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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广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系由供货商与出租人之间的供货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组成。它涉及三方当事人(回租租赁形式除外):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在这里供货合同与租赁合同的紧密结合形成完全意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与传统租赁合同相比,融资租赁合同有着十分显著的自身特点。具体有以下几点:

1.租赁标的物是由出租人依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传统租赁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借贷等合同的区别之一。在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必须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标的物,出租人的购置物件的行为与出租物件的行为是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内容。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通过出租人购买达到融资的目的,以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标的物所需资金的不足。从这一点上说,承租人等于向出租人借贷。但是,承租人并不是从出租人那里取得租赁标的物或金钱的所有权,而是通过租赁的形式取得标的物的使用权,以租金的形式偿还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所付出的代价等费用。当然,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件,需要筹措资金,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往往是向第三者,如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为承租人购得设备,从承租人交付的租金中偿还第三者的贷款利息。然而,出租人是否借贷资金,与融资租赁无关;出租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是融资租赁关系的内容或组成部分。

2.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相联系

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彼此相关的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分别签订的租赁、购货等合同。出租人一方面与供货商签订购货合同,另一方面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两个合同相互关联密不可分,但在一定意义上又各自独立。购货合同是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为购买指定的生产设备而与供货商签订的,所以租赁合同是购货合同成立的前提。在购货合同中出租人只负担货款,而交货验收则由承租人负责,如若发生租赁物件质量问题一般均由承租人直接与供货商交涉,承租人享有出租人授予的索赔权及诉讼权。出租人将所购的设备交承租人使

用,收取租金。无论供货商是否已实际交货,质量如何,承租人必须按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交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如果丧失创造价值的作用,或未能取得预定的经济效益,承租人仍应偿付租金。所以,在谈到融资租赁合同时,我们应当建立“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租赁和贸易密不可分”的基本概念。

3.以租赁形式融通资金为其主要职能

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其形式,以融资为其特征。作为实现租赁目的的法律工具的融资租赁合同自然以租赁形式融通资金为其主要职能。融资租赁在直接租入设备使用权的同时,解决了购置设备所需的资金,这是其融资性的根本体现。

4.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传统租赁一般是由出租人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依靠自己的技能和判断选定租赁设备,选择供应商,并确认供货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租赁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而出租人对租赁设备的不交付、延迟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要求不承担责任,其对租赁设备的瑕疵担保责任亦由供货合同当事人一方——供货商承担。

5.租期较长

融资租赁是以承租人对租赁设备的长期使用为前提的,租期一般稍低于设备的使用寿命。

6.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的。租赁物是特定的,其使用者也是特定的。承租人在租期内,即使使用租赁设备未取得预定的经济效益,仍须交付租金,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出租人在租期内亦需保证承租人的设备使用权,不得另行出租,也不得以设备设定抵押。

7.合同期满,承租人对租赁物有留购权

融资租赁租期届满,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享有留购、续租、退租三种选择权。但大多数融资租赁合同均规定,租期届满后,承租人支付双方约定的象征性价格留购租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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