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的通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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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已经2005年5月2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6月10日
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全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进一步有效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减少财政压力,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建设精干高效的人员队伍,更好地服务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制定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人员增长。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确需增加人员的,必须控制在编制限额内,满编超编单位不得增加人员。各市、县人事部门要会同编制、财政部门,建立总量控制下有增有减的动态管理机制,在总量控制范围内依据编制定员情况,合理安排各类新增人员计划。
二、合理引导人员流向。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流动;鼓励和支持满编、超编单位人员向空编单位流动;鼓励和支持财政供养单位人员向非财政供养单位流动。对逆向流动的人员要严格控制,尤其要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向财政供养单位流动。
三、有效调节人员结构。运用人事计划管理手段,有效调节新增人员结构。各级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在严格控制新增人员数量的同时,确保新增人员质量。省和设区市市直机关录用或调入公务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县(市、区)、乡(镇)机关增加公务员,除个别特殊职位和专业外,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优先补充、录用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结构比例和岗位管理。机关增加工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限额和有关政策配备人员,不得超编,不得混岗。各类事业单位,要合理确定工勤人员比例,空缺编制优先用于补充高学历、高素质人员。
四、对事业单位增人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对财政供养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严格在编制限额内增加人员,增人计划主要用于补充高层次人才;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依照财政供养单位严格控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控制在编制限额内,个别情况可适度考虑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五、严格人事计划统一管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不论
何种渠道和形式增加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凭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增资、就业、安置、调动、录(聘)用、工资套改及晋级、社保、入编等有关手续。
六、严格执行新增人员计划省、设区市两级审批制度。市以下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由同级人事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编制,报市级人事部门审核,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后,由市级人事部门报省人事厅审核,经省编委审批后由省人事厅统一下达招录计划。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工勤人员计划,由县(市、区)、设区市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人事厅审批。冀办字[2003]27号文件明确的上级转移支付占可用财力比重40%以上的县(市、区)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由设区市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按规定程序审批。市、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不含财政转移支付县)增人计划,报市人事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对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增加人员的,要在全省通报,限期纠正。
七、建立和完善人事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已经2005年5月2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6月10日
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全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进一步有效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减少财政压力,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建设精干高效的人员队伍,更好地服务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制定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人员增长。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确需增加人员的,必须控制在编制限额内,满编超编单位不得增加人员。各市、县人事部门要会同编制、财政部门,建立总量控制下有增有减的动态管理机制,在总量控制范围内依据编制定员情况,合理安排各类新增人员计划。
二、合理引导人员流向。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流动;鼓励和支持满编、超编单位人员向空编单位流动;鼓励和支持财政供养单位人员向非财政供养单位流动。对逆向流动的人员要严格控制,尤其要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向财政供养单位流动。
三、有效调节人员结构。运用人事计划管理手段,有效调节新增人员结构。各级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在严格控制新增人员数量的同时,确保新增人员质量。省和设区市市直机关录用或调
入公务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县(市、区)、乡(镇)机关增加公务员,除个别特殊职位和专业外,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优先补充、录用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结构比例和岗位管理。机关增加工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限额和有关政策配备人员,不得超编,不得混岗。各类事业单位,要合理确定工勤人员比例,空缺编制优先用于补充高学历、高素质人员。
四、对事业单位增人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对财政供养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严格在编制限额内增加人员,增人计划主要用于补充高层次人才;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依照财政供养单位严格控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控制在编制限额内,个别情况可适度考虑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五、严格人事计划统一管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不论何种渠道和形式增加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凭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增资、就业、安置、调动、录(聘)用、工资套改及晋级、社保、入编等有关手续。
六、严格执行新增人员计划省、设区市两级审批制度。市以下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由同级人事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编制,报市级人事部门审核,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后,由市级人事部门报省人事厅审核,经省编委审批后由省人事厅统一下达招录计划。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工勤人员计划,由县(市、区)、设区市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人事厅审批。冀办字[2003]27号文件明确的上级转移支付占可用财力比重40%以上的县(市、区)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由设区市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按规定程序审批。市、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不含财政转移支付县)增人计划,报市人事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对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增加人员的,要在全省通报,限期纠正。
