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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优属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拥军优属工作的各项经费。
镇乡、街道、开发区民政部门是拥军优属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三条拥军优属工作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抚恤优待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行自然增长。
第四条驻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的现役军人,常住户口在本市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六条每年一月和八月为全市拥军优属活动月。
宣传、民政、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教育宣传,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七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与驻部队开展结对共建活动。
第八条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军事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部队营房建设、交运输、军粮供应、医疗、职工分流等社会化后勤保障的服务工作,优先办理军队营房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按国家规定减免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落实财政补贴政策。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部队执行野营拉练、演习等任务,及时提供必要的交、安全保障以及其他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