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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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母将已昏厥的儿子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两人相 撞倒地时脑部正好撞在坚硬的水泥板上,造成重度颅脑 外伤,出现颅内血肿、脑疝症状,伤情十分严重。
监护和监护人
(一)监护。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 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无 民事行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他 们年龄小、智力水平不高,没有明辨事理的能力, 还不能用自己的行为来独立表现自己的意志,即 是说,他们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 事行为能力,从而必须由他们的监护人代为进行 或者他人在征得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同意后进行。
《教育法》是规范幼儿园与在校幼儿之间法律
关系的基础,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代表 国家实施教育职能,对学生享有独立的、支配性 的管理权,这种权力为法律所授予并为教育职能 所必需,具有行政权性质,如对教学的安排、学 籍的管理、学生的奖励处分,而学生接受学校教 育、管理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同时,《教育 法》第42条第4项和第81条也确认了学校与其学 生间的民事关系,即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财 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因此,可以确认中小学校与在校学生之 间法律关系既不同于纯粹的行政关系,也区别于 民事法律关系,其性质应是复合型的教育法律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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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护人。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依法享受监护权并 承担监护职责的人。监护的设立必须由法律加以确认。 我国法律对监护人作出了如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对设立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
2、“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把未 成年人的父母设立为监护人。
3、认定其他监护人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 或者没有监护能力”。
因此,加强对这种事故及其责任的研究,在法律上正 确界定学校、学生和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对提高教学管 理秩序、加强对学生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校园 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亦有民事责任。
幼儿园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幼儿园安全管理意识淡薄 1.重教学轻安全 2.侥幸心理过重 3.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工 作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5.安全检查监督不到位,缺少安 全防范措施
二、教师不注重幼儿安全教育,对孩子的安
全教育又有畏难情绪,认为幼儿对有些安 全内容很难理解,家长只看成绩。
三、家长缺乏安全教育意识,幼儿自我保
护能力差。现在的独生子女,就如温室 里的花朵,倍受父辈、祖辈的溺爱。
四、幼儿年龄小,正处于身心逐步发展的阶 段,缺乏生活经验和各种社会方面的、自 然方面的生活常识,他们头脑中没有“危 险、伤害”等这些概念;缺乏分辨安危的 能力,更谈不上具有自我防护意识,自我 保护能力差。然而又好奇、好动、好探索, 在活动中对危险事物不能作出正确判断, 不能预见行为后果,面临危险也不会保护 自己。
幼儿园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幼儿园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受害人动辄将幼儿园推上 被告席,幼儿园常常疲于应诉,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 秩序受到严重冲击。
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法学理论上对校园伤害事 故ຫໍສະໝຸດ Baidu学校民事责任的性质尚存在模糊认识和重大分歧;
二是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不统一,不仅导致了权利人对 法律的错误解读,也增加了司法机关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以致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现象的大量出现。
(3)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此观点认为,幼儿园与幼儿之间 是一种发生在育人过程中的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幼儿园幼儿负有 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力和义务,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 的职责,具有过失,幼儿园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幼儿园与学生的关系应该属于哪种类型?
第一,监护说不符合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 (1)《民法通则》第16条没有将学校列入未成年人的监 护人范围; (2)我国的监护制度是以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间的血缘、 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只 有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不能做监护人,其 他亲戚朋友也不愿做监护人的情况下,才由未成年人的父、 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此可知,监护职责的承担 应以特定的身份为前提,以法律明确规定为要件,而学校 与学生之间不存在这种身份关系。 第二,契约关系说将幼儿园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完全归为潜 在的服务合同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意思 表示的自由,也不存在经济利益上的等价,因此,幼儿园 和幼儿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幼儿园与幼儿的法律关系
关于幼儿园与幼儿间的法律关系,法学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观 点:
(1)监护关系说。该说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实际处 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 幼儿园,幼儿园应承担监护责任。监护关系可再分为监护权委托转 移说和监护权自动转移说。
(2)契约关系说。幼儿园与幼儿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幼儿园在接收未成年人入学之日起就在事实上与幼儿及其监护人分 别确立了默示契约关系,根据这一安全责任契约,幼儿园负有保障 幼儿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幼儿缴费、报到、注册是契约的成 立生效要件”
4、其他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 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 任,以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④没有上述监护 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人。
幼儿园安全事故10种类型:
1. 教育管理安全 2.幼儿交接中的安全 3. 保育设施安全 4. 消防安全 5. 饮食卫生安全
6. 校园暴力侵害 7. 门卫安全 8、自然灾害 9. 寄宿学生安全 10、校园周边安全
教育教学活动安全
