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反思_曾娜

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反思_曾娜
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反思_曾娜

第4卷 第4期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

V o l 4 N o 42010年 08月 Journal o fYunnan Agricu lturalU niversity

Aug .2010

收稿日期:2010-01-05 修回日期:2010-04-21

﹡基金项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合作课题(14051265)。

作者简介:曾娜(1977-),女,云南景洪人,副教授,在读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发布的 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反思

*

曾 娜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4)

摘要:流域生态补偿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环境经济政策,由于其涉及范围广、利益关系复杂,目前还处于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试点阶段。从试点情况看,地方的实践主要集中在中小流域上下游间的跨界生态补偿问题。尽管该政策对地方政府治理流域水环境的激励效果较为明显,但由于欠缺财政上的配合考量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逐渐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有必要加以改进。关键词:跨界;流域;生态补偿

中图分类号:D 922 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0X (2010)04-0037-04

St udy on t he Practice of the Trans boundary

Ecological Co m pe nsation of Basi n

ZENG Na

(Law Schoo,l K unm ing U niversity of Sc i ence and T echno logy ,K un m i ng 650224,Chi na)

Abst ract :The ecolog ical co m pensation o f basin is one k i n d of env iron m ent econo m i c policy wh ich e m erges i n the recent years B ecause the po licy is i n vo lved i n m any fie l d s and co m plicated i n terests ,it is still in the stage of experi m ent o riented by l o cal ad m i n i s tra ti o n presently Through an ana lysis on the po licy ?s experi m en,t the practice of l o cal adm i n istration about it focus on t h e transboundary eco l o g i ca l co m pensation o f the s m a ll and m ed i u m sca le basi n The po licy has ach i e ved clear e ffect i n pro m o ti n g local adm i n istration to protect w ater resources o f basi n H o w ever ,on account of lacking fi n ancial arrange m ent and relevan tm easures ,the po licy has exposed so m e dra wbacks and need to be i m proved K ey w ords :transboundary ;basi n ;

eco log ical co m pensation

目前,生态补偿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政策

,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已经从社会呼吁、理论研究阶段发展到政府实践探索、试点实施阶段。由于生态补偿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有必要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为将来建立全面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技术和理论支撑。根据现有的研究基础和实际情况,原国家环保总局确定了在四个重点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其中一个就是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在中央引导下,

地方政府逐步展开了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由于#流域上下游关系密切,各种责任比较明确,目前上下游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研究与探索经验也比较多,?

[1]

因此,地方政府优先选取了流域

上下游之间的跨界生态补偿作为突破点。地方层面的试点工作为全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基础,但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现状

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中,对于长江、黄河等具有全局性影响的或者跨三省以上的江河流域,由于流域面积大,受益和保护地区界定困难,补偿问题非常复杂,开展生态补偿的时机还不成熟。因此,目前地方层面的试点主要集中在中小流域,尤其是省以下一个行政辖区内的小流域生态补偿问题。[2]从各地试点情况看,主要在省级政府主导下,对流经省内多个市县的河流,在行政区域(一般为设区的市)交界处设定水质监测断面,根据事先确定的断面水质控制目标,考核断面处的出境水质是否达标。依据水质达标与否,相应地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当出境断面水质超过控制目标,即未达标时,上游政府应向下游政府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流域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如逾期不缴纳,省财政厅可实施扣缴;第二,当出境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即达标时,可给予上游政府一定的奖励或补助,资金一般由省级财政支付。 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分清上下游政府的水环境保护责任,并通过上下游之间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促使地方政府积极改善辖区内的水质状况。不过,伴随着该政策的推广,也出现一些问题。

(一)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流域上游政府应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确保境内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因此,尽管上游政府为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投入了很多资金,从法律上讲,却不能要求下游政府予以补偿,因为这是上游政府应履行的法定职责。由于上游政府很难独自承担环境保护成本,水污染防治法!在2008年修订时,增加了一条规定,即第7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该条从性质上看,只是一种宣示性规定,政策性较强,虽将#国家?确定为生态补偿的责任主体,但对国家应承担多少责任、流域上游政府是否有权要求国家承担生态补偿责任等方面都未明确规定,因此,尚无法从该条中推导出上游政府对中央政府享有生态补偿请求权。而且,由于该条未将下游政府列为责任主体,以致一些下游政府认为,自己已向国家交纳足够的税额,因此,上游的损失应由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作为补偿。[3]

(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缺乏长效性

目前跨界流域生态补偿的试点实施,主要依靠中央及省级政府的推动。由于全国层面的立法尚未制定,为指导市县政府的试点工作,一些省政府颁布了流域生态补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实施依据。此种方式的好处是,可以先将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运转起来,在实践中逐渐积累经验,待将来成熟后再制定为法律。弊端则在于:一方面,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不够,且缺乏法律效力,不能对上下游政府的权利义务作出界定;另一方面,流域生态补偿牵涉到上下游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而对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情况实施审批和监督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由于有关流域生态补偿的规范性文件都由政府制定,未经过同级人大,因此,缺乏地方权力机关的主导及支持,将影响到生态补偿机制的未来延续性。总之,将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寄托于高层级政府上,有一定风险,很可能随着其工作关注点发生转移,而导致生态补偿成为一时性政策。

(三)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不足

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要求上下游政府根据断面水质达标与否相应地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在实践中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当流域上游区生态环境状况较好时,水质考核标准也随之提高,以致水质上升的空间不大,受此影响,上游政府得到的补偿资金较少,不能弥补当地投入的环境保护资金及丧失的发展机会。比如,位于钱塘江源头的浙江省开化县,是该省25个欠发达县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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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2008年)、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