七、建立和完善人事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已经2005年5月2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6月10日
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全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进一步有效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
,减少财政压力,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建设精干高效的人员队伍,更好地服务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制定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人员增长。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确需增加人员的,必须控制在编制限额内,满编超编单位不得增加人员。各市、县人事部门要会同编制、财政部门,建立总量控制下有增有减的动态管理机制,在总量控制范围内依据编制定员情况,合理安排各类新增人员计划。
二、合理引导人员流向。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流动;鼓励和支持满编、超编单位人员向空编单位流动;鼓励和支持财政供养单位人员向非财政供养单位流动。对逆向流动的人员要严格控制,尤其要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向财政供养单位流动。
三、有效调节人员结构。运用人事计划管理手段,有效调节新增人员结构。各级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在严格控制新增人员数量的同时,确保新增人员质量。省和设区市市直机关录用或调入公务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县(市、区)、乡(镇)机关增加公务员,除个别特殊职位和专业外,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优先补充、录用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结构比例和岗位管理。机关增加工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限额和有关政策配备人员,不得超编,不得混岗。各类事业单位,要合理确定工勤人员比例,空缺编制优先用于补充高学历、高素质人员。
四、对事业单位增人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对财政供养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严格在编制限额内增加人员,增人计划主要用于补充高层次人才;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依照财政供养单位严格控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控制在编制限额内,个别情况可适度考虑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五、严格人事计划统一管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不论何种渠道和形式增加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凭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增资、就业、安置、调动、录(聘)用、工资套改及晋级、社保、入编等有关手续。
六、严格执行新增人员计划省、设区市两级审批制度。市以下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由同级人事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编制,报市级人事部门审核,经同级机构编制委
员会研究后,由市级人事部门报省人事厅审核,经省编委审批后由省人事厅统一下达招录计划。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工勤人员计划,由县(市、区)、设区市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人事厅审批。冀办字[2003]27号文件明确的上级转移支付占可用财力比重40%以上的县(市、区)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由设区市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按规定程序审批。市、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不含财政转移支付县)增人计划,报市人事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对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增加人员的,要在全省通报,限期纠正。
七、建立和完善人事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已经2005年5月2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6月10日
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全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进一步有效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减少财政压力,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建设精干高效的人员队伍,更好地服务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制定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人员增长。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确需增加人员的,必须控制在编制限额内,满编超编单位不得增加人员。各市、县人事部门要会同编制、财政部门,建立总量控制下有增有减的动态管理机制,在总量控制范围内依据编制定员情况,合理安排各类新增人员计划。
二、合理引导人员流向。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流动;鼓励和支持满编、超编单位人员向空编单位流动;鼓励和支持财政供养单位人员向非财政供养单位流动。对逆向流动的人员要严格控制,尤其要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向财政供养单位流动。
三、有效调节人员结构。运用人事计划管理手段,有效调节新增人员结构。各级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在严格控制新增人员数量的同时,确保新增人员质量。省和设区市市直机关录用或调入公务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县(市、区)、乡(镇)机关增加公务员,除个别特殊职位和专业外,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优先补充、录用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结构比例和岗位管理。机关增加工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限额和有关政策配备人员,不得超编,不得混岗。各类事业单位,要合理确定工勤人员比例,
空缺编制优先用于补充高学历、高素质人员。
四、对事业单位增人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对财政供养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严格在编制限额内增加人员,增人计划主要用于补充高层次人才;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依照财政供养单位严格控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控制在编制限额内,个别情况可适度考虑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五、严格人事计划统一管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不论何种渠道和形式增加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凭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增资、就业、安置、调动、录(聘)用、工资套改及晋级、社保、入编等有关手续。
六、严格执行新增人员计划省、设区市两级审批制度。市以下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由同级人事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编制,报市级人事部门审核,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后,由市级人事部门报省人事厅审核,经省编委审批后由省人事厅统一下达招录计划。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工勤人员计划,由县(市、区)、设区市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人事厅审批。冀办字[2003]27号文件明确的上级转移支付占可用财力比重40%以上的县(市、区)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由设区市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按规定程序审批。市、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不含财政转移支付县)增人计划,报市人事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对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增加人员的,要在全省通报,限期纠正。
七、建立和完善人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