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乳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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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攻略乳品食用好味道,进口报检须知道

报检攻略乳品食用好味道,进口报检须知道

报检攻略乳品食用好味道,进口报检须知道课前预习,同学们上课前先预习两个问题,才能更好了解上课内容哦。

12乳制品是什么?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使用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的食品,主要分为液体乳类,乳粉类,炼乳类,乳脂肪类,干酪类等。

12乳制品监管法律依据?我国乳制品监管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2号文件)展开同学们,现在开始上课了,咱们来点儿干货。

进境乳制品报检须知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资格根据质检总局《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可以在质检总局网站(/xz/jkrpjwscqymd/)查询已注册的境外乳品生产企业名单。

重点知识本篇干货内容来啦,还不快点拿出你的小本本记录下来,别说老师没提醒你哟。

二、进境乳制品报检所需单证1、基本单证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基本单证2、卫生证书各出口国卫生证书样本在质检总局网站公布,网站地址:/ztlm/2015/jckrp/yb/卫生证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收发货信息、数重量、兽医官签字等信息。

b、证书条款中应注明,乳品原料来源健康动物;乳品经处理加工不会携带动物疫病等。

c、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

3、检测报告a、首次进口的乳制品,提供列明乳制品安全国家标准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b、非首次进口,提供首次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4.其它单证a、进口预包装乳品,还需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b、进口需检疫审批乳品,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原文标签样张中文标签样张相信同学们已经熟料掌握乳制品报检流程了。

再怎么愉快的时间,也有结束的时候,同学们下课。

(虹口办/供稿)。

进口乳品流通管理制度范本

进口乳品流通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乳品流通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进口乳品流通活动的企业、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三条进口乳品流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行政,严格监管;(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四)责任明确,追究到位。

第二章进口乳品准入第四条进口乳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进口乳品质量要求。

第五条进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海关总署注册,并取得在华注册号。

第六条进口商应当向海关备案,并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七条进口乳品在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号;(二)卫生证书;(三)原产地证书;(四)乳品检测报告。

第八条首次进口的乳品需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乳品需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第三章进口乳品检测第九条进口乳品在入境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

第十条检测报告应有产品批次信息,并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

第十一条进口商或代理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进口乳品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依法提交检测报告。

第四章进口乳品流通管理第十三条进口乳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乳品质量。

第十四条进口乳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乳品的进口、储存、销售等信息。

第十五条进口乳品流通企业应当对进口乳品进行追溯管理,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十六条进口乳品流通企业应当对进口乳品进行定期抽检,确保乳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乳品流通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进口乳品流通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进口乳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进口乳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进口乳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一、进口乳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要求通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GB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炼乳》GB131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1964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1167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1964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酪》GB542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再制干酪》GB2519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牛初乳粉》RHB 602-2005二、涉及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令和公告《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13年第152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关于规范进口乳制品卫生证书管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5号)《关于允许从口蹄疫国家进口相关产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99号)《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62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33号公告)《关于公布首批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51号公告)《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3号)三、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特殊要求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报检进口;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灌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报检进口。

乳制品进口报关的注意事项

乳制品进口报关的注意事项

乳制品进口报关的注意事项一、乳制品进口报关的分类和范围乳制品进口报关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乳制品是指使用牛、羊或者其他动物的乳汁为主要原料,经过加工制成的食品,包括奶粉、液体奶、酸奶、奶酪等。

二、乳制品进口报关流程1. 货主或其乳制品进口报关代理人在进口乳制品前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卫生证书;标签样式和说明;特殊情况下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 海关对进口乳制品实施检验检疫,查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原产国别、包装及标记等是否符合规定。

3.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乳制品,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乳制品,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乳制品进口报关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退货、退运处理。

三、乳制品进口报关的注意事项1. 乳制品进口报关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有关安全、环保、卫生方面的要求。

2. 乳制品进口报关应当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条件下运输,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3.乳制品进口报关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并按照规定标识。

4. 乳制品进口的货主或者其乳制品进口报关代理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单证的真实性负责,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乳制品的种类第一类液体乳类,主要包括杀菌奶、灭菌奶、酸奶等第二类乳粉类,包括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婴幼儿乳粉和其他配方乳粉第三类炼乳类第四类乳脂肪类,包括打蛋糕用的稀奶油、常见的配面包吃的奶油等第五类干酪类第六类乳冰淇淋类第七类其他乳制品类,主要包括干酪素、乳糖、奶片等丰富的乳制品进口报关操作经验:我们累积了高达五百种小包装零售食品的供应链服务经验,并且在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供应链方面,将乳制品进口报关代理服务做到精细。

