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印发《印鉴卡管理的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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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签字用印管理办法-建总发字[1995]第80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签字用印管理办法-建总发字[1995]第80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签字用印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签字用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6月29日建总发字〔1995〕第80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强化建设银行风险意识,加强法律性文件签字用印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维护建设银行的合法权益,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签字用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可依据本办法以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总行办公室备案。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签字用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建设银行风险意识,加强法律性文件签字用印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维护建设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有关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与国内经济单位、组织及个人签(出)具的法律性文件;建设银行与境外金融机构、经济组织签(出)具的法律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系指建设银行签(出)具的构成单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包括:(一)各类借款合同及从合同;(二)资金拆借协议;(三)各类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等;(四)各类保函;(五)企业资信证明;(六)贷款承诺书;(七)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各级建设银行签(出)具本办法第三条各款法律性文件,均需由建设银行有权签字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出具。

为保证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中有权签字人签字的涉外法律效力,各级建设银行签具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法律性文件时,均需将有权签字人签字作为该文件生效的必要条款在文件中加以约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5月8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正式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行都要把加强印章管理,作为强化内部管理的重要方面摆上议事日程。

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规定》,并根据《规定》提出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建立和健全印章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二、各级行要在年内对各种印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印章,有关管理行要收回重新制发;对按《规定》不准使用的专用章,应收回封存或销毁。

清理结束后,请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

各行执行此《规定》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印章管理,规范用印程序,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促进加强业务管理,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现就印章管理做出如下规定:一、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

管理银行印章,是指各级机构的行政公章(包括行章、直属机构公章及各级机构内部职能部门的公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

(一)行章的样式、尺度和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国发[1979]234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和总行(83)建总人字第982号通知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机构设置和机构名称的暂行规定》的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章,由总行制发;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县级以上(含县级行)分支行行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制发;县级行以下单位的公章应报计划单位市分行或地、市级中心支行统一制发。

银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X银行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规范存款人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XX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印鉴,是指存款人在XX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预留的、凭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权利证明,是开户行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同业存放账户、贷款保证金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内部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空白印鉴卡片作为控号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以1元/套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五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印鉴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存款人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应是全部投资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姓名。

第七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预留印鉴名称应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户名、存款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部业务需要预留印鉴的,有财务专用章的,预留印鉴使用财务专用章;没有财务专用章的,预留印鉴使用结算专用章或核算事项证明章。

第九条预留印鉴应清晰、易辨别审核,预留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或印泥。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与预留印鉴相关业务的柜台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是银行凭以审核客户所申请办理业务的真实、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管理。

银行内部人员不能代客户办理预留及变更印鉴等业务,不能代为传递印鉴卡片。

第三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开户资料外,还应在我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支票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预留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一号通账号下的所有账户均使用该一号通账户开立时提供的开户资料及印鉴。

第五条鉴于验印系统对手签字无法自动识别,因此,只有在柜台人员具备审核手签字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以将手签字作为预留印鉴。

第六条客户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片,应在“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中下设分户进行核算,一式二份印鉴卡记为一元。

第七条客户预留印鉴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核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建立第八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第三条所列的账户时,应填写一式二份的“中国银行印鉴卡”,在每份印鉴卡的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户名,并保证二份印鉴卡上所加盖的印章一致,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在印鉴卡的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如单位无公章的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个人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个人签章。

客户预留印鉴不得涂改。

第九条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客户交验的二份印鉴卡,保证二份印鉴卡上填写的户名、预留印鉴上及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单位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第十条经办人员应双人使用手工十字折角验印的方式对客户提交的印鉴卡背面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开户申请书等相关资料上加盖的单位公章进行一致性核对,注明核对情况并由经办人员签章确认,确保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上的公章全部一致。

印鉴卡的法律规定(3篇)

印鉴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印鉴卡,又称印鉴证明书,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凭证。

印鉴卡上印有客户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名等,用于在办理银行相关业务时进行身份验证和授权。

在我国,印鉴卡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印鉴卡的定义、作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印鉴卡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印鉴卡的定义与作用1. 定义印鉴卡是指客户为办理银行账户相关业务,向银行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印鉴卡上通常包括客户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名等。