偿暂行办法!(2008年)、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方案(试行)!(2009年)、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2009年)等规范性文件。

参见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2008年分到三千多万元生态补偿金,较其丧失的发展机会,微乎其微。[4]二是当流域上游区生态环境状况较差时,因较难达到水质考核标准,以致扣缴的补偿资金较多,地方财政通常难以承受。比如,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当年1~6月份沙颍河流域共扣缴生态补偿资金6571万元,由于扣缴额度较大,一些地方出现了财政难以支撑的问题。[5]

二、反思: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的目的不是减轻中央财政负担

通常,#流域上游的生态保护者比下游的人需要遵守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定或更少的权利分配,如遵守更为严格的水质标准等,?[6]因而流域上游政府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治理已有的环境污染,而且为维持流域水环境质量,还必须对本地的产业结构实施持久的限制,以致流域上游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虽然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上游政府有职责对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其承担污染防治成本,无可厚非。但问题是,环境保护只是政府职能中的一种,处于发展经济及改善民生双重压力下的上游政府,不可能长期坚持牺牲经济发展来换取生态保护。因此,为缓解流域上游地发展经济与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促进地区间协调和公平发展,有必要引入生态补偿机制来弥补这种权利的失衡。

尽管就流域生态补偿原则本身,政府、社会已达成共识,但在具体构建上,仍有诸多分歧,集中表现在生态补偿的责任主体。由于中央政府有实现地区间经济发展及财政状况均衡的责任,为理顺流域上下游间的生态关系和利益关系,中央政府可借助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但是,从中央政府角度来看,如果一概由其承担生态补偿责任,一来财力不够,造成实践中补偿标准偏低,未能调动起地方政府改善水环境的积极性;二来无力防范地方政府滥用补偿资金的风险,致使资金使用不到位、对群众的惠及力度不足等现象时常发生。因此,为改变目前生态补偿中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状况,中央政府近年来积极推动建立流域上下游政府间的跨界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的意见,中央政府主要是为地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政策导向、法规基础和一定的财力支持,地方政府主要建立好辖区内资源开发、水源地保护和小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1]从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出发,中央政府将生态补偿责任转移给地方政府时,理应伴随着相应的资金转移。但在该政策实施中,中央政府只是将生态补偿责任转移给地方政府,而配套的财政安排并未及时跟进。可以说,财政上后续制度的缺失是当前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推进困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反思中国目前运行的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其建立更多是为其他目标而并非生态补偿。目前在试点实施中,之所以出现了上游积极性高,四处奔走呼吁,而下游则被动、回避的现象,[7]原因就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较小,上游政府为弥补其投入的环保成本,只得将目光投向下游政府,希望由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地区为保护流域水资源所投入的资金。然而,根据宪法,地方各级政府虽应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但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政府要对产生它的地方各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地方各级人大则以直接(县和县以下)或间接(县以上)的方式向当地选民负责,这种地方问责制使地方各级政府权力的行使具有明显的地方性。[8]受此影响,下游政府为实现地方利益的最大化,自然不愿主动推进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三、完善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目前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已初步建立,从试点情况看,该政策对流域水环境治理的激励效果明显,如河北省子牙河是该省境内污染最重的水系,从2008年4月起,河北省政府在子牙河流经的5市实施跨界断面目标考核和生态补偿机制以来,子牙河水系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比上年下降42 8%,氨氮平均浓度下降13 7%。[9]为进一步完善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后续制度安排必须跟进。根据对实施情况的分析,首要应解决以下两点。

(一)逐步增加地方政府财力,减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制约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地方政府的财力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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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曾 娜: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反思

不足。这种局面的形成与我国的财税体制有很大关系。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中央本级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大体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以2009年统计数据为例,1~10月累计全国财政收入58363 8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53 7%,地方本级收入占46 3%;全国财政支出49886 04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21 3%,地方本级支出占78 7%。[10]这意味着,中央政府拥有较多的财力却只负责了较少的事务支出,地方政府用较少的财力要处理大部分的事务支出。总之,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只能以中央的纵向转移支付为主。虽然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促进了地方的生态补偿工作,但大量的资金集中上去后又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再分到地方,这既增加了行政成本,也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在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中,为消除因地方财政困难而对政策实施造成的阻碍,中央政府必须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否则,该政策难以长期维系下去。

(二)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水资源管理职责,并赋予地方更多的权限与责任

我国实行水资源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体制,一方面,根据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另一方面,对水资源的管理,实行中央、地方分级管理体制。以行政区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管理模式,人为地对整个流域进行分割,不仅影响了流域水资源的高效综合利用,而且制约了水污染的综合治理,导致上下游间的#跨界污染?愈演愈烈。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分清上下游政府的水污染防治职责,推动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然而,为使该机制具有长效性,从长远看,必须将流域上下游政府间的生态补偿关系从当前的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就需要清楚界定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发生冲突时,提供法律上的纠纷解决途径。上述目标的达成,须建立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环境管理职责基础上。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上,我国遵循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分权原则不同,#民主集中制强调各机关之间,各层级之间的合作与最终的统一性。民主集中制没能在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确立一种稳定的法权关系,是无休止的权限争议的制度渊源。?[11]由于中央与地方之间事权划分不清,导致既无法根据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为地方政府保护水环境提供财力支持,也阻碍上下游政府通过建立区域协调机制对流域水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因此,有必要将中央与地方各种承担的水资源管理职责具体化、明确化,以此增强地方政府的协商能力,促进区域水资源协调管理。