便捷而广泛的乳制品进口报关服务:正在做的食品供应链,包括有商品归类、乳制品进口报关代理手续、进口商检手续、食品标签设计与制作、运输、出证、检验化验咨询等。

进口乳制品业务办理要求及手续

进口乳制品业务办理要求及手续

进口乳制品业务办理要求及手续《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2号)《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 /201304/t20130417_352863.htm)《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33号公告/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9/t20130927_379033.htm一、涉及产品范围进口乳品是指“乳品管理办法”第二条定义的产品范围,包括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

进口婴幼儿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豆基;粉状、液体;涉及标准:GB10765、GB10767)、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69)、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10770)、辅食营养补充品(GB2257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GB25596)。

二、婴幼儿食品、乳品进口要求(一)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前置要求1.进口乳品检疫审批申报要求(1)需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乳品种类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进口商需根据进口乳品的加工工艺如实申报。

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品名一栏注明产品类别,如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

2. 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要求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规定颁布后,企业应按要求完成注册。

3.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注册要求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注册规定后,企业应按要求完成进口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注册。

首次进口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应在完成注册工作后,方准予进口。

4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进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

进口国外乳品检验检疫要求指引

进口国外乳品检验检疫要求指引
序号 产品 1 乳品
原产国家 或地区
阿尔巴尼 亚
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截至20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3年1月1日)
产品要求
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奶、绵羊奶和山羊奶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 乳及乳制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 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 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 预混料(或基粉)等。进口阿尔巴尼亚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 艺生产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
罗斯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 部门签发的兽医(卫
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生)证书。
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乳或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
4
乳品
哈萨克斯 坦
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 、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 、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
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乳或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
9
乳品
斯洛伐克
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 、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 、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
应随附斯洛伐克官方签 发的卫生证书。
等。
10 乳品 越南
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巴氏杀 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 应随附越南官方签发的 、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 卫生证书。 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等。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12.1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的下列相关要求继续有效,现公告如下:一、进口乳品需随附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

二、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三、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一)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二)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在海关总署食品局网站的“信息服务——检验检疫要求”栏目中查询)。

(三)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

(四)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四、为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以色列牛奶管控标准

以色列牛奶管控标准

以色列牛奶管控标准
以色列的牛奶管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生产环节:以色列对牛奶的生产环节实行严格的监管,所有生产商必须符合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包括饲料、兽药、卫生条件等方面。

生产商必须定期接受政府的检查和审计,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标准。

2.销售环节:以色列对牛奶的销售环节也有严格的规定,所有销售商必须从合规的生产商处购买牛奶,并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储存和运输。

此外,以色列还对牛奶的标签和广告进行监管,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真实信息。

3.质量标准:以色列对牛奶的质量标准非常严格,包括蛋白质、脂肪、糖分、抗生素等方面的规定。

所有上市销售的牛奶产品必须符合这些标准,否则将面临处罚。

4.安全标准:以色列对牛奶的安全标准也非常重视,包括细菌、病毒、重金属等方面的规定。

所有生产、销售环节都必须遵守政府制定的安全标准,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安全地食用牛奶产品。

总的来说,以色列的牛奶管控标准非常严格,涵盖了生产、销售、质量、安全等多个方面。

这些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制表:审核:批准:。

进口乳制品法律规定(3篇)

进口乳制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乳制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食品之一,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进口乳制品在我国市场中所占份额逐渐增大。

为了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口乳制品进行严格监管。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进口乳制品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口乳制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进口乳制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境外进口到我国境内的乳制品,包括液态奶、奶粉、酸奶、奶酪、乳清粉等。

第三条进口乳制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含有禁止添加的物质,不得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成分。

第四条进口乳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进口许可与备案第五条进口乳制品应当依法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进口许可。

第六条进口乳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国家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第七条进口乳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进口乳制品的样品、标签、说明书等资料;(二)进口乳制品的生产企业资质证明;(三)进口乳制品的质量安全证明文件;(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国家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进口乳制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三章进口乳制品检验检疫第九条进口乳制品应当依法接受检验检疫。

第十条进口乳制品检验检疫项目包括:(一)感官指标;(二)理化指标;(三)微生物指标;(四)其他有关指标。

第十一条进口乳制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进口乳制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境。

