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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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法规类别】税收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85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1.06.30【实施日期】1991.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5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税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在本细则中,除特别指明外,统称为企业。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第四条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者个人:(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指:外商独资企业、外商合资企业、外商合作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流转税(主要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与内资企业⼀样,其在哪个⾏业,与哪个⾏业缴纳的流转税相同,其他应缴纳的税费有的与内资企业有所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
1.增值税或营业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城市房地产税
4.车船使⽤牌照税
5.印花税
6.⽣产、委托加⼯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饰、汽车轮胎、摩托车、⼩汽车,要缴纳消费税。

7.屠宰加⼯⾏业,要缴纳屠宰税。

有偿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地增值税。

外商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外商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外商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有间接性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的所得税。

”逻辑上讲,其中的“其他所得”应该包括外资股权转让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所得税的性质和税率1、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以下简称“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

2、《中华⼈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所得税法》”)有间接性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的所得税。

”逻辑上讲,其中的“其他所得”应该包括外资股权转让所得。

3、财政部1987年发布的【财税外字】[1987]03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对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九、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的出资者转让股权所得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定征收20%预提所得税。

”4、关于预提所得税的税率问题,我国《外资所得税法》规定为20%。

2000年11⽉18⽇国发[2000]37号《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2000年1⽉1⽇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上述⼏个⽂件可以看出,在执⾏《新所得税法》前,我国外资股权转让应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专门对境内外资企业的纯收益征收的一种税,与外资企业的特点紧密相联。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不断增加,为了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按照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

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但是,由于制订的时间较晚,这一税法还不很完善,其间存在着诸多的避税机会。

如果能把握好这些机会,对企业来说,将是一笔极大的财富。

再加上,我国本身就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给予了诸多的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企业要是能有效地合理避税,那么,从整体上来讲,企业得到的税收收益将是无法估计的。

为了给广大纳税人一个对避税的直观的理解,这里特从居民纳税人、所得来源地、源泉扣缴预提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年度所得额计算、亏损弥补所得额计算、成本费用列支、坏账准备、"免减"税收优急、再投资优惠等方面作了详细的介绍,从大量实证的基础上说明如何科学地避税,使自己的避税行为不违反税法规定。

我们主要从十个方面进行分析: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源泉扣缴预提税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纳税年度有关规定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计算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坏账准备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免二减三"税收优惠的避税筹划案例和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即按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

包括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包括按照外资企业法,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

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些企业的发展和盈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筹划策略及其效果。

案例一: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某外资制造企业 A ,主要生产高科技电子产品。

该企业了解到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为了能够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企业加大了在研发方面的投入,组建了专业的研发团队,并建立了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

同时,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经过努力,企业成功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原本适用 25%的税率,由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率降低至 15%。

此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使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减少。

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大大降低了税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案例二:优化企业组织架构一家外国跨国公司 B ,在中国设立了多个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起初,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较为混乱,导致税务成本较高。

经过专业税务筹划团队的建议,企业对组织架构进行了优化。

将相关业务进行整合,设立了区域性的运营中心,统一负责采购、销售和物流等业务。

通过这种方式,减少了内部交易的复杂性,降低了关联交易的税务风险。

同时,合理分配利润在不同的子公司之间,充分利用各地的税收政策差异,实现了整体税负的降低。

例如,将高利润的业务分配给位于税收优惠地区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综合税负。

案例三: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外国企业 C 计划在中国投资设立一家生产型企业。

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企业面临着独资、合资以及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

经过对各种投资方式的税务影响进行深入分析,企业最终选择了合资的方式。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关键词: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内容提要:本文从概述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总体状况出发,重点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及其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和介绍,并对其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及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评析,最后指出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的改革发展趋势。

编辑。

“改革”、“开放”是中国政府自1978年以来始终不渝坚持的两大基本国策,也是中国20多年来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巨大成绩的根本原因和可靠保障[1]。

为贯彻、落实对外开放的方针,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中国政府,包括中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以吸引和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并据此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

一、中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概况1994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国实施了较为全面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为辅助的复合税制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的税种总计有25种,包括:(1)流转税类4种,含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2)所得税类(收益税类)4种,含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牧业税);(3)财产税类7种,含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遗产税(暂未立法开征);(4)资源税类4种,含狭义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5)行为税类6种,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

上述税种中,按现行有关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种有15个,它们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人、不同投资方式分别立法征税,难以作出符合税收管辖权国际惯例的解释;(2)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但中国对它们仅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又难以维护国家正当的税收权益;(3)两部税法税收存在差别、税率也很不相同。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有哪些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有哪些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有哪些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多人的有很多的优惠待遇。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知识。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规定为使外商投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外商投资的有关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我国政府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政策,编制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为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指导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这一政策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三类。

