”顾名思义当为法律制度,因此之前“职制律”也称“违制律”即官员违反职责之意。
纵观《唐律疏议》其卷九(23条),卷十(19条),卷十一(17条)均为职制篇。
可见唐代对官员犯罪之重视。
同时相关的条目还散见于“名例”等篇。
并1,“吏治促进了唐代盛世的出现”《唐律》研究的新成果——钱大群教授主撰《唐律》毓研究五书简评,饶鑫贤(转引自《南京大学学报特刊·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7年春季号(总第七期))2,《唐律疏议·卷九·职制》【疏】议曰:《职制律》者,起自於晋,名为《违制律》。
论唐朝罪犯劳动管理制度的现代借鉴意义12完整篇.doc
论唐朝罪犯劳动管理制度的现代借鉴意义13第2页把罪犯的劳动态度、业绩作为其认罪悔罪的表现之一,列入考核奖惩内容。
在罪犯减刑条件、奖励条件、惩处条件中与劳动相关的条款占有较大的比重。
从罪犯角度看,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参加劳动在其服刑生活的时空上占有很大的比重,是法律规定的服刑的重要内容。
4、劳动改造实施的强制性。
我国监狱工作坚持劳动改造罪犯的强制性,并把劳动改造作为我国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来对待,符合中国国情,同时也符合改造罪犯的实际。
做到劳动项目科学、劳动定额合理、劳动管理文明、劳动考核公正,切实使劳动的过程成为改造罪犯成新人的过程,真正实现劳动改造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尽最大可能减少劳动改造实施中的随意性、盲目性和目标偏差。
三、重视罪犯发挥技艺和教习技艺工作(1)重视发挥罪犯才能和技艺所谓发挥罪犯技艺是指,深度发掘罪犯能力和技艺并加以肯定,在监狱日常生活与活动中,充分发挥罪犯的这些能力和技艺,已达到保证监狱正常运行、加强监狱建设、推动罪犯积极改造的目标。
1、发挥罪犯才能和技艺的可行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犯罪结构呈现高智能犯罪、高学历犯罪以及高技能犯罪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犯罪人拥有较高的逻辑思维、科学文化知识以及专业技术能力,监狱罪犯群体也是一个人才的仓库,这为发挥罪犯技艺工作奠定了人才基础。
根据马斯诺需要层次理论表明,人都拥有生理、安全、享受与爱、尊重、自我实现的需要,罪犯也不例外,他们在监狱的充分保障和积极管理下,越来越追求爱、尊重和自我实现,罪犯在监狱中充分发挥自身才能和技艺可以得到荣誉和来自监狱干警、罪犯的赞许和尊重,这不仅是自我能力的体现,也是一种在监狱中的社会化模拟刑法规定对于监狱有重大贡献的应当减刑,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明示和引导,罪犯会充分把握机会,尽最大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和技艺,提高罪犯量化分数,为减刑、假释提供必要依据监狱自身也需要不断发展,但是我国西部省份的一些监狱在资金投入、设施配备和警察素质上还存在一定不足,所以监狱要加强自我建设和发展当然可以发挥罪犯的才能和技艺,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罪犯改造积极性,也会节约监狱物资开支,让罪犯在监狱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现实监狱生活中,已经出现此类的历史经验,这一系列历史事实和经验充分证明发挥罪犯才能和技艺的可行性2、如何发挥发挥罪犯才能和技艺根据罪犯所拥有的能力适时给予施展的机会和平台,具体方法如下:对于具有领导能力的罪犯可视能力大小安排相应罪犯管理职务,发挥其能力,配合监狱干警带动全体罪犯积极劳动、积极改造;对于具有文艺和体育才能的罪犯,监狱在开展各项活动时要充分发挥这一类罪犯的能力,用他们的能力影响更多的罪犯,这有利于监狱生活的多样性发展,有助于活跃罪犯改造气氛,丰富罪犯单调的监狱生活;对于拥有一技之长的罪犯,例如机纺、机电维修等,可以给予教学授课的机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这一类罪犯的才能通过其本人教学,传授给其他罪犯,将强罪犯之间的沟通和友谊建设,促进相互积极改造;另外,对于个别罪犯拥有的特殊才能,如网络工程、企业运作、洗衣师、电工等,监狱可以利用这些人才,加快监狱自身建设,提高监狱运行效率。
唐律对后世的借鉴意义
唐律对后世的借鉴意义
唐律是唐朝时期制定的法律体系,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唐律的制定和实施,为后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唐律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如讲究公正、明确罪责、重视证据等。
这些特点在后世的法律制度中仍然有着重要的地位,为今天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基础。
其次,唐律的制定和实施,充分考虑了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为后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先例和借鉴。
