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办法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是学院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对于促进我院的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有重大意义。
它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为加强组织和管理,规范我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性质是:对社会各阶层从业人员进行职(执)业资格等级评定、岗位技术能力等级界定。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任务是:对校内外各阶层人员进行职(执)业资格和岗位技术的教育、训练、认证和鉴定。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相关证书具有权威性,是从业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依据,也是从业者职(执)业能力和岗位技术能力的重要标志。
各从事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部门必须积极主动维护它的权威性和肩负起相关法律责任,必须遵守客观、公正、公平和公开的鉴定原则,严肃认真地履行各鉴定所站点的培训、认证与鉴定职责。
第四条学院大力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对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各系部和有条件的部门要积极主动对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这不仅是学院办学的功能之一,更重要地是学院办学实力的体现,是学院创立品牌的重要途经之一。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体制第五条学院设立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挂靠在成人教育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是统管全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管理机构,履行全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管理职能。
主持制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发展规划、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各部门申报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所站点,以各部门为主。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主要精力放在宏观管理、统筹协调、考籍管理上。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依托全院教学和实训室资源,下设职业技能训练基地,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办公室,负责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具体管理业务。
根据规模的扩大,可再细分职能调整内部科室。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院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高度 重视。9 4年 的《 19 劳动法》 规定, 国家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 实行职业 资格证 书制度 。9 6 19
年 的 《 业 教 育 法 》 对职 业 教 育 培 训 的 组 织 实施 提 出 要 求 。 职
2 0 的僦 业促进法》 0 7年 对加强职业培训工作作 了规定 。 经过 十多年的努力, 国职业技能培训事业蓬勃发展 , 国有近 1 我 全 亿人 ( 参加 了职业 技能鉴定 , 得职业 资格证书 。 次) 取 随着 我
( ) 于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二 关
一
求社会各 界意见 , 以便 进一步研 究 、 改后报请 国务院常务 修 会议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是 明确 了职业 技能培训的方 向。 征求意见稿要求职业
一
、
征求 意见 稿 的主 要 内容
技 能培 训以促进就业为导 向, 适应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和经 济社会发展需要 , 突出培 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 第十二条) 。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 职业技鹾=ilf Il l = l 鉴定条例 音 | (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 见硇通知 》
为 了贯 彻科学立 法、 民主立 法的精神 , 强立法 的透 明 增 度 , 高立 法质 量, 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 《} = 业技能培训和鉴 耳
定条例 ( 求意 见稿) 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 文公布 , 征 》( 全 征 进行分类 , 定 、 订 《 制 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职 业 分类 大 典》 明确 ,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 向社 会 发 布 ( 九 条 ) 职 业 技 能标 准 分 为 并 第 ; 五 个 等 级 ( 十 条 ) 职 业 技 能培 训 和 鉴 定 需 以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第 ; 为依 据 ( 十一 条 ) 第 。
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1]
2020/12/15
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1]
第一节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
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全社会实行学 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职业资格 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 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 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 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 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 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六、职业技能鉴定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其社会分 工和行政分布涉及所有职业领域,并覆盖了各种 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政府机关、教育和研究 部门,以及军事机构等,就我国而言,目前有8 大类行业和1800各职业(工种)。
• 七、职业技能鉴定的三个特点:1、职业技能鉴 定以职业活动为导向;2、职业技能鉴定以实际 操作为主要依据;3、职业技能鉴定以第三方认 政原则为基础。
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1]
(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这是1993年7月9日原劳动部颁发的
部颁规章。它是原劳动部在贯彻《工人考 核条例》的基础上,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 的需要而制定的,是《工人考核条例》在 新形势下的发展。它对职业技能鉴定的组 织管理、鉴定场所、考评人员、试题、考 务、证书核发与管理等做了具体的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1]
• 四、职业技能鉴定等级:包括职业资格一 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四级 (中级)和职业资格五级(初级)的资格 考评。
• 五、职业技能鉴定的性质:第一,职业技 能鉴定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第二,职业 技能鉴定属于综合性社会考试。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一)关于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标准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构建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的基础。
美国、英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
我国的《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
为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标准在培训、鉴定中的作用,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职业分类制度。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对职业进行分类,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职业技能标准,并向社会发布(第九条);职业技能标准分为五个等级(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需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第十一条)。
(二)关于职业技能培训一是明确了职业技能培训的方向。
征求意见稿要求职业技能培训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第十二条)。
二是将职业技能培训主体限定为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三类,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开展营利性的培训活动(第十三条)。
三是细化了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四类培训的对象和各自的培训侧重点(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四是从培训的时间、质量、收费、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是针对职业培训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政府加大资金投入(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提取一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主要用于对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第二十九条)。
六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发挥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高等职业院校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快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通过技师研修、名师带徒、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职业技能鉴定一是明确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主体及其条件。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1.29•【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进行考试、考核,认定其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州(地、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级的职责对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管理。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省、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和提供技术服务。
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六条经初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在同一职业(工种)岗位工作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初级职业资格鉴定。
经中级技能培训或者中等专业教育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两年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经高级技能培训或者高等专业教育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7.09•【文号】劳部发[1993]134号•【施行日期】1993.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颁发施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后实施。
