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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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021-
承租方(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0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位于房产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租赁物房屋基本状况:
第一条本合同租赁物位于,产权证号沪房地松字,产权人,房屋用途:,土地性质。该(租赁)物业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平方米,房屋交付标准为,抵押状况为。
租赁期期限及费用:
第二条本合同租赁期限为,自。其中装修优惠期,即免租期,自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在乙方签署本合同,并向甲方支付全额租赁保证金及首
期租金的当日,即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届时双方签署租赁物交付确认书。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第四条租赁费用计算标准元/ 天/平米,总计为元/月, 元/年。本合同项下包括租赁费用在内的所有支付款项,均以人民币计量。年租金每两年递增 %。年租金为元, 年租金为元
第五条租赁费用包括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设备使用费、维修保养费、广告位使用费、以及房屋租赁关系中甲方应交纳的各项税费等。甲乙双方应就物业服务事宜另行签定物业管理合同,不再另收费用。甲方指定其他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甲方应就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由甲方向该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第六条首期租金为个月的租金,计人民币(大写:。签订本租赁合同10个工作日之内,乙方需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此后,租金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每( )个月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时间为乙方在前一期租赁费用期满前【】日内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租赁费用。
第七条其他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在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需缴纳租金,但乙方应承担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等费用。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自行承担其单元内使用的水、电、煤气、电话装置、通信费等其他费用。第八条甲方确认,除本合同约定外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保证金、押金、水电周转金等)。
第九条甲方收取乙方租赁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银行帐号如下:开户名:开户行:
开户行所在省、市:帐号:
租赁房屋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条租赁房屋现有供电量千伏安。乙方需要电量为千伏安。如租赁房屋现有供电量满足不了乙方需求时,由甲方负责电量增容。甲方保证在房
屋交付时电量达到乙方需求,增容费用由甲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如乙方因经营需要电量增容的,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通知后尽快办妥电量增容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空调由乙方自行安装及维保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无偿提供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乙方负责空调的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一楼至二楼室内楼空位置由乙方负责填充。
第十三条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甲方在维护、修复租赁房屋、设施设备期间影响乙方营业的,应减免影响期间的租赁费用。
第十五条租赁房屋配有房屋门头、外墙面、门口等广告位。具体位置和尺寸:(附近三:广告位图)
第十六条甲方对本租赁房屋配有的停车位、广告位享有独家支配权,乙方支付的租赁费用已包含停车位、广告位的使用费用。停车位、广告位使用方式由乙方自定,使用期与租赁期相同。
第十七条乙方对其所租赁的房屋享有独家广告发布权。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妨碍乙方房屋门头和广告招牌的突显性、独立性的协议。.能源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第十八条甲方自行承担涉及租赁物的房产税、房屋维修基金、营业税、土地使用费等税费。乙方自行承担租赁物开设商场涉及的各项营业税费。
第十九条水电费的计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计费。甲方提供两部制分时电表计费,费用由乙方自行缴纳或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
第二十条房屋交付:
甲方交付的房屋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甲方的产权明晰,并无抵押情况;如有抵押的,必须取得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房屋无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争议、司法查封措施等)。3.设施、设备齐全。
4.房屋空置。
第二十一条租赁房屋交付签署交接清单及接收确认单(见附件五),由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字确认。未有交接清单及接收确认单,或交接、确认单上乙方授权代表未签字或签署保留意见的,均视为甲方未交付租赁房屋。乙方任何行为包括进场装修均不得被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租赁房屋。
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视为未交付。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的,则乙方的免租期顺延,且甲方还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房屋质量保证:
第二十二条甲方承诺,本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楼梯、楼板和墙体的承重,楼板和墙体的防水性,电气的安全性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已经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质量检验合格。
第二十三条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和使用时间应满足乙方经营需要。如该租赁房屋或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出现故障,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相关通知后,立即予以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情况特殊或者紧急的,乙方有权但无义务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的附属设施设备,在租赁期内达到法定的报废年限或实际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应予以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换的设施设备型号、规格、性能均不应低于原设施设备的标准。
双方为履行合同作出的保证与承诺:
第二十五条甲方必须在租赁房屋交付之前或交付的同时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一次消防验收合格证,在租赁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或政府部门要求,需整改、提高有关一次消防的要求、标准,则由甲方负责处理达到标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怠于处理,影响到乙方正常营业的,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及物业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二次消防验收合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