2. 作用(1)身份验证:印鉴卡是银行办理业务时识别客户身份的重要凭证,有助于防范伪造、冒用等风险。

(2)授权委托:客户通过印鉴卡授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办理银行账户相关业务,简化业务流程。

(3)资金安全保障:印鉴卡上的印鉴具有法律效力,客户在办理转账、支票等业务时,需使用印鉴卡进行身份验证,有效保障资金安全。

三、印鉴卡的管理1. 开户管理(1)客户申请开户时,需提交印鉴卡,并填写相关信息。

(2)银行对印鉴卡进行审核,确认印鉴的真实性。

(3)银行将印鉴卡存档,并告知客户保管好印鉴卡。

2. 更换管理(1)客户因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等信息变更,需向银行申请更换印鉴卡。

(2)银行对更换的印鉴卡进行审核,确认印鉴的真实性。

(3)银行将更换后的印鉴卡存档,并告知客户保管好印鉴卡。

3. 销毁管理(1)客户因原因需要销毁印鉴卡时,应向银行提出申请。

(2)银行对销毁的印鉴卡进行登记,并确认印鉴卡已销毁。

四、印鉴卡的法律责任1. 客户责任(1)客户应妥善保管印鉴卡,防止他人冒用。

(2)客户因保管不善导致印鉴卡丢失或被盗,应立即通知银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3)客户在使用印鉴卡办理业务时,应确保印鉴的真实性,防止伪造、冒用等风险。

中国建设银行印发《印鉴卡管理的若干规定》.doc

中国建设银行印发《印鉴卡管理的若干规定》.doc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鉴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建设银行文号:建总发字[1997]55号发布日期:1997-3-25执行日期:1997-3-25生效日期:1900-1-1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单位预留银行印鉴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规范印鉴卡管理,总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印鉴卡管理的若干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行认真执行。

新版本印鉴卡和登记簿由各一级分行参照总行制定的印鉴卡和登记簿格式统一印制,下发所属使用。

各行务必在文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旧的印鉴卡更换完毕。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印鉴卡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中国建设银行印鉴卡(附件一)分为正卡和副卡,均应加印防伪标志及编号(正、副卡编号一致),正卡1张,由印鉴初审人员保管使用,副卡2张,其中1张由印鉴复审人员保管使用,1张由银行受理签章后退开户单位。

需要增加副卡留作后台或会计主管、会计稽核人员使用的,由各一级分行自定,但每张卡用途要固定。

开户单位留存的副卡,在更换印鉴或销户时应予交回。

二、空白印鉴卡为重要空白凭证,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规定管理。

每套以假定单价1元列表外科目核算。

三、单位申请开户时,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由开销户经办人员发给开户单位空白印鉴卡,同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由开户单位签收。

四、开户单位在印鉴卡正卡、副卡上填写规定内容(帐号一栏由银行填写)并签章后送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开销户经办人员要对印鉴卡的防伪标志、编号及各项内容进行核对,在确认印鉴卡真实、内容完整且正、副卡一致的情况下填上帐号,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并在印鉴卡上签字后,将应由开户单位留存的印鉴卡送有关人员在印鉴卡背面加盖开户银行会计“业务专用章”后,退开户单位,其他正、副卡分送有关人员保管使用。

并在开销户登记簿备注栏登记印鉴卡号码。

五、初审及复审人员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临时离岗时,要将印鉴卡分别装箱上锁,下班后要将印鉴卡分别装箱上锁放入保险柜(箱)保管。

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降低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留印鉴是指在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印模,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我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 )以及在我行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等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简称个人名章)。

其中预留印鉴中留存的个人名章为代理人时,该单位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书。

(二)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应和其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三)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姓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存款人为自然人的,其预留印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开户单位的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使用简称时,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第五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章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

第六条开户单位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外,应出具经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签章(字)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证、营业执照正本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

印鉴管理制度(最新版)

印鉴管理制度(最新版)

印鉴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的印鉴管理工作,加强印鉴使用的重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印鉴是指在与总公司或各项目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且以总公司或各项目公司名义发行和管理的文件、凭证、合同、文书上加盖使用的印鉴,特指以下五枚印鉴: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和企业负责人手签章。