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在原有考核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经过试点,分批组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尚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考评条件》在各自鉴定的工种范围内,组织行业专家、名师统一编制鉴定试题,但不允许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自行编制鉴定试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考评员的管理,制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考评员资格培训、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由劳动部规定统一规格和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机构负责印制。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自愿参加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考核组织不得强行规定或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印发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印发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人社职司便函[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印发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做好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
现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安排好本地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完成全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这两条主线,继续深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启动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创新政策措施,加强基础管理,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工作目标是:重点依托技工院校、有条件的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全年开展各类培训1500万人次,其中,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900万人次(其中,劳动预备制定向培训150万人次,新录用农民工岗位培训450万人次,中短期订单式培训300万人次);再就业培训500万人次,创业培训100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半年内就业率达到6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
工信部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培训班
考试:按照统一标准对受测人员在所要求的任务上的完 成情况进行的定量评价。
相关说明:
考试是按照测量学要求对人内在特性的一种测量。 考试是对考试对象内在特性进行测量的有效手段。 考试结果并不能完全反映考试对象的真实情况。
1. 考试及其误差控制
1.2. 考试误差
领域 操作技能 工作活动 问题解决 技术革新 技术组织 培训指导 经营管理
职业活动
基础性操作 常规性操作 复杂性工作 特殊性工作 技术问题 工艺问题 技术攻关 工艺革新 技术改造 技术革新 指导他人工作 进行技术培训
管理活动
初级
●
●
中级
● ● ●
●
高级
● ● ● ● ● ● ●
●
技师
● ● ● ●
● ● ● ● ● ●
2. 职业资格认证的技术思路
2.6. 职业资格测量要素
职业 活动 领域
职业资格测量要素
知识
技能
能力
基础 专业 学术 实践 专业 特殊 分析 计划 综合 改进 沟通 培训
理论 理论 原理 经验 技能 技能 把握 执行 处理 创新 协调 指导
辅助工作
主体工作
相关工作
问题解决
方法应用
业务组织
培训指导
2. 职业资格认证的技术思路
1、考核范围 2、内容分布 3、代表性水平
鉴定要素细目表
4、难度水平
组卷模型
1. 鉴定命题的主要技术原理
1.4. 命题理论模型
组卷 模型
鉴定要素细目表 国家职业标准
A BCD E F GH I
试题
鉴定试卷
1. 鉴定命题的主要技术原理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对个人在特定职业中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进行评估和认定的过程。
它是国家对职业人员的能力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和认定的重要手段,也是职业教育与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文件,即《职业技能鉴定法》、《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其中,《职业技能鉴定法》是国家基本鉴定法规,确立了职业技能鉴定的目标、任务、范围、原则和要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则进一步规定了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程序、制度和监督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依据,明确了各个职业的职业资格等级划分和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各地方政府设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同时,还建立了专门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的鉴定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师培训和评价。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主体是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技能水平的劳动者,他们可以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或通过其他评价方式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个人在特定职业中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的认可,也是劳动者在就业和职业发展中的重要凭证。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理论、实务和实际操作等方面的考核。
鉴定标准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职业资格等级划分和评价标准进行评估,主要考察个人的工作能力和技能水平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认可度,在就业、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薪酬制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职业技能鉴定也是劳动者获取个人成就感、增加就业机会和职业竞争力的一种重要途径。
为了推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国家积极构建了职业技能鉴定激励机制,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加分、职业技能鉴定获奖和荣誉称号授予等。
这些激励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劳动者参与职业技能鉴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促进了职业技能鉴定的健康发展。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汇编
2001-2008年全国考评人员数(单位:人)
250000
198560 175247 143068 155971 164455 157300 155809 203883
200000
150000
100000
50000
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 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
具有符合鉴定职业(工种)要求的管理规章和制 度。 具有与鉴定职业(工种)积极等级相适应的考核 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基础设施。 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具备考务工作计算机管理的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制度 1.提出申请。 2.资格审查。 3.核发许可证并授予统一标牌。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初级技能 中级技能 高级技能 技师 高级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 国家职业资格 国家职业资格 国家职业资格 国家职业资格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职业技能鉴定的性质
1.标准参照性考试
常模参照-相对性-选拔性
标准参照-绝对性-达标性
2.综合性社会考试
以社会劳动者为对象,共计8大类行业,1838个 职业(工种)
省级劳动保障
培训(培训就业)处
鉴定所
行政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省级鉴定指导中心
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行业鉴定指导中心
地方技能
鉴定站 行业特有 工种鉴定站 行业特有 工种鉴定站 行业特有 工种鉴定站 军队系统 技能鉴定站 工人考核机构 工人考核机构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江西省为了规范和加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考核鉴定管理机构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具体的考核鉴定工作。
这些机构应具备必要的考核设施、专业的考核人员和规范的考核流程。
二、考核鉴定内容与标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内容与标准应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制定,涵盖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两个方面。
考核内容应紧密结合行业发展需求和劳动者实际工作需要,确保考核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同时,要定期对考核内容进行更新和调整,以适应技术和职业发展的变化。
三、考核鉴定程序与方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多种考核方式,如笔试、实操、面试等,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考核过程应有严格的监督机制,防止舞弊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特殊行业和工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特殊的考核程序和方法。
四、考核鉴定证书与资格认定经考核鉴定合格的劳动者,由相应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颁发职业技能证书。
证书应注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业(工种)、技能等级等信息,并加盖考核鉴定机构的公章。
职业技能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法定证明,可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晋升和评聘的重要依据。
五、监督与违规处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考核鉴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对于违反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如舞弊、徇私舞弊等,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应建立考核鉴定工作的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六、考核鉴定费用与管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费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并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考核鉴定费用进行专项核算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制度法规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制度法规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制度法规主要是指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进行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以下是我了解到的一些相关法规:
1.职业技能培训法:该法规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进行了统一规范,包括培训机构的设立与管理、培训计划和内容的制定、师资队伍的建设等方面
进行了明确规定。
2.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确保鉴定
结果的真实有效,对鉴定机构的设立和认证、鉴定方法和要求、鉴定人员的资格与职
责等进行了规定。
3.中等职业教育法:该法规是指为了提高职业教育培训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对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与管理、教学计划设置与实施、教师队伍建设等进行了规范。
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办法:该办法是指为了推动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对接,确
保职业技能鉴定体系稳定有序运行,对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证书的申领与发放、证书的评价与认证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总之,以上是一些主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制度法规,这些法规的实施对于规
范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4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培训活动,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素养,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培训,是指对劳动者开展技术业务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教育训练活动,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
第三条 职业培训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按照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适应市场和就业创业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第四条 职业培训应当在强化劳动者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劳动者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职业素养,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培训宣传,引导全社会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
第七条 劳动者享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有依法保障职工参加从事岗位所需技能培训的义务。
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提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保障消防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消防工作的特有工种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队员、消防指挥员、消防官兵等。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第六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人员应定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以保持和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主要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两个部分。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有结果合格、结果不合格和需要补充学习三种情况,结果不合格的人员应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重新参加鉴定。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被鉴定人员,并记录在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中。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定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工作,以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内容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消防理论知识:包括消防工作的基本原理、法律法规、消防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知识。
(二)消防应急处置:包括火灾现场的组织指挥、消防器材的选择和使用等方面的技能。
(三)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包括灭火器、灭火器械等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
(四)消防逃生和自救:包括火灾逃生的正确方法和自救技巧的掌握。
(五)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包括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等方面的技能。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内容根据各个特有工种的职责和要求而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设置。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以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邀请专家参与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的科学和准确。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程序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应包括报名、资格审核、准考证发放、考试、实操、成绩评定和鉴定结果反馈等环节。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劳社[2003]33号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第一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以上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根据需要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下列人员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一)从事国家和省规定的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能就业上岗的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二)实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的职业院校的学生;(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四)学徒培训期满的学徒工;(五)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需申请获得更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第二条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级别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申请不同级别的鉴定,其申报条件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
第三条国家没有制定职业标准且鉴定公告中没有要求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为:经初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在同一职业(工种)工作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初级职业资格鉴定。
经中级技能培训或者中等职业教育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经高级技能培训或者高等职业教育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或者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名次、省级技能竞赛第一名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第四条确有技术专长或有特殊贡献的劳动者,符合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提前或越级申请报考条件的,或者参加国家或省级竞赛获得名次者,经单位推荐或者个人申请,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条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要申请获得中、高级职业资格证的,其申请条件为:(一)申请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小学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8年以上;初中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7年以上;高中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6年以上;大专(非所学专业)以上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5年以上。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条劳动者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技能开发计划。
第五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应当结合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制定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计划和培养规划,指导和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以及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业技能标准第九条国家建立职业分类制度。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对职业进行分类,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职业技能标准,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对从事特定技能类职业活动的人员,根据其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职业能力水平,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职业技能等级。
技术较为简单的职业,其技能等级可以少于五个。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应当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人们对于职业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和提高职业技能水平,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应运而生。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旨在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市场化,推动我国职业技能的提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积极的意义。
一、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重要性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是推进现代化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的重要举措。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市场的国际竞争的不断加剧,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已成为国际上最具竞争力的国际标准之一。
作为国内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不仅涉及到个人职业素质的提高,而且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培养高素质劳动力的重要保障。
