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的通知法律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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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冀政办函[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三)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企业董事长(国有独资企业为总经理,下同)的薪酬由省政府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经理办公会)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贡献等情况,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备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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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8•【字号】冀政办[2000]57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原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贯彻实施工商领域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安排相关经费的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3、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
4、将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5、不再保留河北省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加强的职能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2、除利用外资项目外,不再参与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会签。
3、简化计划指标体系,将大量的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4、不再确定和下达具体项目的年度贷款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第二批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第二批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a7b0bbf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ad.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第二批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冀政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第二批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2023年第二批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1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3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凡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11月15日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将“四、(三)加强机动车安全性能监管”中“对逾期未进行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其所有人机动车相关业务;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公安部门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
”删去。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166号)将“二、(一)严格控制新增过剩产能”中的“控制焦炭、烧碱、纯碱、硫酸、电石法聚氯乙烯、甲醇、染料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建设”修改为“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建设”。
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2018〕-7)1.将第一条中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改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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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冀政办[2000]50号•【施行日期】200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人事厅是主管全省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管理的河北省外国专家局交给省人事厅管理。
(二)划出的职能1、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公署办公室交由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
2、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3、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管理职能交由省教育厅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对全省县以上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含学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管理省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不含学校)政务公开工作。
(四)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聘任指标和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年度申报指标,逐步取消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年度申报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和博士后有关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经审核后发放有关证书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行政职权目录登记表
![行政职权目录登记表](https://img.taocdn.com/s3/m/83f0edf4a2161479161128b0.png)
市直政府机关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冀人[1995]49号)、《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办法》(冀人[2000]15号)
文件
依申请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考核任免奖惩科
行政职权目录登记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文件
内部
随时
不收费
工资福利科
17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因病提前退休退职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
公开栏
申请人所在单位
定期
不收费
工资福利科
行政职权目录登记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及标准
承办
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冀人发[2005]23号)
文件
社会公开
随时公开
不收费
人才流动开发科
行政职权目录登记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及标准
承办
单位
协办
单位
备注
6
大中专毕业生
就业报到
其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人发[2005]36号)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4b6687e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d1.png)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省级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省财政厅作为安排部门有关经费预算的依据;省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各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由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https://img.taocdn.com/s3/m/7ca56b3c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e4.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河北省政府令[2001]第16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6号)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已经省政府讨论通过,现将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2001年11月1日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局《关于省管大中型水利工程防汛、安修采取划分定点用工办法的请示》(冀政[1980]10号1980年2月25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关于执行邮政编码制度的几点意见的报告(冀政[1980]72号1980年6月6日)(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企业经营的通知(冀政[1980]79号1980年6月1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发展城镇集体商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政[1980]130号1980年8月30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民办教师生活待遇的通知(冀政[1980]139号1980年9月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冶金工业局关于改变省属冶金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劳动管理的请示报告(冀政[1980]143号1980年9月22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增加非农业人口的通知(冀政[1980]175号1980年10月30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河北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冀政[1980]184号1980年11月17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原盐自销,打击偷税漏税走私贩运活动的通知(冀政[1980]202号1980年12月10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我省派代表团(组)出国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46号1981年3月16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经营工作的通知(冀政[1981]47号1981年3月17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试行规定(冀政[1981]53号1981年3月27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成套局关于围绕国民经济调整加强设备成套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89号1981年5月15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保险事业的通知(冀政[1981]141号1981年7月1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1981]146号1981年7月23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宽城县政府关于潘家口水库流域综合治理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161号1981年8月1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出版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年画、年历、挂历印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163号1981年8月16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委关于集体商业服务业网点发展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210号1981年10月17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度量衡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1]235号1981年11月2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纤检工作中问题及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1]46号1981年6月17