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居间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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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居间人协议
甲方: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乙方:
住所:上海市浦电路500号期货大厦2203室住所:
邮政编码:20122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为规范甲方的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控制市场风险,双方经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认同甲方指定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并保证严格遵守。
第二条乙方与甲方没有隶属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劳务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聘用),亦不是与甲方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本协议约定。
第三条乙方享有的权利:
1、居间协议的规定,为甲方从事客户开发。
2、乙方居间成功后(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并且资金到位),有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
获取约定佣金的权利。
第四条应尽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
3、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4、须遵守居间服务准则。
忠实准则:必须遵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挠妨碍投资者与甲方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告知义务:如实向签约双方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期货的收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
禁止越权代理:乙方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若无客户正式书面授权书,无权代签交易月报,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乙方应按约定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秘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转递给他方。
实名原则:在从事期货中介业务时,乙方不得隐瞒身份。同时必须向本公司提供客户的真实身份。
第五条:乙方进行开发客户的居间活动费用有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甲方代扣乙方佣金收入税收
第七条:乙方应当提供真实详细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情况简介、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八条:乙方与甲方签订居间合同后,方可进行居间业务,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甲方有关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的约束。
第九条:在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签约时,乙方必须安排客户与甲方直接见面,以
确保期货经纪合同的真实性。
第十条:本协议体现的基本特征是中介及有偿性,是一份独立的合同。
第十一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完成其居间的客户对月结算单的确认工作。乙方居间的本地客户必须在次月十五日前完成月结算单签返甲方工作,异地客户必须在次月二十日前完成结算单签返甲方工作,如客户不签返,乙方同意甲方暂扣乙方佣金发放,直至月结算单确认后为止。
第十二条:乙方服务费比例见附表。
第十三条: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同:
1、利用甲方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以甲方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3、利用客户的资金、帐户,直接为本人或客户或其他人从事期货交易的。
4、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5、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甲方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7、其他有损于东亚期货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8、误导他人使他人相信其是甲方的工作人员,或明知他人对其身份有误解,而不澄清的。
第十四条:乙方应认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指定三位《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时,应及时与有关服务方进行沟通,积极解决。违反居间协议及有关规定,后果严重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甲方将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在业界予以通报,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请求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服务费比例》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实施。
甲方: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乙方:
授权盖章: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