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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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上述两种人身关系之外,民法规范的重点在于财 产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 财产流转关系。 • 财产所有关系是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 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民法首先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即指特定的财货归属何 “人”,该“人”对该财货享有什么样的支配权利并 排除他人的干涉,此即物权关系。 • 其次,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 系。即指通过合同债权实现财产的正常流转;通过侵 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调整财产的 非正常流转。
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性质与定义
• 一、民法的意义与性质 • 例题1:甲驾车故意闯红灯,撞倒路人乙, 致其重伤,不为救助而逃逸,为警察查获。 试问甲违反何种法律,应受何种制裁,其 管辖法院为何。并说明“公法与私法”的 区别、民法的意义和性质。
• (一)法律与社会规范 • (二)公法与私法 • (三)例题1解说及法律体系构成
• 民法部门,无论从传统意义上或是从现代意义说,都 是与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 马克思在描述商品交换过程时指出:“商品不能自己 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 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 此发生关系,“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 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 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 这表明,商品交换的实现,必须要求交换者具有独立 人格权和财产自主权,以及与这两种权利相适应的合 同自由权。 • 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因此必然要表现为民法上的民事 主体、所有权、“债和合同”这三位一体的制度。
• 我国民法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即商品关系,反映了商品关系的本质 需要。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是保护商 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护他(它) 们发挥独立性、主动性的最好法律手段。 只有用民法的平等和等价的方法对商品关 系进行统一调整,才能促进商品生产和交 换的发展,更好地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 果。
• 台湾著名民商法学者王泽鉴:
• “法律系具有国家公权力强制性的社会规 范,其中以规定买卖、租赁、雇佣、所有 权、婚姻、继承等一般社会生活关系的民 法,最属重要。”——《民法概要》
民法的性质
• 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则,构成一个法律体系。 • 法律体系划分为若干重要构成部分。 • 每一个重要构成部分,称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即 将众多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如调整对象或方法, 区分开来而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 民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 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民法,以民事生活领域为其 调整范围。 • 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在传统上分为两类:一为 公法;一为私法。 • 私法与公法相比有着不同的规范原则。 • 民法是实体部门法中的私法。
民法总论
第一讲 绪论 第二讲 民事权利主体 第三讲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四讲 民事权利客体 第五讲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法律行为、代理 和诉讼时效)
第一讲 绪论
•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 • • • • 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性质与定义 第二节 民法根源-31 第三节 民法的构造-36 第四节 民法的编纂-44 第五节 民法与私法-50 第六节 民法的法源及民法的解释适用-55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 • 其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两大 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人身关系范围——人格和身份关系: • 民法首先要确认人的民法主体地位,保护主 体本身的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存在以 及姓名、名称、名誉、隐私、荣誉、肖像等 精神存在不受侵害,这就形成了人格权关系; 民法还规范民事主体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形成了配偶、亲权、亲属等身份权 关系。
• 这两部分财产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 • 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条件,通 常只有财产所有人才能对财产实施法律上的处分,与对 方发生债的关系; • 而财产流转关系通常又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方法,即 财产所有人通过债的关系取得或行使财产的所有权。 • 这两种财产关系,无论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 还是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都应该由我国民法调整。 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统一性以及民法对商品经济 关系进行统一调整所决定的。
• 民法所调整的这种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 所有者之间以货币为媒介进行的商品交换 和劳务提供关系,其中价值规律起着作用, 其因而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特征。
• 经济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或者经济关系, 主要属于纵向的财产关系或经济关系。 • 这种财产关系往往是基于国家对经济的管 理,而发生在国家与企业或个体生产者之 间,因而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 督、指令与服从的行政隶属性特征。 • 民法除调整经济关系外,还调整人身关系, 这与经济法只调整经济关系是不同的。
• 再次,民法规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的 归属问题,此即为继承关系。 • 现代民法除了调整有体财产的归属和流转之外,还规范 无体财产的归属和流转,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流转。
• 什么样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呢? • 只有商品交换关系是在平等的商品交换者之间进 行的。 • 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交 换必须根据商品的价值进行,而价值体现了一切 人类劳动的“平等和同等效用”,商品交换是等 量劳动的交换。 • 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民事主体在从事商品交换 活动中,应该是平等的,互利的;当其财产利益 受到损害时,应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 • 可见,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关系 为主要內容的。
• 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 • 从法学角度看,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两个领域: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
• 民事生活领域涵盖了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马克 思称此为市民社会。 • 政治生活领域包括国家组织、国家活动,即立法、司 法、行政以及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等,马克思称其为 政治国家。