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解决邯郸地区一些社队乱开小煤窑问题的报告(冀政办[1981]63号1981年8月26日)(被新规定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选拔录用税务干部工作的通知(冀政[1982]16号1982年1月29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企业发放奖金限额和控制计件超额工资的通知(冀政[1982]80号1982年4月17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业二级站干部仍归所在地市管理的通知(冀政[1982]83号1982年4月22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冀政[1982]113号1982年6月2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劳动局《关于我省劳动就业和劳动管理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174号1982年8月21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冀政[1982]177号1982年8月23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几项制度(试行)(冀政[1982]197号1982年9月25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冀政[1983]13号1983年1月3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计划、工交工作会议四个专题文件的通知(冀政[1983]20号1983年2月2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申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通知(冀政[1983]58号1983年3月25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3]64号1983年4月9日)(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卷烟生产、销售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冀政[1983]82号1983年5月14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人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中几个问题意见的报告(冀政[1983]100号1983年6月29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卷烟生产、销售工作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冀政[1983]117号1983年8月6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的决定(冀政[1983]132号1983年9月4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关于太行山区开发研究问题的报告(冀政[1983]148号1983年9月20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单位关于改革经营管理体制加强燃料统一管理问题的报告(冀政[1983]153号1983年9月30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3]64号1983年6月29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的通知(冀政[1984]32号1984年3月6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59号1984年4月2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营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61号1984年4月29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69号1984年5月19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4]73号1984年6月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若干规定》(冀政[1984]88号1984年7月16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秦皇岛、石家庄、邯郸、唐山四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冀政[1984]91号1984年7月19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升级奖励、开除处分审批权限的通知(冀政[1984]106号1984年9月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保护专业户的若干规定(冀政[1984]112号1984年9月20日)(已过时)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4]151号1984年12月11日)(被新规定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录音录像制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冀政办[1984]11号1984年1月30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人厅等关于纠正滥发图书资料费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4]22号1984年2月15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省政府机关“文山会海”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4]32号1984年3月13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4]39号1984年3月2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市县建立烟草专卖机构和控制外省卷烟流入的通知(冀政办[1984]52号1984年5月8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参观、游览点建设的意见》(冀政办[1984]55号1984年5月1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实施《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具体意见(冀政[1985]1号1985年1月8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冀政[1985]30号1985年2月12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年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冀政[1985]45号1985年3月20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补充通知(冀政[1985]75号1985年5月23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标准计量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意见的报告(冀政[1985]127号1985年10月4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5]138号1985年11月20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冀政[1985]146号1985年12月14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海、坝开发问题几个文件的通知(冀政[1985]151号1985年12月26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公司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5]26号1985年3月14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引进技术设备检验索赔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政办[1985]50号1985年7月19日)(被新规定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商业厅关于控制市场物价具体措施的报告(冀政办[1985]69号1985年10月1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省政府文牍、会议的通知(冀政办[1985]74号1985年10月24日)(被新规定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给县放权充分发挥县级作用的几点意见(冀政[1986]12号1986年1月3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配化肥分配办法的通知(冀政[1986]20号1986年3月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6]30号1986年3月27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羊毛价格和市场管理的通知(冀政[1986]36号1986年4月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6]41号1986年4月29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环京津地区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冀政[1986]59号1986年6月7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机管理工作的报告(冀政[1986]65号1986年6月26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允许平、高价原材料进行调剂串换意见的通知(冀政[1986]71号1986年7月9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在全省试行〈河北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规定〉的报告》(冀政[1986]76号1986年7月2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改革进一步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冀政[1986]89号1986年8月26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几项规定(冀政[1986]90号1986年8月26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扶持乡镇集体企业发展的规定(冀政[1986]91号1986年8月26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保险公司等部门关于中央企业应积极参加保险的报告(冀政[1986]147号1986年12月3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标准计量局加强乡镇企业标准计量工作几点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6]6号1986年2月1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六部门关于增加黄金生产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6]19号1986年4月14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市场调节的钢材、生铁价格进行指导协调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6]44号1986年7月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技术设备检验管理工作的报告(冀政办[1986]51号1986年7月29日)(被新规定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我省出口玉米检验管理的报告(冀政办[1986]72号1986年10月12日)(被新规定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地区计委、乡镇企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筑企业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6]90号1986年11月29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省性会议的通知(冀政办[1986]91号1986年12月5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1987]37号1987年3月3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领导干部实行临时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1987]51号1987年5月1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冀政[1987]60号1987年6月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财政厅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问题报告的通知(冀政[1987]77号1987年7月25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通知(冀政[1987]82号1987年8月5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冀政[1987]84号1987年8月17日)(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冀政[1987]85号1987年8月22日)(被新规定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7]86号1987年8月24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烟草专卖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专卖管理意见的通知(冀政[1987]88号1987年8月22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口货源管理的通知(冀政[1987]97号1987年9月