第三条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和企业负责人手签章由总公司或各项目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

总公司和各项目公司办公室需派专人进行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和企业负责人手签章管理工作,并建立《印鉴刻制申请表》(附件一)、《印鉴启用登记表》(附件二)、《用印审批表》(附件三)、《用印登记表》(附件四)、《印鉴借用审批表》(附件五)、《印鉴借用登记表》(附件六)、《印鉴移交表》(附件七)、《印鉴注销申请表》(附件八)、《印鉴注销登记表》(附件九);总公司和各项目公司财务专用章和票据使用的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各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管理;总公司和各项目公司内设部门一律不准刻制和使用部门章;各项目公司如因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特殊要求需刻制本管理规定未规定的印章,须将政府主管部门文件与《印鉴刻制申请表》(附件一)一并报总公司审批后,方可刻制。

第四条刻制印鉴。

总公司所有印章均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统一刻制。

总公司办公室应填写《印鉴刻制申请表》(附件一),由总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后,方可刻制。

各项目公司刻制印章应填写《印鉴刻制申请表》(附件一),由项目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由项目公司办公室统一刻制。

第五条启用印鉴。

总公司和各项目公司印鉴刻制完毕后须详细填写《印鉴启用登记表》(附件二),履行启用备案程序,未经启用的印鉴严禁使用,否则将对擅自使用人按照《集团印鉴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并由擅自使用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第六条使用印鉴。

用章人须严格、详细填写《用印审批表》(附件三),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严格履行签批程序或未按申请用途用章者按《集团印鉴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完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xx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xx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本办法所称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所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其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需经会计主管审核后,方可预留。

存款人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者姓名:“个体户***”。

第三条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印鉴卡的管理以及印鉴在电子验印系统中的建库、变更、挂失、解挂和注销处理。

第四条客户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须出具经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

印鉴管理使用规定

印鉴管理使用规定

印鉴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篇:印鉴管理使用规定印鉴管理使用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本院各类印鉴的适用范围,严格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规定。

一、院印的管理和使用(一)院印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专人盖印,禁止他人随意使用院印。

院印适用于以本院名义行文的各类文件以及各类法律文书。

(二)院印的使用细则:1、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限期执行通知书、调卷函、退卷函、案件移送函等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发后方可用院印,本院规定由院长(副院长,下同)签发的,由院长签发后方可用院印。

2、查封令、扣押令、拘传票、强制执行公告、罚款决定书、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司法拘留决定书等强制措施文书以及释放决定书等,须一律填写清楚有关内容(如出差外地不能填写详细内容的,须填写案件当事人及案由等)且文书数联必须一致,由院长签发后方可用院印。

上述已用院印的法律文书如未使用的,应注明作废后入卷备查。

3、司法建议书须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院长签发后方能作用院印。

4、以本院名义行文的报告、请示、批复、决定等文件须经院领导签发后方可用院印。

5、提押票应逐案逐人填写,由业务庭负责人签发后登记使用院印,空白提押票一律不准使用院印。

6、因重大行政事务而使用院印,须由院领导签字同意。

7、院印的使用,由院印管理人员负责逐项登记备查,登记内容包含用印时间、文号、标题、审批人、经办人等。

二、其他印鉴的管理和使用。

(一)党组印鉴由党组指定专人保管,适用于以党组名义行文的决定、请示、报告等文件,使用党组印鉴须由党组书记或其授权的党组成员签字同意。

(二)各部门印鉴由各部门专人保管,适用于在本院内部的行文,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使用,使用各部门印鉴须由各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本院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适用于以院长名义提请人事任免的文书,以院长名义下达的裁定书、决定书,财务报表及以本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等,使用此名章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

三、责任保管各类印鉴的人员须严格审查用印手续,手续完备的方能使用印鉴,违反规定使用印鉴造成事故的,追究印鉴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XX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使用,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银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XX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单位客户因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账户而向开户银行预留的,在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时,通过电子验印系统核验通过方可受理的签章样本。

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实现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自动提取、核对,并可编制与每张支付凭证一一对应的支付密码,在使用支付凭证时验证支付密码的有效性,并将支付密码和印鉴识别成功信息返回综合业务系统以便进行账务处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本办法所称支付密码是指电子验印系统内置程序根据相关要素计算编制的一组密码数据,用以填写在支付凭证上,供银行核验支付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