•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则不 同。民法是民事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政治生活领域 的法律规则包括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 法等,属于公法。因此,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包 括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
• 罗马私法、法国民法、苏俄民法尽管在体 系和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但都以调 整商品关系的三项制度为其基本内容,因 而就其本质特征和主导方面来说,都是不 同所有制所决定的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 济关系的反映。 • 民法的主要任务就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不 同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的。 • 存在着商品生产、交换的社会,就需要制 订与该社会商品关系本质特征相适应的法 律,这种法律就是民法。
• 私法以主体地位平等、独立自由的个人决定为特征, 强调自主决定;而公法则以强制或拘束为内容。 • 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私法应遵循“有疑义 时为自由”的理念,树立以私法为优先的观念。 • 其主要理由是个人乃是自己事务的最佳判断者及照 顾者,选择的自由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 而民法,旨在规范个人间的利益,以平等为基础, 其主体均为私人或非基于公权力身份的主体(如国 家),对于任何人皆可适用。 • 所以民法属于私法毫无争议。 • 其私法性可以导出民法的基本性格:权利本位、意 思自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私权)神圣、过 错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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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的主要特征及规范意义在于自由与平等, 即“个人”得自主决定、自我负责地形成彼 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
• 民法所谓“调整”,是指运用民法的基本原 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属 于民法调整范围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分别予以确认、保护、限制、制裁,以便使 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活动能够遵循民事法律法 规的规定。 •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研 究民法的实用法学。
• 二、民法的定义 • (一)民法的定义 • 《民法通则》第二条[调整范围]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 •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调整范围]规定:本 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 但是,民事生活领域存在多种社会关系,并非都适于 由法律调整,例如社交、情感、友谊等关系既不适于 也无必要由法律调整。 • 适于且有必要由法律调整的民事关系,只是其中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和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根据这一规定,中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种社会关 系,即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须说明的是,中国民法调整的民 事关系主体,除自然人、法人外,还有不具备法人资 格的其他组织即非法人组织。
•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推行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劳动 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合同关系。 • 单就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基础关系的劳动合同关系 而言,与民法有极密切的联系,例如劳动合同双方当 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 的意思表示等。 • 但是,由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的劳动政策,特别注重 劳动者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 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等的保障,使劳动合同关系区 别于民法合同关系,使劳动法区别于民法。 • 当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适用劳动法的 有关规则,关于劳动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民 法关于合同关系的规定。可见,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 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具有民法的特别法的性质。
• 在民法上,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 (l)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 无论他们之间存在着何种差別,一进入市场领域, 便成为享有财产所有权或者财产经营权的平等独 立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发生具体的财产关系。 •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 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决定的。既然地 位平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应当是自由的。不 论双方经济实力差别如何悬殊,也不论对方处于 何种困难境地,都不允许他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于人。非经双方自愿协商,都不能缔结协议。
• • • •
本定义释义: 1.民事主体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 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 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 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 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 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 益。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 誉权等关系。 •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 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婚姻,这些关系表 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 (3)等价有偿。 • 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在商品经济关系中,民事主体通过市场实现商品 的价值和自身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民法调整的 财产关系,绝大部分都应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 “一平二调”,超经济地无偿占有他人财产,都 是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相抵触的。当然,在赠 与、借用、无息借贷、无偿保管和无偿代理等民 事关系中,不适用等价交换原则,这是法律所容 许的。但其前提是必须坚持商品经济所要求和决 定的平等、自愿原则。可见,我国民法调整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实质上是以法律形式反映 并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
• (二)民法的语源 • 罗马市民法 Jus civile –语 • 罗马法市民法(jus civile)与万民法(jus gentium) • 公元6世纪的《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又称 《民法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