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申请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1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做好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应用系统推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秘文发〔2005〕5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运转效率,2006年7月1日后上报省政府暨办公厅的公文启用二维条码功能(机关公文二维条码的使用规范见附件1),请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全省电子公文交换应用系统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协调,省级电子公文交换应用系统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政府电子公文交换应用系统由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厅(室)具体实施。
请各设区市和省政府各部门将负责电子公文交换应用系统的联系人名单于 3 月 20 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联系电话:0311-87902359)。
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各单位安装电子公文业务处理系统和版式文件应用程序,省政府各部门以省政府办公厅中心服务器为电子公文交换平台。
各单位联网计算机最低配置为:内存不少于256MB,硬盘不小于40G,WINDOWS×P操作系统。
各设区市政府按统一要求建设市级电子公文交换分中心(市级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应用系统建设规范及配置要求见附件2),并结合现有设备情况落实项目资金,为完成省、市、县三级政府和部门公文的交换和共享做好准备工作。
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解决好政府系统联网计算机在收发文件及信息方面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冀政办[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87号2009年12月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综合协调、应急管理、督查落实、审核把关工作职责。
(二)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致函国务院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扩权县(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文电。
(二)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和服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扩权县(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决定。
(五)组织起草省政府领导重要讲话及其他重要文稿。
(六)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事项及国务院、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冀政办字〔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筹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8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河北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标准规范、利企便民、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凡未纳入清单事项,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相关审批与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和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7类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组成。
目录清单包含事项名称(含主项、子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等基本要素。
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应当保持一致,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四个基本要素的四同(以下简称“五级四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冀政办字〔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5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进一步提高全省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一)编制“双公示”目录。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省政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梳理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编制“双公示”目录,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要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二)规范“双公示”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11805【发文字号】冀办发[2016]16号【发布部门】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2.19【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6〕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19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尽责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好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冀政办字〔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52号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9日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为加快建设省政务服务大厅,构建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体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便民利企为导向,深化我省政务服务供给侧改革,推进行政审批瘦身提速,以“一网、一门、一次、一窗”改革为抓手,加快建设集中统一、运行规范、便捷高效、高度智能的省级政务服务大厅,推动政务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改革,打造“三个平台”,实现“三个提升”(即:打造制度科学完善、管理规范严格、办事高效快捷的政务服务平台,显著提升行政效能;打造权力运行公开、廉洁、高效的监督平台,显著提升反腐倡廉工作水平;打造功能完善、设施齐备、环境舒适、便民利企的办事平台,显著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效能,营造优质营商环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冀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便民利企为导向,以审批环节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审批服务受理机制,规范集中进驻和事项划转,强化审批服务智慧支撑,构建系统完备、制度健全、集约高效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打造智能高效、标准规范、服务便捷的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需求导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推动审批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以企业群众需求为中心转变,全面推行“只进一门、只到一窗、只上一网、只跑一次”的全链条、全流程集成服务。
(二)坚持高效便民。
以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注册登记、投资项目审批、民生服务等业务办理为重点,优化完善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布局,实行一窗综合受理,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完善便民服务设施,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坚持标准统一。
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逐步推动同一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范,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规范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打造“阳光政务”。
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若干措施》
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若干措施》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若干措施为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厅字〔2020〕34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行林长制,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为核心,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不断开创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新局面,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坚持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系统治理。
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制度,实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护生物多样性,全面增强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绿色发展、改善民生。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提升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供给能力,打造优美生态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生态需求。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和生态现状,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坚持分类保护、科学规划、精准施策,统筹兼顾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推进森林草原资源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系统
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能证明其农村户籍)原件、复印件及能证明其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到所在地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报名。
4、身份、工龄审查确认阶段(11月26—12月20日)
各乡镇在个人申报、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审核的基础上,务于11月30日前完成复审、公示并上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在12月20日前完成再审并确定发放养老补助名单。
八、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主管人事、教育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教育、人社、财政、监察、信访、公安、档案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卢龙县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纪律和职责,组织养老补助发放工作,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2、卢龙县农村原农村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龄
认定办法
3、秦皇岛市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资格认定表