第十二条进口乳制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检疫结果通报进口乳制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三条进口乳制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第四章进口乳制品标签与包装第十四条进口乳制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定 执行
第 十一条
进 口乳 品 的进 口商 或 者 其 代 理
境 外 生产 企 业 应 当经 出 口国家 或 者地 区政 府 人 ,应 当持 下列 材料 向海 关报 关 地 的检验 检 疫 机 主 管部 门批 准设 立 ,符 合 出 口国家 或 者地 区法 律 构 报检 : 法规 相关 要求 。 境 外 生产 企 业 应 当熟 悉并 保 证 其 向 中 国 出 口 证。 ( 一 )合 同 、发 票 、装箱 单 、提单 等 必 要 凭
第 四条 进 出 口乳 品生产 经 营 者应 当依 法 从
的 特 别规 定 》 ( 以下 简 称 特 别 规定 ) 、 K (  ̄ - L 品质 事 生产 经 营活 动 ,对社 会 和公 众 负 责 ,保 证 食 品 量安 全监 督 管理 条 例 》等 法律 法 规规 定 ,制定 本 安全 ,诚实守信 ,接受 社会监督 ,承担社会 责
2 3等2
南方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 5 2 号
《 进 出 口乳 品检验 检疫监 督 管理办 法 》 已经 国家质量 监督 检验 检疫 总局 局务 会议 审 议
通 过 ,现予公 布 , 自 2 0 1 3年 5月 1日起施 行 。

局 长 支树 平
2 0 1 3年 1 月2 4日
奶畜初乳 、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 间的乳汁 、 府 主管 部 门应 当 向 国家质 检 总局 提供 兽 医卫 生 和 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 、兽医服务
本 办法 所 称乳 制 品 是指 由乳 为 主要 原 料 加工 体 系 、安全 卫 生控 制 体 系 、残 留监 控体 系 、动物
本 办 法 所 称 初 乳 是 指 奶 畜 产 犊 后 7天 内 的 定 对 向 中国 出 口乳 品 的 国家或 者 地 区 的食 品安 全

乳制品法律规定(3篇)

乳制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制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乳制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乳制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乳制品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乳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

第五条乳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诚信自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乳制品生产管理第六条乳制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乳制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备、设施和卫生环境;(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生产工艺和检验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乳制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生产;(二)使用合格的原料和辅料;(三)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四)不得使用禁用物质和生产不合格产品。

第八条乳制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九条乳制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乳制品流通管理第十条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乳制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人员;(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乳制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从具有合法生产资格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处采购乳制品;(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乳制品来源可追溯;(三)对乳制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四)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十三条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加强仓库管理,确保乳制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了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本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有效监督和管理乳品的生产、经营、使用,保障乳品质量安全,本条例适用于乳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进口和出口等活动,并适用于从事上述活动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第二条乳品应符合国家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其中包括了乳品中的营养成分、微生物指标、其它物理化学指标等。

第三条乳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规范的生产程序、操作规程、检验方法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对乳品进行生产和流通管理。

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告乳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异常情况和质量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

第四条乳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原料采购、物料管理和制品检验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控。

消费者可通过产品标签、公示和电子信息等方式了解产品生产经营者和质量安全情况。

第五条乳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对乳品销售进行登记备案,并妥善保管有关记录,便于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乳品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乳品进行下架处理,追踪召回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乳品。

第六条进口乳品应当持有进口许可证、检疫证书和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疫、检验、检疫隔离和审验等。

进口乳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得影响本国乳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乳品包括牛奶、羊奶、骆驼奶、水牛奶等,以及用乳品为原料制成的乳制品和奶制品。

第八条本条例的实施机构为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乳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各国的乳及乳制品标准要求3

各国的乳及乳制品标准要求3

各国的乳及乳制品标准要求3
日本
进入日本市场的进口食品和相关产品(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设备、食品容器或食品包装物)必须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进行进口申报(import notification)。

进口食品和相关产品若没有进口申报,均不得在日本市场进行销售。

日本厚生劳动省的检疫所(quarantine station)负责进口食品和相关产品的进口申报工作。

进口食品和相关产品的进口申报表格应递交给厚生劳动省检疫所,由检疫所的检查员对递交的文件进行检查,确定进口食品和相关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

并且,进口申报必须在海关通关程序结束之前递交。

在对申报表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根据申报表提供的出口国、进口食品种类、生产商、生产地、成分和原材料、生产方式和添加剂等信息,主要检查如下几项:
——进口食品和相关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生产标准;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生产者或生产地是否在过去发生过卫生安全问题。

