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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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分为四类:第一,决策主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关、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决策机构或董事会。

第二,管理主体,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下设的管理部门,以及管理部门所属的职能机构,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职能机构。

第三,实施主体,指直接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职工个人、个体户、专业户、重点户、作业组。

①2)两类:(1)经济管理主体, 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它负有管理经济的职能,享有一定的权限,并按照这个权限进行管理。

(2)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户、农民。

②3)经济法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但在特定条件下,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内部单位,也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它们被称为经济法的特殊主体。

③4)三类:第一,经济行政机关,或称经济管理机关,是运行国家行政权力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专门机关。

我国的经济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所属的经济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经济行政机关等。

第二,经济组织。

第三,公民。

公民大致分为三类:其一,作为消费者的公民,其二,作为生产者的公民,主要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专门户;其三,与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活动相联系的公民。

第四,其他主体,可以担任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还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国家机关以及在中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④5)由于经济法可依调整对象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类,因此经济法的主体便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可分为两类:即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调控主体,后者可简称为承受或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也分两类:即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规制或管理主体,后者可简称为受制或市场主体。

⑤6)根据经济法主体所处的地位和形式的权能不同,可把它划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

简述经济法主体种类

简述经济法主体种类

简述经济法主体种类
经济法的主体种类繁多,反映出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经济法的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公民和法人。

一、公民
公民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法》规定的18岁以上
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

根据该法律,公民具有采取法律行为能力,即具有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能够形成法律效力,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义务。

公民可以单独和其他公民共同结成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担任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当事人。

例如,公民可以自行组建公司,或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充任公司的股东或职员;公民也可以自行将财产出售、购买、租赁等,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公民还可以以公民身份订立合同,即使没有法人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可以担任合同的当事人。

二、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受法律保护的经济组织,包括企业、团体、机构等。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人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其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在民事活动中受法律保护。

法人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人财产独立,其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其所
拥有的民事权利、义务由其相应的股东或参与者来承担。

法人可以依法独立签订合同、以法人身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参与民事诉讼等。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主体种类包括公民、法人等。

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必须根据其身份和法律规定进行正确的行为,以避免经济纠纷的发生,维护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效力。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二、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首先要固定市场主体类型,将市 场主体类型法定化的含义包括(1)名称固定化。如 经营者与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2)内涵特定化。应将不同名称所表示的市场 主体的法律特征固定化。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任何一种市场主体类型的确立,都反映了国家对这种 市场主体进行干预的特定目的,往往基于某种特定 目的而肯定某种新的市场主体类型。如基于反垄断、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等目的,确立了中小 企业;基于发展高新技术目的,确立了高新技术企 业。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一)政府—市场框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可以说是规范政府 与市场互动之法。 因此,经济法主体体系可设计为 政府—市场框架。 理论基础:经济学领域,基于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 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相联系; 法学领域,私益与公益,私法与公法划分。 现实基础:许多制度设计都是以政府与市场两个层次 展开的。如政府与企业由合一走向分开,一直是经 济立法关注的主题。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在政府—市场框架互动过程中,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 位的社会中间层,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出现,既履 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 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如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和股民 两层框架有局限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出现政 府与市场之间不足以互补的现象,政府不足以弥补 市场的不足,市场不足以弥补政府的缺陷。 三层框架的理想模式:社会中间层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 会中间层制约政府的力度均衡。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不存在市场主体,市场 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培育市场主体。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所编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规和政策》(1992-1996)就“市场主 体”单列一编,这表明“市场主体”一词已由学 术术语演变为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

