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问题解答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问题解答1、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答:按《计价规范》2.0.6条。
2、对于预留金,若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超过预留金额,是否调整?答:预留金属于招标人预留工程变更的费用,与投标人无关。
3、计价规范中,将模板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中.宣贯资料第三部分案例一中第361页把模板费用列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中。
答:以《计价规范》的正文为准。
4、在工程量清单中,3.4。
2“为了准确的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中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这怎么实现?答:招标人视工程情况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列出有关内容,并标明暂定数量,这是招标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的预测。
投标人根据表中内容响应报价,这里的“单价”是综合单价的概念,应考虑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招标人没有列出,而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或按规范4。
0.9条工程量变更进行调整。
5、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
请问: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还是有个幅度的限制?例:如砼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脚手架及至规范、税金都随变动。
如可调,则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因为工程量清单是固定单价,而这种变化是每个工程都不可避免的。
)如不可调则与实际情况不符。
答:按合同约定.6、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减少或实际工程量与发布量不同时,如何调整?填表须知第3条与本问题的关系?答: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与填表须知第3条相同。
若工程量变更增减或实际量与招标清单量不同时,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7、什么是规费?规费一般有哪些?答:规费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
8、计价表格之“措施项目分析表”,每一措施项目填表计量单位为“项”,数量为“1”,问:招标人可否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设计一个“附表",要求投标人作详细分析(如外架子、内架子、满堂架子等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各是多少)?答: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有关的措施项目按“措施项目分析表"进行分析,一般按《计价规范》所列表格执行即可。
浙江省10定额综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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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问题综合解答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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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问题解答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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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定额人工单价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问题解答(宁波造价信息09-04)错误!未定义书签。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问题解答(宁波造价信息08-10)错误!未定义书签。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问题解答(宁波造价信息07-03)错误!未定义书签。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问题解答(宁波造价信息05-10)错误!未定义书签。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问题解答(宁波造价信息05-08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渣土外运多少钱一方
渣土外运多少钱一方篇一:宁波市渣土外运费用规定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9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土处置规定和处理费标准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4、(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海洋倾倒处置费标准,均已包含处置时需发生的费用(海洋倾倒处置费还包含海洋倾倒费)。
其中,陆域处置费用的标准,其允许浮动的幅度为±10%;海洋倾倒处置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5、以(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标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6、2019年1月1日前已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的计算,仍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
7、各类建筑渣土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一般按以下容重标准计算: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一○年一月十五日1、《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9年第一期刊登的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所规定的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试行一年,至2019年12月31日试行期限已满,本文为正式核定的收费标准。
0 京建法[2017]27号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信息来源:印发时间: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2日浏览次数:2775京建法〔2017〕2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7年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1号)精神,全力做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号)及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计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包括的内容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修缮等产生的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渣土运输和消纳费用、弃土(石)方运输和经专家论证应消纳处置的弃土(石)方消纳费用,其中:(一)弃土(石)方运输处置费用是指土石方工程或地基基础工程等施工中产生的除现场留存土、渣土外所有外运土(石)方运输和(或)消纳费用。
(二)渣土运输处置费用是指建设工程的维修改造或局部拆除、地下障碍物拆除、土石方工程或地基基础工程等施工产生的废弃物运输和消纳费用。
(三)施工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是指建设工程中除弃土(石)方和渣土项目外施工产生的建筑废料和废弃物、办公生活垃圾、现场临时设施拆除废弃物和其它弃料等的运输和消纳费用。
的填埋垃圾等。
二、计价要求(一)依据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应按本通知附件1的规定,计入设计概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中。
(二)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清单计算规范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涉及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的项目,应按本通知附件2的规定,分专业单独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清单项目,并在汇- 7 -总计算表格中单独设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项目及表格填报要求。
0 京建法[2017]27号 实用问答(一)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实用问答(一)信息来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2日浏览次数:130一、关于27号文的规定1.《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以下简称为“27号文”)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划分为弃土(石)方、渣土、施工垃圾等三类的依据是什么?答: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确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所包括的范围,并结合现行计价依据中涉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项目设置情况,兼顾费用计取不重不漏,便于使用等原则,该文件将建筑垃圾划分为弃土(石)方、渣土、施工垃圾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详见27号文。
