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 号)
基建财务基本建设评审项目讲稿
关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讲解2002年12月31日财政部下发财办建[2002]619号文对财政性资金及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筹建、建设、投入后的使用效益评审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用于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为评审机构对财政资金进行评审过程中提供合理的依据,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
本规程共计8章52条,从项目评审的依据及程序、评审的主要内容、评审的质量控制及最终的报告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实施评审工作,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下面针对规程中讲到的重点需要关注的事项进行讲解。
一、制定本准则的原因我们通过本规则的标题可以得知该规则适用的范围,应该是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对于非财政性资金所投资建设的项目不适用于本规则,但对于企业自筹资金、对外借款、集体集资、地方财政投资等资金来源的投资建设项目事务所评审人员可以参照适用。
在以往的财政资金建设项目,从建设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中,审核人员往往注重该建设项目的最终结果,即对一定建设规模的工程只关注其最终的价值,花了多少钱,对投资支出金额如何形成的原因不做重点分析,另外财政资金属于国家投资,至于投资建设的项目能不能产生投资效益也不做具体的分析,国家划过来的钱不用白不用,以上的观点造成财政资金存在无目的、无效益,并且资金浪费严重的情况,因此为减少此现象的发生,国家财政颁布要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整体评审,查找出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国家财政能够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则,作为评审的依据。
二、评审人员配备及具体分工根据政府投资1亿元、建设期3年的某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工作,配备评审人员共计5人,其中:2名注册会计师,3名造价工程师。
根据不同人员的专业性质,对评审人员在工作各环节进行分工,因工程竣工决算是以工程建设评审为基础,以最终财务竣工决算数据确定工程总造价,因此选派一名注册会计师作为评审组组长,起到将造价工程师与注册会计师评审工作能够紧密结合的作用,以便达到全面评审的要求。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债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财基字[1998]61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8.09.22【实施日期】1998.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1998年9月22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国债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为了解和掌握国债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国务院各有在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列《国债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底前报送财政部。
关于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政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正在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就地对部分国债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并将经常开展这项工作。
为了严肃处理国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违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67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 (19)98‟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授权专员办对查出的国债项目申报、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中的违规问题作如下处理:一、对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国债专项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的资金上缴财政部外,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同时,向财政部提出取消项目的建议。
对地方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通同作弊的,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并建议省级人民政府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三、对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的,除追回被截留挪用的资金外,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四、对资金来源不落实、配套资金到位比例低于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比例的,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抓紧落实配套资金,保证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对配套资金无法落实或长期不到位的,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城乡各种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城乡各种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第一条特许经营项目、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一、特许经营项目政策依据及项目背景按照授权双方年 1 月 1 日签订的《____县(市)城乡各种垃圾处理项目意向协议书》内容第七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名称为:____有限公司),同时,授予被授权人的权利以及协议规定的被授权人的义务和责任全部由项目公司即____有限公司承担和负责,并拥有该项目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的专有权、所有权和特许经营权。
(注:“专有权”指备忘录、协议以及附属文件中授予被授予人或项目公司的特殊权力)授权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正式协议:二、服务区域____县(市)城乡规划区。
三、服务范围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对城乡规划区内产生的城乡各种普通废弃物垃圾进行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四、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特许经营权期限为30年(即____年月日至年月日)。
特许经营权需延期的,被授权人应在期限满前两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授权主体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延期有关手续。
第二条经营内容和服务标准一、经营内容:特许经营期限内被授权人从事对XX市(县)城乡规划区内产生的各种普通废弃物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陈腐垃圾,餐厨垃圾、菜市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农业废弃物、养殖场废弃物、屠宰场废弃物、生活污泥、食品行业废弃物)等进行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有机复合肥的生产和销售、垃圾处理厂及其办公区、生活区的建设。
二、服务标准:1、被授权人严格采用BOT模式投资____县(市)城乡各种垃圾处理厂,对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的各种垃圾进行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2、被授权人充分运用自身投、融资能力优势,配以全新的经营理念进行垃圾处理厂的筹建、运行、经营和管理。
3、被授权人提供目前国内较先进的全套城乡各种垃圾处理工艺技术及设备,并进行生产、经营、管理,保证工厂建成后,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将授权主体城乡规划区内每日所产生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4号)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7.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12号)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10。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4年第11号)1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14。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1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27号)1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6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18.《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6号)19.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20。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一、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定性依据1。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30号)一、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用。
1.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投资估算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设计任务书一经批准,其投资估算应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2。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1038号)十一、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批准的总概算,不得任意突破。
