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反思_曾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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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摘要]文章认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是因保护公民生态环境权而限制或剥夺生态功能区公民的经济发展权而产生。

其性质是国家以行政权力保护公共利益行为,应该由公法范畴的行政法律规范来调整。

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通货原理讨论了流域生态补偿指数化问题。

[关键词]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反思保护流域生态免遭破坏的经济调控措施主要有流域生态补偿、生态税、环境污染税等。

譬如,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流域水环境保护等4个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2009年,环境保护部确定河北省为全国省级全流域生态补偿的惟一试点。

同年8月,西藏自治区启动部分县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

2002年国务院出台的《退耕还林条例》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退耕还林的资金和粮食补助等。

①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②但其实效并不另人满意。

这就提出了重新研究流域生态补偿的原因,并以此为理论基础构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要求。

农业生产方式下,人类对于流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主要原因是为求生存和发展对于自然资源实施开采和利用。

这种在农业生产方式下、自给自足的经济生活中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与工业生产方式下为追求财富运用机械化生产工具的大规模开发对于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程度截然不同。

后者的开发力度、开发范围均已达到或超过流域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极限。

由于西部地区流域经济发展较慢,流域内农业生产方式、游牧文明和工业生产方式并存。

在农业生产方式下,生态环境问题相对处于封闭状态,当然也并不排除因流域上游的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以及草原生态系统破坏而引起干旱、洪涝等现象。

工业生产方式以那无与伦比的开发利用自然的能力,引发了全面的、强烈的、深度切入每一个微观生态系统的危机。

如此,我国相关立法设定了禁限制度保护生态系统免遭破坏。

这在当前适用于我国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并不缺乏。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由于过度的开发和不合理的利用,我国的许多流域生态系统遭受到了严重破坏,导致了水土流失、水资源短缺、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逐渐提出了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并开始在一些流域进行试点工作。

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对于未来的流域生态补偿政策也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由于流域生态系统是复杂的生态系统,其生态效益的评估和监测也非常困难,导致了一些流域生态补偿计划的落实不够到位。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流域生态补偿政策的执行不够到位,导致了一些环境破坏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也没有足够的激励机制来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

一些地方政府也存在一些利益冲突和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导致了一些流域生态补偿政策的试点效果不尽如人意。

要想有效推动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政策的发展,我们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政策体系和制度安排。

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转变思维,借鉴国外的经验,针对中国国情,对流域生态补偿政策进行一些调整和完善。

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全面的流域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体系,强化流域层面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这一体系可包括流域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监测评估系统、生态效益评估机制、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体系等组成部分。

我们需要建立起一种公正、公平的生态效益评估和监测机制,以确保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得到科学合理的执行。

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生态效益评估方法,结合中国的国情,建立一个适合我国的流域生态效益评估体系。

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严格的生态补偿机制,对于那些破坏者进行严厉的惩罚,对于那些保护者给予充分的奖励。

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生态补偿管理体系,让社会各界对流域生态补偿政策有监督权利,确保生态补偿政策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执行。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反思

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反思

poiy Se p rme t t e p a t e o o a d nsr to b u tf c n t e ta s o n a y e oo ia lc ’ x e i n , h r c i fl c la mi itain a o ti o uso h r n b u d r c lg c l c c mp n ai n o h mala d me i m—c l a i . Th o iy h s a h e e la fe ti r moi g o e s to ft e s l n d u s a e b sn e p lc a c iv d ce re fc n p o tn l c la mi sr to o p oe twae e o r e f b sn o a d nita in t r t c t rr s u c s o a i .Ho v r, o c o nto a kig fn n i la - we e n a c u fl c n a ca r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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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实践与进展

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实践与进展

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实践与进展随着全球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也日益加剧,导致了水资源的日益短缺和水环境的恶化。

为了保护流域的水生态环境,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各国政府和社会机构开始考虑采取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方式,对流域水环境资源进行保护和修复。

本文旨在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概念、实践和进展进行综述,并提出一些深入研究的思考和启示。

一、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概念和背景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是指向水体或流域水资源进行保护和修复的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护水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通过一些经济、法律和政策手段,以实现对水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该概念最初起源于西方,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和生态破坏的不断扩大而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应用。

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的背景在于,由于不断增长的工农业用水和人口增长等因素导致水资源的短缺和水环境的恶化,这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挑战。

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措施可以弥补因资源利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也有助于保护生态系统,增强生态系统的弹性,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的实践和进展1.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实施在保护流域水环境方面,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被广泛应用。