生态补偿不仅是环保问题,更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调整问题。虽然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已取得明显的效果,但其进一步的发展,仍有赖于中央政府的资金、法规支持。目前,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还停留在政策层面,为促进该机制的长效化,还需将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律。否则,仅靠政策调整,虽能取得一时的功效,但从长远来看,却难以避免因政策波动,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并影响公民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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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云南农业大学学报 第4卷

我国荒漠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我国荒漠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研究 摘要:荒漠化是我国最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之一,是长期制约我国中西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严重危害到我国荒漠化地区的可待续发展。荒漠化不仅导致了生态环境恶化,影响到人民生存的条件,还造成农牧业减产,导致人、地矛盾激化,毁坏了大量生产生活设施和建设工程,诱导和加剧了生态脆弱区的贫困,阻碍了经济的腾飞。本文分析了荒漠生态系统恢复和保护工作的现状,旨在阐述我国建立荒漠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关键词:荒漠、生态补偿、构建 引言 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和自然环境的恶劣,我国荒漠化现象一直比较严重。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化面积较大、分布较广、荒漠化危害严重的国家之一。如何治理荒漠化已成为全世界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防沙治沙,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需要建立和完善荒漠生态补偿机制。 一、我国荒漠生态系统的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土地荒漠化、沙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其中北方沙化土地多属于风蚀荒漠化类型。根据最新沙化监测结果,全国现有沙化土地173.97万km2,占国土面积的18.12%,30个省(区、市)的889个县(旗、区)均有沙化土地,但主要分布在西北、华北、东北等省区,其中尤以新疆、内蒙古、西藏、青海、甘肃5省区最为严重,5省(区)沙化土地面积162.49万km2,占全国沙化土地总面积的93.4%。局部地区土地沙化仍呈扩展趋势,如三江源头五年扩展23.8%,黄河首曲地区5年扩展17.38%,甘肃民勤五年扩展1%。土地沙化导致生态恶化,土地生产力下降,可利用土地资源锐减,生物多样性减少,严重影响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营,导致沙尘暴、干旱等自然灾害肆虐,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据统计,因土地沙化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00多亿元,影响近4亿人口的生产和生活。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采取了强有力措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颁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批准了《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05~2010年)》,相继启动了京津风沙源治理和三北防护林建设四期工程等一批以防沙治沙为主攻的防沙治沙工程,防沙治沙取得了明显成效。经过长期努力,我国荒漠化防治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产生了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截至2003年底,全国累计治理沙化土地2050万公顷,有12%的沙化土地得到了治理,重点治理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据统计,京津工程区有1600多万人在工程建设中直接受益,与工程启动前的1999年相比,工程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了近1100元;工程区产业结构逐步得到优化,发展后劲得到进一步增强。[1] 二、生态补偿及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是一个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概念。从自然属性角度,生态补偿也可称为自然生态补偿(na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其内涵被界定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2]。可以看到,自然生态补偿的概念具有“调节、还原和维持系统平衡”之意,是一种自然生态系统内在的“压力-状态-响应”机制。对于社会属性的生态补偿概念,尽管国内有多种被学者或决策者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或认可的表述,但还没有一个较为明确或统一的关于生态补偿概念的定义。 [1]孙佑海、陈根长、翟勇、王炜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用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2]中国环境科学大词典编委会.环境科学大词典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1.

上海-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上海生态补偿机制 一、政策调研: 1、政策性文件 (1)《关于上海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 (2)《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沪财预﹝2009﹞108号) (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沪府发〔2010〕1号) (4)《上海市公益林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转移支付考核实施细则》 (5)《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2013〕10号) (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2、上海市生态补偿机制发展进程 2009年,由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主持召开的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关于上 海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和《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两个文件。会议要求, 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办法,形成导向明确、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区 县进一步开展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全市生态环境。 上海市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工作过程中,先从建立基本农田、公益林、水源地的生 态补偿机制入手,逐步扩大范围、完善方式、健全机制。市政府印发的《关于上海市建立健 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包括公共财政投入、扶持产业发展、市场运作和相关制度保障 4个方面内容,明确了生态补偿“政府为主、市场为辅”的基本原则,提出了“综合运用行 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调整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促进生态保 护地区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上海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注 重体现区县贡献和政策导向,注重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和转移支付整体效用,内容包括转移支 付分配因素、资金使用和管理3个方面。 自本市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以来,上海市在饮用水水源地、公益林、碳排放交易生他补偿 等领域均有较好的成效。2009年至2012年,市级安排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累计达43.9 亿元,年均增长为24.3%。2013年,本市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年初预算安排生态补偿 转移支付资金15.5亿元,比去年增长9.2%。 2015年,上海正按照“应保尽保、总量拓展”的要求,划定生态红线。由初步形成的生 态保护红线划示规划方案可以看到,红线保护区域涵盖15类生态空间,包括自然保护区、饮