潮安县幼儿园游戏时儿童致伤
潮安县某幼儿园,2007年11月2日,许辉鹏的母亲接 到学校打来的电话,说辉鹏在做游戏的时候,被小朋友 许润澎撞了一下.当时老师误认为他跌倒起不来是扭到脚, 但当拉他起来时,辉鹏满身大汗,已不会说话。
监护和监护人
(一)监护。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 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无 民事行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他 们年龄小、智力水平不高,没有明辨事理的能力, 还不能用自己的行为来独立表现自己的意志,即 是说,他们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 事行为能力,从而必须由他们的监护人代为进行 或者他人在征得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同意后进行。
《教育法》是规范幼儿园与在校幼儿之间法律
关系的基础,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代表 国家实施教育职能,对学生享有独立的、支配性 的管理权,这种权力为法律所授予并为教育职能 所必需,具有行政权性质,如对教学的安排、学 籍的管理、学生的奖励处分,而学生接受学校教 育、管理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同时,《教育 法》第42条第4项和第81条也确认了学校与其学 生间的民事关系,即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财 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因此,可以确认中小学校与在校学生之 间法律关系既不同于纯粹的行政关系,也区别于 民事法律关系,其性质应是复合型的教育法律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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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护人。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依法享受监护权并 承担监护职责的人。监护的设立必须由法律加以确认。 我国法律对监护人作出了如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对设立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
2、“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把未 成年人的父母设立为监护人。
3、认定其他监护人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 或者没有监护能力”。
因此,加强对这种事故及其责任的研究,在法律上正 确界定学校、学生和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对提高教学管 理秩序、加强对学生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校园 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亦有民事责任。
幼儿园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幼儿园安全管理意识淡薄 1.重教学轻安全 2.侥幸心理过重 3.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工 作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5.安全检查监督不到位,缺少安 全防范措施
二、教师不注重幼儿安全教育,对孩子的安
全教育又有畏难情绪,认为幼儿对有些安 全内容很难理解,家长只看成绩。
三、家长缺乏安全教育意识,幼儿自我保
护能力差。现在的独生子女,就如温室 里的花朵,倍受父辈、祖辈的溺爱。
四、幼儿年龄小,正处于身心逐步发展的阶 段,缺乏生活经验和各种社会方面的、自 然方面的生活常识,他们头脑中没有“危 险、伤害”等这些概念;缺乏分辨安危的 能力,更谈不上具有自我防护意识,自我 保护能力差。然而又好奇、好动、好探索, 在活动中对危险事物不能作出正确判断, 不能预见行为后果,面临危险也不会保护 自己。
幼儿园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幼儿园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受害人动辄将幼儿园推上 被告席,幼儿园常常疲于应诉,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 秩序受到严重冲击。
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法学理论上对校园伤害事 故ຫໍສະໝຸດ Baidu学校民事责任的性质尚存在模糊认识和重大分歧;
二是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不统一,不仅导致了权利人对 法律的错误解读,也增加了司法机关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以致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现象的大量出现。
(3)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此观点认为,幼儿园与幼儿之间 是一种发生在育人过程中的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幼儿园幼儿负有 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力和义务,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 的职责,具有过失,幼儿园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幼儿园与学生的关系应该属于哪种类型?
第一,监护说不符合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 (1)《民法通则》第16条没有将学校列入未成年人的监 护人范围; (2)我国的监护制度是以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间的血缘、 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只 有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不能做监护人,其 他亲戚朋友也不愿做监护人的情况下,才由未成年人的父、 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此可知,监护职责的承担 应以特定的身份为前提,以法律明确规定为要件,而学校 与学生之间不存在这种身份关系。 第二,契约关系说将幼儿园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完全归为潜 在的服务合同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意思 表示的自由,也不存在经济利益上的等价,因此,幼儿园 和幼儿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幼儿园与幼儿的法律关系
关于幼儿园与幼儿间的法律关系,法学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观 点:
(1)监护关系说。该说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实际处 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 幼儿园,幼儿园应承担监护责任。监护关系可再分为监护权委托转 移说和监护权自动转移说。
(2)契约关系说。幼儿园与幼儿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幼儿园在接收未成年人入学之日起就在事实上与幼儿及其监护人分 别确立了默示契约关系,根据这一安全责任契约,幼儿园负有保障 幼儿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幼儿缴费、报到、注册是契约的成 立生效要件”
4、其他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 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 任,以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④没有上述监护 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人。
幼儿园安全事故10种类型:
1. 教育管理安全 2.幼儿交接中的安全 3. 保育设施安全 4. 消防安全 5. 饮食卫生安全
6. 校园暴力侵害 7. 门卫安全 8、自然灾害 9. 寄宿学生安全 10、校园周边安全
教育教学活动安全
潮安县幼儿园游戏时儿童致伤
潮安县某幼儿园,2007年11月2日,许辉鹏的母亲接 到学校打来的电话,说辉鹏在做游戏的时候,被小朋友 许润澎撞了一下.当时老师误认为他跌倒起不来是扭到脚, 但当拉他起来时,辉鹏满身大汗,已不会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