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是一种基于生态系统的保护理念,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源的整合,对环境资源的退化进行惩罚和激励,进行保护乃至修复生态环境。

在我国,政府已经在一些重要流域中出台了政策,例如长江、黄河、淮河等流域,通过采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规范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切实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科技创新在水生态补偿中的应用科技创新在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科技的进步使得生态补偿工作具备了更为广泛和实现可能性。

例如,人工湿地技术、生态修复技术等新技术的应用,有效地提高了水环境保护和修复的效率。

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报告

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报告

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报告流域是指一个地区在自然条件下由一条或多条主要河流及其支流所组成的水系网络。

流域是一个自然界水资源的重要单位,其发展和管理对于地区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由于不同地区的流域水资源分布存在差异,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会对流域内的水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流域水生态环境,国家需要建立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

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是指通过政府或相关部门,对流域内水生态环境受损的区域进行补偿,以保护流域内的水生态系统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引入经济手段,动态调节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实现流域水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在建立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明确水生态补偿的目标。

水生态补偿的目标应该是保护流域内的水生态系统,提高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流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

补偿资金可以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环境修复、生态补偿等方面。

其次,需要确定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的范围应该涵盖整个流域内的地区,补偿标准可以根据流域内的水资源分布情况、水生态环境受损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补偿资金的具体金额可以由相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需要建立补偿资金管理机制。

补偿资金的管理应该由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

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

最后,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还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关系。

流域内的相关部门、水资源开发利用者、环保组织等各方应参与到补偿机制的制定过程中,共同协商解决各方的利益冲突,形成各方共识。

总之,建立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是保护流域水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在建立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时,需要明确补偿目标、确定补偿范围和标准、建立资金管理机制,并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关系。

这将有助于推动流域内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摘要】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生态政策,旨在保护和修复流域生态环境。

本文从引入引言中背景介绍和研究意义两个部分入手,分析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现状、发展实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在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与展望,指出未来发展路径探讨的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可以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发展实践、问题分析、政策建议、发展路径、总结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是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对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给予经济补偿,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逐步深入实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逐渐成为生态保护的重要举措。

背景介绍部分主要阐述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背景和现状,包括制度的起源、发展历程、政策依据等方面的内容。

我国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国家,但受长期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源环境破坏影响,部分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下降,生态保护任务异常艰巨。

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我国开始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向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激励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相关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目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和实践探索,以推动生态补偿制度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流域生态补偿是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保护水源地、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流域生态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破坏,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和实践愈发迫切。

研究流域生态补偿的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有利于探寻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有效路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水平,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前言流域生态补偿是近年来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已取得一定成绩,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此,本文将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情况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提出一些政策建议,以期能够在推动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发展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1.1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生态环境面临严峻挑战。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我国不断推出一系列生态补偿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流域生态补偿。

流域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向流域内的生态环境提供经济补偿,以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我国自2008年开始推行流域生态补偿,至今已有多个省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

目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主要以水资源保护和森林资源保护为重点。

在水资源方面,一些地方实行的是以水资源的用途和保护程度为依据,对流域内的各类水源、水生态系统或重要水功能区进行生态补偿。

在森林资源方面,一些地方则以森林的面积、类型和功能为依据,对流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生态补偿。

虽然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不统一,导致不同地方对于生态保护目标的认识和实践方式存在差异。

流域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单一,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拨款,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流域生态补偿的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容易出现乱象和不良现象。

二、政策建议为了解决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统一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明确生态保护的目标和责任范围,统一各地在流域生态补偿方面的实践方式和标准,提高生态补偿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2.2 多元化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来源要解决流域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建议鼓励多元化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如开发生态旅游、商业赋权等方式,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提高资金来源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2.3 建立有效的流域生态补偿监管机制为了加强对流域生态补偿的监管,建议建立健全的流域生态补偿监管机制,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对各地的生态补偿实践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强化监督力度,防止出现滥用和挪用等不良现象。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一、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现状:1、政策法规尚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尚不完备,尤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缺乏统一标准,难免会出现问题,管理部门的监管和调解能力也需要不断加强。

2、主要是政府投入——我国的流域生态补偿大多数是由政府投入,主要是财政补贴或者是资金投入,民间资本的参与仍然较少,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操作性和透明度也需要进一步增强。

