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租赁合同(按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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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按工作量)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人:(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施工工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现场施工实际情况,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下列条款,共同严格履行。

第二条租赁物的质量

2.1租赁物的质量标准:乙方提供的机械必须产权清晰、具有合格证、技术状态完好,并具有公安车管部门审核的行驶证和年检证明,保险等相应运营证照。车辆运输能力、制动性能、工作尺寸、其他备件及技术参数、整机性能、安全设施配备等均符合国家标准及甲方使用要求。

2.2 租赁物质量验收方法:租赁物到达使用地点后,双方一次性验收。

2.3 租赁物质量验收特殊参数:乙方提供的租赁设备出厂时间、已投入使用年限、设备入场时的暂估价万元。(提示:该参数必须填写,不能空白)。

第三条租赁物的用途和使用地点

3.1 机械用途:甲方施工范围内相关工作及甲方人员安排的为本项目服务的其他作业。

3.2 使用地点:甲方工地。

第四条租赁期限

本租赁机械从年月日起租。具体租赁期限以乙方机械到达甲方使用地点验收合格并开始工作时间起至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退场止。

第五条租赁物交付的地点、方式

5.1租赁物交付地点:甲方工地。

5.2租赁物交付方式:租赁机械运抵甲方指定的存放地点后,甲乙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根据双方签认的清点、鉴定情况办理交付手续。

甲方指定为本合同租赁物验收人员。

第六条租金结算时间及支付方式

6.1 设备主燃油由负责,液压油及附属油由乙方负责;租赁设备的进场费用元由承担,退场费用元由承担,进退场运输保险费由乙方承担;租赁期满后,双方办理退场交接手续。

6.2 采取(提示:例如运送混凝土每立方米这类的按作业小时、作业台班及按完成的实物工作量收方计费单价结算)数量为单位的综合单价租赁制。每月保底方数为方;未达到方按方计算,超过按实际计算;对于由于车辆维修、不听从甲方指挥造成的方数达不到方的,不实行保底方数,按实际方量结算。

6.3 租金单价:参照本合同第一条中所列租赁物的租赁单价元/m3(运输距离3km以内),超过3km以外,每公里增加元/m3。该租金包含但不限于机械的使用费、折旧费、安装拆卸费、润滑油、燃油、维修、保

养、保管、人工、安全设施配备、保险、税金及国家或地方规定应该缴纳的各项费用。甲方除支付此租金外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不予调整。

6.4 运距的确认:运距采用综合运距进行总量控制,见附表

6.5 卸车时间的控制:到达现场后一个半小时内必须将货物卸完,到达现场时间由甲方现场队长或施工员签认,每超过一个小时甲方为元/车按元/车补助燃油消耗费用,不足一个小时的按实际折算。

6.6 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操作人员每次作业完毕,及时将“工作记录单据”一式叁份交由甲方工地负责人(现场队长)及施工队负责人当场签字确认作为结算凭证(乙方留存第三联);乙方每月25 日将当月“工作记录单据”第三联汇总后交甲方办理费用结算并核对签认,甲方审核完毕出具“机械租赁费结算单”办理上月结算。非甲方工地负责人及施工队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记录单据甲方将不认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6.7 租金支付方式:结算完毕,乙方提供符合财务制度的正规发票后,付款至当月结算额的70%,施工完成双方办理合同封闭手续后30日内支付至90%,剩余10%在工程竣工后30日无息支付。租赁费以电汇或转账支票方式支付。(提示:付款比例由双方协商填写,原则上不得高于系统控制付款比例)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则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协商税率,签订补充合同。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7.1 租赁期间为租赁机械提供燃油时,由乙方指定有权领料人去甲方处加油,填写加油单据,甲方根据实际调拨的数量从乙方的每月结算费用中扣除。

7.2 对租赁物进行统筹管理,统一调遣、分配使用。租赁物进场验收达不到使用要求的,有权拒绝租用。

7.3 提供《机械设备运转交接记录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8.1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与保养由乙方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尽量利用机械闲置时间完成,若因乙方维修不及时、保养不善造成机械不能正常使用,甲方将根据耽误时间(参照本合同第十三条)扣除该段时间内的租赁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须赔偿甲方相关的经济损失费。

8.2 在租赁物出租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或出租给第三人。

8.3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可能对机械造成损害、对司机及他人造成伤害的相关作业。

8.4 若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不能满足甲方正常使用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善机械或增设他物,或更换机械设备,因租赁物的更换、改善或增设他物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进出场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5 租赁设备由乙方控制使用,乙方应配备随车司机并确定司机负责人,并由其承担保管责任,如果发生租赁机械及随车零件被盗、损毁、灭失等情形时,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

8.6 乙方机械负责司机及随车司机应每日认真、正确、真实填写《《机械设备运转交接记录表》。

8.7 乙方在将租赁物运抵甲方使用地点前,应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据复印件应提交甲方存档。

8.8.乙方接到甲方退租通知书后不及时办理退租手续的,或乙方拒不接受租赁物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由此产生的灭失、损毁、保管等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8.9乙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地资料文件。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九条机械操作司机

9.1 乙方每台设备必须配备名技术熟练的操作人员,确保机械能24小时连续安全作业。机械司机对设备安全使用负全责。

9.2 机械负责司机及随车司机由乙方自行选派,但必须满足甲方现场施工的要求,即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合格有效的操作证件。乙方司机应积极主动地工作,做到随叫随到,服从安排,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于无证、技术等级不高或不听从甲方调度人员指挥的,甲方随时可要求其退场。乙方随机所配的负责司机及随车司机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包括交通、工资、奖金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9.3 未经甲方管理人员允许,乙方司机及机械在施工期限内不得随意离开工地,需要离开工地时必须向甲方管理人员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按旷工处理,乙方应按200元/天/人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若因司机旷工造成机械未能正常运转,则按500元/天扣除当月机械租赁费,该违约金在本月机械租赁费中扣除。累计三次甲方有权退租并拒付租赁费。

9.4 本合同乙方的选派的负责司机为:,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面负责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机械维护、保养、维修、保管、安全等工作。乙方应当将乙方配备司机的身份证及操作证件等的复印件签字后交甲方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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