例如,唐律规定了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为后世婚姻家庭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最后,唐律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法律制度的民主性和法治性,为后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唐律制定时,考虑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天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总之,唐律对后世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体现的公正、民主、法治等价值观念,为今天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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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社会学为视角看古代累犯制度的经济价值
摘要 : 本 文从 我 国古代 累犯 制度 展 开 分析 , 重 点介 绍我 国古代 累 犯 制度 的形成 , 结合 当 今 社 会 发展 现 状 分析 所 带来 的经 济价 值 。 并整
理 出我国古代 累犯制度对 当今社会发展中的经济价值分析, 提 出关于 累犯制度的现 代法律 奠定作用, 从经济价值 角度剖析我国古代 累 犯制 度的现代应用, 可帮助加深对经济价值的理解, 从 而达到更深层次的
控 制管理 计划 。 关键词 : 累犯 经 济价 值 累犯 与并 罚罪 累 犯制 度 综 述
、
想 ,尊 重 受 害 者 自身 理 念 , 在 累 犯制 度 影 响 中 , 通 过 儒 家 思 想 形 成 的 约束 作用, 可有效提 升社会和谐稳 定的基础环境 。 应 用 在 当今 社 会 中 , 累犯 思 想也能帮助 有效提 升经济效益 , 并 在 未 来 发 展 中建 立 一 个 稳 定 的 基 础 环 境, 为管 理计划开 展带来更 积极的影 响作用 。 遵 从儒 家 思 想 来 提 升 社 会
问, 这 是 有悖 于 刑 法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 后 来 随 着 累 犯 制 度 的 理 论 研 究 不
以及 家 庭 之 间 的 关 系 稳 定 性 , 经济发展建立在这一基础环境中, 对 可 持 续
循环经济也有促进作用。
2 . 分类思想促进经济效益导入于法律
经 济 效 益 与 法 律 之 间 的 处 于 概 念 独 立 状 态下 , 这 种 发 展 模 式 并 不 利 于经济效 益全面提升。 基 于 古 代 累 犯 制度 下 , 有 利 于 促 进 经 济 效 益 理 念 导
期分类 , 这 也 是 接 下 来 累犯 制 度 完 善 的基 础 。 分 类 过 程 中 也 体 现 出 极 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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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朝罪犯劳动管理制度的现代借鉴意义046 罗鹏飞内容摘要:在我国唐朝监狱制度中,充分令罪犯发挥、教习技艺,让他们在走出监狱的同时拥有一技之长,对今天的监狱管理有着很深的借鉴意义。
我国劳动改造制度承袭唐朝居作制度,在监狱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狱管理制度,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必由之路,其制度功能不断完善和发展。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当今监狱重视发挥罪犯技艺和加强罪犯技艺培训,这是唐朝罪犯劳动管理制度的内容之一,也是我国罪犯改造工作的核心,是当代劳动改造制度的根本落脚点。
关键字:唐朝监狱制度劳动改造罪犯技艺唐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监狱制度也不例外,唐代监狱制度承上启下,其监狱立法、狱政思想、监狱机构设置以及监狱管理制度对于今天监狱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既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唐朝监狱制度在罪犯劳动管理方面的体现(1)唐朝监狱制度的特点1、治狱思想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两种,即宽仁治狱的思想和以威治狱的思想,这两种治狱思想在治狱观念上截然相反。
宽仁治狱的思想史唐太宗李世民在治狱思想上的集中概括,李世民在其协助父皇李渊争取隋朝政权的争斗中,他充分借鉴了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即位后推崇儒家的治国之道,提出了“仁本、刑末”的思想,唐朝前期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在监狱建设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实质而有意义的工作,如男女异狱的实行、决狱程限的规定、悯囚录囚制度完善等,极大地推动了封建监狱的发展。