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框架设计研究_基于流域生态补偿理论及国内外经验

收稿日期:2010-09-28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833001、 70903036);教育部博士点基金(200803071013)作者简介:罗小娟(1984-),女,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土地资源管理。 姜海(1978-),男,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土地经济与政策、土地规划与管 理。 *姜海为通讯作者。 第11卷第1期2011年3月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1) Journal of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http ://xbsk.njau.edu.cn 【公共管理】 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框架设计研究 ———基于流域生态补偿理论及国内外经验 罗小娟,曲福田,冯淑怡,石晓平,姜海 *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5) 摘 要:流域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创新的环境保护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国家已展开对流域生态补偿的理 论研究和实践探讨。本文根据生态补偿的付费主体,将国内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划分为政府付费型和使用者(受益者)付费型,发现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选择受到生态服务的类型与性质和交易费用等因素的影响。在总结流域生态补偿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太湖流域现有生态补偿机制及存在问题,尝试设计多地区—多主体—多层次的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框架,为太湖治理提供政策参考,进而推广到其他流域。关键词:水环境污染;流域管理;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太湖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465(2011)01—0082—08 一、引言 生态补偿(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 ,PES )是世界各国为应对全球的生态危机和环境污 染而提出的一种公共政策工具, 目的是鼓励生产者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提高环境保护者的积极性,实 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生态补偿目前被广泛用在流域治理中,流域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创新的环境保护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国家已展开对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并取得一定成果。研究者给出的生态补偿的定义很 多,其中Sven Wunder [1] 的观点被公认较为完整,他认为生态补偿是一种自愿的生态服务交易,而且 补偿生态服务内容(或者是可以保障生态服务提 供的土地利用方式)具有明确定义和可测度性。近几年,国外学者对生态补偿理论探讨更加系统, 从生态补偿的定义、补偿原则、补偿主客体扩展到 生态补偿机制的设计和效率评估等内容。在实践方面, 1991年巴西巴拉那州政府为鼓励地方政府扩大和恢复流域保护区,对各地方政府进行税收再 分配,依据各地具体保护面积进行补偿。[2]1993年法国天然矿泉水公司Perrier Vittel S.A 为保证矿 泉水的质量,对上游水源地农民进行持续7年标准 为320美元/(hm 2·年)的补偿。[3]82 国外流域生态补偿主要是公共财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在流域治理上的综合运用。 在我国,生态补偿起源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且实践先于理论研究。1998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1999年退耕还林工程和2002年生态公益林补偿项目,都表明我国已经试图探索建立国家层面上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近几年,生态补偿机制被逐步引入到小流域治理中。但是,目前关于流域生态补偿框架的理论研究不多,如何结合地方实际,在 8

国内外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经验借鉴

国内外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城市水源地对于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水源地的水质与水量,世界各国对城市水源地周边的工业生产普遍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对水源地居民因生态保护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国内福建、浙江等省也对构建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研究国内外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经验,对于我省加强生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建立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成功范例 1、美国纽约市政府饮用水源补偿计划。美国是个高度崇尚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加大水源涵养地农民对水土保持的积极性,美国在水源地保护方面建立了以水权交易制度为主要手段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建立上下游之间或水源涵养地与清洁水使用者之间的环境产权交易市场,来解决上下游公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如纽约市90%的饮用水来自于离该市200公里的特拉华州的乡村,那儿有7.7万人和350多个奶牛场。1989年美国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规定饮用水要么经过过滤,要么实施微生物含量最小化的水域管理计划。建立新的过滤厂纽约市需要花费70至90亿美元,为了避免这笔庞大的花费,1992年纽约市政府与水源地农民和森林所有者达成

生态补偿协议。协议规定,采用最佳生产模式(不破坏水源水质)的奶农和森林经营者可以获得400万美元的补偿金,而这些钱足以弥补他们的额外生产成本;同时,纽约市政府还向改进和重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改进供水设备或者大坝的人支付4.7亿美元的补偿。尽管这是一个自愿参加的协议,但由于较好地考虑了水源保护者的利益,因此超过85%的农民和水源环境相关方参加该计划并领取了补偿金,使该计划取得了全面成功。 2、法国威泰尔矿泉水公司水源地保护项目。20世纪80年代,位于法国东北部的莱茵河-默兹河流域水源质量受到当地农业活动的严重威胁,依赖该地区干净水源制作天然矿泉水的公司不得不做出选择,要么设立过滤工厂,要么迁移到新的水源地,而威泰尔矿泉水公司采取了保护原有水源地的方法来减少成本。威泰尔公司通过向农民支付费用,要求农民改进农业生产方式,包括减少和改进奶牛养殖业、改进对牲畜粪便的处理方法、放弃种植谷物和使用农药化肥以及在流域内植树造林等措施,以确保水源质量不被影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威泰尔公司投资约900万美元在水源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1500公顷农业土地,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返还给那些愿意改进土地经营措施的农户;与40多个愿意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的农场主(总土地面积为1万公顷)以每公顷土地320美元(连续7年)的价格签订18~30年的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保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全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目标。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横向补偿类型、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确保补偿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基本建立公平合理、运作规范、相互衔接、积极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 1.权责统一,合理补偿。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加快形成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补偿的机制。 2.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泉水保护、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精准扶贫等紧密结合,逐步实现重点领域和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促进绿色协调发展。 3.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着眼于解决当前紧要的实际问题,在重点区域开展试点,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间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生态保护补偿体系。 4.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

用,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补偿渠道,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二、落实重点任务 (一)重点领域。 1.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完善破坏森林资源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凭证运输制度、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建设,遏制毁林开山和乱占林地行为,杜绝林地非法流失。继续实施国家、省、市级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生态效益补偿。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探索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以森林植被碳储量为切入点的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2.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落实国家、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试点政策,研究制定我市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在济西湿地、黄河玫瑰湖湿地、白云湖湿地等国家级湿地公园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并逐步在市级及以上湿地公园推广。(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城乡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负责) 3.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实施锦绣川、卧虎山、狼猫山等城乡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流域面源污染治理补偿和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区域生态保护补偿,重点支持水源涵养林、污染治理、水土保持、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鼓励村民科学施肥,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农药。(市城乡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进展