(一)鼓励类投资项目。

设立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外经贸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限制类投资项目。

分为限制类(甲)和限制类(乙)两个小类。

对列入限制类(甲)的外商投资项目,仍由外经贸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对列入限制类(乙)的外商投资项目,其申请的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待业归口部门审批,其申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计划主管部门或企业技术发行主管部门审批。

(三)禁止类投资项目。

对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任何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举办。

二、进出口税收优惠(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限制类(乙)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上述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上述进口商品的用途必须是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依据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 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 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 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在报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 报告中,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列示, 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说明。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 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 算清缴,多退少补。
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 应当按规定的市场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新编税务会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申报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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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申报与缴纳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照税法规定 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 表。企业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 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 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新编税务会计
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在向总机构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 营业机构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一、纳税申报与缴纳
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 资料和文件: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年度会计 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与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 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 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 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外商对于中国市场的投资兴趣日益高涨。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并促进经济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旨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利和激励。

本文将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析,以帮助广大企业家了解相关政策并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1. 减半征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在前五个年度按照1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第六年开始,按照全额税率征收。

2. 免税优惠在特定的行业和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例如,在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绿色环保产业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优惠1. 进口设备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在引进设备和技术时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海关的规定,在进口设备的清关手续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 进口原材料税务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清关手续中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等税收。

三、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1. 地方税种免税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一些地方性税种,例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这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可观的节省成本的机会,同时也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2. 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优惠在中国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税务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包括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口腔卫生费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吸引了大量外商投资,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税收优惠申请流程简化为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便利程度,中国政府还大力简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一些在线平台或者专门的税务服务机构提交申请,从而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老会计经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老会计经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筹划的
一般方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二.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税收筹划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筹划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币汇率的税收筹划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和期限的税收筹划推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筹划全攻略 (财务必备)税收筹划全攻略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就其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特点一般来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纳税人具有特殊性,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按照属人和属地原则确立税收管辖范围。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确定较为复杂,征管难度大。

(4)注重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税法的适用性。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其纳税义务人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这里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这里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简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是中国政府为规范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征收与管理而确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

所得税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以及保护国家经济利益。

一、适用范围所得税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生产、劳务活动或者有其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实际联系的活动的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获得所得的外国企业。

二、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根据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按照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适用税率交纳相应的所得税。

所得税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利润或者所得进行计算的。

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进行扣除准予扣除的费用、损失和其他准予扣除项目后确定。

准予扣除的费用、损失和其他准予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限额在所得税法中有明确规定。

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税率,可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额。

3. 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缴纳所得税。

三、税收优惠为鼓励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中国政府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抵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申请税收抵免,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所得税负担。

•税收减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减免,减少或者免除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率、免税期等。

四、税务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积极履行税收义务,按时足额缴纳所得税。

对于未按时缴纳所得税或者其他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企业,国家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收稽查和处罚,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2.21•【文号】•【施行日期】198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1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七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所说的设立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或营业代理人。

前款所说的机构、场所,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

第三条外国企业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除另有规定者外,合作双方应当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外国企业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服务以及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第一条所说的其它所得,是指股息、利息所得,出租或者出售财产所得,转让专利权、专有枝术、商标权、版权等项所得,以及其它营业外收益。

第五条税法第四条所说征收地方所得税的应纳税的所得额,与税法第三条所说的应纳税的所得额相同,都是按照本细则第九条所列公式计算出来的所得额。

第六条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所说生产规模小、利润低的企业,是指全年所得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外国企业。

第七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利润率低的企业,包括深井开采煤矿资源、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

第八条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外国企业按照前款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计算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1. 引言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企)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资或合伙投资经营的企业。

外企在进行经营活动时,与所得税密不可分。

本文将重点探讨外企与外国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相关内容。

2. 外企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外企在所得税方面,按照国家税法中的规定进行征收。

通常情况下,外企需要遵守以下原则:•全球所得原则: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外企在本国境内所得以及在海外所得都应纳税。

•居民企业待遇原则:当外企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内享受居民企业待遇时,可以根据相应的税收协议来调整或减免税款。

•合理成本与费用扣除原则:外企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合理的成本和费用,以确保纳税额的公平性。

3. 外企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外企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了解本国所得税法的规定。

以中国为例,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计算。

外企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计算纳税所得额:根据本国税法规定,计算外企的纳税所得额,即营业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2.确定税率:根据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