如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必须增加投资时,首先用其他工程多余的投资调剂解决。
调剂有困难时,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可动用总概算的预备费解决。
如必须突破总概算时,其超出部分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主管单位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3.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9.16•【文号】财基字[1999]457号•【施行日期】1999.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解决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前期准备不足、配套资金不落实和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置换等问题,保证各项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防止出现“钓鱼工程”、“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银行、同比例直接拨付”的拨款管理方式。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必须按照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向财政部提交建设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及到位情况;提交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
财政部依据各地财政部门提交的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配套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包括拨款和转贷资金,下同)。
各有关部门、贷款银行和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二、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
开户银行应按旬向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各级财政和建设项目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9.22•【文号】财基字[1998]619号•【施行日期】1998.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1998年9月22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国债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为了解和掌握国债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国务院各有在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列《国债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底前报送财政部。
最新认真学习财经法规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认真学习财经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1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财经环境2【概要】从严肃财经纪律、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性的高度,针对34在财政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讨论财经纪律的概念、内容和5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的重要意义,系统分析执行财经纪律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6因,并就领导干部如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提出意见和建议。
7【索引】第一讲:财经纪律释义:1、概念。
2、内容。
3、违反财经纪律8行为:行为定义、构成要件、主要表现。
4、严肃财经纪律的必要性。
第二讲:财经纪律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处罚规定:1、账外设账。
2、910非法集资、变相私分国有资产。
3、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
4、滞留、11截留、挪用应上缴的财政收入。
5、行政性收费管理混乱,票据管理混乱。
6、12银行账户、现金管理不规范。
7、资产管理混乱。
8、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基础13工作薄弱、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差。
9、巧立名目、提高标准发放奖金和补贴。
1410、税收意识不强,造成税款流失。
第三讲: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成因剖析和防范措施:15161、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六种表现172、行政事业单位出现财经违纪行为的成因剖析3、探讨几个敏感话题,引导领导干部自我防范:“一把手”理财意识的1819误区,财务“一支笔”审批的误区,项目资金“唐僧肉”的误区,公务接待“无20底洞”的误区。
【引言】近年来,我市财政改革稳步推进,公共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初步建2122立,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2009年,全县人均GDP已经超过了1000美元(20.51亿元/20.92万人=0.98万元),也就是说,按照钱2324纳利经济发展理论【经济发展典型化理论】的划分,徽县的改革与发展已经进25入了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期,进入了矛盾和问题的凸显期和多发期。
而今年又26正值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之年,各种想法应运而生,财经违纪行为可能也27会抬头。
财经纪律(放映模式2)
案例一:处罚结果
2006年6月,经纪委查实并做出决定,认定 锅检所违规问题的性质属私设小金库,建账 外账,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 度,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 八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吴某行政撤 职处分,并处罚金2000元;给予陈某、徐某 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二:处罚结果
2003年12月,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第六十二条、第一百条、第二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给予何某党内撤职处分, 收缴从账外账中以“劳务费”等名义发放给单位工 作人员的22.97万元和所剩余款3.8万元,共计26.77 万元,上交国库;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三十一条之规定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 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何某撤销质监局局 长职务的处分。
案例二: 某质监局收赞助费账外设 账,违规发放招待使用
何某,男,1954年1月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某质监局党组书记、 局长。 1999年3月至2003年5月,经该质监局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该局执 法人员在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过程中,以单位建办公楼缺资金为 名向企业要“赞助费”,一些企业为了更好地发展自己的业务或者少交 检验费、少受处罚,主动给了“赞助费”。该局工作人员在收“赞助费” 时没有开任何票据,所收31.43万元全部作单位账外管理。收取“赞助 费”后,该局对一些按规定应该进行质量检验的产品不抽检或少抽检, 对一些该处罚的不进行处罚。此外,该质监局代下属两质检所收企业产 品质量检验费,两质检所按20%的比例进行返还,共返还6.37万元,不 要求开具任何收据。经该质监局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将这笔钱作为账 外账管理。 以上两项合计37.8万元,其中,以“劳务费”等名义发给单位工作人 员22.97万元,招待费等开支5.68万元,补入单位财务账5.35万元。 在调查组调查该质监局违纪问题期间,何某召集单位有关人员开攻守 同盟会,讨论如何对付调查组的调查,致使有关人员在调查初期向调查 组提供虚假情况。财务人员于某按照何某的意思,安排单位人员将账外 账凭证全部销毁。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
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债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债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9.22•【文号】财监[2000]37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债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2000年9月22日财监〔2000〕37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充分发挥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国债资金的安全,我部决定于今年9月至11月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国债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和范围本次检查的对象主要是1999年以来国债专项投资的项目,重点是生态建设类、交通类、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
除指定检查的项目外,各专员办在力量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上述重点类的项目纳入此次专项检查,并报财政部备案。
有关涉及国债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的地方财政部门、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均列入检查的范围。
本次检查采取就地检查和异地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的内容和处理各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999〕132号)、《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财监字〔2000〕40号),以及现行财政、财务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