黑龙江农业科学2011(3):133~136 Heilong jiang Ag ricultural Sciences 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进展 李 坤,陈艳霞,陈丽娟,陈传明 (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研究所,福建福州35007) 摘要:从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发展过程、补偿标准的确立、生态补偿制度依据以及生态补偿模式等几个方面对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回顾与探讨。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在标准制定、补偿制度连贯性与持续性、法律制度建立、以及理论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应该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有效的监督制度、健全的法律依据、严格的执法程序。政府应该转变自己的角色,逐渐退出参与者的身份,而是应该作为一个监督者和引导者,将生态补偿交由市场完成。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2767(2011)03 0133 04 收稿日期:2011 01 1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项目(10YJA840002);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资助项目(2010R1037 4);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科研创新团队资助项目 第一作者简介:李坤(1987 ),男,山东省枣庄市人,在读硕士,从事区域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研究。E mail:lkaill@https://www.360docs.net/doc/8f10196045.html, 。 通讯作者:陈传明(1963 ),男,福建省长乐市人,硕士,副研究员,从事自然保护及景观生态和区域规划研究。E mail:ch encm 63@https://www.360docs.net/doc/8f10196045.html, 。 自然保护区的健康发展为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然而社会经济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其造成损害,如何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十分必要。在此背景下,建立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就成为了必然。国内众多学者对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补偿标准、政策法律、补偿原则以及生态补偿的意义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对这些研究的回顾和展望,对促进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早日完善,建立一个合理的补偿机制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现实意义。 1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 生态补偿机制是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中的过渡措施[1],二者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首先应该对生态补偿概念加以界定。尽管目前已有一些针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但尚没有关于生态补偿的较为公认的定义。国内许多学者对此持有不同观点:李文华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目的的,以经济手段协调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制度安排。广义上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服务功能两个方面。毛显强 认为生态补偿是指 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2]。宗建树等学者对生态补偿也提出了相关的概念[1]。目前生态补偿机制还没有形成比较公认的概念,多数学者认为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合理进行生态补偿而建立的一种积极的环境经济政策。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作为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一个亚类分支,国内目前还没有一个比较公认的定义。在对其研究和应用中多套用其它方面生态补偿机制的成果和定义。该研究认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维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或者是特定物种持续存在和发展而建立起来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具有激励效应的长效制度安排。 2 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进展 2.1 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实践研究进展 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实践补偿案例始于20世纪70年代四川青城山生态补偿案例[3]。20世纪80年代我国生态补偿实践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而开始了缓慢的发展,该阶段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主要特征是: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实际操作,没有系统的理论指导,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萌芽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也随着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研究而得到了缓慢的发展。该阶段研究主要特征是:缺乏针对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专项研究,大多数研究 133

生态补偿机制改革成效及做法

生态补偿机制改革成效及做法 近年来,**市立足市情,以机制体制创新和市场运作有机结合为抓手,突出“生态功能区调整改革创新、山区农民大转移改革创新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三大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在新的历史时期生态补偿新模式,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从XX年到XX年,全市生产总值由185.1亿元增加到505.68亿元,年均增长13.9 %,人均生产总值达3175美元;三次产业比重从XX年的20.30∶40.30∶39.40调整到XX年10.9:48.6:40.5。与此同时,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的监测数据表明,**XX年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为99.4,远高于全省平均值82.8,有5个县进入全省前10位,生态环境质量多年来一直位居全省首位、全国前列。其主要做法: 一、构建生态补偿政策体系。近年来,**市相继出台实施《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工作的意见》、《**市推进农业产业化考核办法》、《农业产业化发展考核办法》、《关于加快市直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一系列带有生态补偿性质的政策文件,努力克服财力薄弱困难,采取财政奖励、财政补助、以奖代补、

财政贴息等多种形式,在省级生态乡镇创建、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高效生态农业和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扶持。市本级从XX年开始,每年从收取的水费中归集专项资金80万元用于市区黄村水库饮用水源地周边村庄的环境污染整治;从XX年起,每年安排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100万元。龙泉等地对水源地和库区乡镇以生态补偿名义进行了财政补助。庆元县在《XX年全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中,取消了13个东部乡镇在工业生产、工业税收和招商引资方面的考核指标,考核的重点放在生态保护和生态高效农业发展等方面。 二、推进异地开发生态补偿。着眼于科学保护和持续利用生态环境功能,编制了《**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实施生态移民。对高山人口搬迁实行补偿,以人口异地转移推进生态恢复、生态保护。到目前,已有11.5万农民走出大山,有效减轻水系源头地区的环境压力。XX年8月,发布了《**市十万农民异地转移规划》,计划到XX年,全市累计搬迁41473户146456人。同时,考虑景宁畲族自治县的生态区域功能定位,其县域范围内应限制发展工业,而县域经济发展又离不开工业经济的支撑,**市借鉴金磐开发区生态补偿模式的成功实践经验,积极筹划在市区**经济开发区增挂国家民委扶贫试验区,并在东扩区块内设立面积为3.8平方公里的景宁经济开发区。把景宁制造业转到**,把开发区

