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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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冀政办发[2016]2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17

【实施日期】2016.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6〕2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实现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京津冀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全省形成绿色生产

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

(一)森林。

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林木蓄积增长价值、管护公益林成本、物价上涨指数和财力状况等作为动态补偿的依据,动态调整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地方政府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做管护资金购买服务,管护资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现行补偿标准的40%。(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

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政策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推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协议停伐,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健全天然林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充分调动天然林林权所有者保护天然林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天然林管护体系,加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管护区域全覆盖。(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

(二)草原。

实施国家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将我省兴隆、滦平、怀来、涿鹿、赤城县纳入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实施范围,构建和强化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生态安全屏障。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按照每年每亩75元的标准给予禁牧补助。(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

(三)湿地。

加强湿地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稳步推进退耕还湿试点,积极争取国家在衡水湖等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补偿试点,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国家重要湿地。探索建立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统筹当地水和外调水,保障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等重要湿地生态用水和生态补水水费支出。推动建立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沙地。

加强沙区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积极探索和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管护机制,建立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严格保护植被,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的采伐。推行舍饲圈养、围封禁牧制度,预防森林、草原病虫鼠害和火灾的发生,保护防沙治沙建设成果。积极争取在我省坝上沙化严重和具有潜在沙化危险的县(区),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省林业厅会同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海洋。

完善捕捞渔民季节性休渔和转产转业补助政策。研究制定海洋伏季休渔渔民补贴制度,逐步实现海洋伏季休渔渔民补贴制度全覆盖。对压减拆解的渔船进行补助,并对所有转产渔民进行技能培训,拓宽就业门路;鼓励转产渔民发展休闲渔业和远洋渔业,对新建造的休闲渔船和远洋渔船给予适当补助。(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健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重点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海洋牧场及人工鱼礁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健康养殖,强化养殖生产设施条件改善和生态环境修复。按照“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完善涉海工程生态保护补偿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制度,制定海洋生态及渔业资源修复补偿政策,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局负责)(六)水流。

开展河流源头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全面开展燕山、太行山61个山区县(市)及19个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重点支持水土保持、污染

治理、水源涵养林、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保护工程建设。(省水利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推进重要江河敏感河段、重要生态治理区和重要湖泊生态保护补偿。积极推进永定河、滦河、潮白河、北运河、南运河、大清河、滹沱河和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等重要河流湖泊生态综合治理,探索建立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完善南水北调、引黄等生态补水工程体系,改善和修复重要河湖生态系统。(省水利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实施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生态保护补偿。在燕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永定河上游和太行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全面实施生态保护补偿。(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启动重要蓄滞洪区生态保护补偿。率先开展东淀、献县泛区等2处蓄滞洪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加快推进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对肩负保护京津任务的文安洼等7处重点蓄滞洪区,积极争取国家和北京、天津市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对重要渔业水域、水域生态环境敏感区、关键区划定生态红线,实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专项管理。对重点水域加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投入力度,在白洋淀、衡水湖等重点水域积极推广“人放天养”养殖模式,规范传统捕捞业,恢复和保护野生渔业资源。(省农业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耕地。

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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