以威治狱是武则天在位时期的治狱思想,她作为女皇,在政治、思想上为中国传统理论观念所不容,面对着强大的反对派乃至武装劲敌,更为唐朝宗室和拥戴李氏统治的唐朝旧臣的力量所不容,同时又出现农民起义和外敌入侵,社会矛盾以及统治集团内部矛盾不断激化,为解决内忧外患、加强统治,从而使唐太宗贞观年间以来的封建法治遭到严重破坏,监狱制度变得黑暗和混乱不堪。
2、监狱管理的封建性封建社会是有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的社会,皇帝拥有对监狱控制的最高权力,监狱不是独立机关,而是皇帝控制的封建统治机器的一部分是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监狱的司法权受行政权的干预和支配,不具有司法独立性。
唐代的监狱没有单独的行政机构列划,没有自身严格的系统,在组织和机构上都是附属于主要行政机构,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是相重合的,这也是由唐代监狱的性质决定的。
唐代监狱不是行使监狱管理权限的专门机关,而是兼具行政、司法和狱政等多种功能的一般机关,在组织上有狱政、司法、行政一体化的特征,监狱的长官集司法、行政、审判和治狱权于一身,职务上是重叠和兼任政刑合一,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历史局限性。
(2)居作制度居作制度是指被判处徒刑和流刑的罪犯,在服役期间,还要强制居监和劳役。
换句话讲,被判处徒刑,流刑的罪犯都必须在指定的场所下居作。
犯徒刑罪的犯人要服劳役,劳役的年限与刑期一样。
居作的场所,流刑犯及外州徒刑犯主要供当地官府支配服役,在京徒犯男性主要送“将作监”作工或佣于蔬圃,或从事修筑宫殿、宇庙、城郭、官廨、楼台、桥道等劳役,女犯则在少府监做缝纫染织或佣于厨膳。
在地方的犯人则在当地服杂役或在官办手工业所管辖的地方做工。
唐代居作制度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教育改造囚犯,而是从统治者利益出发对犯人进行奴役,剥削他们劳动成果,囚犯在劳役中一律佩劳枷或钳,这种居作制度带有浓厚的奴隶社会残余的性质但是唐朝在囚犯劳役管理让其发挥技艺,教习技艺,使其拥有一技之长的做法,不可否认对今天的监狱有着多种意义,开创了今天监狱的监管格局和理念:劳动改造和监狱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3)唐朝居作制度与当今劳动改造制度。
1、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罪犯劳动的性质不同。
这体现了罪犯劳动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我国居作制度的中心是为了更好的帮助罪犯令其在监狱学到一技之长,一切本着保护罪犯权利,囚犯权利,这一概念从字面上看似有违逻辑常理:囚犯者,因违法、获罪而被羁门栏之下人也,何来以人的最大自由和尊严为基点的“权利”。
殊不知,囚犯虽然身陷囹圄,仍不失为一国公民、也不失为社会动物与自然动物的统一体——人的身份。
基于此,囚犯权利的确立与保障乃人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
2、唐代的居作制度,性质与当今的不同。
唐律载:“其应徒则皆配居作,在京送将作监,妇人送少府监缝作,在外州者,供当处官役及修理城隍、仓库及公廨杂使。
流刑犯及外州徒刑犯供当地官府支配服役,在京徒犯男性主要送“将作监”作工或佣于蔬圃,或从事修筑宫殿、宇庙、城郭、官廨、楼台、桥道等劳役,女犯则在少府监做缝纫染织或佣于厨膳,在地方的犯人则在当地服杂役或在官办手工业所管辖的地方做工。
犯徒刑罪的犯人要服劳役,劳役的年限与刑期一样,但是唐朝的居作制度是为了惩罚犯罪人,而当今的居作制度是为了用劳动来改造犯罪人。
3、唐代的居作制度,目的与当今的不同。
唐代居作制度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教育改造囚犯,而是从统治者利益出发对犯人进行奴役,剥削他们劳动成果,这种居作制度带有浓厚的奴隶社会残余的性质。
但是它影响了当代居作制度,成功的让罪犯在走出监狱之时拥有了一技之长,并且随着物质文化飞速发展的今天跟上时代的节奏,无疑是最明智的改造策略。
二、当今劳动改造制度(1)劳动改造制度的概念劳动改造是指我国监狱对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通过组织其参加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劳动而进行改造的一种执法活动。
这个概念有着两层的含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另一层意思是:罪犯改造机关以生产劳动作为基本手段,对违法犯罪实施的一种具体的改造手段。
1、既有惩罚意义,又是改造手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是光荣的事业。
改造对象参加劳动实践具有强制性,不管其主观意愿如何,他们的劳动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是为人民服务的,不论其认识、愿望和自我感受如何,劳动改造作为刑罚的一个内容,他都得参加劳动。
劳动改造手段可以使违法犯罪者在劳动过程中,逐步改变腐化、寄生的生活方式,不断纠正其腐朽寄生的恶习,从不习惯劳动到习惯劳动,从厌恶劳动到把劳动看成自身的需要,走向新的生活方式。
劳动可养违法犯罪者的生产技能和促使他们才能的发展,劳动生产是违法犯罪者改造的最基本的实践活动,生产劳动实践不仅直接改变违法犯罪者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而且还使他们获得了直接的劳动知识和生产技能。
