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配件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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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配件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机电配件管理。
第二条机电部负责全矿机电配件管理,为搞好设备维修,缩短事故影响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配件积压,减少储备资金提高矿井总体经济效益,负责制订和完善机电配件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
第三条机电配件管理职责
(一)机电部负责全矿配件计划审核工作,监督各单位配件使用情况。
(二)供应科负责配件计划汇总、上报、购置、质量验收及配件库房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机电负责人要深入现场,熟悉本单位配件的状况,对各类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生产厂家及消耗规律要全面掌握,对主要设备的易损配件,队库房应有备件。各单位机电负责人或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配件计划的编制及一般零配件的图纸测绘工作。
第四条配件管理流程
(一)每月20日前各单位将下月配件计划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机电部包队人员和分管科领导审核(审核后的计划电子档发机电部)。配件计划应注明:设备主机名称及型号、生产厂家、配件名称、配件规格型号(或图号)、数量、到货时间等内容。
(二)各单位的配件计划经机电部审批后报送供应科,供应科汇总,并根据库存情况,按配件类型统一编制全矿配件计划。
(三)供应科按配件计划督促落实,应在规定到货期限内将配件供
应到位。
(四)非标准加工件计划与配件计划分开报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资料、图纸于当月20日前报机电部汇总,机电矿长审批后安排加工。
(五)各单位必须认真编制配件计划,凡因各单位计划不周或月底未上报而影响生产的由本单位负责,配件计划逾期不报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天。
(六)供应科没有按照审核过的配件计划及时供应而影响生产的,由矿追究供应科责任。
第五条配件的领取
(一)正常情况下,各单位领取配件按照正常程序执行。
(二)如供应科无配件需拆卸设备部件时,必须由供应科签字确认缺件,经分管矿领导(值班矿领导)同意后,方可拆卸设备部件。半个月内拆卸单位将配件恢复,否则对拆卸单位责任人罚款50元/天。
第六条需回收配件(设备部件),库房人员应对回收配件妥善分类保管,对有修复价值旧件要单独存放,由矿安排有关单位进行修复利用。
第七条领取的配件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将信息反馈到机电部、供应科,对属产品质量问题的由供应部门负责退回更换。
第八条各单位要建立设备配件技术档案,将所使用设备的配件型号、生产厂家、主要技术参数详细记入档案内,以备查用。
第九条若使用单位对使用设备配件参数不清楚,领用配件与现场不符,影响生产的由本单位负责,追究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凡属新安装的设备需用备用配件时,必须在设备安装结束半个月内报送配件计划。
第十一条设备需要移交或回收,使用单位必须将备用配件随设备一块移交或回收,对在移交或回收中缺少和损坏的零部件由移交回收方负责在规定期限内配齐,超一天对其罚款100元。不回收和不移交按丢失论处,按原价罚款。
第十二条领用单件5000元以上的配件费用,按照矿规定执行。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损坏的配件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单项工程费用的支出,属本单位维护范围内的配件消耗均不列入单项工程范围。
第十四条库存配件要分类标识存放,各单位建立配件台账、领用记录,并定期统计配件费用,掌握配件使用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分析,查找配件费节超原因。机电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各单位机电配件库存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查。查出问题对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
第十五条机电部配件审批人员应每月汇总一次各单位配件费用消耗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查找配件费节超原因,提出下月第一条各使用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月编制钢丝绳需用计划,将所需钢丝绳的规格、型号、抗拉强度、使用长度等有关参数报机电部和供应科。
第二条供应科根据各单位计划负责进货、催货,各单位使用时间有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供应科。
第三条供应科购置的新钢丝绳必须有出厂合格证、验收试验证明书、煤矿安全标志等资料。
第四条钢丝绳悬挂前由机电部按规定取样到钢丝绳检测站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资料由机电部存档保管。
第五条钢丝绳的领取、发放、回收。
(一)钢丝绳的审批由机电部负责(机电部包队人员确认后,由分管科长或副科长审批),钢丝绳发放由供应科负责。
(二)施工中需用绞车时,必须向机电部出具由生产科提供的斜坡巷道参数(坡度、运输长度)和设备布置图,经机电部计算选型后配发钢丝绳,办理领用手续。
(三)任何单位不得不经审批擅自从供应科领取钢丝绳。生产急需的,可先领用,但第2天必须到机电部补办手续。
(四)各单位更换钢丝绳时,一律实行交旧领新制度,旧绳交至供应科指定地点,并按要求存放好。由供应科开回收单。
第六条钢丝绳的日常管理。
(一)各单位对使用中的钢丝绳(除无油钢丝绳),应根据现场实际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1次。不按规定进行涂油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300元。
(二)各单位必须做好钢丝绳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逐项填入钢丝绳检查记录表;主斜井、副立井和副斜井的检查记录表要求每天上报机电部。若发现钢丝绳记录表填写不规范;检查记录表未按时上报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300元。
(三)各单位的在用钢丝绳若出现锈蚀严重、断丝、断股、钢丝松动等情况时,必须及时换绳。若发现上述情况,每次罚责任单位 300—500元。
(四)所有在用钢丝绳头必须使用完好的桃形环,同型号配套绳卡
数量按规定标准设置,并固定牢靠;若桃形环变形,绳卡子松动、断裂,必须立即更换。若发现上述情况,每次罚责任单位200-300元。