2.27号文中所指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处置费用是否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重复?该费用如何计取?答:费用内容不重复。
依据现行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京建发〔2014〕101号)的规定和市场实际情况,北京市现行计价依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标准中包括施工垃圾的场内清理归集和集中存放等相关工作费用,不包括建筑垃圾消纳费用;27号文规定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处置费用包括施工垃圾场外的运输和消纳费用,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重复。
在工程计价过程中,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应依据27号文规定,统一按“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项目单列计取,属于可竞争费用,但不得低于成本。
签约合同价中的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招标工程由投标人结合招标条件和自身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直接发包工程由发承包双方议定。
3.每个发包项目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是否均应按27号文规定分三类单列计价?答:依据27号文规定,文件实施后的适用项目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和(或)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均应根据发包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分专业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三类项目中可能发生项目单列计价,不发生的项目无需列项计价。
工程计价土建有关问题解释(7)
网上造价咨询解释-土建(7)(发稿时间:2014-2-28 16:19:19 阅读次数:66855)序号咨询内容答复1我司在2010年10月与施工单位签订了综合车间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按0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09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相应规定结算,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不同意见,现我司对工程结算的相关事宜咨询贵站:1、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工期240天,2011年6月30日竣工,赶工措施费为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
可实际完工2012年3月,我司认为未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本工程,结算不可以计取赶工措施费。
应区分造成工程延期的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
省2009年费用定额规定合同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时,可计取赶工措施费,未相对定额工期提前时,不能计取赶工措施费。
如果双方约定以合同工期为基准确定工期是否提前的,甲方原因未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可按合同约定计取相应赶工措施费,乙方原因未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则不计取相应赶工措施费。
2 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按质论价创优费为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
可本工程优质结构未取得,不可能取得任何优质工程。
我司认为没有创优,工程结算不可以计取工程按质论价创优费。
关于按质论价,合同中应约定创建目标和相应创优计费规定。
施工企业如未取得优质工程时,不能计取按质论价费。
3我司和建设主管部门对综合车间工程土建和安装工程进行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考评,可本工程市政工程、大型大型土石方工程以及合同增加工程冷冻机房、食堂、门卫土建安装工程未经过我司和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考评,我司认为本工程结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考评费只能计取综合车间工程土建和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大型大型土石方工程以及合同增加工程冷冻机房、食堂、门卫土建安装工程不能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考评费。
安全文明措施费体现在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根据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对工程主要项目进行考评,除需要单独申请的单位工程外,其他应与工程主体一起计取考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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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外运多少钱一方篇一:宁波市渣土外运费用规定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9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土处置规定和处理费标准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4、(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海洋倾倒处置费标准,均已包含处置时需发生的费用(海洋倾倒处置费还包含海洋倾倒费)。
其中,陆域处置费用的标准,其允许浮动的幅度为±10%;海洋倾倒处置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5、以(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标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6、2019年1月1日前已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的计算,仍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
7、各类建筑渣土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一般按以下容重标准计算: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一○年一月十五日1、《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9年第一期刊登的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所规定的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试行一年,至2019年12月31日试行期限已满,本文为正式核定。
2014版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答复汇总(20160524)资料
2014 版计价定额有关问题汇总(市政)1、市政定额(1-814 )彩钢板护栏(彩钢板围栏搭拆)未注明高度,实际施工高度一般要求在 2.2 米左右,如套用本定额综合单价与实际价格偏差较大,不知定额中人、材、机消耗量量是如何考虑的,是否合理?回复:1-814子目采用的是1.8m高3mn厚的彩钢板,钢管支撑,是一种较简易的护栏。
如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材料不同,应另行计价。
2、8.11.3压密注浆定额,1-845注浆(m3 ,是按什么计量,是按注入的浆计量,还是按要求注浆加固的体积计量,另外此注浆的配合比是多少,配合比不一样,是否可以换算,如何换算。
回复:1-845子目是按加固的土体体积计算,其影响半径为0.75m。
如设计配合比不同,可以换算;仅材料换算,人工和机械其余不变。
3、关于1-442 至1-465挖运碴子目。
大量的工程设计文件中几乎没见过“碴” 这个字。
建议删除,或明确以上子目的适用情况;即使保留该子目,其定额含量也需要调整,单价太高。
建议新增补充各种拆除物如各类道路结构层拆除物、砖石砌体的装车、运输的子目,此类情况在造价编制过程中经常遇到,但却没有合适的子目套用,往往就参照“碴”的子目,其实不妥。
回复:不采纳所提建议,石碴的概念字典上很清楚,所提项目皆有定额可套。
4、深井降水安装子目1-697、1-699 中钢筋砼井管材料单价450元/米,没这么贵,应是大小数错误。
回复:应是小数点错误,工作中砼井管材料单价应按市场价调价。
5、路基灰土填筑定额子目(1-378 ),与道路灰土基层定额子目(2-72 ),两者施工工艺一样,但二定额水平相差近20%,请核查相关消耗量是否有误?回复:1-378 是土路基加固,属土方工程。
2-72 是路面结构层中的基层,属路面工程。
路基土方执行路基施工规范,路面结构中的基层执行路面施工规范,施工要求不同当然定额水平不同。
6、市政工程中,第一册通用项目临时工程及地基加固中,压密注浆定额子目(1-845 )注浆,水泥掺量比例不明确,其水泥消耗量明显偏低,请核查;(1-844 )压密注浆钻孔,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需要在土、水稳、混凝土等不同材料上钻孔,单价相差很大,遇到不同的钻孔材质,应该如何调整定额?回复:实际施工过程中如遇在水稳、混凝土等不同材料上钻孔属于破除障碍物,应按实计算增加的人、材、机消耗。