3、缺少全面的动态监测——生态补偿机制离不开科学的监测评估,而目前的监测评估依然比较薄弱,尤其是缺乏全面的、动态的、定量的数据评估,从而难以有效评估补偿机制的真正成效。

1、探索适合不同流域的补偿机制——在实践中,我国各地针对不同的流域特点和水资源问题,探索出了适用于不同流域生态补偿的机制,如鄱阳湖流域建立了基于河长制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黄河流域建立了以尾水资源利用为基础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等。

2、推行多元化的补偿方式——除了财政补贴,还采用了生态补偿与土地流转、碳补偿等多种方式,延伸到农村产业链环节,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3、强化监督机制,保障执行效力——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督和协调,并建立起对流域水资源的全面监控和评估体系,使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1、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设计和实施——要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中的所有制度和标准,形成一个标准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并且要具有政策透明度。

2、加强流域生态数据监测与评估——积极探索流域生态监测和评估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实现流域水资源的综合管理与治理。

3、加强流域生态公益诉讼以及社会监督作用——广泛组织社会各界参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监督和参与。

并对不遵守补偿规则的机构进行公开曝光并予以严格处罚。

结语: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发展,既是经济、环保、社会和政治等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提高流域生态资源利用效益和水环境的保护效果,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成就。

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实践和思考

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实践和思考

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实践和思考生态补偿的着力点是多渠道、多形式支持重要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自然保护区等的发展和保护,同时对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进行“以奖代补”,对重要污染源的治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环保能力建设等进行政策性扶持和补助,推动我市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一是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的生态补偿力度。

2006年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从2007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生态市建设、污染减排和环保治理等专项支出。

同时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生态廊道、城镇景观带、沿海防护林体系、生态公益林改造”等绿化工程建设,这项工作将持续5年。

各地也相应出台相关补偿政策,助推生态市建设深入发展。

2008年,又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村庄示范整治工程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市财政向基层农村倾斜,加大对河道整治、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和保洁员队伍等的经费支持,实行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卫生改厕工作的专项财政补助,规定对纳入计划的整治村居民,其改污和改侧每户每项分别补助500元,受到了农村干部群众的广泛欢迎。

此外,为进一步拓宽财政投入渠道,积极争取上级农村环保资金支持,今年共有2个村“以奖促治”项目获得174万元中央财政支持,2个镇2个环境优美乡镇获得100万元“以奖代补”项目支持,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加强资源费征收和管理工作,增强生态补偿功能。

根据水资源保护开发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对重要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

从今年起政府已着手对城区主供水源虹桥水库进行库区污染源治理,总投资额将达3000多万元。

全面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营创造条件。

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使排污费使用在确保重点污染源防治资金需要的同时,对污染防治新技术应用予以扶持。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是指对流域地区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所提供的经济和政策支持。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流域生态补偿成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和政策建议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1.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成果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果。

通过流域生态补偿,一方面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激励了流域内各方关注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另一方面也为流域内生态建设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促进了流域内生态环境的改善。

2.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政策执行不到位,流域内不同地区的生态补偿标准和政策执行差异较大,导致资源分配不均衡。

流域内各方对生态补偿缺乏共识,存在利益分配问题。

环境监管不到位,造成一些企业和个人在流域内进行非法开发和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二、政策建议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发展,以下是一些政策建议:1.统一标准和政策加强政府对流域生态补偿的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标准和政策,消除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确保资源的均衡分配。

2.建立生态保护激励机制鼓励流域内各方参与到生态补偿工作中来,建立生态保护激励机制,通过经济和政策手段激励流域内各方关注和参与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3.加强流域内环境监管强化对流域内的环境监管工作,加大对违法开发和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流域内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4.推进生态补偿与可持续发展的统一将生态补偿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相统一,确保生态补偿工作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5.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流域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对生态补偿的认识和理解,形成共识,推动生态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发展,需要加强政府统一管理,建立统一标准和政策,鼓励流域内各方参与生态补偿工作,加强环境监管,统一生态补偿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加强宣传和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反思及其类型化建构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反思及其类型化建构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反思及其类型化建构目录1. 内容描述 (2)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2)1.2 国内外流域生态补偿相关研究概况 (3)1.3 本文研究目标及主要内容 (4)2.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反思 (5)2.1 实践现状分析 (6)2.1.1 补偿方式及机制现状 (7)2.1.2 补偿对象及范围现状 (9)2.1.3 补偿效果评估现状 (10)2.2 重大问题与挑战 (11)2.2.1 补偿资金来源渠道不足 (12)2.2.2 补偿标准制定不完善 (14)2.2.3 补偿实施过程缺乏有效监管 (15)2.2.4 公共参与度不高 (16)2.3 案例分析与改进建议 (17)3.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类型化建构 (19)3.1 流域生态补偿需求分类 (20)3.1.1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类型分类 (21)3.1.2 流域生态安全风险类型分类 (22)3.1.3 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类型分类 (24)3.2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类型构建 (25)3.2.1 资金补偿机制类型 (26)3.2.2 行政调配补偿机制类型 (27)3.2.3 市场化补偿机制类型 (29)3.2.4 混合补偿机制类型 (30)3.3 基于类型化的补偿体系设计方案 (31)4. 结论与展望 (32)4.1 研究成果总结 (33)4.2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展望 (34)1. 内容描述本文献旨在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经验进行深入反思,并根据现有实践情况,构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类型化体系。