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印刷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7]111号1987年10月11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冀政[1987]113号1987年10月14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省政府机关“文山会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1987年5月18日)(被新规定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部门申请召开会议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发布1987年6月9日)(被新规定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险公司等三部门关于对我省地方企业和中央驻冀企业实行财产保险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7]41号1987年8月2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卫生厅关于我省粉尘危害情况及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7]66号1987年11月20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关于对我省实行黄金价外补贴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7]69号1987年12月10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8]1号1988年11月23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推动横向经济技术联合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8]5号1988年12月14日)(已过时)河北省保持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试行)(省政府令[1988]6号1988年12月14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省政府令[1988]8号1988年12月31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8]9号1988年12月31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冀政[1988]3号1988年1月6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编委等三部门关于基层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7号1988年1月12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确定我省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规模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8]9号1988年1月12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地膜计划管理的通知(冀政[1988]12号1988年1月1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信用社的通知(冀政[1988]15号1988年1月23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6号1988年1月22日)(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搞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29号1988年2月16日)(已过时)河北省录像放映管理暂行规定(冀政[1988]33号1988年3月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民单位计划外用工管理的通知(冀政[1988]36号1988年3月8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集资办电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44号1988年3月24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53号1988年4月11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商品猪生产基地的通知(冀政[1988]56号1988年4月12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改进外宾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政[1988]61号1988年4月19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城镇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8]62号1988年4月20日)(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分期分批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1988]67号1988年5月12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社会用字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71号1988年6月1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75号1988年6月9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炉窑烟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8]77号1988年6月21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河流域平原农业开发治理规划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81号1988年6月29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88号1988年8月2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劣质农药、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问题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94号1988年8月20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冀政[1988]96号1988年8月23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02号1988年9月5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冀政[1988]110号1988年9月15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冀政[1988]119号1988年9月22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20号1988年9月22日)(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运输车辆行车难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121号1988年9月27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28号1988年10月6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29号1988年9月30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30号1988年10月6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蔬菜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32号1988年10月13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144号1988年10月26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发展民办科技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46号1988年10月26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通知(冀政[1988]147号1988年10月25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实施意见(冀政[1988]154号1988年11月1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粮油市场,做好粮油购销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56号1988年11月10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158号1988年11月15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提供测绘资料和涉外建设项目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63号1988年11月24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意见的通知(冀政[1988]170号1988年12月3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通知(冀政[1988]180号1988年12月3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血源管理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1号1988年1月5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知(冀政办[1988]5号1988年2月4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88]14号1988年3月2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提取和分配扶持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基金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21号1988年5月14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大力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24号1988年5月18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农研中心、土地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大力推行火葬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34号1988年8月14日)(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政办[1988]38号1988年9月19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组织实施“燎原计划”试行方案的通知(冀政办[1988]43号1988年10月13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水产局关于控制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88]49号1988年11月6日)(已过时)河北省自学成才青年奖励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9]10号1989年1月6日)(已过时)河北省涉外经济公证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11号1989年1月18日)(与现行政策相抵触)河北省科技兴冀省长特别奖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16号1989年2月17日)(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征兵工作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17号1989年2月16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征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9]22号1989年3月18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989]24号1989年3月22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工人技术考核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25号1989年4月12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保障天主教正常宗教活动的规定(试行)(省政府令[1989]26号1989年5月13日)(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89]27号1989年5月16日)(已过时)河北省罚没物资、无主货物拍卖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9]29号1989年6月3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促进工业利税大户发展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30号1989年6月16日)(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33号1989年8月11日)(与国家法律不相适应)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1989]35号1989年8月28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个体开业行医、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36号1989年9月12日)(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河北省工业企业质量考核奖惩规定(省政府令[1989]38号1989年10月10日)(已过时)河北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989]40号1989年10月16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消费纠纷仲裁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41号1989年10月16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河北省经销伪劣商品处罚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43号1989年12月21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9]45号1989年12月27日)(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的通知(冀政[1989]13号1989年2月16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冀政[1989]14号1989年2月23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集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1989]17号1989年3月9日)(已过时)。