检查的内容主要有:(1)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2)资金来源是否合理;(3)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4)国债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5)有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债资金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
采取就地检查方式的,由专员办就地处理;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的,由我部统一处理。
财政部对《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对《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9.01.01
•【文号】财基字[1999]506号
•【施行日期】199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对《关于加强国债
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999年1月1日财基字[1999]506号)按照《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的要求,为了既保证国债资金项目用款的需要,又有效实施“按配套资金同比例拨款”办法,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债转贷资金的拨付。
财政部根据项目工程前期准备情况、工程进度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分批拨付转贷资金,首批转贷资金按转贷资金的三分之一拨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资金后,要按照财政部下达的转贷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
二、中央补助资金的拨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收到财政部拨付中央补助的国债资金后,在项目配套资金(包括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配套资金,下同)已落实但尚未到位情况下,可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支出预算,预先拨付财政部下达中央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并督促配套资金及时到
位,其余中央补助资金,请你们根据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分次拨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与《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一并执行。
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LT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中央补助的国债专项资金在建设项目中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以下简称国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通过增发国债,专项用于补助地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国债专项资金涉及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推荐、项目审查、项目跟踪管理、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等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原则第五条国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二)农业、林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三)企业技术改造;(四)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环保建设;(五)交通建设;(六)高科技产业化和设备国产化建设;(七)"公检法"基础设施建设;(八)"文教卫"设施建设;金,其它工程款开工后拨付,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转移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债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
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由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由其对本地区、本部门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和配套资金同比例拨付负行政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国债专项资金在银行专户上形成的利息收入,做为财政部门对国债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补助经费。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三专"制度,即: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保证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水利重点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工作
水利重点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工作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水利重点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工作一、项目法人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规性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负总责。
1996年国家就明文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试行了各种方式的投资项目责任制度。
但是,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都不明确。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公司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96年4月制定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多年来我省也是遵循这种做法,尤其是国家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按规定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目前,我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有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按资金来源划分)。
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是通过发改委下达的,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主要是通过财政部下达的。
虽然资金来源不同,但工作程序都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来办理的。
就目前而言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要有: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建设与节水改造、重大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枢纽水源、界河、泵站更新改造、水土保持及生态)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按项目管理办法,项目法人对项目实施各方面、各环节负总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责任书,明确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资金管理责任,通过有效方式将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等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员,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项目法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法规和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认真学习财经法规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欢迎阅读认真学习财经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财经环境【概要】从严肃财经纪律、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性的高度,针对在财政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讨论财经纪律的概念、内容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的重要意义,系统分析执行财经纪律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并就领导干部如流失。
123、探讨几个敏感话题,引导领导干部自我防范:“一把手”理财意识的误区,财务“一支笔”审批的误区,项目资金“唐僧肉”的误区,公务接待“无底洞”的误区。
【引言】近年来,我市财政改革稳步推进,公共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2009年,全县人均GDP 已经超过了1000美元(20.51亿元/20.92万人=0.98万元),也就是说,按照钱纳利经济发展理论【经济发展典型化理论】的划分,徽县的改革与发展已经进入了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期,进入了矛盾和问题的凸显期和多发期。
而今年又正值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之年,各种想法应运而生,财经违纪行为可能也会抬头。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各位领导和每一位工作人员应该如何尽职尽责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12度方面的纪律;三是党员在维护国家财政收入以及在严格财政支出方面的纪律。
具体如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物价政策、工资政策、奖励政策、现金管理政策、外汇管理政策、市场政策等等。
3、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
3、主体既有单位,又有个人;既有特殊主体,又有一般主体。
4、主观上多数是故意。
主要表现: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四、将6个月不还的;交的;;十二、;十六、4一心一意谋发展。
水利工程、检查、稽查及审计中常见的的主要问题