首先,回顾现阶段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情况,分析其在资金筹集、补偿主体、补偿机制、成果评估等方面的优势和不足。

从生态补偿的“谁补偿谁”、“补偿多少”以及“如何补偿”三个维度出发,对不同类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

提出构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类型化建构体系的思路,为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流域生态问题的生态补偿实践提供参考。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是当前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配置思想的结晶,旨在解决跨行政区划的生态利益和资源开发使用争端,保障流域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发展。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许多河流流域的生态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实施了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和完善。

本文将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意义流域是一个整体,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流域内的污染和过度开发不仅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还可能对下游地区造成负面效应。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护流域的生态环境,促进各地区之间的协同发展。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补偿机制,鼓励和推动河流流域内各地区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质量。

2. 调节地区发展差异。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负荷不尽相同,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可通过补偿机制实现地区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

3. 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通过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可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问题尽管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实践中却面临一些问题。

1. 补偿标准不合理。

目前,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中的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地方政府的自愿补偿行为,缺乏统一、科学的依据。

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根据自身利益进行补偿,使得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

2. 补偿基金管理不规范。

一些地方政府在收取生态补偿资金后,管理不善,资金使用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督。

这不仅影响了补偿资金的使用效果,还容易导致腐败问题。

3. 补偿对象范围狭窄。

目前,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仅覆盖到某些重点保护区域和生态保护工程,流域内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常常被忽视。

这导致了补偿对象范围的狭隘性,使得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为了解决流域生态补偿制度面临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 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各地流域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挑战。

水资源过度开发、水土流失、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着流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启动了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并逐步完善了相关政策法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我们也需要面对不少挑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本文将对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发展实践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 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自2013年开始,我国先后在淮河流域、京杭运河流域、长江上游地区等地展开了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这些试点地区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方面面临着不同的问题和挑战,形成了不同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

在试点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生态补偿标准、资金来源和分配机制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 生态补偿政策法规的完善随着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开展,我国相关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流域生态补偿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框架。

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为流域生态补偿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支持。

3.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显著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试点地区,一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得到了有效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得到了修复和强化。

二、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建议在制定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流域生态系统的特点和生态环境的价值,合理确定生态补偿的标准和范围。

应建立健全的生态补偿评估机制,科学、公正地评估生态环境效益,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为了保障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的稳定来源,应逐步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建立政府、企业和市场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

应优化税收政策和金融支持,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流域生态补偿,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生态补偿机制。

3. 强化流域生态监督和评估4. 推动流域生态补偿与生态保护融合流域生态补偿应与生态保护相互融合,形成良性互动。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是一种通过经济手段来激励保护和修复流域生态环境的政策措施。

针对我国目前的生态环境问题和流域生态破坏严重的情况,建立健全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对于保护和恢复流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发展实践并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发展实践主要集中在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两个方面。

这些实践主要包括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开展流域生态保护项目等。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是基础,能够明确流域生态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并规范流域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

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基金是保障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的重要手段,通过征收生态补偿费用并用于流域生态保护。

开展流域生态保护项目则能够着重解决流域中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如水源地保护与生态修复,环境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根据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发展实践,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建议。

1. 强化政府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建立健全流域生态补偿的监测、评估和审核机制,确保补偿款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2. 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流域生态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推动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技术研究,提高生态修复的效果和质量。

3. 加强科学研究。

深入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的科学研究,掌握流域生态环境的基本情况和变化趋势,为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4. 强化社会参与。

