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技术合同登记和引进共建研发机构及技术转移中心进行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目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1)引言 (1)背景介绍 (1)目的和意义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概述 (3)定义和范围 (3)相关法律法规 (5)目标和原则 (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7)认定登记的申请流程 (7)材料和文件的准备 (8)认定登记的条件和标准 (9)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9)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组成 (9)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1)监督和评估机制 (1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14)认定登记的效力和法律效果 (14)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15)争议解决机制 (1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改进和完善 (17)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17)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18)结论 (19)总结回顾 (19)展望未来 (20)引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应用,技术合同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技术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为了实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合作等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它涉及到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技术转移等方面的内容,对于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技术合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常存在一些争议和纠纷。
一方面,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到专业知识和技术细节,对于普通人来说难以理解和把握。
另一方面,技术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技术难题、商业风险等因素,导致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
这些问题给技术合同的履行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为了解决技术合同履行中的问题,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管理,为技术合同的履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技术合同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技术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技术合同的认定标准,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要求。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9日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为激发创新活力,构筑创新生态,建设创新沈阳,打造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省关于科技创新各项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着力提升综合创新能力(一)强化战略科技力量。
从基本建设、仪器设备、研发项目、人才引进、交流合作等方面,支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中科院机器人与智能制造创新研究院等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国家支持在沈布局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要求给予配套,提升城市科研条件水平和综合科学能力。
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按要求给予配套。
(二)强化平台创新效能。
支持创新主体围绕优势领域和重点产业创建或升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批建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批建的省级创新平台,根据绩效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优先在产业升级新兴领域、产业发展空白领域、技术创新短板领域布局市级创新平台,对新批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提升科技创新平台支撑产业发展能力,对创新平台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强化基础研究力度。
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吸引全国优质创新资源与我市高校院所开展联合科研,强化“从0到1”原始创新。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河府函〔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河府函〔2022〕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13日河源市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及市委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培育发展技术要素市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市场化配置为方向,以开放共享、有效利用、高质高效为原则,坚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破除制约技术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技术要素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技术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为推动河源技术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1.技术市场人才队伍进一步夯实。
实施技术经理人梯度培育,到2023年,培养初级技术经理人150人、中级技术经理人20人。
2.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进一步优化。
到2023年,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基本完善,累计组建认定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6家以上,加速器标准化厂房10万平方米,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2家以上,建成综合性技术大市场。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陕科成发[2008]175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的通知(陕科成发〔2008〕175号)各设区市科技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局,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10)》,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我省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省科技厅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了《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方案》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动技术市场工作的发展。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为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我省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技术转移体系为重点,以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线,利用政府计划引导,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二、总体目标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大学和科研院所为源头,技术转移服务为纽带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转移体系。
通过实施技术转移及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促进大学、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
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近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基本构建和形成我省的技术转移体系。
(一)建立若干个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技术转移交易中心。
(二)引导和支持建立若干个综合性(或行业)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特色鲜明的产学研合作联盟。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沪科〔2023〕184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沪科〔2023〕18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59号)《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组织与实施工作持续完善区级、行业登记处与登记服务点构成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登记处、服务点规范化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质量。
(一)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技术合同登记工作。
全市区级和行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按要求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工作成效纳入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绩效考评。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做好对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培训和考核。
(二)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管理。
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按要求规范人员队伍、机构设置、工作流程及制度建设,夯实机构职责、岗位责任与廉政风险防控。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一步完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监督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与覆盖面。
优化特种技术合同登记渠道,由市国防科工协会统一承担相关工作职责。
(三)持续推进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建设。
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开展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申报工作。
本市从事技术转移相关活动的服务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经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评估后可成为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
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直接从事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开展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张政办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已经张家口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9日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创新张家口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创新主体1.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采取常年申报、定期备案的方式,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
对入库企业在知识产权、自主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开展精准服务,促使其尽快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对首次通过省级认定、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
2.鼓励引进市外高新技术企业。
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引进京津高科技企业落户。
对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直接认定,通过国家备案后,补助30万元。
3.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不同阶段需求,进行梯度培育、差异扶持,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1万元,通过复审的补助1万元。
