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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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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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点及其操作流程
我国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相对于协议收购而言,当收购行为触发一定条件被动收购或者自愿以要约形式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形为。
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要点
(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触发条件
1、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
2、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该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预定收购完成后所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拟超过的,应当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价格确定
1、挂牌交易股票。不低于以下两者高者: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2、未挂牌交易股票。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未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三)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有效期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十日,不得超过六十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支付
1.收购人以现金进行支付的,应当在做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放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办理冻结手续。
2.收购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进行支付的,应当在做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其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是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不在保管范围内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豁免。
符合下列条件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1、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
3、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4、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已实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特点:
自2003年南钢股份第一个主动发出要约收购后,上海交易所到目前为止共发出不少于六起要约收购(东华实业600393,长江股份600496,亚星客车600213,成商集团600828,南钢股份600282,美罗药业600297)。其中不乏共性:
1、不以上市公司退市为目的。六家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无一例外地注明要约收购不是以让上市公司退市为目的。
2、流通股东无要约。由于要约价格的确定都是以挂牌价格30日均线打9折确定,所以对流通股东的要约成为一句空话。
3.以现金支付。六家要约都以现金支付,在做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放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办理冻结手续。
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和配套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办法》)自从2002 年12 月1 日正式生效后为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及要约收购提供了法律支持及操作框架。
根据《收购办法》与《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
第一,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此时确立了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办法》第25、34
条)
第二,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
人可以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提出异议的,收购人不得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可以申请取消收购计划,但是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2 个月内,不
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收购要约有效期不得少于30 日,不得超过60 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收购办法》第29、30、36 条)
- 第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后10 日内,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予
以公告。(《收购办法》第32 条)
第四,收购人如果要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的,必须在收购要约期满前15 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予以公告;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如果初始要约人更改收购要约条件距收购要约期满不足15 日的,应当予以延长,延长后的有效期不应少于15 日,但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收购办法》第37、38 条)
第五,拟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期满前5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收购办法》第46 条)
第六,预受要约的股东有权在要约期满前撤回预受。在收购有效期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公告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与撤回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收购办法》第41 条)
第七,要约期满时,如果是强制要约收购,则收购人购买全部预受股份。如果是自愿要约收购,预受股份数量不足收购人拟收购股份数量的,收购人应该购买全部预受股份;预受股份数量超过收购人拟收购股份数量的,收购人应该按比例购买全预受要约的股份。在要约期满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述购买股份的过户结算,并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股票的临时托管。(《收购办法》第42 条,强制要约收购的规定另见第13、14、23 条,自愿要约收购的规定另见第24 条)
第八,在要约期满后3 个工作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收购办法》第43 条)
图: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基本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