加强与环保组织、民间团体的合作,提升社会对流域生态补偿的知情度和参与度,形成社会共识,推动生态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5. 加大宣传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对生态补偿的认知和理解,增强社会对流域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发展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通过强化政府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科学研究、强化社会参与和加大宣传力度等措施,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促进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国内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启示

国内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启示

国内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启示作者:于姗来源:《当代县域经济》2022年第11期[关键词] 跨界流域;生态补偿;环境治理[作者单位] 海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往往会出现“搭便车”“公共地悲剧”的情况,特别在跨界流域的治理过程当中这种现象更是频发。

为了缓解这些矛盾,目前我国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在各个地区都已开展实践,但由于上下游不同地区各自代表的利益不同,在推行过程中仍存在资源分配不平衡的情况。

跨界流域的上下游地区是一个完整的水生态环境,通常上游地区由于社会经济情况相对于下游地区较为贫瘠,但又承担着高成本的流域生态治理任务,治理难度大,难以独自承担治理的压力,下游地区享受着上游地区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果,但没有给予上游地区任何回报。

因此,构建跨界流域的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通过高效的资源配置,协调上下游流域的利益平衡并达成共识,推动跨界流域协同发展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对于生态环境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就着手探索生态补偿机制。

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加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标志着我国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渐进入政策制订和实践探索的重要阶段。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实践中采用最多的补偿方式主要以政府财政“输血式”转移补偿,具有拨款快、资金充足、治理见效快等特点。

与此同时,国内也开展了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方式,比如产权交易补偿方式,即划定补偿区和受偿区,上下游流域相关双方都比较明确,通过一系列的磋商,由双方自行解决。

但是,产权交易的生态补偿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就是上下游流域很难确定水资源使用权和排污权,而且在方案的制定方面,手續繁琐、操作费用较高,双方的利益主体很难达成一致,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见效。

产权交易的生态补偿方式,必须在市场经济较活跃的区域,在有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前提下,才能更顺利地进行。

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开展跨界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试点,总体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我国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与反思

我国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与反思

我国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与反思□刘小廷任英欣【内容摘要】建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对推进全流域协同治理,缩小区域差距,实现公平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多由政府主导,以行政手段、自发手段为主,立法回应不足,涉及补偿原则、法律关系主体、补偿方式、法律责任问题尚未明确。

应将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纳入法律轨道,健全相关立法,完善配套机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

【关键词】生态补偿;补偿方式;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基金项目】本文为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京津冀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编号:HB17FX026)成果。

【作者简介】刘小廷(1968.4 ),男,河北唐山人;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环境保护法、民商法任英欣(1979.11 ),女,河北故城人;唐山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环境保护法、民商法我国当前水环境形势异常严峻,地表水、地下水水质堪忧。

切断流域上下游关系,各行政区域以“单打独斗方式”开展环境治理效果甚微。

河流上下游联系紧密,不可分割,共存于一个生态系统,全流域内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未来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突破口和重点。

一、我国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实践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由省域生态补偿实践衍生而来。

河北省从2008年4月起,率先在子牙河水系试行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

2019年4月起,河北省七大水系主要河流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金扣缴机制,在全国范围内,系首次在省级行政区域全流域实施[1]。

除此以外,目前北京、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广东、江西、湖北等省(市)实现了行政区内全流域生态补偿。

因水体流动性、跨区性特点,将省内生态补偿扩大至跨省层面尤为必要。

2012年我国第一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在千岛湖上游新安江流域正式启动。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推动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广西广东九洲江、福建广东汀江———韩江等开展跨地区生态补偿试点”。

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反思

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反思

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反思一、引言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全新的环保理念,近年来逐渐被国内外各级政府所倡导和推广。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和保护,各级政府在推行生态补偿机制时,都提出了不同的实践方案。

本文将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深入探讨,希望能够更好地理解生态补偿机制,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方案。

二、核心观点1.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是“污染者付费”和“利益共享”理念。

根据这一理念,正常运转的生态系统能够为人们提供许多好处,如水资源、净土地和新鲜空气等。

因此,污染或其他生态破坏行为的垃圾产生者应该为其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和法律责任。

同时,人们应该享受到生态系统正常运转所带来的利益,并共享这些利益。

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使生态系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和恢复。

2.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方案(1)立法强制,公众参与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方案已经逐渐得以完善。

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是制定了相关的立法法规来强制实施生态补偿机制。

同时,公众也应该积极参与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过程,通过舆论引导以及主动参与的方式,使政府得以更好地实施生态补偿机制。