它是验证支付凭证上存款人信息真实性的技术手段和辅助措施。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单位客户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五条存款人必须在支付凭证上签章,未签章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条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章。

第七条单位客户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单位申请开立的账户名称一致。

对于单位名称过长的,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使用规范化简称的必须在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预留印鉴应为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的签章。

第九条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银行印鉴章管理办法

银行印鉴章管理办法

银行印鉴章管理办法银行印鉴章管理办法第一条范围和职责(一)本制度规定了财务印鉴管理的范围和管理要求。

财务部是公司财务印鉴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公司财务印鉴主要指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代表章、财务负责人名章、财务部公章等重要印鉴。

(三)企业法人代表名章、财务负责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经审批后可在以下范围内使用,超出此范围的必须事先经财务部经理批准:直接用于银行拨付款项,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凭证、信汇凭证、汇票委托书、空白凭证领用单、结算业务收费凭证等票据;税收缴款书;其他收付款业务票据如委托收款等。

(四)印章的刻制遵循《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统一由办公室按规定申请办理。

第二条印鉴的管理(一)使用公司财务印鉴需依照先审批后用印原则严格审计手续。

(二)财务部对财务印鉴应按照专人保管分别存放的原则妥善保管,并在保险柜中存放。

企业法人代表名章、财务负责人名章与财务专用章必须指定不同保管人员专人负责分别保管和存放。

财务总监或授权出纳以外的人员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

定期检查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三)不得将财务印鉴,特别是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转借他人使用。

(四)严禁在空白凭证、空白表格上使用财务印鉴。

(五)财务印鉴原则上不得带出,确有必要时在财务印鉴审批单上特别注明,经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审批同意后由两位以上财务人员共同携带办理有关业务。

(六)财务部公章须经财务部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印章的缴销(一)注销或更换印章的,应将原印章交回总经理办公室,逾期未交的印章,由总经理办公室收缴。

(二)对于交回和收缴的印章,由总经理办公室登记造册,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监督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名册登记备案。

第四条其他本办法自公司批准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中建设设行人民设设位客设设留印设国管理设法第一章设设第一设加强中建设设行客设设留印设的管理~完善人民设设条国位设行设算设设管理系体,保障客设设金安全~根据《中设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设算设法》、《中建设设行人民设设位设行设算设设管理设国施设设》、《中建设设行重要设设管理设法;设行,》等有设法律法设、制国度设定~制定本设法。

第二客设设留印设是客设以设理款设支付设算的设利设明~条凭也是设设设行设理支付设算的设核依据。

本设法所客设设留印设是指在我行设立人民设设位设行设算设设的称客设所设留的设设设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设的代理人的设名或者盖章。

个体凭工商设设设设照以设设者姓名设立的设行设算设设~其设留印设设“设个体***”印章加其本人设名或盖章。

注设设设设其设留印设设“企设名设先核准通知设”所设的投设人册称个人设章。

第三客设设留印设的管理包括印设的设留、设更、失设设、注设条挂以及印设的管理。

卡第四客设印设的设留、设更、失设设、注设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条挂或设位设设人直接设理~也可授设他人设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设位设设人直接设理的~除出具相设的设明文件外~设设出具设设设照及本人身份设件~授设他人设理的~除出具相设的设明文件外~设出具设法定代表人或设位设设人设章的授设设、身设件、设设设照及设设人本人身设件。

份份第五在中建设设行设理人民设支付设算设设的设位客设设留印条国设的管理适用本设法。

第章2空白印设的管理卡第六空白印设设重要空白设~按《中建设设行重要设设条卡凭国管理设法;设行,》设定管理。

第七空白印设的设格、设式由设行设一设定;设附式一,~条卡一设分行设一设设印制。

空白印设设有防设设设。

卡空白印设每套三设~且设一致~分设一设正和设副卡号卡两卡(每套印设最后一设设客设留存设卡)。

设行事后稽核的设设机~可由一设分行根据需要增加一设空构白印设副。

卡卡第八每设空白印设都加印十二位重空设,前条卡号3位设省设~第号4位设批次~后号8位设设序。

企业印鉴保管使用若干规定

企业印鉴保管使用若干规定

企业印鉴保管使用若干规定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特对总公司(含下属单位、部门、项目部)所有印鉴签领、使用、保管要求及规定,特作出如下规定:一、印鉴签领:1、印鉴签领人员范围:①分支机构或公司负责人;②部门经理或用章保管员;③项目部责任人或项目部委托人。