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冀办字[2014]49号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冀办字[2014]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9bee56d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fd.png)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冀办字[2014]49号2014年10月11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全会精神,加快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北冀政函【2010】5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业拓展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12】108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围绕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优化配置和科学管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行业。
加快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要围绕打好四大攻坚战和实现绿色崛起,把握环渤海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机遇,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开发配置水平,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
到2017年,初步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服务逐步扩大、高端服务业务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开发配置和就业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到2020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到2000家,行业从业人员2万人以上,行业年营业额达300亿元以上,形成较为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充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d5e7f03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9e.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7•【字号】冀政办[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6]14号2006年7月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增长,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针对今年以来新开工项目数量多、规模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反弹压力加大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06〕44号),就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势头等工作做了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4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和分析形势,全面理解和把握国家调控政策今年1-5月,全省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19.9亿元,增长43.2%,同比提高7.2个百分点。
新开工项目4800个,同比增加885个;计划总投资1947.8亿元,增长82.5%,同比提高60.4个百分点。
其中,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347个,同比增加119个。
新开工项目的增加和投资的较快增长,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但是,固定资产投资领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是有些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行业准入标准;二是部分项目未履行或未履行完必要程序,擅自开工建设;三是有的地方存在虚报投资现象,项目没有开工就报统投资。
这些问题任其发展,势必加剧相关行业的产能过剩,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
解决上述问题,保持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合理增长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当前投资形势,必须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必须积极、有作为地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5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c56c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ebf9559.png)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5号)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的管理工作,并将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综合计划司。
1996年6月17日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的总量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增人计划卡办法,是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在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切实保证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有效实行。
第三条增人计划卡的管理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
包括: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增人计划卡管理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的全部职工,包括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调入人员和社会招收人员。
第五条国家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和计划管理意见是实行增人计划卡管理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自然减员指标集中起来,同国家下达的增人指标一起统筹安排,统一使用,并纳入增人计划管理。
第六条增人计划卡实行一卡一人,每年由人事计划部门在分解下达和调整职工人数计划时核发,当年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只在当年有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精简会议和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字[2009]3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精简会议和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字[2009]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19ac61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76.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精简会议和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精简会议和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字〔2009〕33号2009年3月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简会议和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等规定,在加强会议管理、完善会议制度、改进会议形式、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会议过多、邀请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过多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部门和单位不能严格执行会议计划,认真履行审批程序,随意扩大会议规模,提高会议规格;个别部门和单位会议纪律观念不强,没有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等。
对此,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改进。
为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活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使各级领导同志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好落实,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精简压缩会议(一)严格实行会议计划管理。
省政府各部门要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下一年度拟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活动)的请示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并编制会议计划,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经省政府批准的会议计划,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扩大会议规模,延长会期,提高会议规格。
凡未列入计划的会议,一般不得以省政府名义召开。
因特殊情况确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须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同意,报省长批准。
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
关于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33e46384b73f242336c5f56.