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现状和问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还不够成熟与规范。
一些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虽然数量较多,但由于标准和制度的不统一和不规范,许多平台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仍存在质量不高、学习时间短、课程不严谨等问题。
此外,鉴定难以得到公正的评估,很多人因鉴定不合格而感到失望或对行业失去信心。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促进市场化发展,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质量和效益。
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条例法规为了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目前,最重要的是《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基本原则、组织程序、监督和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法律责任。
它的颁发进一步加强了国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管理、监督和保障,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促进有序和规范的职业教育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条件和标准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质量和效益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必须有一些必要的条件和标准进行监督和确保。
首先,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培训及鉴定机构的管理与监管,确保个人职业技能认证的质量;其次,必须有完备的职业技能评估标准与标杆,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科学与实用;此外,应有培训和鉴定机构的标准规范,以确保培训的严谨性和鉴定的残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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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条劳动者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技能开发计划。
第五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应当结合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制定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计划和培养规划,指导和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以及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业技能标准第九条国家建立职业分类制度。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对职业进行分类,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职业技能标准,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对从事特定技能类职业活动的人员,根据其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职业能力水平,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职业技能等级。
技术较为简单的职业,其技能等级可以少于五个。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应当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
第三章职业技能培训第十二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前款所列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营利性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定期发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技能培训等信息。
第十五条就业前培训应当针对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和其他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意愿和岗位需求,侧重实用技能的培养。
国家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升学且有就业意愿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6至12个月的定向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技能要求,对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培训,并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岗位、待遇相衔接的机制。
第十七条再就业培训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的特点,以订单式技能培训作为主要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创业培训应当针对劳动者的创业意愿和条件,结合创业项目的要求开展。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困难用人单位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费用,在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业技能开发计划,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重点加强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建设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培训资金专户,对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培训的部分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职业培训资金按照规定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制度。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技能人才培养特点和规律,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课程标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高等职业院校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快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通过技师研修、名师带徒、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公民个人可以举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技工院校。
技工院校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技工院校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联合制定培养计划,设计培训内容,共建实训基地,定期派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
用人单位应当参与技工院校教学,接纳学生实习,提供实习场地。
用人单位与技工院校签订一定期限的合作协议,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机构,与之签订培训项目合同。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机构的认定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和培训补贴发放信息。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培训专业和等级进行培训,保证学员接受培训的时间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师培训计划,定期派教师到用人单位参加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并通过设立公开电话、网上评议等方式,加强社会对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
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
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劳动者根据就业需要和自身职业发展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标明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就业困难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初次通过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在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内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作为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场所。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当具有与鉴定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第三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还应当进行综合评审或者工作业绩评定。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优秀名次获得者,可以不经鉴定直接晋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组织考评小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命题管理、试题保密、人员回避等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免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上缴财政,鉴定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不得委托培训机构代收。
第三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设立培训机构、组织考前培训、指定或者强制销售教材等辅导材料。
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同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各界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下列特殊工种的工作,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中挑选:(一)矿产资源开采、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生产岗位的特殊工种;(二)食品、自来水、电、燃气等供应与服务岗位的特殊工种;(三)交通运输与保障、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岗位的特殊工种;(四)公共安全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岗位的特殊工种;(五)特种装备制造、操作与维修岗位的特殊工种;(六)人身健康服务岗位的特殊工种;(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工种。
特殊工种目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不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骗取学员款物,或者进行虚假培训、骗取培训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未按照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实施鉴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宣布该鉴定结果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宣布该鉴定结果无效,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吊销鉴定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发生试题泄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宣布该鉴定结果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培训机构、组织考前培训、指定或者强制销售教材等辅导材料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