(2)向污染方收取补偿生态补偿机制在实践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向污染方收取补偿。

一般来说,政府会指定专门机构来审核、统计与计算污染者应当支付的费用,然后向污染者逐一收取。

(3)寻求生态保护的经济代价与保护预算政府在推行生态补偿机制时,必须对各项代价和保护预算进行研究和评估,以获得最合理的方案。

同时,也需要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争取更多的资金和资源的配合。

(4)解决生态补偿中的难点和问题在实践中,生态补偿机制所面临的问题还包括生态修复难度高、定价难度高以及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等问题。

政府应该加大对生态修复科技的支持,鼓励企业创新改进,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降低生态补偿的成本。

国外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流域生态补偿是世界各国为应对全球的水危机和水污染而提出的,旨在保护流域的水质和水环境,提高流域环境保护者的积极性,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平衡协调发展。

分析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国外流域生态补偿的现状和特点,总结和借鉴不同国家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和经验,并提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的对策和建议具有切实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国外流域生态;补偿;模式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很多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大量的生态补偿实践,采取了一系列的生态补偿措施。

流域生态补偿作为现阶段国内研究的新课题,已引起政府、研究和实际部门的高度重视。

国内一些省区对流域生态补偿问题已有一些初步成果和实践探究。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无论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实践应用上对流域生态补偿问题都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真正形成补偿的系统理论体系和完整的方法架构。

国外的一些国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较早地涉及流域间利益的分配和补偿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这些经验可以为我国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提供基础和借鉴。

一、生态补偿及流域生态补偿的内涵一般说来,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是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具体来说,生态补偿机制则是指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

作为生态补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流域生态补偿,是指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水生态破坏或由此对其他利益主体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承担恢复责任或补偿责任;由水生态效益的受益主体,对水生态保护主体所投入的成本按受益比例进行分担;对难以明确界定受益主体的公益性生态保护成本,则由政府通过公共财政予以补偿。

二、国外流域生态补偿的现状和探索(一)德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和主要模式德国是欧洲开展生态补偿比较早的国家之一,其补偿机制最大的特点是资金到位,核算公平,资金支出主要是横向转移支付。

跨界流域生态系统利益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

跨界流域生态系统利益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

摘要:跨界流域生态系统利益补偿的困境在于理论上对“赔偿”与“补偿”概念的混淆,在实践方面,跨界流域的供给方虽然对流域生态系统的维护做出了贡献,却往往难以得到流域非使用价值的增值受益,有必要对流域跨界转移各参与主体对水资源的增值受益进行合理分配,并予以法律规范化调整。

流域生态系统利益补偿实际上是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转移,所以应重视对跨界流域的整体性价值的保护。

跨界流域利益补偿的法律属性应视为流域上下游的“共同利益”。

结合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的理解,可以总结出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既是国家公法上的权利也是国家公法义务的本质。

这一义务约束了创设权利的国家,也意味着国家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国家补偿的对象包括当私主体不能有效赔偿时对流域利益受损者予以救济,补偿的内容除了包括跨界流域所体现的经济价值,还包括流域的非使用价值。

跨界流域利益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应该以区域协同理论为指导,从跨界流域利益补偿的本体内容、范围、主体三方面予以构建。

关键词:跨界流域;利益补偿;区域协同;国家所有权;行政协议2018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在“具备重要饮用水功能及生态服务价值、受益主体明确、上下游补偿意愿强烈的跨省流域开展省际横向生态补偿”。

实践中,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区域开展流域生态补偿困难重重。

我国许多地方涉水区包括多个行政区域,水域上下游矛盾激化,上游地区要涵养水源、保障粮食供给、建设生态防护林等,丧失了经济发展机会,导致上下游地区之间环境、经济、生态利益不平衡。

跨界流域协同发展中,利益补偿机制缺位。

目前,对于跨界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跨界流域所体现的经济价值方面,忽视了当跨界流域转移时还应该包括对流域的非经济价值让渡,实践中造成了跨界流域的供给方虽然在水质和水量方面做出了贡献,但是其往往不能得到流域转移的非经济价值的补偿。

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反思_曾娜

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反思_曾娜

第4卷 第4期云南农业大学学报V o l 4 N o 42010年 08月 Journal o fYunnan Agricu lturalU niversityAug .2010收稿日期:2010-01-05 修回日期:2010-04-21﹡基金项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合作课题(14051265)。