通过劳动实践还可以检验犯罪改造成果的真实性和稳固性。
2、强迫与教育思想相结合。
违法犯罪者是被改造的客观世界中一部分“反对改造的人们”,强迫劳动使他们走向自愿劳动的前提,所谓强迫体现了犯罪改造机关执行刑罚和其他处罚的不可违抗性,但是强迫劳动仍需要伴以思想教育,只要教育及时而有效,就可以加速违法犯罪者从被迫劳动走向自愿劳动的进程。
努力推动罪犯从被迫劳动向自愿劳动转变,当违法犯罪者能够自愿劳动或者说劳动成为他们品质特征的时候,强迫的意义也随之消失了。
3、劳动生产在管理上贯彻有利于改造人的原则。
这是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改造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
犯罪改造机关对劳动生产的管理,只有着眼于改造人,才能发挥违法犯罪人员改造的积极性,完成改造和生产的任务。
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是劳动生产的首要任务,因此在安排改造对象参加生产劳动时,必须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因人适量,不能搞超强度的生产,片面追求生产指标,以生产挤改造。
(2)罪犯是可以改造的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社会是可以改变的,人也是可以改造的。
首先,人民民主专政是改造罪犯的必要条件,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明了社会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否动性评价,以改造主观恶习,转化犯罪思想,其次正确方针、政策是改造罪犯不可缺少的条件,我国监狱工作历来非常重视方针和政策的研究,监狱治狱方针经过三次适实调整和发展,并且根据改造需要,确立了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给出路、区别对待的政策等。
(3)罪犯必须在劳动中改造罪犯必须在劳动中改造这是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的基本观点,恩科斯指出“劳动创造了人本身。
”人的本质是通过劳动生产、实现并得到证明的,并且人与人的交往方式、行为习惯也都要在劳动中培养,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实践论,人的认识来源于实践,对罪犯的改造不能离开生产劳动,否则就是去了认识的基本源泉,那么最烦的思想变化也就无从谈起,根据我国历史中通过劳动改造罪犯的历史经验充分说明,劳动改造罪犯是正确的、可行的。
(4)劳动改造的特点我国的劳动改造具有含义特定性,法律强制性以及形式多样性的特点,根据法律和相关理论确立,我国监狱制度重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而劳动改造为这一特色的充分显现奠定了基础,其作为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所坚持的基本思想,从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基本特征看,劳动改造不仅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特色,而且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根基和精髓。
(5)劳动改造的作用及功能劳动改造的功能体现在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谋生技能上。
犯罪思想是导致罪犯实施犯罪的关键因素,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劳动,改变罪犯社会存在,使其重新认识自我、认识社会、认识世界,从而建立正确的的世界观、人身观、价值观。
罪犯在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感受劳动改造的作用,体会劳动的意义和价值,在思想上发生潜移默化的转变,监狱劳动改造不仅要生产出物质财富,更要在生产劳动中改造罪犯,劳动生产活动对于犯罪的内心世界具有净化、矫正的作用。
监狱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使其在劳动过程中逐渐树立新的人生目标,并掌握实现新的人生目标所需要的谋生技能或生产技术,促进其智力发展提高出狱后自食其力的能力和再社会化的能力(6)当今罪犯劳动改造的发展。
1、劳动改造指导思想的历史进步性我国强调劳动改造不仅要改变罪犯个人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改变他们社会存在的方式,强制他们参加生产劳动,而且要对他们进行唯物史观的教育,转变思想意识,矫正犯罪恶习,使罪犯通过劳动在认识上得到提高,逐渐从强迫劳动过渡到自觉劳动,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观点,罪犯在劳动实践中,经过实践、认识,才能在往复的螺旋式的进程中得到改造,通过劳动不仅生产物质资料,而且锻炼人的体质、造就人新的品质。
2、劳动改造的目的具有双重性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目的具有思想改造性和经济效益性这双重特征。
监狱组织罪犯劳动,首先是为了改造罪犯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