0 京建法[2017]27号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信息来源:印发时间: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2日浏览次数:2775京建法〔2017〕2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7年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1号)精神,全力做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号)及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计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包括的内容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修缮等产生的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渣土运输和消纳费用、弃土(石)方运输和经专家论证应消纳处置的弃土(石)方消纳费用,其中:(一)弃土(石)方运输处置费用是指土石方工程或地基基础工程等施工中产生的除现场留存土、渣土外所有外运土(石)方运输和(或)消纳费用。
(二)渣土运输处置费用是指建设工程的维修改造或局部拆除、地下障碍物拆除、土石方工程或地基基础工程等施工产生的废弃物运输和消纳费用。
(三)施工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是指建设工程中除弃土(石)方和渣土项目外施工产生的建筑废料和废弃物、办公生活垃圾、现场临时设施拆除废弃物和其它弃料等的运输和消纳费用。
的填埋垃圾等。
二、计价要求(一)依据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应按本通知附件1的规定,计入设计概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中。
(二)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清单计算规范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涉及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的项目,应按本通知附件2的规定,分专业单独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清单项目,并在汇- 7 -总计算表格中单独设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项目及表格填报要求。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问题汇总
工程造价计价有关问题共性问题一、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不全面,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详尽,存档资料不完善(比如缺少综合单价分析表和工料机汇总表)。
1.控制价编制说明: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宣贯辅导材料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的规定,控制价编制说明一般包括:1.1工程概况1.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范围1.3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1.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5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及其费用计取说明1.6其他有关说明的问题2.关于描述部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宣贯辅导材料P28第3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中有如下规定: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
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按本规则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有关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拟建工程的工程结构、使用材料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实际要求,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以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前提。
2.2对采用标注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且能计价的,项目特征描述可以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
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说明。
虽然对同一个清单项目,由不同的人进行编制,会有不同的描述,但体现项目本质区别的特征和对报价有实质影响的内容都必须描述,这一点是无可质疑的。
3.关于存档资料部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宣贯辅导材料有以下规定:3.1 P41条文4.1.10计价表格应采用统一格式。
3.2 P73条文5.0.2招标控制价编制使用表格包括:二、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缺位(由十二位变成十一位)、清单项目编码重复或不连续,工程量保留小数位数不符合规范规定。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取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问题综合解答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问题综合解答一、2010版浙江省概算定额及其他费用定额(一)、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及《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在我市何时开始执行?答: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颁发<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0版)的通知》(建建发 [2011]239号)文件的规定,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及《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我市同期开始执行,与其相抵触的2003版概算定额、其他费用定额和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停止使用。
(二)、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设计概算建安工程费用采用什么依据进行编制?答:市政(轨道交通<地铁>工程除外)、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设计概算建安工程费用仍以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进行编制。
(三)、2010版浙江省概算定额执行后,我市建设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作何调整?答:2010版浙江省概算定额执行后,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调整如下:1、建筑(装饰)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1)建筑(装饰)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表1~(1)(2)建筑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综合价格指数调整法计算程序表表1~(2)注:1、本计算程序表仅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单位工程。
2、本计算程序表中所指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即为2010版基期价格的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技术措施费之和。
2、安装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表2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仍按《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1年第3期“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计价问题综合解答”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造价结算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工程造价结算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摘要:工程造价结算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急需解决,才能提高效率和精确度。
造价信息的不对称,计算方法的局限性,合同管理实施效果不佳,造价控制与风险管理存在缺陷等是造价结算过程中最为普遍存在的问题。
对策研究显示,优化造价信息管理,促进造价计算方法科学性,强化合同管理和执行力度,并改进造价控制和风险管理策略等措施能够有效应对上述挑战。
这些举措不仅有利于促进工程造价结算精准性与效率的提高,同时也能对项目管理中其他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关键词:造价信息非对称;造价计算方法局限性;优化策略引言工程造价结算指的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的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计算的活动。
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是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工作和投资决策、资金拨付、固定资产核算都有着直接的关系。
可以说,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承包商和业主的切身利益,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很多严谨的业主,在本单位造价人员结算审核后再委托社会审计单位审计,这对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的审查和复验,对保证工程结算的精确度的提高极有好处。
