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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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用人单位提供专项经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约定服务期的权力;同时限制违约金的数额。
“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 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2倍的费用经费。
2、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第23条)竞业限 制的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 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物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明。 “担保”既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主要
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 “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
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风险金、保 证金等。
3、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持一份(第16条)。
(三)强化书面劳动合wenku.baidu.com的法律地位(第10条)
1、书面劳动合同是全日制用工的唯一合法形 式(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69条)。 有利于监督检查,有利于劳动争议处理举证。
3、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 其他违约金(第25条)
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本法没有 作出禁止性规定。
(八)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
1、无效的3种情形(第26条第一款) 2、确认无效的机构(第26条第二款) 3、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如何确定(第28条)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
其作用在于:证明劳动关系在一定时间内存在 的作用;证明劳动者工作经历的作用;督促用人 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的作用。
职工名册应当具备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 用工日期、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二)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1、如实告之义务(第8条)。 2、禁止扣押证件、担保或收取财物(第9
条)。 “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
2、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操作 性。有三种情形: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第 10条);用工前订立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 建立(第10条);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第7 条)。
由本法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建立的时 间与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未必一致。这与《劳动 法》的规定不同。
1、全面履行(第29条) 2、合法履行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支付令(第30条)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 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劵的申请,以支付令 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 法律程序。 ――劳动定额;加班;加大对劳动者休息休假 权的保护(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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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 下,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应该消耗 的劳动量标准或在单位时间内生产产品或完成 工作量的标准。
(七)规范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行为 1、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第22条) 《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在法律层面
,本法是第一次规定了服务期。 服务期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二者未必一致。当
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应当优先适用服务期 约定,因为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 别约定,应当优先于劳动合同期限这一一般规定
在工时制度上,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 工作时间也叫计件工作日。计件工资日的合理 劳动定额一般为:按现有技术水平能够在8小 时内完成计件劳动定额,则该定额被认为是合 理的也是符合《劳动法》要求的合法定额。反 之,可以视为违法定额。
劳动者能否获得最低工资保障,要看其是否 提供了正常劳动,而不是看其是否完成了所谓 的“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等。
3、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的法定义务。
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明确 的处理原则(第11条)。
(四)加强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 制
1、劳动合同的期限(第12条)。继承了《 劳动法》的规定。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第14条)
3、规定四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 形
《劳动合同法》解读一
目录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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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标准(第7条)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解决了事实劳动关系问题。(明确引 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 是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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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便于确认劳动关系。 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义务,有利于加强用工 监管。(第75条规定,“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相对《劳动法》而言, 这是对用人单位规定的一项新义务)
1、试用期期限限制 2、试用次数的限制 3、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 4、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21条) 5、违法试用期的责任(第83条) 责令改正;支付赔偿金。 6、试用期的生效要件 一是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二是书面劳动合 同合法有效;三是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有试用期; 四是试用期的长短和次数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是“满十年”,包括十年;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 度或者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 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 年的; 第三种情形是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种情形是本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约定不明 确的处理标准(第18条)
(六)细化试用期的具体规范(第19条) 试用期在法律性质上与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政
策中规定的熟练期、学徒期、转正期、实习期、 适应期、见习期的性质均不相同,在实践中不能 以其取代试用期的作用。
见习期与试用期、学徒期与试用期是可以同时 并用的,只是应各自执行各自的规定。
4、明确用人单位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法律责任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五)完善劳动合同的内容(第17条) 1、增加6项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有关情 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职业危害防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纳入 事项。 取消3项内容:劳动纪律(相关内容已纳入第4 条)、劳动合同终止条件(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 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只能法定终止)、违 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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