经济法主体极其行为

经济法主体极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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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与追究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民事责任
经济法主体因违反合同约 定或侵犯他人权益而应承 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 损失、履行合同等。
行政责任
经济法主体因违反行政法 规或规章而应承担的行政 责任,如罚款、吊销营业 执照等。
刑事责任
经济法主体因违反刑法规 定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 等犯罪行为。
改革创新的实践与成效
实践案例
近年来,我国在经济法主体行为方面进行了 诸多改革和创新实践,如出台《电子商务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信用联合惩 戒等。
成效评估
这些改革和创新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如市 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消费者权益得到有 效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得到改善,经济 法主体的合规意识和自律能力得到提高等。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继续深
特征
经济法主体具有法定性、独立性、关联性和动态性的特征。其中,法定性是指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和地位由法律明 确规定;独立性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意志和利益;关联性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广泛的 联系和互动;动态性是指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和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请仲裁。
经济法主体的义务
守法经营
经济法主体必须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
经营活动。
公平竞争
保护消费者权益
纳税义务
经济法主体应当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实
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济法主体应当尊重和保 护消费者权益,提供安全 、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经济法主体应当依法纳 税,履行税收法律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经济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研究对象是经济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和管理。

作为一门综合性法律学科,经济法的主体涵盖了很多方面,下面就来详细探讨一下《经济法》中的主体内容。

首先,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市场主体和经济法律主体。

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他们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和发起者。

经济法律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这些主体在经济法中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共同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基础。

其次,经济法的主体还包括政府和监管机构。

政府在经济法中扮演着监管和管理的角色,通过相关机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制约和监督,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健康运行。

监管机构则是负责对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法制的完善。

此外,经济法的主体还包括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

法官是经济法的实施者和执行者,负责审理和裁决各类经济案件,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和落实。

律师则是经济法律事务中的专业人士,通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经济法》中的主体内容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涵盖了国家、市场主体、政府、监管机构、法律从业人员等各个方面。

这些主体在经济法体系中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共同维护着一个健康、公正、有序的经济法治环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主体的作用和责任也在不断扩大和加深,为经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五、国家经济监督主体



按职能和法律地位划分,主要有: 权力监督主体:人大 行政监督主体: (一)一般行政监督主体: (二)专门行政监督主体:监察部、审计署
六、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 微观规制行为 国有参与行为 涉外管制行为 市场监管行为
第三节 市场主业性与非行业性

根据是否有成员的行业或职业集体性
意义:明确其在中介组织体系中的特殊地 位;明晰与其他中介组织在性质和职能上 的区别;
3、评价性与非评价性

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评价性服务
法律意义:明确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确 定共同的行为准则
4、专业服务性与佣金服务性

根据提供服务时是否直接以专业技术服务 为标的

第二节 企业法
一、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 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 经济管理关系 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

三、企业法律体系


关于公司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合伙企业 关于独资企业的 关于国有企业的
第三节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
一、概念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一 定专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并以提供专业技 术性中间服务为经营手段的中介组织。 特征:专业法定性、社会评价性、企业经 营性
种类:合格评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与保 险公估机构、专业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公 证与仲裁服务机构


二、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
体的行为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即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三、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例】多项选择题
◎国家调整税率的行为,属于( )。

A.单方行为
B.非单方行为
C.调控行为
D.对策行为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

国家调整税率的行为,属于单方行为、调控行为。

单项选择题
◎对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分类的是( )。

A.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
B.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C.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D.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依据行为效果,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经济法》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 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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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七、 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 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消费者是弱者”与“消费者主权”的理念 消费者权利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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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 得方式主要有: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 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4.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5.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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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 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
的。 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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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二、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
(一)宏观调控权
宏观决策的执行权 经济调节权 (二)市场管理权 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时,对某些
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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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经 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 各种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 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最新《经济法》讲义

最新《经济法》讲义

经济法讲义第一部分经济法主体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重点提示:公司的特征、法人人格否认、公司的种类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指其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二)公司的特征【试题演练】徽南公司由甲乙丙 3 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

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26题)A 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B 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C 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D 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二、公司分类法条上的分类:我国公司法所指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两类。

学理上,可以对公司进行如下分类(一)公司的分类1.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

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年.卷三.25题)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