所以,结算审核是投资控制的关键,能克服和防止结算超预算的现象。
1.工程造价结算中的常见问题1.1 造价信息不对称问题造价信息不对称就是指工程造价结算中信息共享不足造成各参与主体对工程造价理解上的明显不同。
这一分歧既妨碍当事人之间进行有效交流,也会引发结算争议与纠纷。
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也有但不仅仅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资料记录不全面或者不精确,专业知识不同以及信息更新不够及时。
由于项目方倾向于拥有较多项目信息,承包方可能会对造价评估不足,这类信息分布不均增加造价决策难度,并影响工程造价结算公正透明。
1.2 造价计算方法的局限性造价计算方法有很多限制。
传统造价计算通常依靠经验估算及历史数据,会造成计算结果偏离实际。
另外,已有计算方法很难将工程项目复杂性综合考虑,例如变更工作量不确定,材料价格起伏大,施工时出现意外状况。
土方处置费用文件
三、收取申报登记费后不得再另行收取排放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四、区环卫部门的申报登记费收入,主要用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产生点的管理、场地勘查、建设、配套设施、专管员费用、调度等支出。
五、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中的装卸运输费、回填费等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甬价房[1995)263号文件执行。
四、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领处置证时,应向环卫部门预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待工程交付使用后按规定收费标准和实际工作量结算。建设项目内新建房屋装饰,修缮
建筑垃圾处置费由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为所在街道(或居民会,下同)代收.街道收取处置费后,负责清运房屋装饰,修缮建筑垃圾:如街道清运有困难的,须由环卫部门统一承运。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附:关于调整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的通知
甬价房[1995]263号
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鉴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地变动和处置收费存在的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甬政[992]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宁波市物价局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0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浙江省10定额综合解释
问题解答问题解答................................................................................................................................................ - 1 - 建筑工程计价问题解答................................................................................................................ - 2 - 勘误.............................................................................................................................................. - 6 -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问题综合解答 ............................................................... - 7 -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问题综合解答.................................................................................... - 9 -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问题解答 ............................................................... - 14 - 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计价问题综合解答-2011.3.15 ......................................................... - 18 -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浙江省预算定额(2010版)问题解答
建筑定额解释目录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 (1)《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勘误表(1) (1)《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勘误表(2) (2)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2010版)问题解答(2010.03.11版) (3)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问题解答(2010.03.11版) (3)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问题解答(2010.03.11版) (3)杭州: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 (4)宁波: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的通知 (4)关于规范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 (5)宁波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表 (6)宁波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7)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7)宁波市造价管理处关于工程发包日期界定问题的复函 (8)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计价问题综合解答-2011.3.15 (8)宁波市建设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 (9)宁波市建设工程概算建安工程综合费用费率表 (11)温州:关于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 (12)湖州: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 (12)湖州:关于调整民工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取基数及费率的通知 (12)金华市建设局关于计取民工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通知 (13)台州:转发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 (13)衢州:转发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的通知 (14)舟山: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 (14)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 (16)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20)《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有关问题的解读 (21)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建建发【2010】22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发改委、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适应建设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以下简称计价依据(2010版)】已通过审定,现予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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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 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207 更新时间:2010-2-3 ]
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土处置规定和处理费标准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4、(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海洋倾倒处置费标准,均已包含处置时需发生的费用(海洋倾倒处置费还包含海洋倾倒费)。
其中,陆域处置费用的标准,其允许浮动的幅度为±10%;海洋倾倒处置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5、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标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6、2010年1月1日前已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的计算,仍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
7、各类建筑渣土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一般按以下容重标准计算: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