4、秦皇岛市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
审批表
5、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用人行为。建立规范的中小学用人制度,任何学校不能再聘用新的代课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卢龙县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工作监督举报电话:7206601、7206631、7206627
附件:1、卢龙县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
赵文贞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徐玉冰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翁金宇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信访局局长
于海悦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申浩强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做好政务舆情回应是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政府现代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重要抓手。
政务舆情包括社会、媒体出现的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在实施政务公开过程中的舆情信息和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舆情信息。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舆情意识,牢固树立有效回应政务舆情理念,进一步健全相关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回应责任,及时有效回应群众诉求,坚决避免出现反应迟缓、被动应对、回应不到位、回应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
二、切实履行好舆情回应第一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涉事责任部门是政务舆情回应主体。
政务舆情回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说话”的原则。
发生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当地政府是第一回应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涉及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相关责任部门是第一回应主体,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当地政府办公厅(室)要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当地政府办公厅(室)要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确保回应信息准确一致,必要时由当地政府办公厅(室)确定牵头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冀政办字〔2017〕154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7〕1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精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断加大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但规范性文件认定不清、“三统一”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审查程序、标识要求、公开形式和监督方法,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规范性文件不公开、迟公开、公开不全等问题,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要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高度,抓紧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审查严格、程序规范、标识统一、督促有力的公开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全部公开、及时公开、充分公开。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省级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省财政厅作为安排部门有关经费预算的依据;省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各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由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冀政办[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7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9日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仍为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由省政府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承担政府信息收集、整理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阅利用等职责。
(二)加强战备后库档案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制定全省档案事业发展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依法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档案馆建设标准》和国家统一要求,编制全省各级档案馆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拟订档案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并依法负责解释《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
(三)利用档案为省委、省政府工作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查阅、咨询;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任务。
(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及《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依法监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室)档案资源建设,负责省直机关档案系统化管理和接收;负责撤并单位的档案处置和接收工作;有计划地开展档案征集。
(五)统一管理全省档案资料对外交流和港澳台交流工作;审批携带档案出国、出境和赠与档案事项;依法管理全省档案鉴定、档案开放和目录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冀政办[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8〕14号2008年6月1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应当协助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责任及工作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范畴。
未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七条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拟定意见,送交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冀政办[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29号2009年7月2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七)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八)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九)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十)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一)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2003-2007)〉的通知》(冀办发〔2003〕32号,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通知如下:一、着力解决好电子政务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全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化、电子政务建设的文件精神,围绕国务院办公厅“三网一库”的总体框架,扎实推进全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各项工作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一是政务网络建设初具规模。
以省政府办公厅为龙头的全省办公业务资源网基本建成。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已经实现互联互通。
多数联网单位已经建成办公业务网。
二是政府公众信息网暨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使政府信息公开程度明显加大,网上办事、互动式服务初见成效。
三是业务应用系统建设不断深化,一批业务系统正在建设当中。
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电子政务建设工作中依然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信息化与电子政务概念混淆,致使认识不够一致;二是管理体制不顺,造成多头管理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三是建设标准不统一,网络难以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得不到充分共享;四是重建设轻应用,现有资源利用不充分,浪费较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1•【字号】〔2019〕—7•【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1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8〕4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工作目标,全面提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水平,大幅提高我省政务服务水平和营商环境竞争力,现就做好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八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以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以最大限度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减少办事材料为目标,加快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运行管理体系,为提高服务效能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依法依规。
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为依据,保证政务服务事项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匹配,凡是没有合法依据的,一律不纳入编制范围,确保“清单之外无权力、目录之外无审批、法无授权不可为”。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5.03.29【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5号)《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05年3月18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应当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协调和推进工作。
第六条各政府机关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四)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政府机关应当将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备案。
第二章公开范围第七条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政府信息,均应当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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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到时间”和“受理编号”栏由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