4.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加强宣传、解读和培训,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对于涉税处理不规范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指导,确保“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21〕49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2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高校:现将《漳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23日漳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定价机制。
在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不需另行审批或者备案。
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或由研发团队主持公开询价、谈判确定成交价格的,应按规定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及拟交易价格。
二、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激励机制。
支持在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探索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单位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部分拥有;鼓励在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探索通过约定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2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伊政办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十五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6日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推进落实全省创新发展大会工作任务,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融入和服务高质量转型发展大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
推动企业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在优势领域创建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
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二、支持省级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对新获批的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三、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
对我市获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企业,按照省支持资金1:1比例给予资金匹配。
对在我市落地转化的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汇智龙江”路演成果,择优给予奖励支持,单户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四、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的支持力度。
对于促成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超5000万元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5万元。
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专、兼职)予以奖励。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五、支持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泸市府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21〕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21日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决策部署,营造一流创新生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号),结合泸州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确保市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本级公共财政支出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数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其较上年度增量部分最高给予10%后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建立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
提高研发投入统计服务水平,定期组织开展研发投入统计专项培训;帮助企业完善研发投入会计制度,规范研发投入会计核算。
将研发投入强度纳入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区县(园区)实施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量或投入强度下降的区县(园区)进行约谈。
二、支持重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300万元建设补助,新获批的省、市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后补助支持;已建成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经综合认定后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关于对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意见建议
关于对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意见建议一、前言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涉及技术转移、技术合作、技术引进等方面的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工作。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重视1. 了解国家政策各级政府部门应该认真了解和贯彻国家关于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政策,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操作中。
2. 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这项工作。
三、完善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制度1. 建立健全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流程管理,并做好相应的信息化建设,以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2. 优化服务流程各级政府部门应该优化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的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间,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四、加强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1. 建立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机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2. 加强信息公开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信息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相关情况,并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渠道。
五、总结与展望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是保障知识产权和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应该认真落实国家政策,建立健全制度和监管机制,优化服务流程,并加强信息公开。
未来,我们还需不断完善这项工作,以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协同创新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合作协议书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协同创新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合作协议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07.26•【文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协同创新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合作协议书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国家中长期科技、教育、人才规划纲要,实现我国2020年前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目标,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科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决定建立会商机制,充分发挥高校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加强科教协同,深入推动科技、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两部将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高为突破,加快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
经协商,科学技术部、教育部拟共同推动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提升高校原始创新能力,积极支持并培育一批多学科交叉合作的优秀团队。
进一步加强对高校基础研究和前沿研究的支持力度,把提高原始创新能力作为高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目标。
支持高校发挥多学科和人才汇聚的优势,大力开展跨学科、面向未来的科学研究,围绕重要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深入开展研究。
国家主要科技、教育计划的组织实施要进一步优化科教资源配置,着力培养一批有潜力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和多学科合作的科研团队,引导科学家把自由探索与国家战略需求相结合,力争在国际科学前沿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支持高校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改进科技评价机制和激励措施,营造潜心研究、宽松自由的学术环境和良好条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并提供高质量的科技成果。
2.加强协同创新,充分发挥高校在技术创新和区域创新中的生力军作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的措施》《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措施》《关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措施》《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措施》等4项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5日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的措施一、给予面向国家和我省重大需求的科学研究资助。
对面向科技前沿,解决国家和我省重大需求的科学问题,推荐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指南,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二、稳定支持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聚焦产业发展重点、聚焦杰出科技人才培养,鼓励自由探索,稳定支持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杰出青年、重点、优秀青年、联合引导项目。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三、培养激励科技创新人才。
强化科技奖励对高端人才的荣誉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
优化布局全省各类创新型科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加强衔接协调、统筹实施,吸引稳定科技领军创新人才及团队,激励培养优秀青年创新人才。
(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四、给予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补助。
支持围绕我省学科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在优势领域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5年)内给予每年500万元的资金补助。
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技术转移效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的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技术转移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技术转移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三)高效便捷原则: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便捷服务。
(四)协同创新原则: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形成协同创新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技术转移服务中心,负责技术转移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技术转移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技术需求调研,掌握技术转移资源。
(三)建立技术转移信息平台,发布技术转移信息。