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

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0年.卷三.96题)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由子公司独立使用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第二节公司的设立重点提示:发起人职责、发起人责任;公司资本、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出资形式一、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两种:(一)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经济法主体:经济管理者

经济法主体:经济管理者

六、拓展1:政府与市场
政府纠正市场失灵需要关注公共产品的特性: 公共资本存量与私人资本存量之间有一种密切的内在函数关 系。美国经济学教授阿斯乔研究表明,公共投资每增加1美元, 私人投资约增加0.45美元。像公路、街道、机场、排水和供 水等基础设施的国家投资,是与私人投资相互补充的,不注 意国家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质量,将严重阻碍整个经济的运行。 两者的比例关系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否则将会 严重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滞后”的负影响。甚至经济 周期的发生原因也可以用公共投资存量的变化来解释。
七、拓展2:政府与国有企业
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三重身份: 政府作为国资“总老板”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的统一、唯一的所有者,享有、履行“总 老板”只能,体现为“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总老板” 的职能属于公共管理职能,要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检 察等监督机关以及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等,监督各具体国家 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主体经营管理好期占有的国有资产,并 督促他们在投资于企业的情况下依法当好“老板”或股东, 但不得超越或代替任何国有企业的具体股东的地位而干预企 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因此,国资委和任何履行国资出资人 职责的主体不能集“总老板”和“具体老板”于一身,否则 就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利益冲突,构成法治之大忌。
六、拓展1:政府与市场
凯恩斯主义:市场本身存在缺陷,只有扩大政府机能才能
改正市场缺点。三段论演绎:1、自由放任经济中的缺点主要 是存在失业;2、存在失业的根源在于有效需求不足;3、有 效需求不足是由“三个基本心理因素”造成的(心理消费倾 向、心理灵活偏好、心理上资产收益预期)。因此,如果政 府不加干预就等于听任有效需求不足的继续存在,就等同于 听任失业与经济危机的继续存在。政府必须采取财政措施以 刺激消费和增加投资,弥补自由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 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在19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中崛起, 取代了占统治地位100多年的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凯恩 斯本人则被称之为“战后繁荣之父”。

经济法的主体范围

经济法的主体范围

经济法的主体范围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旨在保护市场经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的主体范围涉及国家、企业、个人等多个方面。

首先,国家是经济法的主体之一。

国家通过制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文件,对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国家的经济法规范了国家与市场的关系,确定了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职责,包括国家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外贸出口等。

其次,企业也是经济法的主体之一。

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经济法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经济法规范了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为、合同关系、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企业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此外,个人在经济法中也有其地位和作用。

个人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和自由,但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经济法规范了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包括个人的消费行为、劳动就业、合同订立等方面,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的主体范围是动态变化的,随着经济发展和社
会变革,新的主体可能会涌现出来,原有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因此,经济法的制定和修订应该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主体范围和相关法律规定,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5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5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3、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是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市场规划主体依法享
有的直接限制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的权利。
在内容上包括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对所有市场统一适用的规制,主要指对竞争行为的规制; 第二层次:基于社会公益性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社会性规制权; 第三层次:基于效益和倾斜性规制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经济性规制权。
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特点:其一,依主体地位而非行为标准判断责任的产生; 其二,依现实风险而非损害结果判断责任的内容; 其三,依调制机关的积极性而非司法机关的消极裁判为平台促导责任的实现。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首先,经济社会中危害具有很强的传导性和连锁性; 其次,在经济法领域,受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的关系有时候很难再以传统私法或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进 行判断; 最后,某些行为甚至不存在传统法律关系上的相对方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3、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
经营者相对国家调制主体还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这既包括依法接受市场 规制的义务,又包括依法接受宏观调控的义务。

经营者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其在国家调制经济过程中仅作 为一个规制的接受者而存在。
经营者在国家调制过程中有权获取与调制经济有关的政策与法规信息,并积极 参与到调制规则制定过程当中,发表意见和进行监督。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一)调控主体的权利
1、概述