作者简介:曾娜(1977-),女,云南景洪人,副教授,在读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发布的 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反思*曾 娜(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4)摘要:流域生态补偿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环境经济政策,由于其涉及范围广、利益关系复杂,目前还处于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试点阶段。

从试点情况看,地方的实践主要集中在中小流域上下游间的跨界生态补偿问题。

尽管该政策对地方政府治理流域水环境的激励效果较为明显,但由于欠缺财政上的配合考量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逐渐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有必要加以改进。

关键词:跨界;流域;生态补偿中图分类号:D 922 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0X (2010)04-0037-04St udy on t he Practice of the Trans boundaryEcological Co m pe nsation of Basi nZENG Na(Law Schoo,l K unm ing U niversity of Sc i ence and T echno logy ,K un m i ng 650224,Chi na)Abst ract :The ecolog ical co m pensation o f basin is one k i n d of env iron m ent econo m i c policy wh ich e m erges i n the recent years B ecause the po licy is i n vo lved i n m any fie l d s and co m plicated i n terests ,it is still in the stage of experi m ent o riented by l o cal ad m i n i s tra ti o n presently Through an ana lysis on the po licy ∀s experi m en,t the practice of l o cal adm i n istration about it focus on t h e transboundary eco l o g i ca l co m pensation o f the s m a ll and m ed i u m sca le basi n The po licy has ach i e ved clear e ffect i n pro m o ti n g local adm i n istration to protect w ater resources o f basi n H o w ever ,on account of lacking fi n ancial arrange m ent and relevan tm easures ,the po licy has exposed so m e dra wbacks and need to be i m proved K ey w ords :transboundary ;basi n ;eco log ical co m pensation目前,生态补偿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政策,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已经从社会呼吁、理论研究阶段发展到政府实践探索、试点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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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第4期云南农业大学学报V o l 4 N o 42010年 08月 Journal o fYunnan Agricu lturalU niversityAug .2010收稿日期:2010-01-05 修回日期:2010-04-21﹡基金项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合作课题(14051265)。

作者简介:曾娜(1977-),女,云南景洪人,副教授,在读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发布的 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反思*曾 娜(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4)摘要:流域生态补偿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环境经济政策,由于其涉及范围广、利益关系复杂,目前还处于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试点阶段。

从试点情况看,地方的实践主要集中在中小流域上下游间的跨界生态补偿问题。

尽管该政策对地方政府治理流域水环境的激励效果较为明显,但由于欠缺财政上的配合考量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逐渐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有必要加以改进。

关键词:跨界;流域;生态补偿中图分类号:D 922 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0X (2010)04-0037-04St udy on t he Practice of the Trans boundaryEcological Co m pe nsation of Basi nZENG Na(Law Schoo,l K unm ing U niversity of Sc i ence and T echno logy ,K un m i ng 650224,Chi na)Abst ract :The ecolog ical co m pensation o f basin is one k i n d of env iron m ent econo m i c policy wh ich e m erges i n the recent years B ecause the po licy is i n vo lved i n m any fie l d s and co m plicated i n terests ,it is still in the stage of experi m ent o riented by l o cal ad m i n i s tra ti o n presently Through an ana lysis on the po licy ∀s experi m en,t the practice of l o cal adm i n istration about it focus on t h e transboundary eco l o g i ca l co m pensation o f the s m a ll and m ed i u m sca le basi n The po licy has ach i e ved clear e ffect i n pro m o ti n g local adm i n istration to protect w ater resources o f basi n H o w ever ,on account of lacking fi n ancial arrange m ent and relevan tm easures ,the po licy has exposed so m e dra wbacks and need to be i m proved K ey w ords :transboundary ;basi n ;eco log ical co m pensation目前,生态补偿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政策,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已经从社会呼吁、理论研究阶段发展到政府实践探索、试点实施阶段。

由于生态补偿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有必要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为将来建立全面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技术和理论支撑。

根据现有的研究基础和实际情况,原国家环保总局确定了在四个重点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其中一个就是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在中央引导下,地方政府逐步展开了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由于#流域上下游关系密切,各种责任比较明确,目前上下游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研究与探索经验也比较多,∃[1]因此,地方政府优先选取了流域上下游之间的跨界生态补偿作为突破点。

地方层面的试点工作为全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基础,但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现状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中,对于长江、黄河等具有全局性影响的或者跨三省以上的江河流域,由于流域面积大,受益和保护地区界定困难,补偿问题非常复杂,开展生态补偿的时机还不成熟。