具体的法规标准参见:
日本食品卫生法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技术规范和法规
日本农产品和水产品进口技术法规手册(2007)
日本食品、器具、容器、包装、玩具、清洁剂的规范、标准和测试方法
a. 日本对乳及乳制品进口的总体要求
要接受动物检疫,但是包括奶酪在内的加工产品则不需要进行动物检疫。

b.《食品卫生法》中奶制品的产品规范标准
近年来,天然奶酪被李氏杆菌污染的事件屡有发生,已经引起了各国的普遍关注。

所以日本也规定从其他国家进口天然奶酪(包括软奶酪和半软奶酪)都要进行李氏杆菌污染的检验。

进口塞尔维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塞尔维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塞尔维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资源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共和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塞尔维亚输华乳品是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乳或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乳及乳制食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等。

三、生产设施要求塞尔维亚输华乳品生产企业应经塞尔维亚官方批准,并获得中方注册。

获得注册的塞尔维亚乳品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四、动物检疫要求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采集生乳前至少一个月,农场无口蹄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二)采集生乳时,农场未发现炭疽临床症状。

(≡)农场无牛结核病、副结核、牛瘟、裂谷热、小反刍兽疫、羊天花、传染性牛胸膜肺炎。

(四)农场受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资源管理部监管。

(五)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疾病按《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和本国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五、检疫审批要求进口塞尔维亚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塞尔维亚输华乳品应随附塞尔维亚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

七、食品安全要求塞尔维亚输华乳品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八、包装和标识要求塞尔维亚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相关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奶牛进口管理制度

奶牛进口管理制度

奶牛进口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奶制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我国逐渐增加了对奶牛的进口。

然而,牛奶的生产涉及到国家的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发展,因此对奶牛进口的管理制度必须健全,以确保进口奶牛的质量和安全。

二、进口奶牛的条件1.健康证明:进口奶牛必须提供出生地的健康证明,证明奶牛没有感染传染性疾病。

2.乳品安全证明:进口奶牛必须提供乳品安全证明,证明奶牛产出的奶制品符合国家标准。

3.检疫证明:进口奶牛必须经过严格的检疫,证明奶牛健康状况良好,没有携带寄生虫或疾病。

三、进口奶牛的登记与监管1.登记管理:进口奶牛必须在国家畜牧局进行登记,记录奶牛的品种、数量、来源等。

同时,对进口奶牛的健康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奶牛健康安全。

2.屠宰和消毒:对于进口奶牛,必须在指定的屠宰场进行屠宰,并进行消毒处理,杜绝传染病的传播。

四、进口奶牛的隔离与检疫1.隔离要求:进口奶牛必须经过严格隔离,确保奶牛没有携带疾病。

隔离期限由国家畜牧局根据奶牛来源和健康状况确定。

2.检疫程序:进口奶牛必须接受国家畜牧局的检疫程序,确保奶牛健康状况符合国家标准。

对于检疫不合格的奶牛,必须进行隔离处理或者遣返。

五、进口奶牛的销售和利用1.销售管理:进口奶牛必须经过国家畜牧局审核,才能在国内销售。

必须将进口奶牛的品种、健康证明提供给购买者,确保奶牛符合国家标准。

2.利用措施:对于进口奶牛的利用,必须确保奶牛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养殖和生产,同时加强对奶牛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奶牛的健康和安全。

六、奶牛进口管理的风险控制1.疫情防控:随着奶牛进口数量的增加,疾病和传染病的风险也会增加。

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确保进口奶牛的健康安全。

2.食品安全:进口奶牛生产的奶制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必须建立健全的查验和检测措施,确保奶制品的安全性。

七、奶牛进口管理的监督与管理1.监督检查:国家畜牧局必须加强对进口奶牛的监督检查,确保奶牛进口的合法合规。

进口乳品检验检疫须知

进口乳品检验检疫须知

进口乳品检验检疫须知一、进口乳品HS编码和产品种类HS编码包括:0401100000-0406900000、1901100010、190190000、2106909001、3501100000、3502200000。

产品种类: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产的乳。

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包括牛初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等。

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二、如何知道哪些国家生产的乳品能进口到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允许向我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输华乳品卫生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公布。

输华乳品卫生证书样本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乳品不得进口。

国家质检总局已确认的国外官方卫生证书样本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ybzspjyjy/ggshrzpzsyb/)。

三、进口乳品的检验检疫流程境外乳品生产企业进行注册进口乳品进出口商进行备案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报检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检验检疫(包括标签符合性检验)首次进口的预包装乳品标签进行备案检验检疫合格的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行退运或销毁处理进口商建立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以及于公共媒体公布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进口商主动报告。

四、什么是乳品进口商?乳品进口商是指对外签订贸易合同的买方,以及对进口货物具有实际拥有权的国内企业。

进口代理公司在报检时应主动申报进口乳品的实际货主的备案号和名称。

五、如何办理乳品进口商备案?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进口奶粉国内法律规定(3篇)