调制主体在落实国家调制过程中行为的类型,可根据调制主体调制市场经济行 为的过程分为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三种类型。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经济法主体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注意:
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公司: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责任)
个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刑事责任)
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性责任
惩罚性责任
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1.在宏观调控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在现行制度中不可诉,要追究责任比较困难。
注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论。
2.对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调控主体予以关闭不具有可行性。
3.对企业予以罚款,受到惩罚的是企业。对调控主全权予以罚款,由全体纳税人买单,调控主体主要承担政治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责任
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注意: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
特殊性
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是指经济法主体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
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注意: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

【经济法】经济法中的政府和企业

【经济法】经济法中的政府和企业

问题: (1)甲市分公司与A实业公司的关 系是怎样的? (2)A实业公司认为,其对王某私 立帐户的行为不知道。且货款未交 给公司,王某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 同无效,与A实业公司无关,问:王 某与B物资供应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 有效?
公司的种类
(1)以公司类型法定主义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股或从属关系分类 母公司与子公司 (3)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分类 本公司和分公司 (4)以公司资金来源分类 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5)根据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二) 企业 法律 形态
以责任形式 为标准划分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
无限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
国有企业
以所有制为标 准划分
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案例:A实业公司与王某签订承包协议由王某承包该公 司在甲市设立的分公司,该分公司独立核算,作为一 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法人代表为王某。实业公司为王 某提供了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些合法手续。 承包后,王某以A实业公司的名义与B物资供应公司签 订了提供铁粉一万吨、总价款2000万元的供货合同。 合同订立后,王某找到A实业公司办公室的李某搞到 一张空白介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在某银行开设了帐户,并通知B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 25万元汇入该帐户。王某收到25万元之后,只供给价 值8万元的货物,并退款5万元,余款提取后,即携款 潜逃。 B物资供应公司找到A实业公司要求返还货款,A实业 公司讲,王某的行为由其甲市分公司负责。据查,该 分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无注册资金,也无任何财产 可供偿还。
企业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的决策、执行和 监督体系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 涉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全]《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全]《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主体名词解释

经济法主体名词解释

经济法主体名词解释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参与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的各种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

下面对这些经济法主体进行详细解释。

一、国家:国家是指一个具有统一权力和制定、实施、执行法律的主权组织。

在经济法中,国家是经济法主体的最高权力机构。

国家在经济领域的作用主要包括制定和发布经济法规、维护经济秩序、管理国家经济命脉等。

二、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

法人作为经济法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经济权利,在市场经济中能够进行各种经济活动。

三、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经济组织形态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单位等。

非法人组织同样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作用。

四、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自然人作为个体经济行为主体,在经济领域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使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劳动、经营、投资等方式参与经济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和义务。