因此,目前地方层面的试点主要集中在中小流域,尤其是省以下一个行政辖区内的小流域生态补偿问题。

[2]从各地试点情况看,主要在省级政府主导下,对流经省内多个市县的河流,在行政区域(一般为设区的市)交界处设定水质监测断面,根据事先确定的断面水质控制目标,考核断面处的出境水质是否达标。

依据水质达标与否,相应地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当出境断面水质超过控制目标,即未达标时,上游政府应向下游政府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流域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如逾期不缴纳,省财政厅可实施扣缴;第二,当出境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即达标时,可给予上游政府一定的奖励或补助,资金一般由省级财政支付。

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分清上下游政府的水环境保护责任,并通过上下游之间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促使地方政府积极改善辖区内的水质状况。

不过,伴随着该政策的推广,也出现一些问题。

(一)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流域上游政府应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确保境内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因此,尽管上游政府为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投入了很多资金,从法律上讲,却不能要求下游政府予以补偿,因为这是上游政府应履行的法定职责。

由于上游政府很难独自承担环境保护成本,水污染防治法!在2008年修订时,增加了一条规定,即第7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该条从性质上看,只是一种宣示性规定,政策性较强,虽将#国家∃确定为生态补偿的责任主体,但对国家应承担多少责任、流域上游政府是否有权要求国家承担生态补偿责任等方面都未明确规定,因此,尚无法从该条中推导出上游政府对中央政府享有生态补偿请求权。

而且,由于该条未将下游政府列为责任主体,以致一些下游政府认为,自己已向国家交纳足够的税额,因此,上游的损失应由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作为补偿。

[3](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缺乏长效性目前跨界流域生态补偿的试点实施,主要依靠中央及省级政府的推动。

由于全国层面的立法尚未制定,为指导市县政府的试点工作,一些省政府颁布了流域生态补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实施依据。

此种方式的好处是,可以先将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运转起来,在实践中逐渐积累经验,待将来成熟后再制定为法律。

弊端则在于:一方面,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不够,且缺乏法律效力,不能对上下游政府的权利义务作出界定;另一方面,流域生态补偿牵涉到上下游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而对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情况实施审批和监督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由于有关流域生态补偿的规范性文件都由政府制定,未经过同级人大,因此,缺乏地方权力机关的主导及支持,将影响到生态补偿机制的未来延续性。

总之,将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寄托于高层级政府上,有一定风险,很可能随着其工作关注点发生转移,而导致生态补偿成为一时性政策。

(三)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不足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要求上下游政府根据断面水质达标与否相应地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在实践中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当流域上游区生态环境状况较好时,水质考核标准也随之提高,以致水质上升的空间不大,受此影响,上游政府得到的补偿资金较少,不能弥补当地投入的环境保护资金及丧失的发展机会。

比如,位于钱塘江源头的浙江省开化县,是该省25个欠发达县市之38云南农业大学学报 第4卷%参见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2008年)、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2008年)、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方案(试行)!(2009年)、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2009年)等规范性文件。

参见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2008年分到三千多万元生态补偿金,较其丧失的发展机会,微乎其微。

[4]二是当流域上游区生态环境状况较差时,因较难达到水质考核标准,以致扣缴的补偿资金较多,地方财政通常难以承受。

比如,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当年1~6月份沙颍河流域共扣缴生态补偿资金6571万元,由于扣缴额度较大,一些地方出现了财政难以支撑的问题。

[5]二、反思: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目的不是减轻中央财政负担通常,#流域上游的生态保护者比下游的人需要遵守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定或更少的权利分配,如遵守更为严格的水质标准等,∃[6]因而流域上游政府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治理已有的环境污染,而且为维持流域水环境质量,还必须对本地的产业结构实施持久的限制,以致流域上游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虽然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上游政府有职责对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其承担污染防治成本,无可厚非。

但问题是,环境保护只是政府职能中的一种,处于发展经济及改善民生双重压力下的上游政府,不可能长期坚持牺牲经济发展来换取生态保护。

因此,为缓解流域上游地发展经济与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促进地区间协调和公平发展,有必要引入生态补偿机制来弥补这种权利的失衡。

尽管就流域生态补偿原则本身,政府、社会已达成共识,但在具体构建上,仍有诸多分歧,集中表现在生态补偿的责任主体。

由于中央政府有实现地区间经济发展及财政状况均衡的责任,为理顺流域上下游间的生态关系和利益关系,中央政府可借助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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