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各市、县和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4日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件5),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0)-冀政[2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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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0)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2000年3月2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经省委、省政府审定的省政府直属(部门管理)事业机构设置意见,对省政府机构做了部分调整,现将省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组成部分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挂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河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监察厅(与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挂河北省海洋局牌子)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信息产业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审计厅三、直属机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广播电视局河北省体育局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挂河北省版权局牌子)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粮食局河北省乡镇企业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开放办公室(挂河北省招商合作局牌子)四、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由河北省司法厅管理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管理五、直属(部门管理)事业机构河北省经济研究中心(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河北省旅游局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河北省水产局河北省畜牧局河北省农垦局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管)河北省文物局,由河北省文化厅管理湖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由河北省财政厅管理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由河北省信息产业厅管理河北省盐务管理局,由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河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河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中共河北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河北省保密局与中共河北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与中共河北省委信访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河北省委机构序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政府部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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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政府部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试点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2.04施行日期2015.12.04文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政府部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试点方案的通知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推进省政府部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的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4日关于推进省政府部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的试点方案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重点事项办理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5〕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政府部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试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奋发作为、协同发展的要求,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坚持严以用权,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因地制宜,通过在部门内部按事、岗、级细分权力,加快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度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深化法治政府建设。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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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冀办字〔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15〕7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河北省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河北省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引导和鼓励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河北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探索建立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立足省情、依法依规。
坚持立足河北省省情和企业发展实际,全面考虑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和河北省企业转型升级任务。
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充分参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范和习惯。
——企业主体、政府引导。
坚持企业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接轨国际市场、实现企业价值的重要内容。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激励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履行对职工、消费者、客户、社会、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重点构建推进企业履责的长效机制,避免政府对企业的不合理干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冀政办[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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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冀政办〔2005〕16号2005年6月10日)为认真落实全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进一步有效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减少财政压力,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建设精干高效的人员队伍,更好地服务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制定如下意见:一、严格控制人员增长。
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确需增加人员的,必须控制在编制限额内,满编超编单位不得增加人员。
各市、县人事部门要会同编制、财政部门,建立总量控制下有增有减的动态管理机制,在总量控制范围内依据编制定员情况,合理安排各类新增人员计划。
二、合理引导人员流向。
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流动;鼓励和支持满编、超编单位人员向空编单位流动;鼓励和支持财政供养单位人员向非财政供养单位流动。
对逆向流动的人员要严格控制,尤其要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向财政供养单位流动。
三、有效调节人员结构。
运用人事计划管理手段,有效调节新增人员结构。
各级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在严格控制新增人员数量的同时,确保新增人员质量。
省和设区市市直机关录用或调入公务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县(市、区)、乡(镇)机关增加公务员,除个别特殊职位和专业外,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优先补充、录用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结构比例和岗位管理。
机关增加工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限额和有关政策配备人员,不得超编,不得混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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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冀政办[2003]10号发布日期:2003-3-31执行日期:2003-3-31生效日期:1900-1-1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现就我省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试行聘用制度的目标要求和实施范围目标要求:从现在起利用3年时间,在全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每年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不低于本市、本部门、本系统事业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力争在5年内建立健全完善、规范的聘用工作制度,实现聘用制度的正常化、规范化。
实施范围: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实施意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要在规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二、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一)科学设岗。
岗位设置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单位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多种要素。
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
专业技术岗位,要根据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原则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要求,依据自身承担的任务,自主决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管理岗位要突出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按照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对职能相近相似、工作量不足的要精简合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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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8•【字号】冀政办[2000]59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以及地方税法(不含农业税收)的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省直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3、将年度省直公务用车预算建议计划以及编制购车计划和采购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4、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直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5、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1、原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2、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协力银行(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4、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及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dc0ffe8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d4.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8•【字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在原河北省劳动厅的基础上,组建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由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和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原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划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1、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不含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3、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含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卫生厅承担。
4、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新增的职能国务院原来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10个部门和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石油、有色金属、建筑工程、电力)对其在冀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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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