我国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我国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目前,我国正处于既强烈要求发展经济又迫切需要保护生态环境的关键时期。虽然政府为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付出了艰巨努力,动用公共财政恢复生态的各项工程举世瞩目,但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使得资源利用效率低,环境本身亦存在破 坏容易、恢复难的特点,即使有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湖等生态补偿的实践,然而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还是落后于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紧迫需要。尤其在自然生态保护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面临着政策结构性缺位的挑战,相 关的环境经济政策严重短缺,无法解决诸如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流域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从而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付出了环 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沉重代价。生态补偿是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旨在从源头上调控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合理分配自然环境资源,指引人们自觉合理地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 境保护的双赢。 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工作还没有形成适合于不同层次和类型的生态补偿制度。鉴于此,本论文以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的建构和完善为研究对象,界定和分析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和主要经济学理论基础,并对国内外生态补偿实践和相关政策进行实证研究,融汇经济学、资源科学、环境科学、生态学、管理学、法学等多门学科的理论,从理论上为我国建立、健全国家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一些建议,指导下一步的实践工作。文章通过研究得出的基本结论是:(1)现有的研究和探索实践为回答“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为什么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怎样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三个问题准备了良好的基础,但尚未达到较系统和较科学的程度,与国家的相关决策需要仍有较大距离。(2)生态补偿机制是调整相关主体的环境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内化相关活动的外部成本,恢复、维护和改善生态系统功能的一种制度安排。 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要素是确定的,应当包括生态补偿原则、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运行机制、补偿途径和补偿保障机制,另外还涉及到补偿机制运行效果的评价、补偿机制的完善与创新等。(3)我国的生态补偿政策在经历了孕育、试点探讨和逐步推广后,正在走向完善,但从目前生态补偿的具体实践来看,尚未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并且缺乏专门

生态补偿机制运行调研报告

生态补偿机制运行调研报告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基于“受益及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 党的十*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良好契机。20XX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几年来,转移支付范围不断扩大,金额不断增加,但实践中还存在补偿不规范、补偿形式单一、补偿主体对象不明确等问题,特别是县级生态补偿仍处于探索阶段。__县作为国家生态县,在生态补偿制度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20XX年,县政府召集环保、财政等部门,共同会商出台了系列生态补偿文件。(1)出台《__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明确__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全县共划定6类(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特殊物种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233.25平方公里,实施分级分类管控措施。(2)出台《__县20XX年度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实施方案》和《__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严格保护运西自然保护区、自然恢复与修补射阳

湖湿地等特殊生态产业区、生态重建与恢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工作任务,采取了建立协调机制、落实生态补偿等六条措施。(3)出台《__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生态补偿资金补助原则、范围、分配因素等。 20XX年初,县财政局会同县环保局根据__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实施方案,以补助河道、河塘清淤项目为重点对象,拟定了__ 县20XX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并以宝财预〔20XX〕9号文件予以明确,安排资金2XXX万元,其中20XX年度省级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1XXX万元,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1XXX万元,专项用于河道、河塘清淤项目。20XX年6月10日,财政通过结算往来拨付预付资金1XXX万元。 目前__已实施或即将实施的生态经济补偿的项目有:(1)开展湿地保护工程,完成__湖水环境状况调查。(2)开展生态中心建设工程,建设__运西湿地森林生态中心。(3)开展有机、绿色食品建设工程,建设有机食品基地面积、绿色食品基地1万亩以上。(4)开展大气污染整治工程,实施在生态红线区内的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停用。(5)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工程,建设规模化养殖场沼气治理工程。(6)开展碧水工程,疏浚河道。(7)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关闭或搬迁自来水厂周围的厂家、住户等污染源。(8)开展环保监控能力建设工程,建成潼河水厂水质监测站。

生态文明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构建

生态文明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8-11-22 10:03:24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 李华【学科分类】环境保护法 【摘要】生态文明是人类应对生态危机的必然选择,在生态文明背景下,我国构建完善的、切实可行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在深入剖析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的密切关系和客观评述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平原则和流域生态环境责任原则;现阶段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为能够切实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对象为水源地生态环境的建设者和水资源污染的受害者,且国家也应是受补偿的一方;提出上下游之间应通过签订“环境责任协议”确定补偿标准;流域生态补偿的方式应当主要包括征收生态补偿费和生态补偿税、推广优惠信贷、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并根据上述方案对现行相关立法提出了必要的完善建议,期望为我国水环境治理以及水环境法制的发展贡献理论创新成果。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生态文明的兴起源于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指导下形成的人类与自然的矛盾。《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12月>强调,“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党的十七大报告则把“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些不仅表明党和国家已经将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从行为实践提高到文化、理论和伦理的高度,而且为环境资源法律机制的创新指明了方向。 一、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的关系