(四)组织技术转移项目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提供技术转移咨询服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政策、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支持。
(六)加强与外部合作,拓宽技术转移渠道。
第六条技术转移服务中心下设以下部门:(一)项目管理部:负责技术转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
(二)市场拓展部:负责技术转移市场的调研、分析、拓展等工作。
(三)技术咨询服务部:负责技术转移咨询服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支持。
(四)财务部:负责技术转移服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技术转移项目管理制度第七条技术转移项目分为以下类别:(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将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服务等领域,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技术合作项目:指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开展的技术研发、技术引进等项目。
(三)技术服务项目:指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服务等项目。
第八条技术转移项目的申报程序:(一)项目申报人填写《技术转移项目申报书》,提交至技术转移服务中心。
(二)技术转移服务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立项评审。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大政发〔2017〕5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5日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推进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支持科技创新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
围绕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突出问题,针对科技创新发展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精准制定政策措施,增强科技创新竞争力。
(二)坚持重点突破。
紧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创新政策措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坚持更高标准。
对标上海经验做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可操作、可考核、可督察的政策措施,保持大连政策措施比较优势。
第二章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第三条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未来型与先导型产业发展,用于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基金,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能力提升。
第四条对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对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对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按照年度国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给予最高2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
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9.04.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修订意见的通知
各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各类技术交易主体及各有关部门:
省科技厅于日前收到科技部火炬中心、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9〕117号),按照通知要求,现广泛征求各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各类技术交易主体及各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
请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填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意见汇总表,于2019年5月15日前报送到省科技厅701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杨昱
电话:************
邮箱:**************
附件:关于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4月30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鄂科技发重〔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科技发重〔2020〕3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研究提出了《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2020年10月13日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
新型研发机构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打通产学研金全链条通道,对促进创新资源科学高效优化配置,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我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聚焦创新发展战略需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我省重大创新发展战略需求,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推进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布局建设,将“楚才在鄂”的优势转化为“楚才兴鄂”的现实生产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技术瓶颈制约,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探索新型研发机构的社会化、市场化运行方式,打通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全链融合发展,构建多元开放合作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加快建设具有全国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创新平台体系,为湖北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实体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调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设置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调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冀科成市函〔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调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设置的通知冀科成市函〔2018〕1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管理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河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确认及绩效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拟对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程序1.原登记机构的调整。
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原有登记机构认真审核,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调整,做出保留、撤销或信息更新等处理意见。
2.新登记机构的设置。
各市科技管理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登记机构的设立工作,本着统筹规划、方便群众的原则,可在省级以上高新区、有条件的县(市、区)、技术合同登记业务量较大的高校院所设立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可下设服务点)。
3.材料报送。
各市科技管理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依据《河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确认及绩效评价办法》将新设和调整后的登记机构确认材料汇总备查,填写河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信息汇总表(附件),于6月20日前将该表电子版、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设立批准文件各一份,报送至省科技厅。
二、有关要求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是科技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是衡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检验一个地方和部门科技工作成效的重要参考,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服务和统计分析工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7•【字号】泸市府办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泸州市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7日泸州市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医药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三次、四次全会,市委九届六次、七次全会关于医药健康产业的决策部署,推动泸州市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区域医药健康中心,根据《中共泸州市委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服务全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决定》《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六大工业产业提质倍增行动方案(2022—2027年)的通知》(泸市府发〔2023〕13号)等精神,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提升研发能力(一)药品。
按其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1.生物制品创新药、化学药创新药、中药创新药:对当年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或默认临床、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7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此项条款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7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和人才局、市卫生健康委)2.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对当年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或默认临床、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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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或共建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拟支持清单
序号
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合作单位
1
河南省绿色生物制造联合研发中心
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北京化工大学
2
新乡新东微电子研究院
河南芯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科院固体物理研究所
3
巨鑫生物酶催化合成研发中心
郸城巨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大学
4
环境友好高效肥料技术研究中心
焦作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河南中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
14
中国科学院河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黄河金三角分中心
三门峡市农业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中科院河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
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
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5
天然药物研发中心
河南百年康鑫药业有限公司
武汉理工大学
6
农业微生物技术研究与推广中心
河南枫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交通大学
7
河南省石油化工移动床技术研究中心
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大学
8
河南省智慧农业研究院
鹤壁市农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大学
9
洛阳中药大健康智造研究中心
洛阳泽达惠康色金属生物过程污染控制及资源高效回收技术研发中心
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
上海交通大学
11
浙江大学郑州技术转移中心
河南浙大技术成果转移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
12
西安交通大学郑州技术转移中心
郑州西交大技术成果转移有限公司
西安交通大学
13
河南省中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焦作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