增加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8
【摘要】<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已经2005年5月2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总页数】3页(P24-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7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5.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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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人事计划统一管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不论何种渠道和形式增加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凭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增资、就业、安置、调动、录(聘)用、工资套改及晋级、社保、入编等有关手续。
一、严格控制人员增长。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确需增加人员的,必须控制在编制限额内,满编超编单位不得增加人员。各市、县人事部门要会同编制、财政部门,建立总量控制下有增有减的动态管理机制,在总量控制范围内依据编制定员情况,合理安排各类新增人员计划。
二、合理引导人员流向。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流动;鼓励和支持满编、超编单位人员向空编单位流动;鼓励和支持财政供养单位人员向非财政供养单位流动。对逆向流动的人员要严格控制,尤其要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向财政供养单位流动。
五、严格人事计划统一管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不论何种渠道和形式增加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凭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增资、就业、安置、调动、录(聘)用、工资套改及晋级、社保、入编等有关手续。
七、建立和完善人事计
各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已经2005年5月2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6月10日
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全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进一步有效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减少财政压力,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建设精干高效的人员队伍,更好地服务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制定如下意见:
三、有效调节人员结构。运用人事计划管理手段,有效调节新增人员结构。各级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在严格控制新增人员数量的同时,确保新增人员质量。省和设区市市直机关录用或调入公务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县(市、区)、乡(镇)机关增加公务员,除个别特殊职位和专业外,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优先补充、录用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结构比例和岗位管理。机关增加工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限额和有关政策配备人员,不得超编,不得混岗。各类事业单位,要合理确定工勤人员比例,空缺编制优先用于补充高学历、高素质人员。
三、有效调节人员结构。运用人事计划管理手段,有效调节新增人员结构。各级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在严格控制新增人员数量的同时,确保新增人员质量。省和设区市市直机关录用或调入公务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县(市、区)、乡(镇)机关增加公务员,除个别特殊职位和专业外,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优先补充、录用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结构比例和岗位管理。机关增加工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限额和有关政策配备人员,不得超编,不得混岗。各类事业单位,要合理确定工勤人员比例,空缺编制优先用于补充高学历、高素质人员。
一、严格控制人员增长。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确需增加人员的,必须控制在编制限额内,满编超编单位不得增加人员。各市、县人事部门要会同编制、财政部门,建立总量控制下有增有减的动态管理机制,在总量控制范围内依据编制定员情况,合理安排各类新增人员计划。
二、合理引导人员流向。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流动;鼓励和支持满编、超编单位人员向空编单位流动;鼓励和支持财政供养单位人员向非财政供养单位流动。对逆向流动的人员要严格控制,尤其要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向财政供养单位流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已经2005年5月2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6月10日
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全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进一步有效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减少财政压力,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建设精干高效的人员队伍,更好地服务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制定如下意见:
四、对事业单位增人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对财政供养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严格在编制限额内增加人员,增人计划主要用于补充高层次人才;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依照财政供养单位严格控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控制在编制限额内,个别情况可适度考虑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六、严格执行新增人员计划省、设区市两级审批制度。市以下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由同级人事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编制,报市级人事部门审核,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后,由市级人事部门报省人事厅审核,经省编委审批后由省人事厅统一下达招录计划。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工勤人员计划,由县(市、区)、设区市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人事厅审批。冀办字[2003]27号文件明确的上级转移支付占可用财力比重40%以上的县(市、区)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由设区市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按规定程序审批。市、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不含财政转移支付县)增人计划,报市人事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对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增加人员的,要在全省通报,限期纠正。
五、严格人事计划统一管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不论何种渠道和形式增加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凭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增资、就业、安置、调动、录(聘)用、工资套改及晋级、社保、入编等有关手续。
三、有效调节人员结构。运用人事计划管理手段,有效调节新增人员结构。各级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在严格控制新增人员数量的同时,确保新增人员质量。省和设区市市直机关录用或调入公务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县(市、区)、乡(镇)机关增加公务员,除个别特殊职位和专业外,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优先补充、录用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结构比例和岗位管理。机关增加工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限额和有关政策配备人员,不得超编,不得混岗。各类事业单位,要合理确定工勤人员比例,空缺编制优先用于补充高学历、高素质人员。
四、对事业单位增人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对财政供养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严格在编制限额内增加人员,增人计划主要用于补充高层次人才;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依照财政供养单位严格控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控制在编制限额内,个别情况可适度考虑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六、严格执行新增人员计划省、设区市两级审批制度。市以下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由同级人事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编制,报市级人事部门审核,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后,由市级人事部门报省人事厅审核,经省编委审批后由省人事厅统一下达招录计划。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工勤人员计划,由县(市、区)、设区市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人事厅审批。冀办字[2003]27号文件明确的上级转移支付占可用财力比重40%以上的县(市、区)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由设区市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按规定程序审批。市、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不含财政转移支付县)增人计划,报市人事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对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增加人员的,要在全省通报,限期纠正。
一、严格控制人员增长。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确需增加人员的,必须控制在编制限额内,满编超编单位不得增加人员。各市、县人事部门要会同编制、财政部门,建立总量控制下有增有减的动态管理机制,在总量控制范围内依据编制定员情况,合理安排各类新增人员计划。
二、合理引导人员流向。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流动;鼓励和支持满编、超编单位人员向空编单位流动;鼓励和支持财政供养单位人员向非财政供养单位流动。对逆向流动的人员要严格控制,尤其要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向财政供养单位流动。
七、建立和完善人事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已经2005年5月2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6月10日
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全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进一步有效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减少财政压力,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建设精干高效的人员队伍,更好地服务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制定如下意见:
三、有效调节人员结构。运用人事计划管理手段,有效调节新增人员结构。各级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在严格控制新增人员数量的同时,确保新增人员质量。省和设区市市直机关录用或调入公务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县(市、区)、乡(镇)机关增加公务员,除个别特殊职位和专业外,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优先补充、录用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结构比例和岗位管理。机关增加工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限额和有关政策配备人员,不得超编,不得混岗。各类事业单位,要合理确定工勤人员比例,空缺编制优先用于补充高学历、高素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