2、签领程序:①向总经办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总公司人保办统一刻制,统一办理签领手续。

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违纪刻制印鉴,否则将追究其刑事责任;②按总公司规定办理领章手续,并签署用章范围的责任承诺;③印鉴变更或停止使用后,将印鉴退回公司人保办,并办理退章注销手续。

3、签领要求:①凡签领印鉴人,对所签领的印鉴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实行用章审批登记,严格按用章权限范围正确使用;②如印鉴签领人没有按规定执行,违法违章超越权限使用而造成的后果,由部门责任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公司将予追究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对违章部门公司将中止责任人合同及撤销其权限,同时因企业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及聘用合同,所引起的责任,将由违约人承担合同中的一切经济责任及行政处罚责任。

二、印鉴使用1、总公司下属各单位、部门(属非独立核算、没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部门业务及财务专用章)不得签署一切经济合同、协议、承诺、一切财务结算、借款,仅作企业内部往来文函确认。

一切涉及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合同、协议,涉及企业经济责任的业务,必须全部统一使用总公司行政公章或本公司合同章。

否则视为无效企业行为。

2、总公司所属单位行政公章,原则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并由公司人保办专人管理,统一审批使用。

异地单位在申请特殊批准后,可交由申请部门责任人或委托保管人专人保管使用,行政公章仅用于指定投标业务(即标书、报价响应函),需用做合同签约,必须报备批准方可使用,否则视为违反公司印鉴保管使用规定,并承担所有法律及经济责任后果。

3、总公司所属单位、部门的财务支票专用章必须是由总公司批准。

员工缴存印鉴卡的管理规定

员工缴存印鉴卡的管理规定
员工缴存印鉴卡规定
(一)凡本公司员工已于到职时应缴存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二)员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处理公务或支领款项时,均应使用与已缴存印鉴卡上的同一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
(三)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应负责核对各员工所使用印章是否相符。
(四)员工因印鉴遗失或其他原因申请更换时,均应另填盖新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连同原印鉴卡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五)员工于调职时原单位主管应将该员印鉴卡移交新单位主管保管。
(六)员工于离职生效日期起,即为印鉴停止使用日期。
(七)员工的印鉴得登记两颗,限正楷正方形及扁形各一颗。正方形的大小规格为一平方厘米,扁形直0.4厘米,横一厘米,姓名横列。
八、本规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规范业务操作,保障银行和存款人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银行印鉴(以下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和异地分行,简称分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为存款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存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上面所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特殊单位是指与我行有合作关系的金融、非金融机构,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预留印鉴的分类预留印鉴按存款人性质可分为:一、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必须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个人名章;若开户单位需要,也可再增加一枚其财务负责人名章。

二、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为“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章(即“个体户×××”章)加经营者个人名章。

三、个人存款人预留印鉴第四条预留印鉴的名称存款人预留印鉴,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为出资人的名称。

二、账户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村镇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各机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村镇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以及印鉴卡的管理。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第三条单位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第四条存款人在村镇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

第五条印鉴卡的保管和使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的预留、变更和注销需经会计主管审核,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审批同意。

第三章预留印鉴的受理、使用第六条受理申请。

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应持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申请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且应当遵循柜台办理的原则,经办柜员应留存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复印件。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户行对申请开设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发放“开户申请书”和空白印鉴卡片。

第七条审查手续。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和印鉴卡片,会计主管应通过公安机关印章查询系统审查印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印鉴卡片所填写的存款人名称、电话、地址、联系人等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清晰合规。

