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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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母将已昏厥的儿子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两人相 撞倒地时脑部正好撞在坚硬的水泥板上,造成重度颅脑 外伤,出现颅内血肿、脑疝症状,伤情十分严重。
监护和监护人
(一)监护。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 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无 民事行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他 们年龄小、智力水平不高,没有明辨事理的能力, 还不能用自己的行为来独立表现自己的意志,即 是说,他们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 事行为能力,从而必须由他们的监护人代为进行 或者他人在征得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同意后进行。
《教育法》是规范幼儿园与在校幼儿之间法律
关系的基础,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代表 国家实施教育职能,对学生享有独立的、支配性 的管理权,这种权力为法律所授予并为教育职能 所必需,具有行政权性质,如对教学的安排、学 籍的管理、学生的奖励处分,而学生接受学校教 育、管理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同时,《教育 法》第42条第4项和第81条也确认了学校与其学 生间的民事关系,即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财 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因此,可以确认中小学校与在校学生之 间法律关系既不同于纯粹的行政关系,也区别于 民事法律关系,其性质应是复合型的教育法律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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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护人。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依法享受监护权并 承担监护职责的人。监护的设立必须由法律加以确认。 我国法律对监护人作出了如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对设立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
2、“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把未 成年人的父母设立为监护人。
3、认定其他监护人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 或者没有监护能力”。
因此,加强对这种事故及其责任的研究,在法律上正 确界定学校、学生和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对提高教学管 理秩序、加强对学生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校园 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亦有民事责任。
幼儿园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幼儿园安全管理意识淡薄 1.重教学轻安全 2.侥幸心理过重 3.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工 作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5.安全检查监督不到位,缺少安 全防范措施
二、教师不注重幼儿安全教育,对孩子的安
全教育又有畏难情绪,认为幼儿对有些安 全内容很难理解,家长只看成绩。
三、家长缺乏安全教育意识,幼儿自我保
护能力差。现在的独生子女,就如温室 里的花朵,倍受父辈、祖辈的溺爱。
四、幼儿年龄小,正处于身心逐步发展的阶 段,缺乏生活经验和各种社会方面的、自 然方面的生活常识,他们头脑中没有“危 险、伤害”等这些概念;缺乏分辨安危的 能力,更谈不上具有自我防护意识,自我 保护能力差。然而又好奇、好动、好探索, 在活动中对危险事物不能作出正确判断, 不能预见行为后果,面临危险也不会保护 自己。
幼儿园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幼儿园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受害人动辄将幼儿园推上 被告席,幼儿园常常疲于应诉,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 秩序受到严重冲击。
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法学理论上对校园伤害事 故ຫໍສະໝຸດ Baidu学校民事责任的性质尚存在模糊认识和重大分歧;
二是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不统一,不仅导致了权利人对 法律的错误解读,也增加了司法机关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以致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现象的大量出现。
(3)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此观点认为,幼儿园与幼儿之间 是一种发生在育人过程中的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幼儿园幼儿负有 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力和义务,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 的职责,具有过失,幼儿园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幼儿园与学生的关系应该属于哪种类型?
第一,监护说不符合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 (1)《民法通则》第16条没有将学校列入未成年人的监 护人范围; (2)我国的监护制度是以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间的血缘、 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只 有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不能做监护人,其 他亲戚朋友也不愿做监护人的情况下,才由未成年人的父、 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此可知,监护职责的承担 应以特定的身份为前提,以法律明确规定为要件,而学校 与学生之间不存在这种身份关系。 第二,契约关系说将幼儿园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完全归为潜 在的服务合同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意思 表示的自由,也不存在经济利益上的等价,因此,幼儿园 和幼儿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幼儿园与幼儿的法律关系
关于幼儿园与幼儿间的法律关系,法学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观 点:
(1)监护关系说。该说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实际处 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 幼儿园,幼儿园应承担监护责任。监护关系可再分为监护权委托转 移说和监护权自动转移说。
(2)契约关系说。幼儿园与幼儿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幼儿园在接收未成年人入学之日起就在事实上与幼儿及其监护人分 别确立了默示契约关系,根据这一安全责任契约,幼儿园负有保障 幼儿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幼儿缴费、报到、注册是契约的成 立生效要件”
4、其他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 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 任,以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④没有上述监护 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人。
幼儿园安全事故10种类型:
1. 教育管理安全 2.幼儿交接中的安全 3. 保育设施安全 4. 消防安全 5. 饮食卫生安全
6. 校园暴力侵害 7. 门卫安全 8、自然灾害 9. 寄宿学生安全 10、校园周边安全
教育教学活动安全
潮安县幼儿园游戏时儿童致伤
潮安县某幼儿园,2007年11月2日,许辉鹏的母亲接 到学校打来的电话,说辉鹏在做游戏的时候,被小朋友 许润澎撞了一下.当时老师误认为他跌倒起不来是扭到脚, 但当拉他起来时,辉鹏满身大汗,已不会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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