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2012〕248号]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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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浙交〔2012〕248号]
发布日期:2013-05-07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劣质产品危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做好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主要是指影响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钢材、锚夹具、支座、塑料排水板、防水卷材、波纹管、交通安全设施、伸缩缝等原材料及成品材料。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常用产品的生产必须满足国家制定的
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的规定。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行信息登记、信息公开、进场检测及监督抽检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的统一管理,厅质监局受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的登记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抽查信息。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的监督管理,各市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监督抽查的组织工作;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按要求向厅质监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市质监机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协助厅质监局做好常用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县级交通工程质监机构主管监督项目的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章常用产品的登记管理第八条厅质监局根据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情况建立《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浙江交通网(网址:http://www zjt gov cn)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
质量监督局网站(网址:http://zjzj zjt gov cn)上对外进行公布。
《目录》内容包括常用产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商、产品名称、规格及型号、合格证书、已(拟)使用工程项目等信息。
第九条常用产品在首次进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前,施工企业应告知常用产品生产企业登录《目录》填写相关内容,并到厅质监局进行信息复核。
第十条常用产品生产企业到厅质监局进行信息复核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质保体系、生产及供货能力、产品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供应商资料。
(二)常用产品的规格、型号。
第十一条常用产品生产企业对《目录》中相关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应对《目录》中相关内容进行经常性核实,有异议时,应及时反馈至厅质监局,并及时修正。
第三章常用产品的进场检测第十二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拟进场常用产品根据《目录》进行核查,如未在范围内,应要求生产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常用产品在进场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常用产品进行自检和抽检,自检和抽检单位应具备交通检测《等级证书》中的相关参数,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场使用,进场检测的主要参数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将本工程的常用产品进行汇总登记,报建设单位核实。常用产品更换或新产品进场后,应及时进行重新汇总登记。
第十五条常用产品汇总登记内容(详见附件2)
(一)常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厂家。
(二)常用产品所使用结构部位。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目录》对已进场的常用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包装上的标识等内容进行核查,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公路水运项目。
第四章监督抽检
第十七条厅质监局每年下达抽检计划,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常用产品实行监督抽检。
第十八条各市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应根据各项目常用产品上报的汇总登记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抽检计划、方案。监督抽查方案应包括: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抽查产品范围、拟抽查项目名称或者范围和检验项目。
第十九条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并经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抽查、试验检测工作,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3。
第二十条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应按照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委托书进行检测工作,并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结果负责,不得分包检测任务。抽检样品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留样。
第二十一条监督抽检工作可结合工程监督检查实施,一般以现场取样为主。现场取样时施工、监理人员应在场见证,查验产品厂家、合格证明、包装上的标识、型号等内容,确认无误后,对样品进行现场封存、统一编号,并填写现场取样单(格式详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各市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常用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各市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可根据辖区内在建工程常用产品质量变化情况调整监督抽检范围。
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常用产品监督抽检予以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推动常用产品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及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第二十五条被抽样单位对样品来源负责,被委托检测机构对样品的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及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结果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市交通工程质监机构每半年将本辖区的监督抽检汇总情况报厅质监局。在常用产品抽检过程中,发现结果不合格时,市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应进一步进行复核,无异议后,书面报告厅质监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厅质监局及时在浙江交通网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网站上公告监督抽检情况。生产企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厅质监局申请复检。
第二十九条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申请的单位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条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的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