检查、稽察及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包括前期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等。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检查的类别涉及自查、专项检查,稽察、巡查、督查及审计等几种,检查的部门涉及国家审计署、发改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及各级相关部门,检查出现的问题,有的不规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部分涉及违法。
一、前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大坝安全鉴定、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安全鉴定核查、初步设计初审、初步设计复核、初步设计审批等环节。
从这些年的实践来看,前期工作的深度和质量,仍然不能令人满意。
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起来就是,投入太少、周期太短、深度不够、质量不高。
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地方把上项目、争取资金作为首要目标,对前期工作质量重视不够;有的地方、有的项目急于争取中央投资,抢时间、赶进度,前期工作周期太短,致使承担单位简化必要的环节;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水库上级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由于经费短缺,前期工作投入不到保证,让承担单位先垫支,致使许多应做的勘探等技术工作无法开展,有的项目设计方案不能充分优化,有的项目设计方案针对性不强。
造成一是部分水库经过除险加固,病险问题仍没能彻底解决;二是仓促开工,再变更设计,造成浪费.存在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漏项如某水库安全鉴定和水利部大坝管理中心场核查发现主坝左坝肩存在绕坝渗流,桩号0+100处下游坝脚有坝基渗漏出逸点,渗水成流。
设计院仅对坝基已有防渗设计,但在设计文件中对左坝肩绕坝渗流未作明确处理交代。
还有某水库安全鉴定中指出溢洪道弧形工作门主梁强度、刚度、支臂在弯知作用平面内稳定行计算不满足要求。
但设计单位在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报告中未作详细设计,报上级原审批单位审批。
致使工程仍存在不安全隐患。
林业国债专项资金管理
规模
完成情况
占计划 百 分 比
投资
占计划百 分 比
22335930.61
89.65
14002986.15134 3278
各1 28229
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林业基本建设资金的拨 付方式基本实行按预算级次由中央财政将资金拨 付给地方,由地方财政将资金逐级拨付给林业部 门。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和配套资金到位情 况及时将国债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不得截留、滞留、挪用、挤占。
• 2.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
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到位进度不 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比例,配套资金长期 不能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 权缓拨或停拨资金。
• 3.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中央级
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在建设银行开设 专户(151户或2240户),如果当地没有 建设银行的,经上一级财政或林业主管部 门同意,报财政部或国家林业局备案后, 可选择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建设资金专 户。
• 基本建设资金特别是林业国债资金一经下达,必须严
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各 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 管理程序、投资计划和财政支出预算,未经原批准机关书 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减建设规模、 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改变资 金用途。不得将工程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计划外、预 算外项目开支,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标准,防止铺张浪费。
五、信息管理和效益分析
• 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反
馈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信息,认真做好国 债资金的投资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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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 号
1998年9月22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有
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国债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为了解和掌握国债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列〘国债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于1998年底前报送财政部。
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对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其他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
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四、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管理。
国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的标准开支。
经批准的新建项目,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参与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要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要按规定搞好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要按规定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项目的主管部门切实开展和搞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
五、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地财政部门要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
分了解和掌握有关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不允许擅自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允许用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其它已投入的资金,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按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财务报表。
对违规、违纪,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六、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专项资金。
地方财政部门要在深入分析当地财力状况和基础设施投资需求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国债专项资金的还款规划。
要按照与中央财政签订的〘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确定的转贷数额、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认真测算各项还款来源,定出切合实际的分年度还款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按年度填报〘国债专项资金还款计划表〙,于每年1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借用的国债转贷资金,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七、及时准确反馈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信息。
为进一步运用财政政策、搞好宏观调控建立良好的基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到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和反馈国债专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并按季度填列〘国债专项资金汇总分析表〙和〘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分析表〙,
于每季终了7日内报送财政部,同时着重反映下列情况:1.部门或地区申请国债专项资金总额;
2.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情况;
3.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情况;
4.使用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5.项目工程进展情况;
6.项目的财务及管理情况;
7.国债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8.建议。
八、认真做好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要就国债专项资金对推动本行业或本地区经济增长的作用和效果作认真、科学地分析,每年向财政部提交一份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要选择一些项目,进行典型解剖,要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对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财政投资体制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一、国债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略)
二、国债转贷资金还款计划表(略)
三、国债专项资金汇总分析表(略)
四、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分析表(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