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

1 中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态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近年来党和政府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生态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推进了生态状况的改善。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深刻地感受到在生态保护方面还存在着结构性的政策缺位,特别是有关生态建设的经济政策严重短缺。这种状况使得生态效益及相关的经济效益在保护者与受益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导致了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这种生态保护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不仅使中国的生态保护面临很大困难,而且也影响了地区之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要解决这类问题,必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便调整相关利益各方生态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促进生态和环境保护,促进城乡间、地区间和群体间的公平性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当前,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案,呼吁尽快建立相关机制和政策。与此同时,学术界也开展了相关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关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和生态系统综合评估等的研究,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政策设计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此外,中央政府和许多地方积极试验示范,探索开展生态补偿的途径和措施。2005年1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关系到中国未来环境与发展方向的纲领性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为了建立促进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长效机制,党中央、国务院又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些都充分表明,中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科学研究基础、实践基础和政治意愿。 根据已有的研究基础和紧迫的决策需求,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于2005年组建了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课题组,旨在就建立生态补偿的国家战略和重要领域的补偿政策等问题向中国政府提出具体建议。课题组下设国家战略、理论方法、流域、矿产资源开发、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等6个研究专题。通过中外专家的文献调研、与各级政府和机构的座谈访问以及实地调查,并召开过多次国际研讨会,经过认真分析和总结提出如下初步认识与建议。 2 生态补偿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2.1 生态补偿的概念与内涵 尽管已有一些针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但尚没有关于生态补偿的较为公认的定义。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一、关于环境补偿机制的文章: 1、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十七大报告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宏观调控体系中首次提出,要重视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要求,即建立考虑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此举旨在通过非行政化的方式解决资源与环境的瓶颈问题。 一、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弥补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 近十几年中,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使石油消费量增长100%、天然气增长92%、钢增长143%、铜增长189%、铝增长380%、锌增长311%、十种有色金属增长276%,资源不足成为突出的瓶颈问题。2003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一煤炭消费大国和第二石油电力消费大国。同时,水资源、土地资源的缺口也在不断增大。数量稀缺且分布不均的资源成为决定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短板”。补足资源“短板”正是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现实意义所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相应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的理论基础是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理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重点应该包括: 第一,建立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应该按照维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要求,构建合理的自然资源价格的差比价关系,正确地处理自然资源与资源产品、可再生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土地资源、水域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各种不同资源价格的差比价关系;纠正原有的不完全价格体系所造成的资源价格扭曲,将资源自身的价值、资源开采成本与使用资源造成的环境代价等均纳入资源价格体系。通过完善资源价格体系结构,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体制保障。 第二,严格执行资源开采权有偿取得制度。石油、煤炭、天然气和各种有色金属等都是面临枯竭的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因此资源开采者必须向资源所有者——国家交纳相应的税费以获得开采权。应彻底取消自然资源一级市场供给(行政无偿出让和有偿出让)的双轨制,使企业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手段公平地取得资源开采权。对于此前无偿或廉价占有资源开采权的企业均应进行清理。 第三,发挥财政职能,做好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工作。发挥财政的配置职能,形成合理的资源成本分摊机制,将资源自身价值及开采费用、开采资源造成的环境恢复费用、资源开采生产的安全费用等共同成本合理地分摊到资源开采、资源产品和产品服务等产业链条之中;发挥财政的调节职能,将资源有偿使用的收入进行有效的分配,在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的基础上,实行“专款专用”;发挥财政的监督职能,依据财经制度促使使用资源的经济成分准确、及时、足额地交纳有关税费,同时对造成资源有偿收入的税源和费源“跑冒漏损”现象进行检查验证。 第四,加强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资源市场环境,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资源初始配置机制和二级市场交易体系,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 王凤远(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要: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湿地区态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协调 公益性湿地保护与地区发展之间的冲突。文章在对湿地进行科学界定的基础上,对湿地生态补 偿制度的含义、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补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等方面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湿地生态补偿 一、湿地的界定 对湿地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立法层面的界定,关涉湿地立法保护对象的类型、范围、边界的明确。中国现行湿地立法尚未对湿地概念进行界定,由于湿地概念不清造成实践中湿地的管理与保护的缺位或错位现象很普遍。有些地方即使想保护湿地也不知道其“四至”定在哪里。反过来,挤占、破坏了湿地也不知道。笔者在此对湿地的定义进行简要探讨。 湿地(wetlands)的中英文原意都是指过度湿润的土地。在湿地研究和保护中如何判别湿地还存在不少分歧,对什么是湿地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湿地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据统计湿地定义已超过50种,最早的湿地定义出现在1956年的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组织(U.S.Fish & wildlife Service)的一本题为《39号通告》的出版物中,该书将湿地被定义为:“被浅水和有时为暂时性或间歇性积水所覆盖的低地。包括草本沼泽、木本沼泽、泥炭藓沼泽、湿草甸、池沼、淤泥沼泽以及河漫滩,生长挺水植物的浅水湖与池塘。但河流、水库和深水湖泊等稳定水体不包括在内。因为这些水体不具有暂时性积水而对潮湿土壤的植被的发展几乎毫无作用。”这个定义强调了浅水覆盖在湿地特性形成中的主导作用。也就是说,由于长期或相当长时间的浅水覆盖,形成了特殊的土壤--湿土(Moist-soil),发育了适应这种土壤的挺水植物。可见,最早的湿地定义着重强调湿地作为水禽生境的重要作用,对水深等具体水文指标并没有进行限定。 1979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在其《美国的湿地和生境分类》研究报告中,提出了新的湿地定义:“湿地是指处于陆地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地带,其地下水位通常达到或接近地表,或处于被水淹覆状态。它至少具有下列三个属性中的一个属性:1.周期性地以水生植物为优势种;2.基底以排水不良的水成土为主;3.每年在植物生长季节有部分时间处于水浸或水淹状态。”这一定义将湿地限定为从陆地到水体的过渡区,对湿地属性的决定因素--水文条件进行了界定,并且只要具有3项指标中的一个的区域即可被认为是湿地,因此该定义的包容性较强,现已被美国广泛接受。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与建议 ——国外生态补偿机制对我国的启发 摘要: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给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通过对德国、美国以及一些西方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总结了它们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自己的建议,认为应当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实施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互补作用,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关键词:生态补偿环境问题环境税收和谐社会政府与市场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也在不断恶化。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的观念开始从一味利用自然资源向与自然界协调发展转变。改革开放后,我国一直处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当中,而这样的态势一方面使得我国综合实力增强、世界政治地位提高;但另一方面,经济增长过快给生态环境也带来了巨大损害。据统计,我国生产1美元国内生产总值的单位能源消耗是日本的11.5倍、法国和德国的7.7倍、英国的5.3倍、美国的4倍以上。而这样高的能源消耗必然给我国带来生态环境极度破坏,例如土地沙化现象严重、林地退化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口号,这说明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再生利用已经刻不容缓。所以,在切实了解我国的历史、地理和当今政策等一系列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成功经验,做到取长补短,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生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