3.计算应纳税额:将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税率相乘,得出应纳税额。

4.减免和抵扣:根据税法规定,外企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和抵扣政策,如减免税、税收优惠等。

5.计算最终所得税额:将应纳税额减去减免和抵扣的税款,得出最终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4. 外企与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区别虽然外企与外国企业在所得税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区别。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税率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率存在差异,外企在不同国家的所得税税率也不尽相同。

外国企业在某一个国家的税率则由该国税法规定。

•税收协议优惠:外企和外国企业在享受税收协议优惠方面也存在差异。

外企根据与各国签署的税收协议来调整或减免税款,而外国企业则根据该国税法规定的减免政策来享受相应优惠。

•合规要求:外企在不同国家的经营活动需要遵守不同的税法规定,保持合规性是外企所需关注的重要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今天店铺整理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地区投资优惠、生产性投资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以及预提税方面的优惠。

(一) 区域性的税收优惠1、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的税收优惠: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5、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二免三减半”。

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邓资源开采项目的,有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款。

6、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投资的优惠。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7、产品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发布日期】1991-04-09【生效日期】1991-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1年4月9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

第六条国家按照产业政策,引导外商投资方向,鼓励举办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2)接受捐赠的处理。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 产(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捐 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 同时作为企业当年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所 发生的亏损(kuī sǔn)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
• 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 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3)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二年 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
第四页,共70页。
•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及纳税对象
• 1.纳税人。
• ①外商投资企业(qǐyè)
• 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qǐyè),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qǐyè)、中外合作经 营和外资企业(qǐyè);
• ②外国企业(qǐyè)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分为 两部分
• 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 经营和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 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qǐyè) 和其他经济组织。
计提标准 比例 适用范围 年销货净额 1500万元以下 5‰ 交纳增值税企业
1500万元以上 3‰ (工、商、种植等) 年业务收入 500万元以下 10‰ 交纳营业税企业
500万元以上 5‰ (交通、娱乐等)
第二十一页,共70页。
• (4)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产生兑损益,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所属期间的 损益。P261
• (12)企业为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 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可以在企 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二十五页,共70页。
• 4、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P264
•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 定外,下列项目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2)无形 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3)资本的利息; (4)各项所得税税款;(5)违法经营的罚款 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6)各项税收的滞纳 金和罚款;(7)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 赔偿的部分;(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 性质以外的捐赠;(9)支付(zhīfù)给总机构 的特许权使用费;(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 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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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科学确定核算方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由于在合同中规定核算方式不同,同样的分阶段投资,取得同样的利润,但税后净利润却相差很远。

(一)分阶段投资,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因此,对分阶段建设、分阶段生产经营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来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减免税优惠,对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不再单独计算减免税期。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102号)第二款规定:“对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

”也就是说,如果合资企业能将各期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照税务机关
批准的划分办法加以划分,分别设账册进行核算,可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可以在获利年度内以超过5年的期限享受国家制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从而把一大块应税利润转化为免税利润。

(二)分阶段投资,不分别进行核算
按照[1986]财税外字第102号文件的规定,不管投资企业分几个阶段投资,只要不单独建立分别账册进行核算,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年限只能是从获利年度算起的5年。

因此,随着税收政策优惠期限的结束,公司的实际税负将会大大增加,到工程的后几期,可能由于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管理、工资等成本费用猛增,造成投资者骑虎难下的局面。

现举例说明企业是否单独核算从而带来的税收影响:沧龙公司是一家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9000万元,采取边投资边生产的方式,共分三期三年投资,并假定三期工程都是当年投资并生产、当年开始获利,每期投资额产生的年利润都是1000万元,适用税率是24%。

为方便操作,只选择投产的前7年所得额减免进行说明。

按照第一种方案,沧龙公司可在7年内享受减免税。

具体地说,第一年第一期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1000万元;第二年第一期、第二期投资利润都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各为1000万元;第三年第二期、第三期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各为1000万元;第一期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减征所得额为1000万元,后4年以此类推。

7年内,该公司可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6000万元,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9000万元。

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
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

按照第二种方案,沧龙公司只能在5年内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地说,第一年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1000万元,第二年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2000万元,第三年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第四年、第五年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都为3000万元。

第六、第七年投资利润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7年内,该公司投资利润可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9000万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额6000万元。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仅仅在合同上注明“分阶段投资、分别核算”几个字,就可以有3000万元的所得额享受免税优惠,节省企业所得税额为3000×24%=7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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