进口奶粉国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婴幼儿奶粉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进口奶粉的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对进口奶粉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进口奶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进口奶粉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进口奶粉是指从国外进口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主要包括牛奶粉、羊奶粉、大豆粉等。

2. 分类:根据国家标准,进口奶粉可分为以下几类:- 全脂奶粉:以生牛乳、生羊乳或生大豆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乳糖、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经喷雾干燥制成的粉状产品。

- 部分水解奶粉:以全脂奶粉为原料,经部分水解工艺制成的奶粉。

- 深度水解奶粉:以全脂奶粉为原料,经深度水解工艺制成的奶粉。

二、进口奶粉的注册与备案1. 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需在中国境内进行注册。

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以下材料:- 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表;- 产品配方;- 原产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或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经过的安全性评价报告;- 产品标签样稿;-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备案:对于不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进口商需向所在地海关进行备案。

备案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婴幼儿配方奶粉备案申请表;- 产品配方;- 原产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或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经过的安全性评价报告;- 产品标签样稿;-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进口奶粉的质量安全标准1. 国家标准:我国对进口奶粉的质量安全标准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5)执行。

2. 污染物限量:进口奶粉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的要求。

3. 重金属限量:进口奶粉中重金属限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的要求。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本办法所称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本办法所称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本办法所称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乳品进口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乳品安全状况及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国家质检总局依法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双方可以签署议定书确认检验检疫要求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经出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当明确其拟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种类、品牌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第七条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书样本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第八条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法调整并公布实施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第九条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名单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第十一条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证书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进口预包装乳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十二条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进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第十四条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五条进口乳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方式对进口乳品实施检验;进口乳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第十七条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进口乳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应当列明产品名称、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第十八条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第十九条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第二十条进口乳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按照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实施检验,并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仅供出口加工使用”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口乳品进口商信誉记录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第三章乳品出口第二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出口乳品应当来自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第二十三条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养殖场进行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第二十四条出口生乳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奶畜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奶畜发病、死亡和不合格生乳的处理情况;生乳生产、贮存、检验、销售情况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五条出口生乳奶畜养殖不得使用中国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出口奶畜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产的乳第二十六条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第二十七条出口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出厂检验制度,对出厂的乳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乳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乳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八条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口乳品加工用原辅料及成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第二十九条出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对装运出口易变质、需要冷冻或者冷藏乳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第三十条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报检规定,向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乳品的风险状况、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水平、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记录、既往出口情况、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等,制定出口乳品抽检方案,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乳品实施检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均无上述标准或者要求的,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实施检验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上述要求第三十二条出口乳品经检验检疫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得出口第三十三条出口乳品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查验不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不准出口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通报出口乳品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并按照规定上报第三十四条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建立相关记录,保证追溯有效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五条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样品保管的条件、时间应当适合产品本身的特性,数重量应当满足检验要求第三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乳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第四章风险预警第三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收集和整理主动监测、执法监管、实验室检验、境外通报、国内机构组织通报、媒体网络报道、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等乳品安全信息第三十八条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制定乳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联络员;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对已发现的进出口乳品召回和处理情况等风险信息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第三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经核准、整理的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向地方*、有关部门通报第四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启动进出口乳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第四十一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发生可能影响乳品安全的动物疫病或者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乳品采取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据疫情变化、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出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和乳品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经评估后调整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第四十二条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第四十三条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乳品情况记录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查,根据进口乳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进口乳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四十四条发现出口的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第四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第四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有关部门通报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擅自销售、使用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十八条进口乳品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未建立乳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的;进口、销售记录制度不全面、不真实的;进口、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足2年的;记录发生涂改、损毁、灭失或者有其他情形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伪造、变造进口、销售记录的第四十九条进口乳品进口商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以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乳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出口乳品出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出口乳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备案: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口的;出口乳品经检验不合格,擅自出口的;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乳品的;出口乳品来自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的第五十一条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以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乳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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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乳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一、进口乳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要求
通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
产品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GB193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炼乳》GB131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1964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1167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19646-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酪》GB542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再制干酪》GB2519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
《牛初乳粉》RHB 602-2005
二、涉及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令和公告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13年第152号)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关于规范进口乳制品卫生证书管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5号)
《关于允许从口蹄疫国家进口相关产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99号)
《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62号)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
《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33号公告)
《关于公布首批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51号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3号)
三、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特殊要求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报检进口;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灌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报检进口。

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备注:上述法律法规及标准如有修订、更新,以修订更新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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