如没有公安机关印章查询系统,必须要客户出示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并留复印件。

在审查开户资料无误后,在印鉴卡片上签章交前台柜员办理开户。

第八条前台柜员开立账户后,在印鉴卡上填写账号、启用日期等信息,一份印鉴卡与开户资料专夹保管,一份印鉴卡前台专人保管,一份交还客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8]汇管发字第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8]汇管发字第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8)汇管发字第0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民生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已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使《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更具有操作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为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提供更为详实的业务指引,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离岸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第三条《办法》第九条(三)所指具有相应素质的外汇从业人员是指经外汇局考核并取得离岸银行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人数应当不少于5名。

第四条《办法》第九条(四)所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必须包括:(一)与申请业务对应的各项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办法;(二)各项业务风险防范措施;(三)资金管理制度;(四)会计核算制度;(五)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条《办法》第九条(五)所指适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场所和设施必须包括:(一)离岸业务部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二)离岸业务部须配置齐全的电脑和通讯设施。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精选合集)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精选合集)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精选合集)第一篇: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XX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印鉴卡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银行预留印鉴卡作为重要凭证管理,本办法所指印鉴卡为具有八位编号的印鉴卡,分为空白印鉴卡的管理和已使用印鉴卡管理,用于客户在我行预留印鉴的凭证。

不具有编号的印鉴卡不再新增使用。

第三条空白印鉴卡的管理。

(一)空白印鉴卡为重要空白凭证,应按《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空白印鉴卡由总行、分行及支行凭证管理员负责保管。

(二)空白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统一规定、印制,各分、支行不得私自印制。

(三)分、支行空白印鉴卡不够使用时,应从总行领取,不得自行跨网点调剂,确需调剂的应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后方可调剂。

(四)空白印鉴卡的调拨、领用、发售、收回、销毁必须实行控号管理。

(五)空白印鉴卡按每套1元的假定价格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六)开户单位领用空白印鉴卡应在《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以下简称“使用情况登记簿”)上签收。

第四条已使用印鉴卡的管理。

(一)各支行对开户单位预留的印鉴卡一式三联送交总行或分行确认时,应将印鉴卡用信封密封后,由会计经理会同经办人在封口处进行双人封签,并进行交接登记(必须登记印鉴卡编号),由支行账户管理员连同开户资料一并送总行或分行印章审核管理员(以下简称“审核员”)。

审核员审核完毕,将开户资料退回支行,由支行保管。

(二)审核员收到支行送达的印鉴卡密封信封,检查密封口是否破损、是否有双人签章等。

对复审无误的,于当日将一式三联印鉴卡予以确认,并在复核处加盖审核员私章后,将第一联、第二联印鉴卡封包退还支行账户管理员。

(三)确认完成后的第三联印鉴卡由审核员送印鉴卡保管员处集中统一保管。

(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销户时,印鉴卡随其开销户资料一同归档保管。

第五条各支行对已建档的印鉴卡应按照存款科目顺序排列存放,以方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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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鉴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建设银行
文号:建总发字[1997]55号
发布日期:1997-3-25
执行日期:1997-3-25
生效日期:1900-1-1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单位预留银行印鉴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规范印鉴卡管理,总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印鉴卡管理的若干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行认真执行。

新版本印鉴卡和登记簿由各一级分行参照总行制定的印鉴卡和登记簿格式统一印制,下发所属使用。

各行务必在文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旧的印鉴卡更换完毕。

附:
关于进一步加强印鉴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中国建设银行印鉴卡(附件一)分为正卡和副卡,均应加印防伪标志及编号(正、副卡编号一致),正卡1张,由印鉴初审人员保管使用,副卡2张,其中1张由印鉴复审人员保管使用,1张由银行受理签章后退开户单位。

需要增加副卡留作后台或会计主管、会计稽核人员使用的,由各一级分行自定,但每张卡用途要固定。

开户单位留存的副卡,在更换印鉴或销户时应予交回。

二、空白印鉴卡为重要空白凭证,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规定管理。

每套以假定单价1元列表外科目核算。

三、单位申请开户时,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由开销户经办人员发给开户单位空白印鉴卡,同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由开户单位签收。