经济法主体的主要特点包括法律地位、经济权利和经济责任。

作为经济法主体,其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有权享受经济利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经济法主体通过合法行为实现自身的经济目标,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总之,经济法主体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通过合法的经济行为推动经济的发展,并在法律框架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规范和保护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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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经济关系、主体资格及经济行为行使的命令、批准、确 认、许可、禁止和撤销的权力。 (三)经济监督权 一般经济监督 专门经济监督 (四)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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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完善
(一) 完善宏观决策的实施与经济协调,转 变政府职能
(二) 做好各类经济职权的衔接与协调 (三) 建立健全经济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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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设立的概念、特征和效力
企业通过发起人或创办人的设立行为经企 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其设立 行为即发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产生了如 下法律后果:
1. 取得了一定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2. 取得了合法凭证,有权正式开业。 3. 取得了企业名称专用权。 4. 法律责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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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企业设立的方式
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
限。 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
内容的。 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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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
(一)宏观调控权 宏观决策的执行权 经济调节权 (二)市场管理权 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时,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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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 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消费者是弱者”与“消费者主权”的理 念
消费者权利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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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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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八章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 第九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十章 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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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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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单元性主体依其社会职能不同,可大致分 为社会评价主体、经济调节主体、市场中 介交易主体等类别。
从职能上对社会中间层主体进行分类,只 有相对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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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概述 第二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种类 第三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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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概述
(二) 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公共管理者与所有
者的分开有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两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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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一)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 (二) 中央—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 (三) 地方政府的地位
中央政府集权应该建立在地方政府分权的基础之上, 无论是中央政府集权还是地方政府分权都是有限的。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 能的行政机关。
它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经济管理活动的行政 机关。
它是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其他经济职权的行 政机关。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是 一种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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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种类
一、 中央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二、 地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概括起来,企业设立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类型: 自 由设立、特许设立、核准设立、准则设立、 严格 准则设立。
当前,我国企业设立的基本方式仍然是以核准设 立主义为主,附之以特许设立和严格准则主义设 立方式。其具体表现是:
1. 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设立。 2. 由国务院批准特许设立。 3. 法律规定具体条件,依法登记设立。对没有主管部门
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权限适当。 第三,权责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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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一) 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 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兼有公共管理者与
国有资产所有者(简称所有者)双重身份。 两种身份的存在有多种模式:
“主从—分开”模式 “并重—合一”模式 “并重—分开”模式
1. 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2. 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
管理关系 3. 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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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企业法的特征
(一)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以组织法为主;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以实体法为主; (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
规范为主; (四)管理法与财产法相结合。
的企业,则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登记设立。 4. 规范化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的准则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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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企业设立的条件
企业设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 (二) 企业要有自己的章程 (三)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 (四) 企业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与生产经营的
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 企业要有生产经营场所 (六)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 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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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 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二) 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三) 多标准并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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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资者
(一) 投资者的界定 投资者一般是指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
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值增 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 (二) 投资者的资格 (三) 投资者的类型 法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 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 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下述主要特征:
1. 一是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 2. 二是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 3. 它既是一个整体性的、抽象性的主体,即政府;
又是一个在系统内部分工框架中的个别的、具 体的经济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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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经济管理机关既可以成为行政法主体,也 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可否认为,行政法 主体资格是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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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 经营的市场主体,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但它不同于 企业法中的“经营者”(实际上是指“经营管理 者”)。
我国作为经营者的社会实体有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从事营利性活动 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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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
一、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 三、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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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又称经济职权,是指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能时所享有的 经济管理权力。经济职权具有如下特征: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 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
对不同的社会实体或经济法主体而言,取得经 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尽相同。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资格的 取得方式主要有: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 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社会中间层主体,也被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 机构、准公权力主体。其主要特征有四:一是中 介性。二是公共性。三是民间性。当然,其民间 性并不排斥其受政府委托而承担某些带有经济社 会管理特征的职能。四是专业性。
社会中间层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可作 应有职能、得有职能和实有职能之区分,以及共 有职能和各自特有职能之区分。其应有和共有职 能中主要包括三项职能:一是辅助职能。二是干 预与制约职能。三是协调职能。
企业的一般性分类 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 我国企业的法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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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法的概念、特征和企业法律体系
一、 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 企业法的特征 三、 企业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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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 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企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反映在以 下三个方面:
一、 公司组织制度 二、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制度 三、 国有企业组织制度 四、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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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组织制度
现代公司组织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 组织机构的设置;二是这些组织机构间的关系及 其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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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企业法律体系
所谓企业法律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 齐全的关于企业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
目前,我国企业法律体系是由关于国有企 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一系列规 范性文件所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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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
一、 企业设立的概念、特征和效力 二、 企业设立的方式 三、 企业设立的条件 四、 企业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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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企业法的概念、特征和企业法律体系 第三节 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企业组织制度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企业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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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 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 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经营者的资格一般有意志能力、经营范围、财产 能力、技术能力几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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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 劳动能力的公民。
劳动者的权利以劳动力所有权为核心,是 劳动力所有权的具体展开。
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应当考虑两个问 题:一是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二 是劳动者是弱者。
2.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4.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5.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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