生态补偿在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界定,狭义来看,生态补偿是指对人类行为产生的生态与环境所给予的补偿,国外通常称为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forecosys teservice,PES)[1]。而国内大多学者则从政治、生态、法理等角度对生态补偿进行广义的界定,认为生态补偿不仅仅由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对环境进行补偿,相对应的环境破坏者也应承担责任,其中包括对于生态环境的补偿;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活动给予惩罚,将经济活动外部的部分逐渐内部化;对局部生态进行保护。例如:对放弃个人利益以及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奖励或补偿;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和意义的区域进行保护性投入[2];对开采和使用一次性资源的行为予以限制;对发展循环济和完善环保产业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发展式等经济活动予以鼓励等。 因此,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生态补偿是 以保护和持续利用生态系统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互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详细地说,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二、国外生态补偿模式 (一) 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模式 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模式,主要是指对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政府财政作为唯一的补偿。其中德国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作为欧洲开展生态补偿比较早的国家之一,德国的补偿机制根据其具体的地理以及历史发展环境,具有鲜明的特点,而最重要的,是资金到位、核算公平,资金运转的方式以横向转移为主。所谓“横向转移”[3],就是根据一定标准对转移资金量进行复杂的运算,由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也就是说通过横向转移改变不同区域间既得利益格局,实现区域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平衡。横向转移支付中的资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扣除了划归各州的销售税的25%后,余下的根据各州居民人数分配;另一

生态补偿机制课题组报告

生态补偿机制课题组报告 中方组长:李文华 外方组长:井村秀文 1.中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态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近年来党和政府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生态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推进了生态状况的改善。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深刻地感受到在生态保护方面还存在着结构性的政策缺位,特别是有关生态建设的经济政策严重短缺。这种状况使得生态效益及相关的经济效益在保护者与受益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导致了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这种生态保护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不仅使中国的生态保护面临很大困难,而且也影响了地区之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要解决这类问题,必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便调整相关利益各方生态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促进生态和环境保护,促进城乡间、地区间和群体间的公平性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当前,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案,呼吁尽快建立相关机制和政策。与此同时,学术界也开展了相关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关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和生态系统综合评估等的研究,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政策设计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此外,中央政府和许多地方积极试验示范,探索开展生态补偿的途径和措施。2005年1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关系到中国未来环境与发展方向的纲领性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为了建立促进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长效机制,党中央、国务院又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些都充分表明,中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科学研究基础、实践基础和政治意愿。

生态补偿机制存在问题及借鉴国际经验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一、我国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国际经验借鉴 1、生态补偿模式单一。目前我国在生态补偿过程中,更多采用政府补偿模式,而市场补偿模式采用较少。在补偿方式上以政府主导的纵向补偿为主;区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横向补偿较少。借鉴国外经验,首先要拓展政府主导生态补偿模式,形成政府直接补偿、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征收生态补偿税“三驾齐驱”;其次要推进绿色偿付、配额交易、生态标签认证、排放许可证交易、国际碳汇交易等多种市场补偿模式,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2、生态补偿范围单一。即生态补偿主要局限于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水源保护等大型环保项目方面。从补偿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森林、流域水资源、矿产资源涵养水源、净化水质、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服务)。借鉴国外经验,应逐步探索碳汇、生物多样性、景观等生态功能(服务)的补偿机制,尤其是顺应低碳经济的发展,积极扶持碳汇林业、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减排固碳参与CDM项目,寻求生态补偿国际资金和技术融资的新渠道。 3、生态补偿标准单一。不同区域的自然地理、气候、收入水平、物价及经济结构等均有较大差异,但在目前各地各类生态补偿标准测算中,往往出现定价机制过于简单,生态补偿标准“一刀切”的现象。借鉴国外经验,首先应考虑补偿的差异性,充分考虑受偿方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特点和补偿对象的生态特征;其次应体现补偿的动态性,探索基本补偿阶段、产业结构调整补偿阶段、外溢补偿阶段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动态调整机制。 4、生态补偿方式单一。在生态补偿过程中,“输血型”补偿过多,“造血型”补偿偏少。以致实施生态保护政策后,除了政府给予的补贴外,缺乏新的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也导致后期生态保护地区居民慢慢回归传统的生活、生产方式上,影响生态保护的成效。借鉴国外经验,应以“技物结合”作为主要补偿方式,加大产业扶持力度,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长效性。 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六大实施途径 1、财政转移支付。一是推荐“因素法”作为转移支付分配的主要方法,使财政资金获得多少与该地区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任务多少以及重要性挂钩;二是以项目运作作为主要补偿载体,加强地方专项资金配套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优化财政补助结构;三是丰富公共支付体系的实现形式,重视产业扶持型转移支付、技术支持型转移支付、认证培训型转移支付等“造血型”补偿方式。 2、生态补偿基金。一是在现有水权交易模式下,围绕建立流域补偿基金理事会和加强流域补偿基金监督机制两大环节,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制度;二是借鉴中国绿色碳基金运行模式,成立地方碳基金管理委员会,结合地区低碳经济发展规划,若某市(县)的碳源总量高于碳汇总量,就要对超出部分进行现金支付,直接缴入地方碳基金;碳源总量低于碳汇总量的地区则可获得生态补偿。 3、生态补偿税费。可先以大中型水库、水利发电厂、自来水厂、旅游区等经营单位和个人作为生态税课税对象,系统设计税基、税率以及税收优惠、减免等生态税征收办法。在生态税出台之前,可以考虑先推出类似城建税或教育费附加形式的生态附加税,附在三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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