四、开户单位在印鉴卡正卡、副卡上填写规定内容(帐号一栏由银行填写)并签章后送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开销户经办人员要对印鉴卡的防伪标志、编号及各项内容进行核对,在确认印鉴卡真实、内容完整且正、副卡一致的情况下填上帐号,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并在印鉴卡上签字后,将应由开户单位留存的印鉴
卡送有关人员在印鉴卡背面加盖开户银行会计“业务专用章”后,退开户单位,其他正、副卡分送有关人员保管使用。

并在开销户登记簿备注栏登记印鉴卡号码。

五、初审及复审人员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临时离岗时,要将印鉴卡分别装箱上锁,下班后要将印鉴卡分别装箱上锁放入保险柜(箱)保管。

初审或复审人员请假离岗要严格按照规定与接收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临时离岗交接登记簿”。

六、开户单位更换印鉴(应出具单位证明)或销户时,将留存的原印鉴副卡交开户银行,若开户单位将原印鉴副卡丢失,要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原因,经银行会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更换印鉴或销户手续。

开户银行开销户经办人员接到单位更换印鉴证明及原印鉴副卡后,在与开销户登记簿上记载的号码及初审、复审人员保管的正、副卡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或参照前述三、四的规定办理更换印鉴手续。

初审及复审人员对更换印鉴的在接到新印鉴正、副卡后应换出原印鉴正、副卡,对销户的撤出原印鉴正、副卡。

开销户经办人员收妥全套原印鉴卡,加盖“已更换”或“已销户”章后,交给会计综合人员与当日凭证一起装订保管。

对单位在新印鉴启用前签发的票据,按新印鉴卡背面的旧印鉴进行验印。

七、在单位开户、销户或更换印鉴时,开销户经办人员、初审及复审人员对收到的印鉴正、副卡应认真审查,开销户经办人员要及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初审及复审人员要及时登记“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附件二)。

八、作废的印鉴卡(单位取走未送回、填错或盖错章等),开户银行开销户经办人员要负责收回,并在卡上盖作废章,确实收不回的要做出书面说明,经会计负责人签章后作为作废销号的依据,登记“作废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注明作废原因。

作废的印鉴卡要专夹保管,定期按重要单证的销毁办法组织销毁处理。

九、对空白印鉴卡要按重要单证的保管要求定期进行盘点、检查,使用中的正、副印鉴卡要经常进行检查核对(每月至少一次),核对情况要做出登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十、坚持双人验印,初审人员与复审人员不得将印鉴正、副卡交叉使用保管。

为减轻验印的工作量,业务量大的行,应积极创造条件运用“图章印鉴识别系统”验印。

使用“图章印鉴识别系统”验印的行处,印鉴的录入应由会计主管人员和开销户经办人员双人操作,对签字印鉴可采取“图章印鉴识别系统”结合手工的验印方法进行。

运用“图章印鉴识别系统”验印的管理规定,总行将另行制定。

十一、各一级分行要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尽快统一印制分发中国建设银行印鉴卡。

附件:一正面
------------------------------
|中国建设银行分行印鉴卡|
|编号|
|--------------------------|
||单位名称|帐号||
|||||
||地址|||
|||||
||邮编|印||
|||||
||联系人|||
||电话|||
||购买支票|模||
||专用证号|||
||------------------------||
||启用日期年月日销户日期年月日||
|--------------------------|
|银行会计主管人员:|
------------------------------
规格14cm×9cm
背面
--------------------------------
||
||
|----------------------------|
||送存||
||印鉴通知||
||更换||
||提送||
||兹根据帐户管理规定,现第号帐户的印鉴||
||更换||
||于本卡片正面。

||
||||
||新开户加盖单位公章||
||更换印鉴盖原留印鉴||
||年月日||
|-----------------------
-----|
||
||
--------------------------------
说明:1.正面右边框分别印制正、副卡字样。

2.防伪标志由各一级分行自定。

附件二:
-------------------------------------
|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
|---------------------------------|
||单位|单位|印鉴卡|印鉴启|更换印|销户||||
||||||||经办人|复核人||
||名称|帐号|编号|用日期|鉴日期|日期||||
||---|---|---|---|---|---|---|---||
|||||||||||
||---|---|---|---|---|---|---|---||
|||||||||||
||---|---|---|---|---|---|---|---||
|||||||||||
|---------------------------------|
||
-------------------------------------
规格:26cm×19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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